擄人勒贖犯罪及偵查預防策略之研究
A study on the investigation and prevention of kidnapping
范兆興[1]
目次
壹、緒論
一、 問題背景
二、 研究目的
三、 名詞詮釋
貳、文獻探討
一、 近10年我國擄人勒贖案件概況分析
二、 擄人勒贖犯罪之相關理論探討
三、 國內文獻探討
四、 國外文獻探討
五、 即時救援機制
參、研究方法與設計
一、 研究策略
二、 研究方法與架構
三、 研究工具
肆、質化研究取向-警察人員訪談資料分析
伍、質化研究取向-犯罪者訪談資料分析
陸、質化研究取向-被綁架者訪談資料分析
柒、質化研究取向-被害家屬訪談資料分析
捌、焦點團體法資料分析
玖、量化研究取向-問卷調查資料分析
拾、結論與建議
一、 結論
二、 建議
三、 研究限制部分
四、 未來研究方向
【摘要】
近年來,暴力與狡詐結合型態案件遽增,不僅消耗龐大的社會成本,許多駭人聽聞的案件更加深了民眾的被害恐懼感,其中尤以擄人勒贖案件最為嚴重。例如民國76年學童陸正被綁架撕票案、86年白曉燕遭綁架撕票案、95年悅氏礦泉水董事長陳進原遭綁架案,以及張錫銘、林明樺犯罪集團所犯下之擄人勒贖案,均造成國內治安的危機。
本研究認為有必要針對被綁架者及其家屬,研析他們對於歹徒勒贖的反應與心理狀態,以便警察人員日後偵辦此類案件,能順利與被綁架者家屬溝通,進而與歹徒周旋、營救人質及偵破案件。再者,家庭結構或教養不當已被認為與犯罪具有密切關係。因此,本研究特別針對擄人勒贖案件犯罪者成長、人格發展、交友、犯罪過程深入探究,研擬有效預防及偵查策略。期盼本研究可成為此類犯罪本土性研究先驅,研究發現與成果提供實務界及學術界參酌。
本研究提出以下建議:
一、警察未來偵查策略之重點,可分為七項主軸:(一)偵查情報管理;(二)與被害者及家屬建立信賴關係;(三)執行偵查逮捕策略;(四)專案小組之組織管理與獎懲制度;(五)新聞媒體政策;(六)警察教育訓練;(七)有效解決資通科技犯罪;(八)建立兩岸四地犯罪情報交流機制,構築打擊犯罪情報交流,常態化警政交流,建立合作模式。
二、人質被綁架期間,本研究建議人質應:(一)放低姿態傾聽綁架者意見,並顯示同意狀,博得歹徒好感;(二)保持求生意志;(三)隨時做好求救及脫逃之準備;(四)不任意食用歹徒提供之食物,但必須吃維持生命機能所需食物;(五)與歹徒稱兄道弟,假裝與黑道熟識,以避免遭到傷害;(六)告訴歹徒,殺害人質無益處,留下人質生路,可以協助其取得贖金,日後會報答不殺之恩;(七)佯稱生病,博取同情;(八)避免爭執或哭鬧,冷靜面對。
三、建議政府與刑事司法體系採取相關作為,包括:(一)警察機關:以保護人質安全為最高原則、積極處理、教導被害人與歹徒談判、建立標準作業流程、與媒體溝通;(二)檢察官應與警察、被害者家屬及媒體等合作與溝通,將嫌犯羈押、起訴,求處重刑;(三)法官應速審速決,從重量刑;(四)矯治機構應研擬有效的矯治措施。
關鍵詞:擄人勒贖、犯罪手法、專案小組、回訪制度、即時救援機制、偵查策略、預防策略
壹、 緒論
一、 問題背景
邇來暴力犯罪態案件遽增,其中尤以擄人勒贖案件猖獗,危害社會治安最鉅。依台灣地區民國86年至95年涉及擄人勒贖案件之嫌疑犯計2,188人,擄人勒贖案之行為涉及擄人、接送、看管、聯繫、取款等,多為集團性犯罪型態,以每案件嫌疑犯觀察,近3年為2.98人/件、3.48人/件、3.84人/件,呈現上升趨勢(表1)。
每一件擄人勒贖案件都是社會矚目案件,影響社會大眾的生活安全感,若不能有效立即偵破,極易導致人民誤認治安惡化,衍生一連串不良之連鎖反應。近年來,重大擄人勒贖案件不斷發生,舉例如民國76年新竹學童陸○遭撕票案、86年白○燕遭綁架撕票案、94年張○銘犯罪集團所犯下之擄人勒贖案、95年悅氏礦泉水負責人被綁架案等等,均造成國內治安的衝擊。因此,擄人勒贖案件雖然發生數量不多,但是每一案件均有可能造成政府形象的嚴重損害,當統計數據顯示此類案件未受到壓制時,我們必須對這類案件做一透徹研究,研擬有效防治對策的必要。
表1 86-95年擄人勒贖案件嫌疑犯數統計表
年度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總嫌疑犯人數
247
215
159
202
236
210
217
238
226
238
少年
18
25
23
10
19
6
16
15
2
15
青年
39
50
46
54
50
55
63
52
32
46
成年
190
140
90
138
167
149
138
171
192
177
嫌疑犯/
案件數
2.68
3.36
2.52
2.62
3.11
2.53
2.97
2.98
3.48
3.8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
說明:少年指12至18歲;青年指18至24歲未滿;成年指24歲以上
我國治安史上歹徒人數最多、火力最強大的擄人勒贖集團-張○銘犯罪集團;自民國93年起開始犯下多起擄人勒贖案件,更由於媒體之渲染,張○銘集團頓時成為國家治安好壞之指標,司法及治安機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積極偵辦,然因張○銘集團之許多作為,往往顛覆傳統擄人勒贖之模式,更由於該集團之細膩分工與幕後黑手之適時資助,在最初檢警追查其犯案與逃亡過程中,遇到嚴重之瓶頸,屢屢失敗,所幸檢警在每次失敗中均能記取教訓,分析張○銘之行為模式與逃亡方法後,不斷修正追緝之步驟,從原先守株待兔之被動作為,逐漸改採,斬斷其後援補給,先逮捕其外圍成員等攻勢,將之設法逼離山區,配合適當之陷阱巢穴,引誘張○銘掉進檢警所佈置之藏匿地點,再利用先進之追蹤及監控工具,取得其聯絡方式,經由網路監控其行蹤,終於94年7月13日,在臺中縣沙鹿鎮將之逮捕。
張○銘落網對於國內治安而言,不僅令執法人員興奮,更使全國民眾對治安產生信心。然而,擄人勒贖案件並不會因張○銘之落網而絕跡,張○銘屢次所為之擄人勒贖案件,經由媒體渲染後,對於往後欲為同樣犯罪模式之人,會有何影響,是無法評估的。故而,實有必要對於類似張○銘集團之擴大成因,作細部研究與剖繪,並檢討其犯罪手法及犯罪動機,俾使日後面對同樣犯罪型態時,得以在第一時間,擬訂縝密緝捕計畫,避免人物力浪費,並可減少傷亡,及穩定民眾情緒。
二、 研究目的
研究者於民國76年,擔任新竹縣警察局新竹分局長兼新竹市第一分局長任內,即曾負責指揮偵辦學童陸○被綁架撕票案,逮捕主嫌邱○○等八人。另於民國84年,發生南投縣知名企業董事長陳○○遭綁架案,研究者時任臺中縣警察局副局長,親自率專案人員前往嘉義縣中埔鄉山區、曾文水庫追捕詹○○、張○○等要犯。自民國93年8月3日奉調臺南縣警察局擔任局長職務,因而兼任「0715專案」副執行長,參與偵查「張○○犯罪集團」之各項作為,因而瞭解擄人勒贖案件對被害人及被害家屬的傷害極大,尤其是人質未釋放前,被害者家屬身心的煎熬,以及事後的持續恐懼,實非他人所能想像與感受。
因為處理犯罪是一種專業,警察人員是處理綁架案件的專業人員。家屬擔心被綁家屬的安危是人之常情,而警察人員在處理綁架案時,必須確認人質安全之後,才能採取攻堅行動。
媒體在綁架案中的角色十分特殊,一方面有警示、告知和監督的功能,但有時候媒體亦扮演了負面功能的角色(洩漏警察偵辦作為與進度)。因此,社會絕對不能忽視媒體的影響力,如張○銘擄人勒贖犯罪集團之成員,藏匿於阿里山山區時。就有著一架不斷播報新聞的收音機,以提供他們「最新消息」。
有鑑於此,警政署對於偵辦擄人勒贖案件,所規劃的專案小組,組織架構僅有二層,其宗旨在於靈活因應瞬息萬變的複雜案情,促進組織溝通與協調整合,避免在層層轉呈下,形成情資扭曲或下情不易上達等問題。不過,現場運作實況是否真能如預期順利,除客觀治安環境外,也與主管能力、單位特性、任務性質、專業程度等因素極為相關。
綜上述,本文研究重點包括「擄人勒贖案件被害因子」、「擄人勒贖案件犯罪因子」、「被害人與其家屬的心理感覺反應模式」及「警察機關偵查作為」等等。謹將本研究目的分述如下:
(一) 剖析擄人勒贖案件被害因子,提供民眾適當防範策略,減少被害可能性(研究被害者相關問題)。
(二) 檢視擄人勒贖案件犯罪手法,探索犯罪因子,瞭解其犯罪模式,揭開擄人勒贖犯罪集團犯罪決意與犯罪歷程,並瞭解犯案工具來源,剖析其犯罪內幕,供警察機關偵查此類案件參酌,以利研擬預防與偵查策略(研究犯罪者犯罪行為)。
