2009年8月5日 星期三

擄人勒贖犯罪手法、犯罪模式之研究

擄人勒贖犯罪手法、犯罪模式之研究
A Study on the Modus Operandi and Crime Patrrern
Concerning Kidnapping for Ransom

施宇峰[1](Yu-Feng, Shih)、蔡俊章[2](Chun-Chang, Tsai)、范兆興[3](Chao-Hsing, Fan)

目次
壹、研究背景、目的
貳、重大擄人勒贖案例分析
一、邱○順擄人勒贖犯罪集團
二、陳○興擄人勒贖犯罪集團
三、張○銘擄人勒贖犯罪集團
参、擄人勒贖犯罪之相關理論
肆、研究方法~質化取向
一、信度考驗
二、效度考驗
三、研究對象
伍、研究發現
一、擄人勒贖犯罪手法與犯罪模式
二、犯罪學相關理論之印證
三、擄人勒贖犯罪者心理及行為歷程
四、擄人勒贖犯罪者暴力成因
陸、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二、建議

關鍵字:擄人勒贖(Kidnapping for Ransom)、犯罪手法(Modus Operandi)、犯罪模式(Crime Pattern)








【摘要】

近年來,暴力與狡詐結合型態案件遽增,不僅消耗龐大的社會成本,許多駭人聽聞的案件更加深了民眾的被害恐懼感,其中尤以擄人勒贖案件最為嚴重。例如2006年○○礦泉水董事長陳○○遭綁架案,與張○○、林○○犯罪集團所犯下之擄人勒贖案,均造成國內治安的危機。
經本文訪談犯罪者發現,受訪之擄人勒贖犯罪者個人犯罪成因,除了可以印證文獻探討之各種犯罪學理論外,現今國內發生之擄人勒贖案件具有下列幾點特性:(一)犯罪集團職業化;(二)勒索金額極大化;(三)犯罪原因多樣化;(四)犯罪分工組織化;(五)犯罪區域跨境化;(六)犯罪工具科技化;(七)擄人對象廣泛化;(八)犯罪過程隱匿化;(九)使用手段暴力化;與(十)接收贖金狡詐化。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violent crimes combine with guilty of fraud had increase sharply, it not only expended enormous social cost, but also intensified fear feelings among the general public. Of all criminal types, kidnapping/abduction is the most acute problem. For examples, the Chen case, the chairman of a mineral water company was kidnapped in 2006, and other cases that conducted by the criminal group of Chang & Lin. All of them have threatened public safety and endangered domestic security.
Discovered after this article interview criminal that, is visited it to kidnap and hold somebody for ransom the criminal individual crime origin, besides may verify the literature discussion each criminology theory, nowadays domestic has it to kidnap and hold somebody for ransom the case to have the following several characteristics: (1) crime group professionalism; (2) extorts the amount maximization; (3) crime reason diversification; (4) crime division of labor organization; (5) crime region interstate; (6) crime too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7) seizes the human object widely; (8) crime process concealment; (9) use method violence; With (10) receive ransom money deceitful.




壹、 研究背景、目的
一、研究背景
邇來暴力犯罪態案件遽增,其中尤以擄人勒贖案件猖獗,危害社會治安最鉅。 每一件擄人勒贖案件都是社會矚目案件,影響社會大眾的生活安全感,若不能有效立即偵破,極易導致人民誤認治安惡化,衍生一連串不良之連鎖反應。
我國治安史上涉案歹徒人數最多、持有火力最強大的擄人勒贖集團-張○○犯罪集團,早於民國84年就與詹○○犯罪集團,共同犯下綁架南投知名旅遊業董事長陳○○勒贖二億元案、93年間綁架南投知名電臺主持人洪○○勒贖一億元案、綁架臺南市當舖老闆鄭○○勒贖一千五百萬元案、綁架臺南縣運輸業少東楊○○勒贖三千六百萬元案、綁架臺中電玩大亨于○○勒贖40億元案等多起重大擄人勒贖案件。
由於媒體持續擴大報導,張○○集團能否查緝到案,頓時成為當時社會治安良窳之指標,司法及治安機關遂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積極偵辦。然因張○○集團之許多犯罪手法,往往超脫傳統擄人勒贖之既定模式,更由於該集團之細膩分工與幕後黑手之適時資助,檢警追查其犯案與逃亡過程中,確實遇到嚴重之瓶頸,屢屢失敗。
因此,擄人勒贖案件雖然發生數量不多,但是每一案件均有可能造成政府形象的嚴重損害,當統計數據顯示此類案件未受到壓制時,我們必須對這類案件做一透徹研究,研擬有效防治對策。


二、研究目的
處理犯罪是一種專業,警察人員是處理綁架案件的專業人員。家屬擔心被綁家屬的安危是人之常情,而警察人員在處理綁架案時,必須確認人質安全之後,才能採取攻堅行動。本研究就發生擄人勒贖案件中,針對被害人身分特殊、被勒贖金額高或被害人遭殺害撕票等案情,蒐集國內曾經發生且受國人矚目之重大擄人勒贖案件,分別為民國76年發生之邱○○擄人勒贖犯罪集團(陸○案)、民國86年發生之陳○○擄人勒贖犯罪集團(白○○案)及民國92年發生之張○○擄人勒贖犯罪集團(綁架洪○○案、綁架鄭○○案、綁架王姓商人案、綁架楊○○案、綁架于○○案)。以其犯罪手法中之取款方式分析,這三大案之演變,取款地點從直接在台灣交付贖款到利用地下匯兌方式,至境外取款之跨境犯罪模式,呈現其複雜性及隱匿性;而勒贖金額從台幣幾百萬元到幾十億,呈現極大化之趨勢,且這三大社會矚目之擄人勒贖案件,橫跨了三個年代,均為該年代重大治安發生之代表案件,對台灣治安有很深遠之影響。
本文認為深入探索擄人勒贖犯罪因子,瞭解其犯罪手法及犯罪模式,揭開擄人勒贖犯罪集團犯罪決意與犯罪歷程,並瞭解犯案工具來源,剖析其犯罪內幕,供警察機關偵查此類案件參酌,以利研擬預防與偵查策略。

三、名詞定義
(一)犯罪模式(Crime Pattern)
所謂犯罪模式,係指不特定犯罪集團或一群犯罪人,有相類似犯罪手段、方法、過程或途徑,所彙整出一套具有概括性與共通性的犯罪手法集合。它是一些具共通特徵(如犯罪類型、被害標的、犯罪工具、作案手段、嫌疑人描述等),以及相近犯罪手法的合成。
(二)犯罪手法(Modus Operandi,MO)
犯罪手法的原文為Modus Operandi(MO),它是拉丁詞語,意思為「操作的方法」。犯罪心理學與犯罪偵查學的研究認為,犯罪者通常會有固定的犯罪手法,並且經常會重複同一犯罪手段與模式。因此司法單位如果能夠精確掌握犯罪者的犯罪手法,於犯罪偵查之際,根據這些犯罪的習性和痕跡,將能更有效地追緝罪犯。犯罪偵查的專家因而建議司法單位建立犯罪者的手法檔案,以便在發生犯罪案件時作為比對、縮小偵辦範圍之用。
有關犯罪模式與犯罪手法,在犯罪偵查上是兩種不同的概念,為了更清楚瞭解其間之差異(林燦璋,2000),茲將其分析如下表(如表1):
表1 犯罪模式與犯罪手法比較分析表
類別
區分
犯罪模式(Crime Pattern)
犯罪手法(Modus Operandi)
意義
指不特定一群犯罪人或犯罪集團,有相類似犯罪過程、途徑、手段或方法,所彙整出一套具共通性與概括性的犯罪手法集合。
指犯罪人為了成功完成犯案的行為,探究犯罪人如何犯案,其所選擇之特定犯罪方法即稱為犯罪手法。
特性
1.犯罪模式是犯罪手法的合成。
2.其討論對象在於針對同類型犯罪中二個以上的犯罪個體。
3.其範圍較犯罪手法大,但亦具有大小不一的性質。
4.犯罪模式的變動性較犯罪手法小。
1.犯罪手法必然存在。
2.其討論的對象為特定的犯罪個體。
3.具有高度重覆性質。
4.具有學習改進的性質。
5.其內含具有範圍大小不一的特質。
分析
犯罪模式分析可劃分成三個階段:
1.犯前行為與準備(犯罪前)
2.犯案行為(犯罪中)
3.犯後行為(犯罪後)
犯罪手法主要目的為:
1.隱匿犯罪者身份。
2.順利完成。
3..便於逃離。
功能
1.犯罪預防。
2.掌控辦案全局。
3.教育訓練。
4.犯罪資料庫。
完整的犯罪手法分類檔案,會有以下潛在功能:
1.辨識嫌犯。
2.連結案件。
3.擴大偵破。