(三) 深入探討警察機關偵查策略及指揮體系運作之優劣得失,提出改進警察機關偵辦擄人勒贖案件之建議,避免偵查失當,造成被害人生命財物損失(研究警察機關之偵查策略)。
三、 名詞詮釋
(一)擄人勒贖(Kidnapping for Ransom)
依據刑法第347條規定,意圖勒贖而擄人者;此為「擄人勒贖罪」。再者,根據民國91年,同法新增第348條之1 條,擄人後意圖勒贖者,以意圖勒贖而擄人論。故而不論先有勒贖之意圖而著手擄人,抑或擄人之後,萌生勒贖之意,均可構成刑法上的「擄人勒贖罪」。而本文所欲探索「擄人勒贖」犯罪之客體,係包含:近十年法院判決確定之「判決書」所載,及因觸犯「擄人勒贖罪」且經法院判決確定,並已發監執行之受刑人。
(二)犯罪模式(Crime Pattern)
所謂犯罪模式,係指不特定犯罪集團或一群犯罪人,有相類似犯罪手段、方法、過程或途徑,所彙整出一套具有概括性與共通性的犯罪手法集合。它是一些具共通特徵(如犯罪類型、被害標的、犯罪工具、作案手段、嫌疑人描述等),以及相近犯罪手法的合成。
(三)犯罪手法(Modus Operandi,MO)
犯罪手法的原文為Modus Operandi(MO),它是拉丁詞語,意思為「操作的方法」。犯罪心理學與犯罪偵查學的研究認為,犯罪者通常會有固定的犯罪手法,並且經常會重複同一犯罪手段與模式。因此司法單位如果能夠精確掌握犯罪者的犯罪手法,於犯罪偵查之際,根據這些犯罪的習性和痕跡,將能更有效地追緝罪犯。犯罪偵查的專家因而建議司法單位建立犯罪者的手法檔案,以便在發生犯罪案件時作為比對、縮小偵辦範圍之用。
(四)偵查策略(Criminal Investigation Strategy)
策略,實現一定的目的而靈活運用適合某種事物的行為和方法。偵查策略是一種特殊策略,是相關理論、原理和方法在偵查活動中的具體運用,是偵查人員在犯罪偵查過程中,針對案件的性質特點和偵查進展程度,而靈活運用的不違法的偵查方式與方法之體系結構。
展開犯罪偵查階段,依刑事訴訟法可採取特定的偵查活動,包括傳喚、拘提、聲請羈押、搜索、扣押、勘驗、鑑定、監聽、誘捕、傳喚證人等,於執行上述偵查活動時均需遵守相關法令規範。
實施犯罪偵查所需(使用)方法,構成整個偵查策略要素之一,這類要素只有與偵查主體、偵查物件、偵查目的及偵查程式階段等多種要素相互作用並形成一定的作用機制後,偵查策略系統方可形成。因此,偵查策略是一種偵查工作方案系統;並對偵查措施、偵查技術和偵查主體人力資源的調配。
(五)斯德哥爾摩症候群(The Stockholm Syndrome)
「斯德哥爾摩症候群」事件起因係1973年9月23日發生於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市的一件銀行搶案中,搶匪於搶劫銀行後,被警察包圍封鎖在銀行內,歹徒遂挾持人質與警方展開長達131小時之對峙,在對峙挾持過程中,由於人質與嫌犯共處在有限空間與緊張、焦慮的壓力情境下,產生一種強烈的情感聯繫與認同心理的轉移現象。發生綁架案件,挾持事件剛發生,人質為了求生存,會對綁匪所做出情緒反應。但是,如果挾持事件一直延續,歹徒與人質因為長時間相處,彼此願意用「人-具有生命」觀點,來取代「物-交易物品」,逐漸兩者有了互動、溝通,變成移情作用,人質可能會同情歹徒,甚至與歹徒之間產生感情。這種症候發生將有助降低人質被殺害的機率。
(六)倫敦症候群(London Syndrome)
「倫敦症候群」事件起因係1980年5月,六名伊朗綁匪佔領位於英國倫敦的伊朗大使館,並挾持26名使館人員為人質,英國反恐特種部隊經過六天和綁匪對話談判後,擬訂攻堅計畫欲拯救人質,在此同時一名人質遭綁匪槍殺身亡,屍體被拋出街道上,人質身亡成為特種部隊發動攻堅搶救其他生還人質之導火線,所幸在搶救過程中其他人質毫髮無傷。該名遇難人質早在警匪談判破裂後,警方攻監行動前即遭殺害,係因該名被殺人質和暴徒爭吵不休,甚至還以肢體挑釁暴徒,經過數小時不斷騷擾、惹火暴徒,導致綁匪動手殺害人質。人質談判專家史春茲(Strentz)稱此案為「倫敦症候群」,意指人質與綁匪爭吵後,導致綁匪殺害人質之情境。(楊士隆,2006)
貳、 文獻探討
一、 近10年我國擄人勒贖案件概況分析
(一)擄人勒贖案件之破獲數及破獲率 近10年來(86-95年),擄人勒贖案件以86年發生92件為最高點,89年至93年約在73至83件之間,93年起逐年下降,95年62件為近年來之最低點(如表2)。擄人勒贖案件以破獲時程分析,自報案起1個月內破獲數占68.30%,1-3個月為8.30%,3個月內偵破比率高達76.60%,顯示擄人勒贖案在警察機關全力偵辦下多能迅速破案;1年以上破獲數占18.37%,說明擄人勒贖案件為重大管制案件,警察機關在長期佈線,蒐證偵辦下,積極將歹徒緝拿歸案。歷年擄人勒贖案件破獲率均很高,86年破獲率91.30%,91年87.95%,其餘各年均高達95%以上;若以破獲當年發生數計算之破獲率(不含破積案)觀察,86年破獲率71.74%,91年74.70%較低外,其餘各年達80%以上。
表2 86-95年擄人勒贖案件發生、破獲數及破獲率統計表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
(二)發生擄人勒贖被害場所 被害人被害場所以住宅區313人占33.09%、交通場所312人占32.98%及市街商店166人占17.55%較多。
(三)擄人勒贖案之嫌疑犯及犯罪工具
擄人勒贖案涉及擄人、運送、看管、連繫、取款等,為多數人犯罪的型態,以每案件嫌疑犯觀察,近二年為3.48人/件、3.84人/件呈現增加趨勢。以犯罪工具分析,95年主要以徒手占40.32%、槍械占32.26%、車輛占29.03%為主(每1案件各種犯罪工具以使用1次為限);以歷年資料觀察,使用槍械比率95年為32.26%,為歷年次高,需特別注意;而使用刀類近二年則明顯下降。
(四)擄人勒贖案發生縣市別
從民國86~95年累計擄人勒贖案件觀察,工商服務業發達之北部臺北縣市、桃園縣計249件及中部臺中縣市、彰化縣計195件案件較多,南部高雄縣市55件,臺南縣市51件又次之,而在東部及澎湖地區則較少。
(五)兩岸擄人勒贖案件現況
自1987年7月15日我國宣告解嚴,並於同年11月2日開放探親後,兩岸間各種經貿往來日趨頻繁,各種交流活動絡繹不絕,由此衍生之各種問題日增,犯罪事件亦有增無減。近年來,兩岸不法分子利用兩岸地理位置相近、語言文化相通,交通、資訊科技便捷,民間互動漸趨頻繁之空隙,進而勾結串聯從事犯罪,如人蛇集團、走私槍枝、毒品、擄人勒贖、恐嚇取財等重大犯罪,嚴重影響兩岸間之治安,危害兩岸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鄭文銘、陳世煌,2006)。
依據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所公布資料顯示,自1990年兩岸雙方在金門簽訂之「金門協議」,乃透過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及兩岸紅十字會之居間協調聯繫,辦理兩岸刑事案件情資傳遞暨刑事犯、通緝犯之遣返工作。為加強海峽兩岸合作打擊犯罪,兩岸在1993年4月間舉行之辜汪會談中,將「有關共同打擊海上走私、搶劫等犯罪活動問題」及「兩岸司法機關之相互協助」列入協商議題;惟迄今仍無法建立更好之共同合作打擊犯罪管道。
表3. 2005至2007年5月警方偵破跨境擄人勒贖案彙整表
編號
案發日期
案 情 摘 要
1
2005.3.23
大陸協助偵辦台商蔡○○在大陸廣東省深圳市遭擄人勒贖,於同年3月24日成功營救蔡民。
2
2005.4.6
大陸協助偵辦大陸女子陳○○等4人在高雄地區遭隨機綁架勒贖案。全案於同年4月20日偵破,逮捕我國綁匪吳○○等5名大陸男子。本案係首宗我國不法份子夥同大陸來台人士共組跨境擄人勒贖犯罪集團。
3
2005.4.29
偵破台灣、港澳與大陸嫌犯共同組成的跨國綁架集團,綁架台北縣富商之子林○○勒贖1億元港幣案,兩岸分別於澳門、桃園、苗栗、台北等處所,逮捕超過20名嫌犯,在苗栗囚禁藏匿人質處所,逮捕3名大陸綁匪,查獲烏玆衝鋒槍1把、制式克拉克與捷克手槍2把、M16長槍1把、長短槍子彈100餘發及2顆土造手榴彈。
4
2005.6.19.
大陸協助偵辦民眾黃○○疑似在湖南遭綁架勒贖案,並協助黃民返台。
5
2005.8.25
偵破台中市陳姓學童綁架案,成功解救人質,並逮捕5名台灣嫌犯;另大陸同步於廣東地區緝獲主嫌莊○○。
6
2005.10.20
為追緝耕讀園槍擊命案在逃主嫌林○○等人,洽請北京、上海、福建、廣東、海南等公安單位協助追緝。全案於同年11月24日,由基隆市警察局於八斗子漁港查獲林○○與紀○○偷渡出境,最終於台北縣淡水鎮淺水灣山莊成功解救人質蔡○○。
7
2006.1.18
偵破我國人民林○○於上海地區疑似遭當地大陸黑道份子綁架案。
8
2006.4.2
偵破台南市棺木店戴姓老闆遭綁架勒贖新台幣3,000萬元,本案係洽請大陸公安單位逮捕主嫌潘○○等3人。
9
2006.5.9
與大陸合作偵破民眾時○○在廈門地區遭綁架勒贖案。
10
2006.7.17
與大陸合作偵破民眾楊○○協尋其妻陸○○疑似遭綁架勒贖案。
11
2006.8.17
民眾陳○○於大陸廈門地區遭綁架勒贖,返台後向警方報案,經洽請大陸公安單位提供相關事證,成功起訴在台主嫌。
12
2006.9.24
民眾賴○○遭綁,歹徒並以澳門及大陸電話要求家屬交付贖款,案經洽請大陸合作與協助,於 96年10月8日偵破本跨境綁架案,並逮捕8名主嫌與共犯。
13
2007.1.17
民眾王○○於廣東省深圳地區遭綁架勒贖新台幣8,000萬元,案經洽請大陸協助偵辦本案,王民於 96年1月22日獲釋,隨即搭機返國,刑事局專案小組旋即調查詢問,經偵悉潛逃大陸之通緝犯李○○及李○○涉嫌,已請大陸公安單位協緝到案,以釐清案情。
14
2007.2.2
民眾廖○○於大陸廣東省深圳市遭綁架勒贖人民幣150萬元,經洽請大陸公安部門協助,於 96年2月9日掌握人質所在處所,經強力攻堅後將人質救出,現場逮捕嫌犯4名,其中3嫌為大陸人,1嫌為台灣人張○○。
15
2007.5.4
台商林○○於大陸廣東省東莞市遭綁架勒贖人民幣20萬元,刑事局隨即運用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管道,通報大陸公安部門,於96年5月7日掌握歹徒發話地點及藏匿人質處所,經攻堅後將人質救出,現場逮捕嫌犯5名,其中4嫌為大陸人,1嫌為台灣人。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兩岸跨境犯罪問題大致可分為三大面向,一為我方潛逃於大陸地區通緝犯之分析,其次為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犯罪情形,最後則是目前兩岸不法分子勾結串聯所衍生的跨境犯罪類型。
在民國92年3月間,刑事局接獲一件我國商人子女在加拿大遭綁案件,歹徒以電話要求家屬須在香港付贖款美金一百萬元,在接下來的一週中,刑事局透過私下與香港皇家警察及溫哥華警察局的接觸,成立一個非常緊密的專案小組,迅速偵查及追緝涉案歹徒,由於三個司法領域的共同合作,很快成功偵破,並於香港緝獲三名、溫哥華緝獲兩名歹徒,贖金全數歸還台灣被害人家屬,是為打擊跨國犯罪之成功案例。
為加速融入世界警政潮流,打擊跨國犯罪,刑事警察局自民國87年起,開始爭取派遣駐外刑事聯絡官,至93年獲外交部同意,分別於菲律賓馬尼拉、泰國曼谷及越南胡志明市,各派駐一名刑事警察聯絡官;並於94年5月正式赴任,就地蒐集犯罪情資,瞬間掌握機先,攔阻犯罪於境外,追緝外逃罪犯。駐外刑事聯絡官肩負政府與社會大眾之期望,不僅負責打擊跨國犯罪責任,對外更代表國家與駐在國之警察、執法機關協調聯繫合作,擴大情報網路及合作交流管道,有效打擊跨國犯罪。另外在日本(東京)及印尼(雅加達)等處,於96年內陸續增派駐外警察聯絡官,截至96年5月我國至少將有七個警察聯絡官海外據點,然而犯罪型態日趨國際化、組織化、企業化,犯罪問題已非單一國家所能自行解決,面對國際犯罪之嚴酷挑戰,建構國際間治安網路實有其必要。
二、 擄人勒贖犯罪之相關理論探討
從回顧有關研究擄人勒贖犯罪文獻中,不難發現多數犯罪者在學業成績上較不理想,亦不喜愛靜態認知思考活動;因此,他(她)們在求學過程中常易被師長、同學標籤化(labeling)歸類異類份子(不遵守校園規則的壞學生),然這群學生就物以類聚地自我形成班級內次級團體,專門尋求冒險、刺激、不需要讀書等活動(如飆車、常駐網咖等偏差活動)。
(一)一般化犯罪理論(A General Theory of Crime)
Gottfredson, M. & Hirschi,T.(1990)的觀點解釋,「犯罪性」(criminality)可說是一種人格特質;「犯罪性」則被界定為行為者追尋短暫、立即的享樂,而無視於長遠的後果之「傾向(propensity)」,可造成不同的個人在從事犯罪活動(或其他類似偏差行為)上的差異。換言之,「犯罪性」的核心就是「低自我控制」(low self-control)特質,面對各種誘惑較無法控制、抵擋,所以多數犯下擄人勒贖案件的人均不難發現這種「低自我控制」特質的痕跡;本文認為應可用犯罪學中「一般化犯罪理論」來觀察易擄人勒贖犯罪者是否具有「犯罪性」和「低自我控制」人格特質,俾利研擬日後預防犯罪的策略。
(二)差別接觸理論(Differential Association Theory)
Sutherland,E.H認為我們乃身處在一個人們可對犯罪有不同定義的社會裡,而決定個體犯罪與否乃視該個體對犯罪的行為、動機、技巧、態度等的學習過程,因此當個體接觸犯罪人多於非犯罪人;或接觸有利於犯罪的定義多於不利於犯罪的定義時,該個體則容易陷於犯罪,因此稱「差別接觸」。差別接觸理論的要點有九項:
(1)犯罪行為是學習而來。(2)犯罪行為是經由與他人的接觸過程中,互動學習而來。(3)犯罪行為的學習主要發生在親近的團體當中。(4)犯罪行為的學習包括犯罪的動機、技巧、合理化以及態度等。(5)犯罪的動機以及驅力乃視一個人學習到法律(或犯罪)有利或不利的定義的多寡而得。(6)若一個人接觸有利於犯罪的定義,多於不利於犯罪的定義,則他易成為犯罪人。(7)接別接觸的效果會因頻率、持久性、先後次序和強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8)犯罪行為的學習機制與一般行為的學習機制相同。(9)犯罪行為可解釋一般的需要與價值,卻不為這些一般的需要與價值所解釋。
從許多個案分析中,發現多數犯下擄人勒贖案件者均會事先計畫且綿密任務分工;如以Sutherland,E.H的差別理論用來解釋擄人勒贖的犯罪手法,通常會經過:學習→改進缺失→進化犯罪手法→多樣化犯罪技術的一組模式演進歷程。以擄人勒贖犯罪付贖方式的演進:火車丟包(付贖)→高速公路旁或涵洞丟包→歹徒不斷變更指示付贖地點(以公用電話發話)→指定人頭戶轉帳匯款→發展兩岸四地擄人勒贖模式(台灣擄人,大陸付贖、大陸擄人,台灣付贖);上述犯罪行為的發展,皆可印證理論,我們乃身處在一個人們對犯罪有不同定義的社會裡,若個體有許多機會學習犯罪的行為、動機、技巧、態度,而且當他接觸犯罪人多於非犯罪人時,該個體則容易陷於犯罪。
三、國內文獻探討