貳、 重大擄人勒贖案例分析
本研究就發生擄人勒贖案件中,針對被害人身分特殊、被勒贖金額高或被害人遭殺害撕票等案情,蒐集國內曾經發生且受國人矚目之重大擄人勒贖案件,分別為民國76年發生之邱○○擄人勒贖犯罪集團(陸○案)、民國86年發生之陳○○擄人勒贖犯罪集團(白○○案)及民國92年發生之張○○擄人勒贖犯罪集團(綁架洪○○案、綁架鄭○○案、綁架王姓商人案、綁架楊○○案、綁架于○○案)。
這三大社會矚目之擄人勒贖案件,橫跨了三個年代,均為該年代重大治安發生之代表案件,對台灣治安有很深遠之影響,為深入瞭解這三大案之始末,茲將這些案例的案發時間、地點、案情摘要、犯罪手法及犯罪集團組織分工等逐一整理並分析如下:
一、邱○順擄人勒贖犯罪集團(陸○案)
(一)案發時間:民國76年12月21日18時10分
(二)案發地點:新竹市北大路○○補習班
(三)案情摘要:
民國76年12月21日傍晚,邱○○和女友吳○○、友人黃○○、林○○、吳○○等多人,由於缺錢花用,綁架勒贖並將人質新竹市10歲學童陸○撕票,一時震驚社會各界。邱○○等人先分乘兩車在陸○補習班前守候,下午6時許,陸○下課,與一名同學前往附近新建大樓前沙堆玩耍,綁匪等該名學童離去,由吳○○誘騙陸正上車,陸○不為所動,邱○○等人將車駛近,強拉上車。由於陸○在車內極力反抗呼喊,邱○○用手摀住口鼻,陸○奮力掙扎,進而咬傷邱某的手,邱○○憤而決定殺人,勒頸使陸○陷入昏迷,行經青草湖下車,持藍波刀刺陸○腹部兩刀,將屍體裝入袋內,由鄭○○、余○○(兩人均判處徒刑16年確定)載往崎頂海邊,丟入海中棄屍。邱○○等人自陸○書包的家庭聯絡簿得知家中狀況、電話號碼,數度以電話勒索,詐稱陸○在其手中,要求500萬元,陸○家人多方周旋,才降為100萬元。邱○○要陸母前往高速公路給付贖款,將4張字條置於信封內,放置在高速公路的不同處,要陸母分別依內容趕往指示地點,最後地點為高速公路南下99.9公里處,邱○○等人則在正上方的陸橋,高聲喊叫「好了」,由余○○等人用繩子將布袋垂下,取得贖款。事後,邱○○仍未知足,要余○○打電話給陸○家人,要求再給贖款,補足成500萬元,不久,陸○遭綁架案已見諸媒體,邱某等人才罷手;事隔9個多月,臺北市刑警大隊緝獲邱○○等人,宣告偵破。法院開庭審理時,陸○父親也多次親自出庭,為愛子打官司;被害學童陸○屍體至今仍未尋獲,陸家父母姊弟一家人,也不時前往崎頂海邊棄屍地點遙祭陸○。
(四)犯罪手法:
1.擄人方式:強行擄人上車,旋即以利刃將人質殺死棄屍,再向被害家屬勒贖。
2.勒贖金額:新臺幣500萬元,經被害家屬討價還價後,歹徒妥協下降至新臺幣100萬元。
3.支付贖款方式:歹徒利用電話、信紙等聯絡方式,主動指示被害家屬到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旁陸橋(涵洞)交付贖款。
4.人質藏匿處所:人質陸○遭綁後因極力反抗哭喊,遭主嫌邱○○以手摀住口鼻暫時昏迷於車上,後將人質以利刃殺死,棄屍在苗栗縣崎頂海邊。
5.人質情況:遭殺害棄屍。
(五)分析檢討:
震驚全國的新竹10歲學童陸○綁架撕票,纏訟17年,高等法院更10審宣判;合議庭依強劫殺人、擄人勒贖故意殺人等罪,判處主謀邱○○兩個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被告林○○判刑17年,吳○○和邱○○的女友吳○○,都判11年;全案仍可上訴。羈押中的邱○○、林○○出庭聆判,宣判前,邱某與律師不停地交談,得知判決結果,邱○○搖了搖頭,不發一語,林○○請求交保,合議庭表示將再開庭審理,兩人還押看守所。陸○父親陸○○表示對臺灣的司法感到灰心,本案一拖十審18年,應驗「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這句話,且目前綁票案層出不窮,臺灣的法律對作奸犯科者是否太過寬宥,社會自有公斷。陸○○衷心希望,將來最高法院不要再將本案發回更審了,因為他對臺灣司法灰心到了極點,並沈痛地說「難道要拖到大家都忘記這個案件,法官才會甘心?」陸○○指出,他從高等法院的判決主文發現,主嫌殺害他的兒子,因而被判死刑,但共犯卻因沒有參與殺害,逃過一死,他遺憾地說,根據自己多年來對法律的研究,他認為只要是有「犯意聯絡」,無論是誰殺了陸○,都應該同處死刑,然而高院法官卻罔顧這個基本法理,他相當遺憾。但目前全案因為未找到被害學童陸○的屍體,警員偵辦時也涉及刑求,分別遭公懲會懲戒,甚至法院判緩刑,加上一些證據取得具有爭議,導致案件遲遲未能確定。原本一審新竹地院87年間宣判,共判邱○○、林○○、吳○○、吳○○、黃○○(改判有期徒刑15年確定)、林○○(改判有期徒刑10年8個月確定)六人死刑,但是在歷次更審都已經改判有期徒刑,僅餘邱○○一人仍被判死刑。
二、陳○興擄人勒贖犯罪集團(白○○案)
(一)案發時間:民國86年4月14日
(二)案發地點:白○○從林口鄉忠○街住家前往醒吾高中上學途中
(三)人質藏匿處所:台北縣五股鄉西雲路○○號○樓(犯嫌林○○租屋處)
(四)案情摘要:
民國86年4月14日上午7時30分,陳○○、林○○、高○○,在台北縣林口鄉知名藝人白○○宅前,綁架了正前往醒吾高中上學的白○○,警方接獲報案後,隨即成立「0414」專案小組,同年4月28日,台北縣新莊中港大排發現女屍,經DNA比對,警方確定白○○已遇害,法醫楊○○相驗後認為死亡已八到十天。一時之間,台灣朝野震動,警方宣佈全面追緝在逃嫌犯陳○○、林○○、高○○。此後警方陸續在各地展開大規模的追緝,三人也開始在島內四處亡命,且不時傳出有人遭白案3嫌威脅、婦女被性侵害的新聞,台灣社會人心惶惶不安,十萬人聚集總統府前要求「總統認錯、撤換內閣」。
在警方一連串的追捕過程中,發生了警員曹○○因公殉職,醫師方○○、護士鄭○○遇害,在媒體報導推波助瀾、政府官員與警方遭受空前的破案壓力,台灣社會陷入「欲置白案3嫌於死地」的咒罵與惶恐中。白案3嫌中的林○○、高○○在警方圍捕過程中相繼死亡。86年11月18日,陳○○闖入南非駐中華民國大使館武官卓○○家中,夾持卓○○一家五口,使整個案情升高成為國際事件。此事件除了造成兩名人質受傷以外,更首開台灣新聞媒體透過電話現場專訪綁架犯的先例。陳○○在24小時內,接受了包括法新社、中視等國內外十餘家媒體的訪問,侃侃而談他犯案的心路歷程,試圖將自己英雄化。在陸續釋放受傷人質,並與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長侯友宜(現任警察大學校長)談判溝通後,陳○○同意棄械投降,人質危機才告落幕。不過此一事件已經對台灣的國際形象造成重大損害,並動搖了臺灣人對治安的信心。
陳○○落網後,經由DNA的比對,證實他在逃亡期間,陸續犯下了19件以上的性侵害案件。陳○○在逃亡期間侵入民宅,性侵害單獨在家的婦女後,還大吃大喝一頓,拿走財物,並恐嚇被害人如果報案,一定回來報復,犯案行徑令人髮指。87年1月23日,板橋地方法院宣判,判決5個死刑、2個無期徒刑;陳嫌並於88年10月6日槍決伏法。
(五)犯罪手法:
1.擄人方式:強行擄人上車,後將人質殺害棄屍。
2.勒贖金額:美金500萬元。
3.支付贖款方式:未取得贖款,歹徒多次約定取款地點,均未現身。
4.人質情況:遭歹徒毆打凌辱後殺害棄屍。
(六)分析檢討:
白○○遭挾持殺害案,堪稱台灣有史以來最重大刑案之一,由於被害者為知名藝人之女,加上陳○○、林○○、高○○等三名加害人不僅作案手法殘酷,且又於逃亡途中犯下多幾刑案,撼動了整個台灣社會,本案最後在經歷了震驚國內外的挾持南非武官人質事件後,得以劃下句點,也終於為持續低迷的治安狀況扳回一絲希望。
綜觀「0414專案」中,就成本與效益而言,所付出的社會成本難以估計,本案在當時讓全國民眾深感治安敗壞,引發「504悼曉燕,為台灣而走」、「518用腳愛台灣」、「524陪台灣到天亮」等三次遊行,要求總統認錯,內政部長下台,三名歹徒對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所造成的傷害,絕對難以抹平,而檢、警、憲、調所動用的人力以數十萬人次計,投入的資源高達億元以上,成本之高為歷來所見。在效益方面,需顧及證據之掌握及嫌犯逮捕兩部分,本案陳○○等三嫌犯下白○○綁架撕票案,固然令人痛心,但三人在逃竄期間所犯下之罪行更令人髮指。其中尤以陳○○連續強盜、強姦及方○○整形外科診所3屍命案最令人痛心。這都是執法單位不能在第一時間,以最高效率逮捕歹徒,而讓社會所付出之成本,這是執法單位應銘記於心的慘痛經驗。
本案中最大的爭議在於張○○是否涉案,執法單位未能提供直接且強而有力之證據,而讓其在審判上有一審無罪,二審無期徒刑之爭議。犯罪之第一現場在蒐證上面臨許多波折,因現場已被陳○○等清理過後,又縱火企圖湮滅證據,等到火警為消防隊所撲滅,現場證據已流失泰半,在加上媒體聞風而至,蜂擁入內拍攝畫面,因此若不能在第一時間封鎖現場,徹底採證,隨後所需面臨的現場干擾,絕非事前所能想像(羅松芳,1998)