回顧國內研究擄人勒贖犯罪集團文獻,以學者楊士隆(2005)針對臺灣地區從1996年至2003年間發生擄人勒贖案件採取「文本分析」、「量化分析」、「個案研究」等三種研究策略,進行資料蒐集最為完備。其一「文本分析」方面,係以臺灣高等法院有關擄人勒贖案件判決確定之判決書(共31例),進行擄人勒贖集團成員基本資料、集團結夥過程、擄人勒贖行動決意及犯罪歷程、集團成員與被害人及家屬、警方互動過程等主題之文本分析。其二「量化研究」方面,則是針對全國監獄中,因觸犯擄人勒贖罪,而入獄服刑之受刑人(共176位)進行問卷調查。其三「個案研究」方面,研究小組事先蒐集有關研究樣本起訴書、判決書,擬定訪談主題、大綱,採用半結構式訪談(semi-structured interview),讓接受訪者自由陳述其生命經驗、結夥過程、犯罪歷程等三大主題,事後交叉比對「官方判決資料」與「成員自陳報告之詞」,比對兩者相同、相異之處。
李文章(2007)以其偵辦案件之經驗,提出「目標軌跡的偵辦技巧」,他認為對於刑案相關的物件或情資,依照時間順序所建立的方向性連結稱為目標軌跡,例如案發地點、作案地點、電話通聯、通訊監察、手機序號、汽機車、上網IP、GPS定位資訊、發票、信用卡、提款卡與交通罰單等,均可作為建立目標軌跡的基礎,對於擄人勒贖案件的偵查,有助於提升偵查效率、推測涉案可能性、尋找作案交通工具、掌控對象行蹤、輔助跟監、緝捕犯嫌與尋找共犯等。他同時認為衛星定位技術,其誤差為10-15公尺,在犯罪偵查上極易引發誤判困擾,隨著科技的發展,更精確的產品如DGPS、AGPS已經研發成功,如能探討其運作原理、應用端硬體設備,並引進犯罪偵查領域,將可避免誤差困擾,助益犯罪偵查。
國外受矚目的重大擄人勒贖案例,簡介如下:
一、 邱和順擄人勒贖犯罪集團(陸正案)
(一)案發時間:76年12月21日18時10分
(二)案發地點:新竹市北大路聯美補習班
(三)案情摘要:
76年12月21日傍晚,邱和順和女友吳淑貞、友人黃運福、林坤明、吳金衡等多人,由於缺錢花用,綁架勒贖並將人質新竹市10歲學童陸正撕票,一時震驚社會各界。邱和順等人先分乘兩車在陸正補習班前守候,下午6時許,陸正下課,與一名同學前往附近新建大樓前沙堆玩耍,綁匪等該名學童離去,由吳淑貞誘騙陸正上車,陸正不為所動,邱和順等人將車駛近,強拉上車。由於陸正在車內極力反抗呼喊,邱和順用手摀住口鼻,陸正奮力掙扎,進而咬傷邱某的手,邱和順憤而決定殺人,勒頸使陸正陷入昏迷,行經青草湖下車,持藍波刀刺陸正腹部兩刀,將屍體裝入袋內,由鄭運振、余志祥(兩人均判處徒刑16年確定)載往崎頂海邊,丟入海中棄屍。邱和順等人自陸正書包的家庭聯絡簿得知家中狀況、電話號碼,數度以電話勒索,詐稱陸正在其手中,要求500萬元,陸正家人多方周旋,才降為100萬元。被告邱和順要陸母前往高速公路給付贖款,將4張字條置於信封內,放置在高速公路的不同處,要陸母分別依內容趕往指示地點,最後地點為高速公路南下99.9公里處,邱和順等人則在正上方的陸橋,高聲喊叫「好了」,由余志祥等人用繩子將布袋垂下,取得贖款。事後,邱和順仍未知足,要余志祥打電話給陸正家人,要求再給贖款,補足成500萬元,不久,陸正遭綁架案已見諸媒體,邱某等人才罷手;事隔9個多月,臺北市刑警大隊緝獲邱和順等人,宣告偵破。法院開庭審理時,陸正父親也多次親自出庭,為愛子打官司;被害學童陸正屍體至今仍未尋獲,陸家父母姊弟一家人,也不時前往崎頂海邊棄屍地點遙祭陸正。
二、陳進興擄人勒贖犯罪集團(白曉燕案)
(一)案發時間:86年4月14日
(二)案發地點:白曉燕從林口鄉忠孝街住家前往醒吾高中上學途中
(三)人質藏匿處所:台北縣五股鄉西雲路287號1樓(犯嫌林春生租屋處)
(四)案情摘要:
86年4月14日上午7時30分,陳進興、林春生、高天民,在台北縣林口鄉知名藝人白冰冰宅前,綁架了正前往醒吾高中上學的白曉燕,警方接獲報案後,隨即成立「0414」專案小組,同年4月28日,台北縣新莊中港大排發現女屍,經DNA比對,警方確定白曉燕已遇害,法醫楊日松相驗後認為死亡已8到10天。一時之間,台灣朝野震動,警方宣佈全面追緝在逃嫌犯陳進興、林春生、高天民。此後警方陸續在各地展開大規模的追緝,3人也開始在島內四處亡命,且不時傳出有人遭白案3嫌威脅、婦女被性侵害的新聞,台灣社會人心惶惶不安,十萬人聚集總統府前要求「總統認錯、撤換內閣」。
在警方一連串的追捕過程中,發生了警員曹立民因公殉職,醫師方保芳、護士鄭文瑜遇害,在媒體報導推波助瀾、政府官員與警方遭受空前的破案壓力,台灣社會陷入「欲致白案3嫌於死地」的咒罵與惶恐中。白案3嫌中的林春生、高天民在警方圍捕過程中相繼死亡。86年11月18日,陳進興闖入南非駐中華民國大使館武官卓懋祺(McGill Alexander)家中,夾持卓懋祺一家5口,使整個案情升高成為國際事件。此事件除了造成兩名人質受傷以外,更首開台灣新聞媒體透過電話現場專訪綁架犯的先例。陳進興在24小時內,接受了包括法新社、中視等國內外十餘家媒體的訪問,侃侃而談他犯案的心路歷程,試圖將自己英雄化。在陸續釋放受傷人質,並與前台北市刑警大隊長侯友宜(現任警政署長)談判溝通後,陳進興同意棄械投降,人質危機才告落幕。不過此一事件已經對台灣的國際形象造成重大損害,並動搖了台灣人對治安的信心。
陳進興落網後,經由DNA的比對,證實他在逃亡期間,陸續犯下了19件以上的性侵害案件。陳進興在逃亡期間侵入民宅,性侵害單獨在家的婦女後,還大吃大喝一頓,拿走財物,並恐嚇被害人如果報案,一定回來報復,犯案行徑令人髮指。87年1月23日,板橋地方法院宣判,判決陳進興5個死刑、2個無期徒刑;陳嫌並於88年10月6日槍決伏法。
三、張錫銘擄人勒贖犯罪集團
張錫銘於84年間,在臺南縣新營市東方KTV涉及殺人案件後,旋即逃亡至大陸地區,後經林國忠之安排,於92年偷渡返臺,並自93年起,犯下多起擄人勒贖案件,茲將該集團涉及之擄人勒贖案分述如下:
表4 張錫銘犯罪集團涉及案件(含擄人勒贖)一覽表
日期
地點
成員
犯罪過程
84年2月20日
新營市-東方快店
張錫銘、李政洲
槍擊被害人林慶益
84年3月27日
新營市
張錫銘、詹龍欄
李政洲、張振興
吳慶男、郭文勝
強押軍火販仔許金德與吳輝敏(許的司機),索討1億元跑路費,因許金德搶奪槍枝不成,遭張錫銘的同夥(郭文勝等人)槍殺,但警方未尋獲屍體。
84年6月28日
南投縣
泰雅渡假村
張錫銘、詹龍欄
李政洲、張振興
吳慶男、郭文勝
張錫銘與張振興等人赴南投泰雅渡假村綁走董事長陳明乾與秘書李明娟,勒贖2億元(後減價為4,000萬元);陳明乾20天後籌款獲釋,李姓秘書則於44天在曾文水庫獲釋。
87年9月
臺南縣東山鄉
張錫銘、李政洲
在東山鄉林安村山區遭警方查緝,雙方互駁2、30槍,兩警中彈受傷,李政洲左大腿中彈後,舉槍自戕;張錫銘則逃往山區,隨後潛逃大陸。於92年12月間自大陸偷渡,從臺東縣海邊回臺。
93年1月7日
南投縣草屯鎮
張錫銘、張宏吉
鄧永燃
張錫銘夥同鄧永燃及張宏吉,由張宏吉駕駛三菱廠牌黑色休旅車搭載張錫銘及鄧永燃,持制式槍械至中興電臺附近守候,當洪俊彥駕車離開時,即由張錫銘與鄧永燃持槍將之押至三菱黑色休旅車上,以手銬銬住被害人雙手,膠帶封住被害人之眼睛,逼使其以自己之行動電話及書寫親筆信函,向其家屬分別勒贖新臺幣1億元及6,000萬元。
再將洪俊彥押往臺南縣東山鄉山區藏匿,後由林國忠另覓藏匿處所,林國忠聯繫其友人代為尋找高雄縣金瓜寮山區工寮藏匿。