由本案所延伸之陳進興挾持南非武官事件,在國內治安史上可謂為最具代表性之人質危機事件,在本事件發生前,警察機關並未真正具有人質與危機談判之觀念,亦未對人質挾持事件進行任何訓練或設立談判小組,最後本案雖經由談判者運用談判技巧及各治安機關密切合作下,順利使該人質事件和平解決,惟在談判過程中所引發之新聞媒體角色與採訪自由、第三者介入談判、建立談判聯絡管道,以及危機處理團隊內部組織之協調聯繫、後勤支援等問題,卻再次暴露出警察機關對於人質與危機談判應變能力不足與處理模式欠缺等問題,並促使事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開會檢討,創先研訂「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執行歹徒挾持人質事件危機處理原則」,開啟國內警察機關重視與研究人質與危機談判之契機,此事件亦成為國內人質與危機談判演進發展之重要轉捩點(黃富源、侯友宜合著,2002)。
三、張○銘擄人勒贖犯罪集團
張○○於84年間,在臺南縣新營市東方KTV涉及殺人案件後,旋即逃亡至大陸地區,後經林○○之安排,於92年偷渡返臺,並自93年起,犯下多起擄人勒贖案件,茲將該集團涉及之擄人勒贖案分述如下:
(一)案發時間:民國84年6月、93年1月至94年3月
(二)案發地點:南投縣泰雅度假村(綁架陳○○與李○○案)、南投縣草屯鎮(綁架洪○○案)、臺南縣關廟鄉(綁架鄭○○案)、桃園縣大溪鎮(綁架王姓商人案)、臺南縣七股鄉(綁架楊○○案)、國道中山高北上298公里處(綁架于○○案)等。
(三)案情摘要
1.洪○○遭擄人勒贖案
民國93年1月7日下午2時,張○○夥同鄧○○及張○○,由張○○駕駛三菱廠牌黑色休旅車搭載張○○及鄧○○,持制式槍械至中興電臺附近守候,當洪○○駕車離開時,即由張○○與鄧○○持槍將之押至三菱黑色休旅車上,以手銬銬住被害人雙手,膠帶封住被害人之眼睛,逼使其以自己之行動電話及書寫親筆信函,向其家屬分別勒贖新臺幣1億元及6千萬元,並將洪○○押往臺南縣東山鄉山區藏匿,後由林○○另覓藏匿處所,林○○聯繫其友人代為尋找高雄縣金瓜寮山區工寮藏匿,最後,再由林○○駕車帶同張○○及鄧○○,押洪○○至臺東縣成功鎮林○○友人所有之工寮內藏匿,嗣於93年1月21日晚間10時許,洪○○趁張○○等人酒醉之際逃出,故未取得任何贖款。
2.鄭○○遭擄人勒贖案
93年4月2日,張○○夥同鄧○○、林○○、張○○,在臺南縣關廟鄉攔下鄭○○所駕駛之車輛後,持槍擄走於臺南市小東路及東門路開設大○當舖與國○當舖之鄭○○,由張○○、林○○及張○○將鄭○○押上渠等所駕駛之車輛,鄧○○則駕駛鄭○○之自小客車尾隨在後,張○○於車上便要求鄭○○以其自己之行動電話聯絡其員工,要求其員工準備贖金,後其員工準備1,500萬元交付予張○○,張○○則將該筆贖款以地下匯兌之方式匯往大陸地區,惟張○○仍要求需再給付4,500萬元,並持續將鄭○○囚禁於嘉義市,後因鄭○○為警方救出,故未再取得任何贖款。
3.楊○○遭擄人勒贖案件
93年7月2日,張○○夥同張○○、鄧○○與林○○等人,在臺南縣七股鄉產業道路上,持槍將○○客運少東楊○○所駕駛之自小客車攔下,並將楊○○強行押上渠等所使用之車輛後,將之藏匿於嘉義縣阿里山達邦山區,嗣再邀集林○○及曾○○負責看管楊○○,再由曾○○透過管道向楊○○之家屬傳達需支付贖金6,000萬元,後達成3,600萬元贖金之協議,楊○○之家屬則依約支付3,600萬元之現金予張○○,張○○取得該筆贖金後,先將其中2,250萬元交予洪○○,作為投資砂石場及購買車輛,其餘由其自己負責分配,並於93年7月18日釋放楊○○。
4.于○○遭擄人勒贖案件
張○○夥同李○○、李○○與林○○等人,於94年3月20日,先在高雄小港機場尾隨跟蹤于○○之座車,至國道一號公路北上298公里處,將于○○之座車攔下,再持槍將于○○強行押入渠等所使用之車輛,後將之帶往陳○○位於臺南縣楠西鄉山區工寮藏匿,張○○並要求于○○寫書信給其家屬,由陳○○負責寄送郵件,要求其家屬需支付40億元之贖金,後因于○○自行脫逃,故未取得任何贖款。
5.其他非屬擄人勒贖之暴力犯罪
(1)張○○、林○○、陳○○及張○○等人於93年6月3日於高雄縣阿蓮鄉,為躲避警方臨檢,遂由林○○持槍於國道三號關廟交流道,向攔截警察射擊,雖未造成警員傷亡,然仍誤傷路人蘇○○,張○○等人則趁隙脫逃。
(2)張○○、張○○、陳○○與林○○人,因鄭○○未依約支付足額贖款,遂於93年7月12日前往鄭○○所經營之當舖,持槍朝當舖開槍,並丟擲汽油彈,燒毀鄭○○所經營之當舖。
(3)檢警於93年7月26日循線監控張○○之行蹤後,在高雄縣大寮鄉圍捕張○○時,張○○、林○○、陳○○、張○○等人持槍向警方射擊拒捕,雙方發生槍戰,造成警方4人因此受傷,該次槍戰逮捕同案共犯林○○及李○○,張○○、張○○與陳○○則趁隙脫逃。
張○○前為詹○○擄人勒贖犯罪集團之成員,自84年起即因槍擊殺人、擄人勒贖等重大刑案通緝中,逃亡期間於85年初,透過管道持偽照護照(張貼自己相片)自高雄小港機場出境至香港後,再潛逃至中國大陸地區躲藏。事後該犯罪集團首惡詹○○於大陸落網引渡回臺,張○○已躍升為國內首要擄人勒贖重大在逃要犯。張○○原長期滯留於中國大陸地區,92年底由大陸福建搭乘大陸漁船至公海,轉搭台灣漁船,由台東成功漁港上岸返回台灣,立即結合國內各地區黑道份子,組成擄人勒贖犯罪集團,集團成員包括有高雄縣阿蓮鄉黑道份子林○○、高雄市車頭幫老大洪○○、高雄市角頭老大李○○、陳○○、天道盟太陽會殺手鄧○○、桃園黑道老大段○○、中部地區黑道老大林○○、王○○、南部黑道老大赫○○、吳○○及數名殺人殺人、強盜等重大通緝要犯,如陳○○、李○○、林○○等人,共同聯絡策劃犯下多起擄人勒贖、槍擊縱火等重大刑案,危害社會甚鉅。
本研究特將張○○犯罪集團自84年2月間至94年3月20日,涉及之案件(含擄人勒贖案件)整理如下表(如表2):
表2 張○○犯罪集團涉及案件(含擄人勒贖)一覽表
日期
地點
成員
犯罪過程
84年2月20日
新營市-東方快店
張○○、李○○
槍擊被害人林○○
84年3月27日
新營市
張○○、詹○○
李○○、張○○
吳○○、郭○○
強押軍火販仔許○○與吳○○(許的司機),索討1億元跑路費,因許○○搶奪槍枝不成,遭張○○的同夥(郭○○等人)槍殺,但警方未尋獲屍體。
84年6月28日
南投縣
泰○渡假村
張○○、詹○○
李○○、張○○
吳○○、郭○○
張○○與張○○等人赴南投泰○渡假村綁走董事長陳○○與秘書李○○,勒贖2億元(後減價為4,000萬元);陳○○20天後籌款獲釋,李姓秘書則於44天在曾文水庫獲釋。
87年9月
臺南縣東山鄉
張○○、李○○
在東山鄉林安村山區遭警方查緝,雙方互駁2、30槍,兩警中彈受傷,李○○左大腿中彈後,舉槍自戕;張○○則逃往山區,隨後潛逃大陸。於92年12月間自大陸偷渡,從臺東縣海邊回臺。
93年1月7日
南投縣草屯鎮
張○○、張○○
鄧○○
張○○夥同鄧○○及張○○,由張○○駕駛三菱廠牌黑色休旅車搭載張錫銘及鄧永燃,持制式槍械至中興電臺附近守候,當洪○○駕車離開時,即由張○○與鄧○○持槍將之押至三菱黑色休旅車上,以手銬銬住被害人雙手,膠帶封住被害人之眼睛,逼使其以自己之行動電話及書寫親筆信函,向其家屬分別勒贖新臺幣1億元及6,000萬元。
再將洪○○押往臺南縣東山鄉山區藏匿,後由林○○另覓藏匿處所,林○○聯繫其友人代為尋找高雄縣金瓜寮山區工寮藏匿。
最後,再由林○○駕車帶同張○○及鄧○○,押洪○○至臺東縣成功鎮林○○友人所有之工寮內藏匿,嗣於93年1月21日晚間10時許,洪○○趁張○○等人酒醉之際逃出,故未取得任何贖款。
93年4月2日
臺南縣關廟鄉
鄧○○、林○○
張○○、張○○
綁架於臺南市小東路、東門路開設大○當舖、國○當舖之鄭○○,勒贖3,000萬元,得手1,500萬元後,被害人經警方救出。
93年6月
桃園縣大溪鎮
張○○、林○○
陳○○、張○○
企圖綁架王姓砂石業者,勒贖2億元,但因王姓業者不在公司,而未得逞。
93年7月2日
臺南縣七股鄉
陳○○、張○○
張○○、林○○
張○○夥同張○○、鄧○○與林○○等人,在臺南縣七股鄉產業道路上,持槍將和○客運少東楊○○所駕駛之自小客車攔下,並將楊○○強行押上渠等所使用之車輛後,將之藏匿於嘉義縣阿里山達邦山區,嗣再邀集林○○及曾○○負責看管楊○○,再由曾○○透過管道向楊○○之家屬傳達需支付贖金6,000萬元,後達成3,600萬元贖金之協議。
楊○○之家屬則依約支付3,600萬元之現金予張○○,張○○取得該筆贖金後,先將其中2,250萬元交予洪○○,作為投資砂石場及購買車輛,其餘由其自己負責分配,並於93年7月18日釋放楊○○。
94年3月20日
國道中山高
北上298公里處
李○○、張○○
李○○、林○○
張○○夥同李○○、李○○、與林○○等人,於94年3月20日,先在高雄小港機場尾隨跟蹤于○○之座車,至國道一號公路北上298公里處,將于○○之座車攔下,再持槍將于○○強行押入渠等所使用之車輛,後將之帶往陳○○位於臺南縣楠西鄉山區工寮藏匿,張○○並要求于○○寫書信給其家屬,由陳○○負責寄送郵件,要求其家屬需支付40億元之贖金,後因于○○自行脫逃,故未取得任何贖款。
來源:本研究彙整