最後,再由林國忠駕車帶同張錫銘及鄧永燃,押洪俊彥至臺東縣成功鎮林國忠友人所有之工寮內藏匿,嗣於93年1月21日晚間10時許,洪俊彥趁張錫銘等人酒醉之際逃出,故未取得任何贖款。
93年4月2日
臺南縣關廟鄉
鄧永燃、林國忠
張錫銘、張宏吉
綁架於臺南市小東路、東門路開設大佳當舖、國光當舖之鄭進富,勒贖3,000萬元,得手1,500萬元後,被害人經警方救出。
93年6月
桃園縣大溪鎮
張錫銘、林國忠
陳進雄、張宏吉
企圖綁架王姓砂石業者,勒贖2億元,但因王姓業者不在公司,而未得逞。
93年7月2日
臺南縣七股鄉
陳進雄、張宏吉
張錫銘、林國忠
張錫銘夥同張宏吉、鄧永燃與林國忠等人,在臺南縣七股鄉產業道路上,持槍將和欣客運少東楊尚書所駕駛之自小客車攔下,並將楊尚書強行押上渠等所使用之車輛後,將之藏匿於嘉義縣阿里山達邦山區,嗣再邀集林士元及曾瑞彬負責看管楊尚書,再由曾瑞彬透過管道向楊尚書之家屬傳達需支付贖金6,000萬元,後達成3,600萬元贖金之協議。
楊尚書之家屬則依約支付3,600萬元之現金予張錫銘,張錫銘取得該筆贖金後,先將其中2,250萬元交予洪峰文,作為投資砂石場及購買車輛,其餘由其自己負責分配,並於93年7月18日釋放楊尚書綁架客運公司少東楊尚書,勒贖3,600萬元,得手後放人。
94年3月20日
國道中山高
北上298公里處
李英彰、張錫銘
李再乾、林泰亨
張錫銘夥同李英彰、李再乾、與林泰亨等人,於94年3月20日,先在高雄小港機場尾隨跟蹤于國柱之座車,至國道一號公路北上298公里處,將于國柱之座車攔下,再持槍將于國柱強行押入渠等所使用之車輛,後將之帶往陳昭龍位於臺南縣楠西鄉山區工寮藏匿,張錫銘並要求于國柱寫書信給其家屬,由陳昭龍負責寄送郵件,要求其家屬需支付40億元之贖金,後因于國柱自行脫逃,故未取得任何贖款。
來源:本研究彙整
四、國外擄人勒贖之相關文獻
綁架(Kidnapping)依大不列顛百科全書(1987)的解釋,是指違背他人意志,以暴力或欺騙手段加以劫持或帶走或者非法加以羈留和拘禁。所有的國家都認為綁架是一項嚴重罪行,應處長期徒刑或死刑。
在美國,擄人勒贖犯罪首先受到注目是在1932年林白之子遭綁架案,當時林白之子僅20個月大遭到擄人勒贖,其後並被殺害,此案例使得美國通過「林白法案」,將擄人勒贖罪規定為聯邦之罪。就全世界而言,美國之擄人勒贖犯罪相對件數較少,於1995-1998年間,南美洲發生6,755件擄人勒贖、東亞發生617件、歐洲217件、非洲211件、中東118件、北美洲則是80件,全世界擄人勒贖犯罪最盛行之國家是菲律賓、哥倫比亞、巴基斯坦、巴西和墨西哥,在這些國家富有的外籍商人是最好的綁架目標。在菲律賓,贖金經常設定在5~10萬美元;而在拉丁美洲,贖金更可能高達100萬美元。1970至1985年間,美國發生的擄人勒贖案件以綁架有錢生意人最多,佔總案件之48%,贖金高達2億5,000美金。被綁架者包括大公司高級主管人員、政府高級官員、外交官、著名學界人員,此類案件逐漸擴展延伸,演變成為對社會各階層的傷害行為。除了危機管理的支出,防制擄人勒贖之相關政策,還需支付心理諮商費用及危機後家庭安頓費用,並且政府還被要求,協助當事人回到擄人勒贖案件未發生前的生活狀態。而在1968至1989年,義大利也發生超過600件的擄人勒贖案件,與同期的歐洲國家和西方國家相比是很驚人的數目(楊士隆,2005)。
國外受矚目的重大擄人勒贖案例,簡介如下:
(一)瑞典婦女克麗絲汀斯遭挾持案(斯德哥爾摩症候群)
在1973年,位於瑞典斯德哥爾摩的一家銀行,遭Jan-Erik Olsson與Clark Olofsson2名歹徒持槍行搶,並挾持銀行4名女職員做為人質,隨後即與前來圍捕警方展開長達130小時的對峙。其中1名女職員克麗絲汀遭挾持期間,竟然對綁匪產生同情、好感,並對協助其脫困的警方產生莫名敵意,更有趣的是,挾持事件結束後,這名女職員協助兩名綁匪籌措基金打官司、替他們辯護,最後還嫁給其一名綁匪-Olsson。心理學界正式對此種在人質事件中,對挾持者產生同情,並對談判及警方人員產生敵意的現象,命名為「斯德歌爾摩症候群」。而此症候群發生原因,一開始是人質為了求生存,對於挾持者所做出的情緒性反應,然而,隨著挾持時間的經過,人質由原來求生存的心態,漸漸轉為對挾持者的移情作用,同時,人質也會站在挾持者立場為其著想。在挾持者方面,也會因長時間相處而對人質產生感情。(黃富源、侯友宜,2002)
(二)柯林河夫(Leon Klinghoffer)謀殺案(倫敦症候群)
在1985年10月7日,一群遊客正搭乘義大利「阿奇羅洛號」遊艇旅行,遊艇航行中遭四名持武裝配備之巴勒斯坦人劫持,同行乘客被挾持為人質,歹徒控制船艇後,提出「釋放被監禁在以色列監獄五十名巴勒斯坦人」的條件。正當談判陷入膠著狀態時,一名69歲坐著輪椅的人質-柯林河夫與暴徒爭吵,辱罵歹徒,並對其吐痰,雙方進而發生肢體衝突,柯林河夫的行為激怒了這群暴徒,更促使暴徒兇殘地槍殺了行動不便的柯林河夫,並將他的屍體連同輪椅推落海中,其他人質則安然無恙(張文瑞,2004)。這種人質與歹徒爭吵後,並導致歹徒殺害人質的情境稱為倫敦症候群。
(三)奧地利少女娜塔莎.坎普希(Natasha Kampusch)遭綁架案
2006年國外最有名的案例為,8月25日奧地利警方以DNA檢驗證實,在維也納街頭遊蕩被人發現的少女,就是8年前遭綁架的娜塔莎.坎普希。娜塔莎在1998年3月2日走路上學途中遭綁架,當時年僅十歲,成為奧地利最廣為人知的神祕疑案之一。她在2006年8月23日成功脫逃後不久,綁匪臥軌自殺,使離奇的案情更加曲折。娜塔莎8年來被囚禁在一處地下室,且曾遭性侵,警方確認綁匪是現年44歲的電信技工普瑞克洛比爾。
據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報導,鄰居表示,擄人嫌犯普瑞克洛比爾個性沈默、彬彬有禮,有點與世隔絕。娜塔莎的家人指出,疑似有戀童癖的綁匪,在維也納市郊一幢房子後院車庫地下,自行動手蓋了一間狹窄密室,將娜塔莎囚禁在這個「情況絕對駭人聽聞」的空間裡。警方公布的照片顯示,娜塔莎過去8年被囚禁在凌亂的小房間內,樓梯極為狹窄,出入口非常狹小,房內有一張床、一個水槽和一座馬桶,另有數本童書。報導說,娜塔莎的家人「深信數年來被性侵多次」,而且她被關在地下密室,根本無法大聲呼叫求救。CNN進一步指出,娜塔莎被囚禁在密室時,綁匪大多將房門上鎖,不過歹徒的戒心越來越鬆懈,最後她找到機會逃跑。
儘管曾受過極大的磨難,恢復自由後,受到媒體的瘋狂追逐,娜塔莎在接受專訪的錄影時,仍綻放燦爛的笑容,態度冷靜,說話有條理,她用頭巾包著頭髮,不希望被太多人認出,方便過新生活。她表示被禁錮的經歷令她近乎發瘋,做夢也想逃走。她表示,過去8年一直被禁錮在地牢的黑暗日子,就像雞籠裏的小雞,她曾經用盡一切方式,向外界求援,皆沒有效。她說:「我用水杯和拳頭敲打牆壁,希望有人聽到聲音,但我不知道是否有用,這是折磨人的生活,如果他禁錮我的地方不是有一些空間可以讓我活動,我想我已發瘋。……我告訴他(綁架者)我不能再這樣生活,表明我一定會嘗試逃走。」但由於歹徒威脅她,若她逃走,他就會殺死所有鄰居,之後殺死她,然後再自殺,令她擔心其他人的安危。