參、 擄人勒贖犯罪之相關理論
回顧相關研究擄人勒贖犯罪文獻中,本文以社會控制理論、中立化技術理論、標籤理論、差別接觸理論與生命史犯罪學理論等五個犯罪學理論觀察擄人勒贖犯罪者之犯罪形成歷程、病理機制。
(一)社會控制理論(Social control theory)
Travis Hirschi於1969年發表社會控制理論,認為在社會化的過程中,個人和社會之間有各種不同的社會鍵,人不會犯罪是因為受到外在的社會控制力所影響,然而當這些社會鍵連結變得薄弱時,個人才會犯罪。社會鍵包括了以下四種(蔡德輝,1986;周愫嫻譯,1992;張景然,1992;許春金,2007):
1.附著(attachment)
附著力愈強,或是一個對他很重要的人(如父母、朋友、角色模仿對象),或是與機構(如學校、社團)之間的連繫愈強,產生偏差的可能性就大大減少。
2.抱負(commitment)
Hirschi認為,個人如果投入相當時間與精力致力於追求較高的教育和事業,則當他欲從事犯罪或偏差行為時,應考慮該行為可能帶來的不利代價(如喪失美好前途或受教育機會),則對自己行為會有所約束,其犯罪可能性也就相對減少。
3.參與(involvement)
指個人投注於傳統或非傳統行為的活動、時間和精力的程度。積極參與傳統且有益身心活動較多的人,會將其潛在犯罪誘因隔離起來。
4.信仰(belief)
指相信社會規範的公正性,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相信規範,就會有服從它的道德義務與責任感,相對地也就較不會從事犯罪行為。
從社會控制理論的觀點來看,擄人勒贖犯罪者從事犯罪行為的主要原因,在於該個體與家庭、學校、同儕擁有薄弱的社會鍵,並且無法全心全力地從事於社會性之活動(如追求學業成就)。換言之,薄弱的社會鍵可能是導致他們從事擄人勒贖犯罪的主因。
(二)中立化技術理論(Techniques of neutralization theory)
David Matza & Gresham M. Sykes (1935)的中立化技術理論認為,一般青少年仍保有傳統的價值觀念與態度,但是他們卻學習到一些「技巧」,使他們能中立化這些價值觀,藉以衝破傳統價值觀的束縛,好讓他們的行為能漂浮於合法與不合法之間。中立化技巧理論與副文化理論不同,中立化理論強調學習「合理化」其偏差行為的技巧;而副文化理論則強調學習「犯罪與偏差行為」的技巧與態度。因此,本理論有以下的觀點(許春金,2007):
1. 一般青少年仍保有傳統價值觀的認知(如仍崇敬誠實與勤奮的人),有時對自己非法行為仍存有罪惡感、羞恥心;假使渠認同犯罪副文化時,犯罪者僅只會懊惱自己疏忽遭逮捕,並不會對自己錯誤行為感罪惡。
2. 合理化技巧使他們暫時離開社會規範的約束,而參與犯罪行為。
3. 青少年於犯罪時,對於誰可加害或誰不可加害,分辨得很清楚。如親人、鄰居、自己尊崇的長者都不會是渠所欲加害的對象,這就間接說明青少年犯罪者仍意識到自己錯誤的行為。
中立化技術理論不僅可用來解釋青少年偏差行為,亦可用來理解暴力犯罪者用來脫罪的藉口;進一步深思,多數犯罪者並非完全沒有道德價值(如羞恥感、罪惡感等認知情緒)。
但是,中立化技術理論亦有一項重大缺陷,它並未詳細說明「中立化」或稱「合理化」是何時發生?究竟是「犯罪實行之前」、「犯罪實行中」還是「犯罪實行後」?本研究藉由訪談擄人勒贖犯罪者的心理歷程,清晰建構出中立化的時機、及其具體內涵。
(三)標籤理論 (Labeling Theory)
美國學者Howard Becker於1963年提出標籤理論,其認為一個人之所以會成為犯罪者,乃是對他人賦予標籤所做的反應。因此,當一個人違反社會規範而被他人貼上負面標籤時,則其將在此負面標籤的影響下,貶低自我形象,持續更嚴重的偏差行為,最終成為一位真正的犯罪者,此即Frank Tannabaum所謂的「邪惡的戲劇化(The Dramatization of Evil)」。
標籤理論認為,一個人受到標籤後有兩個主要的效應:一為烙印(stigma)的產生,即指個人被標籤為犯罪人之後,他人就會開始以這個烙印所代表的意義,來和他交往與互動,不再以他行為的真實意義來看待他;一為自我形象(self-image)的修正,或自我實現的預言(self-fulfillment prophecy),即當外在標籤力量逐漸強化,當他人對他有負面而同一標籤時,他就會重新評估自己身分,偏差行為便逐漸惡化,而實現了自我的期望(許春金,2007)。
對於此一標籤形成的過程,也可以由社會心理學中的歸因理論來做解釋(張景然,1992):
1.自我歸因:
人們在自己面對不同外在壓力環境下,觀察自身行為,而獲知自己的態度,並非經由自己內在感受的反省。因此當他人叫少年為「不良少年」或是長期將他視為「犯罪者」,久而久之,個人就會接受他人對他的稱呼,並且也認為自己確是犯罪者。
2.一致歸因:
人們傾向選擇和他人先前行為模式一致的因素做歸因,也就是說當別人的行為和我們以前對他的認知一致時,我們會相信這種行為表現乃是個人人格特質上的原因;但是,如果別人的行為方式和以往不同,而且是新的行為出現時,我們則相信這是情境因素造成的。因此當青少年已出現過犯罪行為,雖然他想要改變,但人們對於他的改變很容易認為不是他的本意,對此一青少年來說,這種情境很容易令他產生挫折,而加強他的偏差行為。
3.錯誤歸因:
當個人對自己的內部狀態感到不確定時,或是個人不在意自己做出什麼樣的反應時,會使個人把真正引發行為的原因,錯誤地歸因到其他似是而非的原因上。例如當青少年為了要幫朋友的忙,而以打架的方式來解決問題時,若老師只是一味地否定他,認為他是個品性不好的人,而以正確方式使他了解他的解決方法是錯誤的,則此一青少年就很容易在此狀況下做錯誤的歸因,認為自己真的是品性不好的人。
由標籤理論觀點來看擄人勒贖犯罪者,青少年初次犯罪,通常是竊盜、傷害等小罪,後來,因社會非難,而犯搶奪、強盜、槍械等較嚴重的罪。最後,被標定為「犯罪少年」後,即有可能與其他罪犯結夥,而策劃對社會秩序及人身安全傷害最大的擄人勒贖案件。本研究訪談犯罪者的過程,即可試著印證標籤理論在此類犯罪者,犯罪形成的解釋程度。
(四)差別接觸理論(Differential association theory)
Edwin Sutherland(1937)認為:我們身處一個人們可對犯罪有不同定義的社會裡,而決定個體犯罪與否,須視該個體對犯罪的行為、動機、技巧、態度等的學習過程。因此,當個體接觸之犯罪人多於非犯罪人;或接觸有利於犯罪的定義多於不利於犯罪的定義時,該個體則容易陷於犯罪,此即所稱「差別接觸」之內涵。差別接觸理論的要點有九項(黃富源、范國勇、張平吾,2006;許春金,2007):
1. 犯罪行為是學習而來。
2. 犯罪行為是經由與他人的接觸過程中,互動學習而來。蘇哲蘭堅信一個人並不會因為居住於惡劣的環境中,或有個性上缺陷(如智商低)而成為犯罪人。
3. 犯罪行為的學習主要發生在親近的社會伙伴,所謂親近的社會伙伴係指家人、親友、同學等最容易影響個人認知觀念、想法者。
4. 犯罪行為的學習包括犯罪的動機、技巧、合理化以及態度等;此外,犯罪的生手必須學習正確的專業術語,與對犯罪正確反應以降低遭逮捕的機率。
5. 犯罪的動機以及驅力,視一個人學習到法律(或犯罪)有利或不利的定義的多寡而得,進而影響個人觀念、想法而認同犯罪行為才是正確的。
6. 若一個人接觸有利於犯罪的定義多於不利於犯罪的定義,則他易成為犯罪人。
7. 差別接觸的效果會因頻率、持久性、先後次序和強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8. 犯罪行為的學習機制與一般行為的學習機制相同。
9. 犯罪行為可解釋一般的需要與價值,卻不為這些一般的需要與價值所解釋。
從本文訪談中發現,多數犯下擄人勒贖案件者,均會事先計劃且綿密任務分工;以蘇哲蘭的差別理論用來解釋擄人勒贖的犯罪手法,是會經過:學習→改進缺失→進化犯罪手法→多樣化犯罪技術的一組模式演進歷程。以擄人勒贖犯罪付贖方式的演進:火車丟包(付贖)→高速公路旁或涵洞丟包→歹徒不斷變更指示付贖地點(以公用電話發話)→指定人頭戶轉帳匯款→發展兩岸四地擄人勒贖模式(台灣擄人大陸付贖、大陸擄人台灣付贖)。上述犯罪行為的發展,皆可印證蘇哲蘭理論。
(五)生命史犯罪學(John Laub, 2004)
一個人的生活史,是受到他所經驗的歷史時間和地區所影響。生命的轉折對一個人的發展性影響,隨其何時發生在一個人身上而有所不同。個人在歷史和社會環境下,透過選擇和行動建構了自己的生命史。(生命史有部分受到個人決定所影響)。發展性過程(developmental process):犯罪的生涯是發展性的,是不斷地變化,每個階段的原因機制均可能不同。
格魯克夫婦於1939年在麻州所做的少年輔育院之研究資料重新整理和分析,產生此一理論,主要有以下三個特點:結構變項〈年齡、性別及種族〉透過家庭和學校控制的中介作用而解釋兒童和少年時期的偏差行為。兒童和少年時期的反社會行為可以以不同的型態〈如:酗酒、竊盜、精神疾病及犯罪或偏差行為〉而延續至成人時期。但無論早期犯罪傾向如何,成人時期的家庭和就業狀況可以解釋成人犯罪狀的改變。研究發現:
1. 年齡與犯罪:有相當重要的關係
2. 延遲成熟(delayed maturation)現象
3. 實驗組與控制組有截然不同的生命方向(life course):行為有其穩定性(stability)和特殊型態(pattern)
4. 最重要的影響因素:早期的家庭生活
5. 遭受方法學上的批評:偏差行為測量過於簡略、因果分析不明確、缺乏對立模式等。
沿襲1993年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外,擴充增加了三項犯罪影響因素:
1. 個人意志力(human agency)人類的行為是有意義、目的、和系統性的。即使是犯罪人也會積極地改善自己的機遇。持續犯罪者除缺乏以上機制外,最大的特徵:(1)個人缺乏意志力(human agency)以抗拒犯罪的誘惑、(2)酒精或毒品的長期濫用。
2. 情境脈絡(situational context)犯罪和暴力必須要從情境的脈絡來加以考量、觀察。
3. 歷史脈絡(historical context)出生、成長在某個階段影響了一個人的客觀機會及世界觀。
4. 持續犯的最大特徵是邊緣化(marginality)及不連結性(deconnectivity)
5. 終止犯罪的四個主要途徑(轉折點):婚姻/配偶、軍隊服役、矯正學校、鄰里的改變。這四個轉折點均能創造新的情境而產生以下的機制:
(1) 切斷過去不良的影響
(2) 提供監督或監控,以及社會支持和成長的機會
(3) 改變了日常活動的結構或型態
(4) 提供自我認同(identity)的改變
本研究藉由訪談犯罪者,瞭解其從早期的家庭生活狀況,到日後成年時期的發展情形及期間相關的轉折,分析其從事擄人勒贖犯罪之原因。
(六)國內擄人勒贖犯罪相關研究
在國內擄人勒贖犯罪之相關研究中,以學者楊士隆之研究分析為例,其係以文本分析、量化分析及個案研究等三種研究策略進行研究(楊士隆等,2005),研究結果發現我國擄人勒贖犯罪以「集團模式」居多。若以犯罪前、犯罪中及犯罪後等三個基本階段分析(林燦璋,2000),可歸納彙整如下表(詳如表3):
表3 擄人勒贖犯罪行為模式分析表
犯罪模式
行為內容
犯罪前(犯前行為與準備)
1.通常由一位經濟遭遇急迫性困境者發起。
2.吸收成員。
3.選擇目標。
4.選定囚禁人質之處所。
5.準備相關工具。
犯罪中(犯罪行為)
1.尋求適當下手時機,以守候跟蹤為最多。
2.真正行動。
犯罪後(犯後行為)
1.進行勒贖,要求贖金。
2.取款方式。
3.人質釋放方式。
來源:本研究整理
(七)人質挾持事件壓力因素
任何人質挾持事件的發生都有其形成原因,危機處理人員若不能深入探究這些原因,並掌握挾持者的心理及想法,將有可能導致反效果(激怒挾持者引發人質傷亡),整個人質談判過程就好像一場談判人員與挾持者間心理戰。人質挾持事件處理的最高準則是避免人員在過程中傷亡,達成「零傷亡」最終目標(黃富源、侯友宜,2002)。
Michaud.等學者於2008年針對加拿大Quebec省自1990年迄2004年所發生指534件挾持人質事件,以量化分析途徑(approch)彙整534件挾持人質事件之危機因子(risk factors),試圖建構警方處理人質挾持事件之決策模式(Police decision making model)。首先他們將危機因子分成三大類,分別為1.靜態個人因子(Static personal factors);2.靜態情境危機因子(Static situational factors)與3.動態情境危機因子(Dynamic situational factors)共18種觀察危機因子(指標);彙整如表4。從這些危機因子預判將有助警方,成功處理人質挾持事件使人質可以安全獲釋及挾持事件安全落幕。
在整個人質挾持事件中,不管是人質、挾持者、談判人員、人質家屬均處於高度壓力環境下,這些壓力來源不外是挾持事件(擄人勒贖案件)係屬突發事件,具有不可預測性,誰都沒有百分之百把握可以整個危機保持「零傷亡」圓滿落幕,因此探究壓力源因素(如後)與因應策略將有助整個危機事件和平、圓滿疏處。
1. 挾持者的壓力:事件本身狀況、挾持人質狀況、殺害人質的狀況、挾持者人數、現場圍捕警力的部署等。
2. 人質的壓力:擔心自己可能遭遇不幸機率、其他人質遭殺害、警察給予壓力、與挾持者熟稔的壓力等。
3. 談判人員的壓力:人質造成的壓力、營救人質的時間競賽壓力、外界期許圓滿落幕的壓力等。
表4 加拿大警方處理人質挾持事件之危機因子(指標)
加拿大警方處理人質挾持事件之危機因子(指標)
一、靜態個人因子(Static personal factors)
1.綁匪性別
2.綁匪年齡
3.綁匪是否心理疾病或精神病史紀錄
4.綁匪是否有自殺紀錄
5.綁匪是否有暴力犯罪前科紀錄
6.綁匪是否有用武器刀械傷害人紀錄
二、靜態情境危機因子(Static situational factors)
7.遭挾持人質至少有1人以上
8.挾持事件發生之前,綁匪是否有飲酒或嗑藥情形?
9.報警求救電話是否由綁匪親自撥打?
10.挾持事件發生之導火線是否因家庭衝突演變所致?
11.挾持事件現場綁匪有無用武器刀械威脅人質情形?
12.挾持事件現場綁匪是否有設置路障,以妨礙營救人質行動?
三、動態情境危機因子(Dynamic situational factors)
13.挾持事件發生後多久,警方與綁匪雙方才正式展開溝通、談判?
14.挾持事件整個過程有無發生警匪雙方暴力對峙或槍擊事件?
15.綁匪有無提出個人需求或挾持人質之訴求?
16.警方展開談判時間點與展開正式營救人質時間點之差異?
17.挾持事件發生五分鐘內有無展開與綁匪溝通、談判行動?
18.綁匪有無提出挾持事件結束後,他們可以安全離開訴求?
資料來源:Michaud, P. & Guay, J(2008). Predictive Modeling in Hostage and Barricade Incidents, Criminal Justice and Behavior 2008; 35; 1136-1155

肆、 研究方法~質化取向
訪談係質性研究中蒐集資料的一種方法,希望在實際的場域中,發現一些事實真相,此方法是一種蒐集一群人或相關人之訊息或意見,由訪員面對面親自詢問受訪者問題之資料蒐集方法,在質的研究中,所謂現象學,其研究重點在於如何將所經驗之現象結合在一起,以理解這個世界,並藉此發展出「世界觀」(吳芝儀、李奉儒,1999),因此,本文希冀由訪談以判刑確定入監服刑之犯罪者,瞭解並描述擄人勒贖案件發生前、中、後等三個階段之現象,再者,對於犯罪者之背景、犯罪原因及動機、犯罪手法、被警方緝獲之原因及與被害者之互動等亦為本文所欲探討之重點;本研究於進行訪談前,事先定好主題,研擬訪談大綱,再進行訪談,係採取半結構性的訪談指引法。
一、信度考驗
無論是自然科學或社會科學研究皆要求客觀性,亦即依據資料探討研究對象的事實情況,質化和量化的研究同樣必須符合這種要求。信度即是測量的可靠性,也就是指測量結果的穩定性或一致性。當我們針對某一相同的受試體,利用同一種特定的研究技巧,重複進行多次研究,我們所得到的研究結果都是相同的(李美華等譯,1998)。信度的高低是一種相對的概念,並非全有或全無的特質。問卷信度(reliability)的檢定代表一份問卷受測者在相同條件下,重複測量是否得到相同結果(即穩定性)或相同構念(相同構念、目的相同),以不同題目測量所得之測量結果之一致性(consistency)程度。
本文信度考驗部分;因研究團隊均為警察人員,對於警察處理擄人勒贖案件過程,知之甚詳,有相當之實務經驗。因此,對訪問所得可加以檢核,排除不可信或有造假嫌疑之資料;次為本研究訪談所獲得犯罪者為第一手資料,可與本文所蒐集之檢警官方資料(例如偵查報告、移送書及筆錄等)及相關報告相互印證。
二、效度考驗
效度(validity)係指測量工具確能測量所欲測量的特質或功能之程度,質的研究中研究者即是工具(The researcher is the instrument.),質的研究之效度,大部分的關鍵在於進行實地研究者本身的技巧、訓練和知識(吳芝儀、李奉儒譯,1995)。為提高本文效度,研究團隊於博士班期間曾接受研究方法的訓練,並曾擔任法務部委託研究案主持人及其他研究案協同主持人、研究員,參與質化的研究訪談,在研究過程,可運用此訓練及經驗。
欲瞭解擄人勒贖案件犯罪手法、犯罪模式、生理及心理因素,必須針對主嫌及從犯詳加深入訪談(採半結構式訪談),尤其是擄人勒贖案件甚少由一人獨力完成。因此,主嫌犯案原因?如何規劃作案?如何募集共犯?而從犯提供何種協助?如何提供協助?為何協助?等等問題都值得探究。為避免本研究訪談時,主嫌與從犯造假或不實陳述,本文預擬訪談大綱如後:
1. 請詳述您幼時家庭成長背景?
2. 請詳述您幼時教育背景?
3. 請詳述您幼時朋友關係?
4. 請詳述您幼時與鄰居或鄉親相處情形?
5. 請詳述您成人後家庭狀況?
6. 請詳述您成年後朋友關係?
7. 請詳述您成年後與鄰居或鄉親相處情形?
8. 您何時第一次犯案?犯什麼案件?刑事處遇如何?
9. 您何時第一次犯擄人勒贖案件?使用何種工具(交通、電信、武器)?
10. 您第一次擄人勒贖案件結果如何?所得?有無被查獲?判刑及服刑結果?
11. 往後犯案情形及結果?
12. 您如何挑選被害人?
13. 您如何著手?
14. 您對今後警察處理是類案件有何建議?
15. 您對社會大眾有何具體建議?或政府政策?