本案被綁架者的求生意志及技巧,正可提供我們研究及偵辦擄人勒贖案件參考。因為,國內外的擄人勒贖案例皆告訴我們,歹徒禁錮人質的地點通常是荒郊野外或地下室,以避免人質脫逃或遭警方查獲,因此,人質必須要有堅定的求生意志及策略,以免被綁架期間,遭歹徒撕票或因自己體力不支而傷亡。本研究在訪談被綁架者時,亦將人質求生之道列為探究重點,希望能有更具體的發現,以便提供被害者參考。
(四)美國少年霍恩貝克 (Shawn Hornbeck)遭綁架案
另一起在美國發生的重大案例,2007年1月12日密蘇里州警方在聖路易市民宅找到兩名失蹤兒童,其中一名13歲男童失蹤四天,而在警方偵破案件找到他時,卻意外找回另一名失蹤四年的男童。13歲男童昂比(William Ownby),在密蘇里州富蘭克林縣搭乘校車回家,下車卻離奇失蹤了,最後見到他的目擊者說,看見一輛裝了露營帳篷架的白色小貨車高速駛離,搜索人員在附近山區大搜索,但沒有發現。經過幾天,兩名警員在聖路易士市郊,意外發現那輛小貨車,查出車主地址後,即上門訪查,發現昂比就在屋中。但不止昂比,屋內還有另一名15歲男童,名字是霍恩貝克(Shawn Hornbeck)。霍恩貝克也在失蹤名單上,且已經失蹤長達四年之久。在2002年,當時霍恩貝克年僅11歲,一天在華盛頓縣的家外玩耍,突然失蹤,從此人間蒸發。他的家人和幾十名義工,遍尋多時仍找不到他,後來更設立網站徵求線索,亦無任何著落,當希望點滴流逝,想不到奇蹟發生,竟然能找回失蹤已久的兒子。
警方已控告涉嫌綁架兩人的41歲屋主德夫林(Michael Devlin)一級綁架罪,並可能加控其他罪名,但他的綁架動機未明。鄰居說,他們一直以為霍恩貝克是德夫林兒子。這一令人匪夷所思的事件一經公開,立刻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的討論,人們迫切的想知道,這個從2002年10月起就已經失蹤的男孩,與涉嫌綁架他的犯罪嫌疑人之間究竟發生了什麼,是什麼讓他與綁架者一起生活了4年之久。
據負責本案的警官陳述,他們在調查後得知,霍恩貝克(Shawn Hornbeck)在這漫長的四年中,有無數機會可以逃跑,甚至可以說犯罪嫌疑人德夫林(Michael Devlin)根本就沒打算拘禁他。並據鄰居陳述,這名男孩甚至還經常騎自行車獨自外出,完全沒有被拘禁的跡象。
更令人驚訝的是,事後的調查查出,犯罪嫌疑人德夫林(Michael Devlin)甚至還在自己的網路相簿上公開了大量被綁架者的照片,其中有許多就是在他自家公寓前拍攝的。
對於霍恩貝克(Shawn Hornbeck)被綁架後的反常舉動,犯罪心理學專家的解釋是,被綁架者在遭遇險境後為了自保,往往會陷入一種深度「生存模式」中,久而久之,甚至可能會習慣與綁架者相處。但無論如何,兩名被綁架的男孩終於與家人團聚,惟本件綁架案仍有相關疑點與問題:
1. 四年三遇警方不求援。
2. 男童疑遭洗腦被擄不逃生。
3. 行動自由和鄰居結伴玩耍:不像奧地利被綁架八年的少女,小霍恩貝克被綁期間,行動非常自由,可以上學,可以在家門外玩耍,生活跟同齡小朋友沒有分別。
4. 與綁匪情同父子:跟他住在同一幢公寓的道格拉斯(Tony Douglas)說,他倆11歲開始一起玩耍,經常結伴吃飯、購物和看電影。他弟弟大衞(David)也說:「我們經常到他家過夜,他也會來我家,很自由的。」道格拉斯更聽過他叫德夫林做「爸爸」,鄰居也見過兩人情同父子,一起玩遊戲機或在公寓外露營。
5. 霍恩貝克四年來似乎毫無逃走念頭。道格拉斯一家就曾拿他開玩笑,說他活像電視上的失蹤少年,他卻毫無反應,只有提及他媽媽,才會激動大哭,之後又會替德夫林圓謊,說媽媽「死於車禍」。再者,霍恩貝克曾多次違反少年宵禁令,深夜和朋友外出遊玩,曾三次遭警員盤問,亦未見其有任何求援動作。
對於霍恩貝克為什麼四年裏沒有嘗試過向外界求援,說法不一。聖路易士大學的心理學副教授Terri Weaver分析:「在警方進一步深入調查前,很難說清楚為什麼。不過從以前其他類似案子看,我們可以假設說,小男孩可能感受到了綁架者的危險性,知道嘗試求助不是好選擇。但這當然不意味著他和綁架者心理上有了緊密依靠的關係,以前的案子就有過類似情況,一旦被綁架者自由了,他們就會說出內心對綁架者有多麼恐懼和仇恨。」Terri Weaver提出,霍恩貝克進入了「生存模式」,會盡一切方法令自己過正常生活,「不論他幹了甚麼,生存下去總是好事。」,也有鄰居指他曾被虐打,警方更在德夫林家中搜出兒童色情影片,但真相仍有待調查。
以「斯德哥爾摩症候群」解釋此種現象,即人質對綁匪產生了感情。亦指案中的被害者對於犯罪者產生情感,甚至反過來幫助犯罪者的一種情結。這一情感造成被害人對加害人產生好感、依賴心、甚至協助加害人。且只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任何人都有可能遭受到斯德哥爾摩症候群:
1. 人質必須真正感到綁匪(加害者)威脅到自己的存活。
2. 在遭挾持過程中,人質必須體認出綁匪(加害者)可能略施小惠的舉動。
3. 除了綁匪的單一看法之外,人質必須與所有其他觀點隔離(通常得不到外界的訊息)。
4. 人質必須相信,要脫逃是不可能的。
五、即時救援機制
國內近年來因社經問題所導致的自殺事件或侵害人民生命法益的重大犯罪,如擄人勒贖等日益攀升,此等事件的發生,微妙地影響國人對生命的價值觀及生活的不安感,亦使救援單位承受人命救助不力的負面苛責。
在山難或發生意外的事件中,也常因無法即時得知當事人之所在,致搜救過程大量投入人力、物力,耗損不少社會資源。倘若事件發生在假日或深夜時分,因屬非正常上班時間,以致得為處理之人員非常薄弱,縱然電信業者或許備有執勤人員,但冗長的分級層報機制,到技術人員調閱設備資料,得知受難者概略位置,再行回報救難人員時,已緩不濟急。
再者,倘若電信業者所回報之概略位置精準度不高(2G可定位至基地台方圓500公尺至1-2公里之範圍;3G亦同),亦徒增迫在眉睫之救援時間。雖然電信法第25條規定,對於緊急情況之通信,電信業者應優先處理,但未明確規範其作為事項及權責範疇,以致在事件發生後,人命總在繁複的行政程序運作中消殞,且依現有電信業者之定位功能,僅能顯示行動電話持用人之基地台位置,其所提供的位置範圍仍太廣,無法達到「定位」即時救援的目的,而時下盛行的VOIP網路電話更無緊急電話功能。
(一)當前的法制狀況
目前在電信救助的法制上,除通訊傳播基準法第14條及電信法第25條,有緊急事故優先處理的抽象規定外,便無更具體的規範。舉凡此等緊急救援的服務範疇、定位技術的規格要求、設定落日條款給予業者相當期限達到定位技術的規格要求、對於無法達到定位技術規格的通信設備給予階段性淘汰配套措施、定位技術的精準度需達到何種程度、即時反應救援的回應時間、相關電信業者違反義務的罰則、單一窗口的運作機制等,都未有具體規範。
再者,所規範的對象不應只侷限於行動電話,應將正盛行的VOIP網路電話一併納入考量,如此方能完整地達到緊急救難目的,有效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二)國外有關電信上緊急救援服務的要求-美國E911條款
1993年美國紐約州議員David Koon的女兒Jennifer Koon被綁架案,促使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 Commission,簡稱FCC)訂定加強無線通信設備使用者急難救援服務的規範,簡稱「增強911」(Enhanced 911, E911)。該規範分以下兩階段,要求電信服務業者和手機製造業者須完成一定的定位追蹤義務。
第一階段:規定在1998年3月底,民眾使用手機撥打911時,救難人員可以知道發話者的電話號碼以及發話手機周圍最近的基地台位置。
第二階段:要求在2005年底之前,95%的民眾使用須具有接收GPS手機可以將發話者的位置提供給救難單位,且定位精準度誤差的要求上,接線端要以符合50-300公尺內的定位精準度鎖定該手機的位置,而電腦螢幕亦要同時出現該地點的街道圖和鄰近的緊急救援服務點位。
至於2005年的3個緊急電話事件,促使FCC於同年5月19日發布VOIP E911法規,要求VOIP業者執行911緊急服務,並於法令生效日起,給VOIP業者120天去完成E911法規。業者若未如期遵守法規,將處以罰款甚至勒令停止營業。法規要求VOIP業者必須提供用戶E911緊急電話撥打服務,同時具備顯示來電號碼及所在位置資訊,並且要求業者必須告知用戶目前E911服務的功能與限制,甚至張貼明顯之貼紙於電話機上(林豐裕,2004)。
參、 研究方法與設計
一、 研究策略
本研究為能從多面向來探討擄人勒贖犯罪行為發生之原因、特質與行為樣態,進而找出因應擄人勒贖犯罪之對策,因此,在確立研究動機與目的之後,特擬訂研究策略,以作為本研究思考的方向引導。本研究採質化與量化並重的研究策略,研究樣本有五個部分:
(一)警察人員
為期使本研究所得成果更具真實性,針對曾偵辦擄人勒贖犯罪之專案小組成員及相關警察,包括刑事警察局偵查隊隊長、副隊長、副組長、分局長、刑警大隊長、分局偵查隊隊長、分隊長、小隊長、偵查佐等人進行深度訪談,瞭解專案小組運作模式與警方偵查作為之利弊得失,訪談所獲得資料,與其他來源之資料比對,避免偏離事實。
(二)擄人勒贖案件之犯罪者
欲瞭解擄人勒贖案件犯罪手法、犯罪模式、生理及心理因素,必須針對主嫌及從犯詳加深入訪談(採半結構式訪談),尤其是擄人勒贖案件甚少由一人獨力完成。因此,主嫌犯案原因?如何規劃作案?如何募集共犯?而從犯提供何種協助?如何提供協助?為何協助?等等問題都值得探究。為避免本研究訪談時,主嫌與從犯造假或不實陳述,本研究蒐集檢警相關偵查及移送資料,以便與訪談所得加以比對,避免遭受訪者誤導情事發生。此外,受訪者如有具體意見,足供本研究參考者,亦一併予以記錄。
(三)被害者及其家屬
從被害者及其家屬的深度訪談中,可探索被害人遭綁架期間的心理歷程及與歹徒互動實情,更可瞭解被害人家屬、警方、犯罪者三方面互動之心理反應模式,剖析此三者彼此牽連的微妙關係。更甚者,可藉由被害人背景、生活作息、交往等資料,加以歸納分析,瞭解被害因子,有助於研擬偵查與預防被害之策略。
(四)問卷調查之警察人員
針對實際從事刑事工作之警察,並參照最新的「各縣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少年警察隊、婦幼警察隊、鑑識課(中心)人數調查表」為架構,以分層隨機抽樣全國警察機關。
採取「分層隨機抽樣方法」進行抽樣,分層方法敘述如下:
(1)第一階段抽樣:
抽取15%的母群體為施測樣本(7,158×15%=1075人),再依照各單位佔母群體比例 × 1,075即為該單位「受測樣本數」(如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佔母群體15.27%,1,075×15.27%=164人)。
(2)第二階段抽樣:
本階段係自已抽出之主抽樣單位中抽選次抽樣單位,也就是依各單位之刑警大隊、分局偵查隊、少年警察隊、婦幼警察隊、鑑識課(中心)所佔比例,再分配受測人數。
(3)第三階段抽樣:
偵查隊、鑑識課(中心)單位中再隨機選人。因綜合考量各單位治安狀況不同,部分有重新調整受測樣本數。
郵寄問卷1,260份,回收有效問卷1,152份(回收率為91.4%)。在有效樣本的決定上,在95%的信賴水準下,正負誤差3%,有效問卷數1,152份,足以代表母體特性,實施問卷調查,以瞭解刑事警察偵辦擄人勒贖案件之經驗。
(五)焦點團體訪談之實務工作者與專家學者
邀請法官、檢察官、警察實務工作者、專家學者、新聞記者等,分別從法官審判、檢察官起訴、警察偵查犯罪、社會大眾知的權利、新聞媒體報導觀點、被害者及其家屬困境、民眾期待刑事司法系統的回應等不同角度,針對擄人勒贖犯罪偵查與預防策略之相關議題,召開焦點團體座談、凝聚共識。
圖 研究策略圖
二、 研究方法
本研究架構係經由動機與目的,從警察機關偵查作為出發,探求擄人勒贖案件犯罪因子、被害因子、犯案過程與影響偵查的關鍵因素,以質化訪談、問卷調查、邀請專家學者進行焦點團體訪談等方式蒐集資料,訪談樣本包括擄人勒贖犯罪集團之犯罪者、被害人及被害家屬、警察專案小組成員。另外,問卷調查之研究樣本以實際從事刑事工作之警察為主;並邀請法官、檢察官、警察實務工作者、專家學者,針對擄人勒贖犯罪偵查與預防策略之相關議題,召開焦點團體座談。有關本研究所採用方法部分,如後:
加害人
被害人
監控者
生長或藏匿環境
圖1-3 研究設計圖
加害人
被害人
監控者
生長或藏匿環境
主嫌邱和順
主嫌邱和順
圖1-3 研究設計圖(一)文獻探討法(Literature Review Method)
文獻資料分為兩類,一為專門文獻(technical literature):如研究論文或期刊報告;一為非專門文獻(non-technical literature):如報章、雜誌或相關書籍資料。本研究為求資料真實性,並得以相互印證,蒐集上述兩類文獻,包括國內外相關著作、期刊、論文、官方統計數據及網站資料等,加以整理分析,以為研究基礎。同時從所蒐集的資料中,整理出有關擄人勒贖定義、犯罪手法、犯罪模式、對社會影響層面及案件發生破獲情形等,作為研究架構參考依據。
(二)深度訪談法或半結構性訪談(In-depth Interview Method )
深度訪談係質性研究中蒐集資料的一種方法,係以不若量的研究所強調的驗證假設,找出因果關係並建立通則,希望在實際的場域中,發現一些事實真相(江明修,1995),此方法是一種蒐集一群人或相關人之訊息或意見,由訪員面對面親自詢問受訪者問題之資料蒐集方法,此類訪談法又可區分為半結構式和非結構式的訪談。半結構式訪談係由研究者訂出訪談大綱,談話內容沒有嚴格限制,大多依據談話的進度,適時的追問和修正問題。
本論文希冀由訪談參與偵辦擄人勒贖犯罪集團之犯罪者、被害人及其家屬、警方專案人員,瞭解擄人勒贖案件發生前、中、後等三個階段,犯罪者與被害人互動經過(有無發生斯德哥爾摩症候群、PTSD症狀);並且詳細研究警方偵辦此類案件指揮體系運作、情報蒐集與勤務部署的情形;最後,提出擄人勒贖案件面臨之問題、解決策略之建議。
(三)問卷調查法(Questionnaire Survey Method)
調查研究是為了找尋事實、透過從群體中抽樣後,實地調查以蒐集研究所需資料的方法,旨在發現數個變項彼此影響的情形、分配的狀態及相互的關係。因此,它可用於描述性、解釋性或探索性的研究,主要是以個人為研究單位,也可採行其他的分析單位,例如團體或是彼此的互動。
(四)焦點團體法(Focus Group Method)