三、研究對象
本研究對象限定於觸犯「擄人勒贖」犯罪並經司法審判確定之受刑人,以台灣地區為研究場域範圍。為了能確保受訪對象的「代表性」,本研究團隊從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調閱自民國1986年至2006年發生於台灣地區具有社會矚目重大擄人勒贖案件,逐一過濾犯下擄人勒贖罪的名單,與先透過管道接觸受訪對象,向其說明本研究目的,取得充分理解與同意後。研究人員則依其所列符合研究目的之受訪名冊,逐一至各該受訪者服刑監獄或看守所進行訪談。
本研究遴選之受訪者條件如下,(一)必須為擄人勒贖犯罪之主嫌或共犯;(二)犯罪時年齡介於25歲至55歲之間為原則;(三)犯嫌已判決者刑期均超過8年以上。
訪談13名擄人勒贖犯罪者基本資料分析,(一)性別皆為男性;(二)職業包括企業負責人、軍人、服務業、漁工、水泥工及無業等;(三)教育程度專科2名、高中5名、高中肄業1名、國中3名、國中肄業1名、國小1名,詳如表5。
表5 受訪犯罪者基本資料分析表
編號
年 齡
職 業
居住地
教育
程度
與被害者者熟識程度
刑 度
C1
52
企業負責人、房屋仲介業、賽鴿
嘉義市
專科
不認識
11年
C2
37
食品業、銷售及製造人員
臺北市
高中
不認識
12年6月
C3
29
服務業(應召站負責人)
臺北縣
國中
不認識
14年
C4
35
漁工、偷渡來臺做泥水工
福建省
國小
不認識
10年2月
C5
34
軍人、新聞文字記者
基隆市
專科
認識
9年10月
C6
26
服務業(債務催收公司)、賭場圍事
桃園縣
國中
不認識
3年10月
C7
32
工、成衣販售、遊樂場員工、銀樓業
臺北縣
高中
認識
20年
C8
28
服務業
(通訊行老闆)
臺北市
高中
不認識
8年6月
C9
36
船員
臺北縣
高中
不認識
10年8月
C10
25
裁縫師、應召站圍事、學生
臺北縣
高中
不認識
12年
C11
28
水泥工
高雄市
國中
不認識
9年
C12
30
無業
臺南縣
國中
肄業
不認識
無期徒刑
C13
31
無業
臺北市
高中
肄業
不認識
尚未判決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受訪擄人勒贖犯罪者之案情,有震驚社會之案件、強大火力之犯罪集團首謀如張○○;綁架基隆醫生之凶嫌沙○○;亦有大陸偷渡犯來臺犯罪,其他尚包括為人逼討債務、綁架妓女、綁架自己女友、電玩業者、當舖業者等窮凶惡極,詳細之情節,彙整如表6。
表6 受訪擄人勒贖犯罪者案情摘要表
編 號
案 情 摘 要
C1
因開設債務催收公司,幫朋友催收債務,因對方(被害者林○○)不願意付錢,故自臺北押走被害者,拘禁於嘉義之鴿舍內,後實因無法索討到金錢,方將對方釋放,後為臺北市之警方循線緝獲。
C2
與朋友合組擄妓勒贖集團,於賓館內叫小姐後,假稱係警務人員,要求應召站給付贖金方釋放人質,作案數次均透過人頭戶轉帳得逞,後因應召站要求現場交付贖金,並暗中報案,為警方緝獲。
C3
自稱是擄妓勒贖,將被害人綁了三天左右,他說願意賠償,給我五百萬,他打電話給他老婆,他老婆也說好,錢還沒付,到現場就被抓了,出事了,原來是他老婆事先就報警了,我也不知道警察為什麼幫他,我就這樣被抓了。
C4
自稱為福建籍之大陸偷渡犯,偷渡至臺灣工作後,因僱用之老闆延遲給付薪水,故離開僱用老闆處,投靠同鄉,同鄉則介紹其至柴○○旗下工作,幫忙柴永森看守人質,後因主嫌相繼落網,於警方解救人質時被緝獲。
C5
憲兵上尉監獄戒護官退伍,於找工作過程中,一百萬之退伍金遭詐騙殆盡,遂意圖綁架朋友之女友,將被害者拘禁於住處房間內,被害者逃脫時,以童軍繩攀爬,不慎墜樓身亡,其後並將屍體載往他處丟棄,後因家屬報案,警方上門搜索,警訊時自白,供出案情。
C6
因朋友與其妻感情不睦,遂在朋友要求下,自導自演綁架其小姨子,朋友再藉機向其岳父佯稱可以代為處理綁架案,趁機勒索金錢,其綁架女童不久後即將女童釋放,後因其朋友在警方偵訊時先行自白,並被其朋友騙至釣蝦場交付金錢,與取款過程中遭警方逮捕。
C7
因購買王八電話卡,但因無法使用,於住處向被害者質問,後乾脆綁架被害者,要求對方家屬給付金錢,已使用人頭戶順利取得金錢並釋放人質,但警方找到販賣人頭戶之業者後,透過業者佯稱仍須至銀行辦理相關手續,於銀行內被捕。
C8
因幫朋友討債,赴南部將被害者押回北部,拘禁於中正紀念堂附近之眷村內,因回程將被害者之車輛開回,警方尋獲車輛後,於車內採獲其與共犯之指紋,遂遭警方逮捕。
C9
因認識賭場之朋友,朋友缺錢後,邀其參與綁架案,與同夥共4人綁架白沙灣渡假村之小開,雖計畫嚴密,且利用高速公路丟包取贖之方式取款,但因同夥操之過急,同夥遭警方現場逮捕,後其同夥誘騙其至臺北分贓,為警方緝獲。
C10
與C4係同案被告,其參與至一半後即收手,但對方仍持續綁架,故一併為警方緝獲。
C11
因與朋友合開債務催收公司,他的朋友和另一個任職房仲業的友人,與被害者有土地仲介費之糾紛,他在不明白情況下就參與綁人,後來警方靠著監錄系統及手機通聯等蒐證,就將他們逮捕。
C12
曾犯下多起擄人勒贖案件,在每次綁架前,其綁架目標大多由相關友人提供給他並傳達綁架訊息,其執行綁架由多人進行並分工,於綁架後藏匿地點亦由友人提供相關處所,後來在幾次與警方交手下都順利逃脫,不過在警方將其他成員逐一逮捕及查緝專刊發佈後,讓其元氣大傷,最後警方更藉由相關高科技設備,偵搜並鎖定其位置,在臺中縣槍戰中將其及另一名黨羽逮捕。
C13
友人提供綁架目標,於是就和另2名友人租一輛箱型車,趁被害人至停車場開車時將他擄走,然後到被害人住處搜刮財物,並押他到汽車旅館監禁,在逃亡一個月後就被警方逮捕。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伍、 研究發現
一、擄人勒贖犯罪手法與犯罪模式
綜合本節資料,將犯罪者訪談所得,以犯罪手法與犯罪模式依紮根理論方式進行整理,分為主概念、次概念、答項(亦即主要內容),加以分析,詳細內容如下表7。
表7 犯罪手法與犯罪模式紮根理論分析表
類型
主概念
次概念
主要內容
犯罪手法與犯罪模式
使警方偵辦困難
事先計畫綿密
且詳細分工
詳細之計畫,包括擄人方式、對象、動線、藏匿地點、交通工具、取贖方式、逃亡路線等。
不讓人質知道
囚禁地點
為了避免人質釋放後,知道被囚禁的地點,犯罪者有時會要求人質帶上頭套或是遮蔽其視線,使人質不知身在何處,有時為了安全或是掩人耳目,期間會多次更換人質藏匿處所。
使用人質之行動電話、公用電話、王八卡、易付卡等與人質家屬聯絡
犯罪者會儘量以不留痕跡之方式與家屬聯繫,包括使用人質之行動電話、提供特定之行動電話及號碼、公用電話、王八卡、易付卡等,且為避免警方追蹤到訊號來源,犯罪者會不時移動方位及製造可能藏匿人質地點之假象,以混淆警方之追蹤。
贖款交付方式複雜化
犯罪者會事先演練,事先觀察地形、動線,以免在取款過程中遭警察追緝。
使犯案容易達成
犯罪者為使犯案能順利達成,會跟監被綁架者或觀察地形一段期間
通常犯罪者會先在被害者活動範圍附近觀察地形及選擇下手方式
使用槍枝或其他武器
用一定程度之武力及器械迫使人質就範,工具主要還是以刀、槍、電擊棒及手銬為主。
以綑綁或安眠藥等方式控制人質行動
受限於看管之人力不足,或是事先沒有良好的計畫,所以通常以綑綁控制的方式居多,有時還會搭配安眠藥的使用。
監視被害人家屬
有無報案
會恐嚇對方不要報警,但為減少犯案風險及明瞭被害者家屬是否有採取報警的行動,有時犯罪者會藉由各種的機會查探被害者家屬的行動。
必要時會與賓館業者合作、聯絡
若是特殊案情,如擄妓勒贖案件,必要時歹徒會與賓館業者合作、聯絡。
使犯罪所得提高
用程度不一之方式傷害或恐嚇被害人
犯罪者最終之目的仍在於取得金錢,為迫使人質及其家屬就範,犯罪者於綁架人質初始,即會用程度不一之方式傷害或恐嚇被害人,以提高贖金金額,並儘速順利取得贖金。
使犯案後容易逃脫
避免留下跡證或故意留下跡證混淆警方
歹徒漸漸知悉警方偵查及追蹤方式,因此,會儘量避免留下可供追蹤的指紋及生物等跡證,或在離開現場前,清除相關跡證。
變換車牌或使用可以避免追蹤之方式
採取變造車牌或使用出租車輛之方式逃避追查,另歹徒亦知道監理單位與警察機構間之協調作業時間,通常在作案前一刻,才會變造或竊取要使用之車牌。
預先擬定逃亡方式
犯罪者會預留後路,計畫案件失敗後之逃亡方式,訪談到的對象中,多數以中國大陸為主要選擇對象,但亦有部分犯罪者未想到可能失敗的問題。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二、犯罪學相關理論之印證
從受訪擄人勒贖犯罪者犯罪原因可發現,以下相關理論獲得證實詳細內容如下表8。
(一)控制理論
Gottfredson與 Hirschi(1990)認為「犯罪性」(criminility)是一種人格特質;「犯罪性」則被界定為行為者追尋短暫、立即的享樂,而無視於長遠的後果之「傾向(propensity)」,可造成不同的個人,在從事犯罪活動(或其他類似偏差行為)上的差異。換言之,「犯罪性」的核心就是「低自我控制」特質(本研究C7即具有此特質),個人面對各種誘惑較無法控制、抵擋。
C7:我做服裝材料的,跟我叔叔做,在和平西路大理街口附近,住也在那附近,後來全家就搬到中和去,那邊的房子也不適合做生意了。我們是賣鈕釦拉鍊的,接觸的都是成衣廠,把材料賣給成衣廠,大部分是做轉手的,我們要做染色,配合廠商的要求,去作他們需要的顏色,因為一開始都是白色的,所以要配合廠商,這一行自從八十幾年後,很多廠商轉到大陸去後,這一行就不好賺了。那時生活就開始不正常了,沒有欠錢,但是生活不正常,總是要弄點錢才對,退伍一兩年了,生活不正常,就想不勞而獲。
C12:記得國中時我就不喜歡讀書,上課喜歡說話、玩;因此,老師為了維持班級秩序,就叫我不要讀書去操場跑步,我腦海的印象就是我ㄧ直不停在操場跑步。
C12:人出來走江湖也是為了錢財,只不過是每個人賺錢方式不同,因為用偷、搶的方式我不會。我感覺用綁票方式比較有格調、卡有格調。
(二)中立化技術理論
中立化技術理論不僅可用來解釋青少年偏差行為,亦可用來理解暴力犯罪者用來脫罪之藉口;本研究發現多數犯罪者,並非完全沒有如羞恥感、罪惡感等道德認知,只是他們心理上必須替他們錯誤行為,找尋合理化的理由,以便於否定責任。
C6:我有問警察,他說是跟主嫌問一問,就問出來了,所以我感覺是被出賣了。也覺得起訴跟判決對我們很不公平,因為法官認為擄人三等親內,要加重其刑,他們後來一直上訴,變成五年半,我們還要三年多,我也搞不清楚,為何三年多,還用擄人勒贖判,好像罪名對我不公平。
C7:其實我認為警察真的要追蹤,任何方法都追蹤的到。我覺得我也不是存心要做這件事情,不然警察也應該沒有這麼容易抓到我。
C12:不會因綁架楊○○而感到不安、抱歉,因為楊○○的父親所做所為亦備受爭議……;且賺很多錢,如果要錢綁架他兒子,叫他父親付錢亦是不為過。
表8 犯罪學相關理論分析表
類 型
主概念
次概念
關聯意義單元群聚內容
犯罪學



論印

控制理論
「犯罪性」的核心就是「低自我控制」特質
C7:我做服裝材料的,跟我叔叔做,在和平西路大理街口附近,住也在那附近,後來全家就搬到中和去,那邊的房子也不適合做生意了。我們是賣鈕釦拉鍊的,接觸的都是成衣廠,把材料賣給成衣廠,大部分是做轉手的,我們要做染色,配合廠商的要求,去作他們需要的顏色,因為一開始都是白色的,所以要配合廠商,這一行自從八十幾年後,很多廠商轉到大陸去後,這一行就不好賺了。那時生活就開始不正常了,沒有欠錢,但是生活不正常,總是要弄點錢才對,退伍一兩年了,生活不正常,就想不勞而獲。
C12:記得國中時我就不喜歡讀書,上課喜歡說話、玩;因此,老師為了維持班級秩序,就叫我不要讀書去操場跑步,我腦海的印象就是我ㄧ直不停在操場跑步。
C12:人出來走江湖也是為了錢財,只不過是每個人賺錢方式不同,因為用偷、搶的方式我不會。我感覺用綁票方式比較有格調、卡有格調。
中立化
技術理論
找尋
合理化理由
以否定責任
C6:我有問警察,他說是跟主嫌問一問,就問出來了,所以我感覺是被出賣了。也覺得起訴跟判決對我們很不公平,因為法官認為擄人三等親內,要加重其刑,他們後來一直上訴,變成五年半,我們還要三年多,我也搞不清楚,為何三年多,還用擄人勒贖判,好像罪名對我不公平。
C7:其實我認為警察真的要追蹤,任何方法都追蹤的到。我覺得我也不是存心要做這件事情,不然警察也應該沒有這麼容易抓到我。
C12:不會因為綁架楊○○而感到不安、抱歉,因為楊○○的父親所做所為亦備受爭議…;且賺很多錢,如果要錢綁架他兒子,叫他父親付錢亦是不為過。
標籤理論
青少年
初次犯罪
C2:感覺上可能是先交到壞朋以才會這樣,很多因素交叉在一起,剛好又有金錢問題才會這樣,之前缺錢時,也沒有想到要去做壞事,因為朋友慫恿,所以才會這樣。做完壞事後,也沒有什麼不安,被抓後,也沒什麼感覺,因為一開始從沒想到說會有問題,沒想到說會被抓,被抓真的是意外。
C13:我曾讀幼稚園、士林國小、士林國中及泰北高中,高中一年級交到壞同學(朋友),有一次他們偷機車給我騎,我騎的時候被警察抓到,被判保護管束,我當時並沒有把同學拖下水,但是從當時起就開始和竹聯幫分子來往,於是偷抽菸、翹課、偷竊、打架等不法行為就一直持續下去。
被標定為
「犯罪少年」
C13:我父親是外省的退伍軍人,家境尚稱有錢,小時候父母親離婚,我哥哥跟母親,我跟我父親。……高中一年級交到壞同學(朋友),有一次他們偷機車給我騎,我騎的時候被警察抓到,被判保護管束,我當時並沒有把同學拖下水,但是從當時起就開始和竹聯幫分子來往,於是偷抽菸、翹課、偷竊、打架等不法行為就一直持續下去。…比較有印象是高中交了壞朋友。但是,他們叫什麼名字,現在人在哪裡,我已經都不知道了。因為被關的時候,認識監獄的新朋友,所以出獄的時候,我都和監獄中新交的朋友來往。……因為後來又犯了一些案件,他們也怕和我來往,乾脆大家不要有牽扯。…父母離婚後,我哥哥跟母親,我跟我父親,我和媽媽也很少往來,我78年5月退伍後,因為開設賭場、參與賭博、玩地下期貨指數,把父親的積蓄輸光光,父親後來被我氣死。……78年11月就因盜匪案件(搶賭場)入獄,83年假釋,84年初又因為人逼討債務,再度入獄,90年出獄,就和獄友如竹聯幫、天道盟、至尊盟等分子一起賺錢,一直到這次犯案被抓。我現在的朋友大多是幫派分子。……最早應該是高中一年的偷機車吧,當時是少年法庭付保護管束。
差別接觸
理論
與犯罪者
接觸學習
C9:我剛從印尼回來,我是跑船的,生活不好,遇到主嫌他們,我又愛喝酒,平常出門都是主嫌請我,他本身是建築小包商,他一個朋友把他拉去賭場跟人合股,去湊場子,投資場子,後來他自己也貪,他自己也下場賭,也輸了不少錢,生活也過的不好,忽然就跟我講,生活不好,有妻子小孩,輸這麼多,不好交代,要過年了,看有沒有辦法認識一些人,弄一些錢,有一天,他忽然跟我講,我不好意思拒絕他,反正他媽的被人逼的受不了,所以就跟他做這件事情了。
C10:我是經由我同伴的弟弟介紹認識的,只是去幫幫忙而已,這個過程我有跟法官講,可是他聽不進去,也就這樣判了。
交友不慎
C2:那時父親剛過世,家裡環境也不好,醫藥費又花的蠻多的,雖然家人有幫忙出,但是工作都不穩定,朋友說有賺錢的方法,就跟著去了,我後來也沒請律師,地院判完就寫報告申請過來執行了,因為,請律師也要花很多錢。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三、擄人勒贖犯罪者心理及行為歷程
一般而言,擄人勒贖犯罪者心理及行為歷程,係個人有愛玩叛逆和低自我肯定的特質,後來加上家庭教養問題、學校學習的挫折、社會環境影響及朋友同儕的引誘,為了滿足個人需求,而產生偏差行為。
惟本研究發現,犯下擄人勒贖案件犯罪者之心理及行為歷程,分類為下列三種情形:
其一為,個人有愛玩叛逆和低自我肯定的特質,由於家庭教養問題、學校學習的挫折、社會環境影響及朋友同儕的引誘,為了滿足個人需求,而產生偏差行為,再因標籤化使其無法擺脫污名及自我控制力較差,以致於產生嚴重偏差行為,最後則從事罪刑重大的擄人勒贖行為。舉例如本研究受訪之犯罪者C1、C3、C11、C12、C13。
其二為,個人雖不一定有愛玩叛逆和低自我肯定的特質,但是因朋友同儕的引誘,無法以合法之方式贏取自己之需求,為了滿足個人慾望,而犯擄人勒贖罪行。舉例如本研究受訪之犯罪者C2、C5、C6、C7、C8。
其三為,個人年幼時雖不一定有愛玩叛逆和低自我肯定的特質,但成年後,受迫於生活困頓,亟需財物,無法以合法方式獲得,只好走向以暴力取得自己需求,例如強盜、搶奪、擄人勒贖等。舉例如本研究受訪之犯罪者C4、C9、C10。
此一暴力犯罪之形成,雖然是個人和環境的交互作用,但根據本研究結果,認為其主要原因仍在於個人的自我狀態。畢竟,有自我肯定感的人可以自我提升,而以合法之方式取得權力,達到自我實現的目標。
本研究經由深入訪談犯罪者及分析上述心理、行為歷程,認為多數擄人勒贖犯罪者,係從兒童或青少年前期,即在家庭學校遭遇一連串挫折,導致其處於低自我肯定的狀態,本研究受訪之犯罪者中,尤以C13張○○及C12沙○○之案例為此模式之典型案例。因此,本研究參考吳芝儀(2003)累犯暴力犯罪者心理及行為圖,描繪出擄人勒贖犯罪心理及行為流程圖,如圖110-1-1。儘管擄人勒贖犯罪係屬於重大犯罪案件,犯罪者除自幼年時期因不良同儕、家庭學校及自我控制不足之影響,以致產生圖110-1-1犯罪行為之歷程模式。
惟本研究發現,尚有一部分犯罪者係於成年之後,因環境逼迫、積欠他人債務、金錢被騙光或偷渡來臺生活困頓等情況,而犯擄人勒贖案件,此類犯罪者犯罪心理及行為歷程較為複雜,因此,本論文修正吳芝儀對累犯暴力犯罪者心理及行為研究結果之歷程圖。
因此,本研究主張刑事司法體系對擄人勒贖犯罪者之教化,必須從不良同儕、家庭學校及自我控制不足之影響等相關因素,針對不同個案,有不同之心理諮商與輔導策略,以免教化徒勞無功,致其出獄後,再陷入犯罪淵藪,無法悔改向善。
愛玩叛逆
低自我肯定
家庭
學校
生活困境
社會
朋友同儕
嚴重偏差行為
輕微偏差行為
擄人勒贖犯罪
迫不得已
引誘
標籤
低自我控制
圖1 擄人勒贖犯罪心理及行為歷程圖
四、擄人勒贖犯罪者暴力成因
本研究在第五章第七節從受訪擄人勒贖犯罪者犯罪原因,印證了相關理論:一、控制理論(C7、C12);
二、中立化技術理論(C6、C7、C12);
三、文化衝突理論(C3、C4、C6、C9);
四、標籤理論(C2、C13);
五、差別接觸理論(C2、C3、C9、C10)。
經由綜合質化訪談及量化分析結果,本研究發現,擄人勒贖犯罪者犯罪生涯及自我觀念之發展歷程,可區分為五個階段,分別敘述如下:
一、兒童期(0-12歲):此時期大多數為乖小孩,外在表現文靜乖巧,尚無偏差行為或飲酒行為之出現。
二、青少年前期(約12-15歲):受到家庭、學校、同儕的影響,開始變壞,愛玩叛逆,已經有不良或輕度暴力之偏差行為出現,而且會有娛樂式(偶一為之)之飲酒或藥物濫用行為。
三、青少年後期(約16-19歲):受到家庭、學校、工作、同儕的影響,急遽惡化,價值扭曲,不僅出現不良或輕度暴力之偏差行為,並逐漸有中度暴力行為出現,而且飲酒或藥物濫用行為,由娛樂式(偶一為之)轉變為尋歡式(通宵達旦)。
四、成年期(約20-28歲):受到社會、工作、家庭與同儕之影響,向下沉淪,產生矛盾心態,已經逐漸由中度暴力之偏差行為,衍生為重度暴力行為,而且飲酒或藥物濫用行為,由尋歡式(通宵達旦)逐漸變為成癮式(醉生夢死)。
五、壯年期(約29-40歲):受到社會、工作、家庭、同儕的影響,陷入犯罪淵藪,無法自拔,產生自我麻痺及英雄主義症狀,出現重度暴力之偏差行為,而且飲酒或藥物濫用行為常常是成癮式(醉生夢死)。
本研究受訪之犯罪者(包括C1、C3、C6、C7、C8、C9、C10、C11、C12、C13等),多數是從「青少年前期」國中階段開始變壞之後,逐漸惡化;其自我觀的演變,則從文靜乖巧、愛玩叛逆、價值扭曲、追求自利、滿足自我需求、不顧他人權益;偏差行為則從抽菸、喝酒、翹課、翹家、打架等較輕微之暴力行為,演變為偷竊、威脅、恐嚇、飆車、傷害、逼討債務等之犯罪行為,最後,產生擄人勒贖、搶劫、強盜殺人等重大犯罪之暴力行為。
綜合上述,可由本研究第二章第五節之分析得到印證,多數擄人勒贖犯罪者之犯罪年齡皆在「成年期」及「壯年期」,因為他們的偏差行為都具有從「青少年前期」之後逐漸惡質化的特徵。本研究特參考吳芝儀(2003)累犯暴力犯罪者犯罪生涯及自我觀念發展圖,將擄人勒贖犯罪者犯罪生涯及自我觀念之發展歷程,繪製成圖210-1-2。
生涯階段
兒童期
前青少年期
後青少年期
成年期
年齡範圍
壯年期
0-12歲
約12-15歲
約16-19歲
約20-28歲
約29-40歲
飲酒或藥物濫用
娛樂式(偶一為之)
尋歡式(通宵達旦)
成癮式(醉生夢死)
偏差行為發展
不良/輕度偏差
一般犯罪行為
擄人勒贖犯罪
自我觀演進
影響因素
家庭學校
同儕
家庭學校
工作同儕
家庭社會
工作同儕
家庭社會
工作同儕
文靜乖巧
愛玩叛逆
價值扭曲
追求自利
滿足自我需求不顧他人權益
生涯演變
乖小孩
開始變壞
急遽惡化
無法回頭
持續犯罪
圖210-1-2 擄人勒贖犯罪者犯罪生涯及自我觀念之發展歷程
資料來源:參考吳芝儀(2003),本研究修改

伍、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經本研究訪談犯罪者發現,受訪之擄人勒贖犯罪者個人犯罪成因,除了可以印證本研究文獻探討之各種理論外,現今國內發生之擄人勒贖案件具有下列幾點特性:
(一)犯罪集團職業化:由於國內債務催收公司合法化,故許多之擄人勒贖案件係由債務糾紛所衍生出來,此類案件均為合法之債務催收公司人員所犯。另外,由於國內經濟及社會風氣的變化,開始出現以擄人(妓)勒贖為職業之犯罪團體或組合。
(二)勒索金額極大化:勒索金額多則上億,少則數十萬,端視犯罪者之目的而定。依據訪談結果,愈來愈多犯罪者所取之贖金超過被害人所能承受,因為他們希望能一次索取到足夠的金額,然後遠離臺灣或隱匿於社會中,以躲避警方可能之追緝。因此,勒索金額愈來愈多,而有極大化之趨勢。
(三)犯罪原因多樣化:以往擄人勒贖之目的均以獲取金錢報酬為主,但依據訪談結果,擄人勒贖之原因除了單純之獲取金錢報酬外,常有因債務所引起之糾紛及不同犯罪團體間因利益衝突所衍生之黑吃黑問題,此類擄人勒贖原因除金錢因素外,尚有報復及展示自己本身勢力之成分在,因此,近來擄人勒贖之犯罪原因可謂越來越趨複雜。
(四)犯罪分工組織化:擄人勒贖犯罪通常無法由一個人所犯下,由於此類犯罪牽涉層面較廣,且必須直接與被害者接觸,以及適時的使用強制力才可達成目的,因此需要有較多的人參與,這包括目標及交通工具的選擇、現場觀察、擄人、與家屬聯絡、看守人質及取款等,甚至有法律諮詢顧問參與其中,因此需要有一定程度的組織方可達成,也就是說擄人勒贖之犯罪組織之分工較其他的暴力犯罪而言,有較強之組織化犯罪現象。
(五)犯罪區域跨境化:擄人勒贖犯罪較其他的暴力犯罪而言,其牽涉之地域較廣,犯罪範圍通常超過一個地方分局或縣市警察局的管轄範圍,因此,在犯罪偵查作為上,更須注重單位間的橫向協調能力,最常見到之的現象為甲地擄人、乙地看守、丙地談判、丁地取款,部分歹徒亦坦言,之所以採取不同地域之犯罪方式,就是看準警方橫向協調能力不佳及各單位間可能產生的爭功諉過現象,認為可以利用警方各單位間之矛盾,爭取較大的犯罪空間及成功機會,更有甚者,則是利用我國在國際間的特殊地位及司法互助管道不暢通等現象,要求付款至香港、中國或美國等地,增加警方追緝之困難度。
(六)犯罪工具科技化:除了常見的汽車等交通工具外,歹徒還會使用各類的通訊器材(行動電話如王八機、王八卡等)、監視器材(如望遠鏡)、武器(除改造槍枝之外,亦有各類制式槍枝)、銀行帳戶(除本地之人頭戶外,尚有他國或跨境之帳戶)等,凡現今人類生活中各類可以使用及取得的設備或器材等,均可做為歹徒之犯罪工具。
(七)擄人對象廣泛化:犯罪者擄人勒贖的對象有廣泛化之趨勢,以往歹徒針對的對象可能為家境較為寬裕者,但現今犯罪的對象有性工作者、生意夥伴、競爭對手、朋友或是根本不清楚對方背景而產生的隨機擄人行為。
(八)犯罪過程隱匿化:犯罪者為逃避警方的追緝,會使用各種方法掩飾身分,藉由科技的輔助,犯罪者更易於隱藏自己的身分與藏匿人質,例如透過不知名人士出面談判、使用前述各類科技產品、配合跨境犯罪等方式,增加警方偵辦之困難。
(九)使用手段暴力化:犯罪者會使用各種可行之方式以達成擄人的目的,這當然包括強制力的使用,除了威脅或恐嚇被害人外,毆打或傷害被害人為常見之方式,甚而再搶奪被害者之財物加以變賣,訪談對象中,更有對人質性侵害之行為,因此,擄人勒贖之犯罪者所犯之罪行,除擄人勒贖之本罪外,通常會附加傷害、強盜或性侵害等罪名,而這些暴力行為之目的,均是要威嚇被害人使其順從所致。
(十)接收贖金狡詐化:歹徒通常會選擇隱匿的方式接收贖款,最常使用的方式即是透過人頭戶轉帳,部分要求當面交贖款者,犯罪者亦會事先多次勘查取款及逃逸路線,事先演練,並使用任何可能之工具,以促成贖款之接收。
二、建議
對擄人勒贖犯罪對社會、治安之影響,以及政府與民眾如何有效預防擄人勒贖犯罪案件之發生,建議如後:
(一)呼籲民眾生活應單純化,行事謹慎低調,避免誇耀財富,以免引起歹徒覬覦。
(二)平日警察機關應針對轄內較可能之被害對象,加以輔導防範預防被害,如建請於住宅周邊建置監視設備、感應照明或攜帶個人式衛星定位(如中○保全A-GPS)。
(三)提高擄人勒贖案件的破案率,阻嚇歹徒的犯罪的動機。
(四)增加警察巡邏之密度,提高破案率,加強民眾對警察偵辦擄人勒贖案的信心,使民眾遭遇綁架時,願意尋求警察的協助。
(五)注重校園安全,避免學童在上下學途中遭綁架。
(六)擄人勒贖案件發生前,被害人居家、交通等方面會先有異常徵兆,如遭人跟蹤、於住家附近徘徊,鎖定被害人生活作息而伺機下手,民眾應有危機意識,事先做好被害防範工作。
(七)當面遭歹徒擄人勒贖時,應暗記歹徒人數、面貌、特徵、衣著、及交通工具(含車牌號碼),以供警方準確研判案情而順利偵破逮獲歹徒。
(八)加強高犯罪率者(例如教育程度低、財務出現問題、無業者)之教育,提高渠等犯罪羞恥感,可降低犯罪人口。
(九)警察機關應提高破案率,使歹徒覺得需付出極高成本,此乃抑制擄人勒贖案件發生最有效的策略。
(十)對於擄人勒贖犯罪應速審速,從重判刑,以消除歹徒犯案的動機。
(十一) 警察機關受理報案應正確研判案情,運用科技器材儘速偵辦,立即偵破,以中止歹徒犯罪行為。
(十二) 將綁匪對待人質之情形,列入判刑考量,可使嫌犯善待人質,減低人質被殺或傷害之機率。
此外,本研究對於警方追查犯罪之偵查手法,依據相關偵查犯罪規範,包括調查訪問(現場查訪)、勘察採證、跟蹤監視、通知訊問、相關背景清查、電腦及電磁紀錄清查、刑案紀錄資料搜尋、金融監察、保險及社福機構清查、通訊監察、影像辨識、線報及情資運用、搜索及攔檢、共犯指證、道德勸說等等,經本研究整理分析,針對警察機關破獲擄人勒贖案件之關鍵因素,本節所列出之主概念「偵查技術」、「科技硬體」、「合作與策反」等三項,加以分析並提出以下建議,詳細內容如下表95。
表95 警方破案關鍵紮根理論分析表
類型
主概念
次概念
主要內容
警察破案關鍵
偵查技術
警察人員跟監
警方利用跟監技術仍是偵查擄人勒贖案件重要的方式,但行動必須小心謹慎,以免被歹徒察覺。
現場搜索採證落實
現場採證的完整關係偵查方向的正確性,並且能夠幫助偵查人員縮小偵查範圍,對於案件偵查必然有所幫助。
科技硬體
電話監聽
利用監聽,上線及現譯臺辦案。
通聯紀錄分析技術
分析電話通聯或電子通訊紀錄。
錄影監視器
發揮功能
調閱有關重要路口的監視錄影帶而破案。
合作與策反
加強佈建
對相關業者實施佈建,協助警方打擊犯罪。
與被害家屬合作
獲得家屬相當程度之信任,誘使歹徒出面取款。


與銀行合作
銀行業者由於本身工作之敏感性及潛在危險性,警察亦可說服銀行業者合作,共同打擊犯罪。
與人頭帳戶
業者合作
充分利用歹徒矛盾心理,取得人頭帳戶業者之合作,協助追緝嫌犯。
策反同夥共犯
策動同夥全盤供出作案經過及犯嫌,也是破案關鍵之一。
說服嫌犯自首或投案
當警察知悉犯罪者,應加以說服投案或逮捕,但為加強犯罪證據,必須取得犯罪工具,有時犯罪工具早由歹徒丟棄,還是有必要透過親情、關係、談話技巧等,加以取得。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參考書目
一、中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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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劉章遠(2006),掌聲背後-獵龍心事,台北,刑事警察局。
12. 蔡俊章等(2007),擄人勒贖犯罪之犯罪心理、手法及偵查策略研究,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委託研究案報告書。
13. 蔡德輝、楊士隆(2006),犯罪學(修訂四版),台北: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
14. 羅松芳(1998),福爾摩沙之憾,台北,平安文化有限公司。

二、英文部分
1. Dean, G. & Gottschalk, P.(2006). Profiling police investigative thinking:A study of police officers in Norway.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the Sociology of Law,34,221-228
2. Hall, H.V. & Poirier, J.G.(2001).Detecting malingering and deception:Forensic distortion analysis. CRC Press,217-246
3. Hagan, F.E.(2006).Research Methods in Criminal Justice and Criminology. NY:Pearson Education
4. Michaud, P. & Guay, J(2008). Predictive Modeling in Hostage and Barricade Incidents, Criminal Justice and Behavior 2008; 35; 1136-1155.
[1] 施宇峰,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博士生,現任內政部警政署警務正(通訊作者-聯絡電話0916-157-888、桃園縣桃園市民有6街109號9樓)
[2] 蔡俊章,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博士,現任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局長
[3] 范兆興,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刑事司法組)博士生,現任台南縣警察局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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