焦點團體意指針對某特定問題或特定族群組成團體進行資料蒐集,其優點為省時間,且以小團體訪談,易激發彼此間互動的情形,可談較廣泛的議題,讓研究除了文獻的瞭解外,更可深入明確瞭解研究對象的實際情況,但焦點團體的訪談法缺點,則是小團體所談論內容並不能完全代表所有的情況,且由於多人討論,內容難以控制,較難做嚴謹的比較,因此訪談的主持人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
三、 研究工具
(一)訪談大綱
由研究者針對研究目的及不同受訪者設計不同之訪談大綱,經指導教授修正後,前往訪談各受訪人員(包括警察人員、犯罪者、被害人、被害家屬)或者經檢察官許可訪談之已收押嫌犯,進行半結構訪談,以避免浪費時間與偏離主題。
(二)問卷調查
警察機關偵辦擄人勒贖案件時,經常面臨被害者家屬、新聞媒體(輿論)、上級長官、社會大眾等各種壓力,要求警察可以迅速破案並將人質安全救回;另外,擄人勒贖犯罪雖然不是新興犯罪類型,但是綁匪所使用擄人勒贖之犯罪手法會隨科技不斷更新進步,復加上犯罪經驗之累積演進、修正破綻;增加警察偵破案件困難度。
長久以來,警察機關組織內為爭功而隱匿重要情資,喪失破案先機;抑或是破案後為爭取功獎、升遷機會而造成組織內部衝突、消耗整體戰力,有關警察組織之組織管理與獎懲制度問題,應當正視並尋求合適解決之道。本研究訪談多位被害者及其家屬、多位具有豐富偵辦擄人勒贖案件之警察專案小組成員,均對於法官輕判綁匪罪刑,與案件不斷在各級審判法官案牘上流浪而未能速審速決感到灰心、遺憾;因此,我們的刑事司法系統如何回應被害者及其家屬、社會大眾期待,亦是本研究要探討議題之一。綜上所述問題,本研究經過概念化將抽象問題內容具體化,變成可以操作化的問卷之題目,在使用問卷調查方式蒐集資料。
本研究預計先訪談綁架者、被害人及其家屬、有偵辦經驗的警察人員,以及根據文獻探討彙整而成,將問卷區分為「1.偵查情資管理」、「2.與被害者及家屬建立信賴關係」、「3.執行偵查逮捕策略」、「4.專案小組之組織管理與獎懲制度」、「5.新聞媒體政策」、「6.現場勘察與證物管理」、「7.警察教育訓練制度」、「8.預防策略與修法建議」等8大主題;有關偵辦擄人勒贖案件之偵查及預防、修法策略量化研究設計如圖1所示。
偵查情資管理
與被害家屬建立
信賴關係
專案小組之管理與獎懲制度
現場勘察與
證物管理
執行偵查逮捕策略
教育訓練制度
新聞媒體政策
預防策略與
修法建議
圖1 警察機關偵辦擄人勒贖案件之偵查及預防修法策略量化研究設計圖
形成擄人勒贖偵查及
預防、修法策略面向
面向縮減暨
決定因子
決定群數
及命名
人口變項
1.性別
2.教育程度
3.職級
4.警察年資
5.刑警年資
6.偵辦經驗
7.協辦經驗
(依變項)
(自變項)
(三)焦點團體討論議題
依據研究質化訪談及量化問卷調查的結果,邀請具有豐富審判、偵查實務經驗之法官、檢察官、警察實務工作者、專家學者,及報導許多重大社會新聞之資深新聞記者為主。試圖從法官審判、檢察官起訴、警察偵查犯罪、新聞媒體報導觀點、被害者及其家屬困境、民眾期待刑事司法系統的回應等不同角度,針對擄人勒贖犯罪偵查與預防策略之相關議題,召開焦點團體座談、凝聚共識。三者相互比較差異、相同之處。焦點團體討論議題,如後:
(1)「擄人勒贖犯罪」對社會、治安之影響?政府與民眾如何有效預防擄人勒贖犯罪案件之發生?
(2)目前擄人勒贖犯罪所衍生之新興犯罪手法為何?其對象篩選、贖金取得方式與手法為何?
(3)警政機關如何提升偵辦擄人勒贖犯罪之效能?
(4)發生兩岸四地擄人勒贖案件時,政府相關機關如何因應?並如何與大陸建立合作打擊犯罪模式?
(5)對擄人勒贖案件而言,刑事司法系統應如何運作,以回應社會大眾及被害者之期望?
(6)新聞媒體如何作為,方可在新聞自由與人質安全兩者間取得平衡?
(7)擄人勒贖犯罪集團或聚合態樣如何?警察機關在偵辦擄人勒贖犯罪案件上的困難與障礙為何?
(8)就各專業或研究領域,除了上述題綱外,有無其他補充建議?
肆、 質化研究取向-警察人員訪談資料分析
從執法者的觀點,瞭解警察人員偵辦擄人勒贖案件的各種面向,訪談富有偵辦擄人勒贖經驗之警察人員,期獲得偵辦擄人勒贖犯罪之最完整資料,並提出具體建議與結論,冀望對於日後警方偵辦本類案件時,有所助益。
本研究深度訪談受訪警察14名,包括刑事警察局、臺北市、臺北縣、臺中市、臺中縣、臺南縣等警察局之實際偵辦過擄人勒贖案件警察,受訪警察之階級涵蓋偵查佐、小隊長、分隊長、偵查隊長、副組長、技正、副隊長、分局長、大隊長等各階層之警察人員;所選取之對象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最少擔任警察年資13年,其餘均為17年以上。
(二)大多數實際擔任刑事警察工作超過10年。
(三)曾實際偵辦擄人勒贖案件2件以上或擔任專案小組召集人。
綜合上述受訪警察對擄人勒贖案件之看法,本研究將各面向結論,分述如下:
一、發生原因:擄人勒贖案件發生的原因以謀財為主。
二、重視民眾報案:最基層第一線警察是相當重要,分駐(派出) 所警察接獲民眾報案時,如果輕忽民眾報案嚴重性,僅把它當成單純失蹤人口案件來處理,即有可能失去營救人質黃金時間,因此,教育基層警察是相當重要。警方應要求受理報案之警察,只要有民眾報失蹤人口案件,均須錄影錄音,並立即通報線上警察協尋,以降低不幸案件發生。
三、判斷案情之步驟:
(一)首先,對被害人之經濟狀況加以了解,判斷該案是否可能為擄人勒贖案件。如果被害人為上班族,經濟狀況欠佳,綁架後,無法順利取得大量贖金,則此類之被害人有可能係遭誤綁、與他人有財務糾紛、或失蹤等其他原因。
(二)其次,擄人勒贖案件發生後,第一時間,歹徒大多不談贖金,只給被害人一個訊息,告訴被害人家屬,人在我的手上。然後,再選擇適當的時、地作第二次的聯絡,這種現象,擄人勒贖的機會就比較高。
(三)最後,若歹徒要求贖金太低,不符經濟利益,較可能為詐騙案件,因為歹徒不可能冒重大罪行的風險,而只要數十萬元的代價,因此贖金太低的案件,辦案人員應注意該案是否為詐騙或債務糾紛案件。
四、家屬配合為破案關鍵:為順利偵辦此類案件,家屬配合為破案與否的關鍵,因此,偵辦警察應把曾經偵辦過而成功的擄人勒贖案件之經驗告訴家屬,展現專業能力及偵查技巧,贏得家屬信任,才可能爭取他們的配合,並非以公權力介入。
五、確認人質安全:營救人質第一個必須確定的問題是人質未遭撕票,因此,警方或家屬可以設計某些問題,例如「小孩在學校教室隔壁座位是誰?」、「上上禮拜天去哪邊玩?」等,要求歹徒回答,以確認小孩或親人是否被綁?目前是不是還活著,以利研擬營救方法或偵查作為。偵辦擄人勒贖案件應以肉票安全為第一,偵辦此類案件之警察,不可在人質安全未確定時,就對綁匪下手,以免造成看守人質的歹徒將人質撕票。
六、歹徒將人質撕票原因:綜合受訪警察指出之原因包括:被害者與歹徒互動的因素、人質與歹徒認識、歹徒綁的過程暴露很多的行蹤等皆係歹徒撕票原因。因此,被害者在被綁架期間與歹徒之互動,影響他是否能被安全釋放的機會,本研究認為,對於一般民眾的犯罪預防宣導應加強教育民眾,當遭到綁架時應如何與歹徒應對,以避免遭到殺害。
七、適當授權,尊重專業:有關偵辦擄人勒贖案件,長官必須適當地充分授權,尊重專業,避免官大學問大的指揮辦案。聯合專案小組內,各不同警察單位之間的協調聯繫必須加強,彼此應相互信任,分工合作,而非相互猜忌、隱瞞情報、爭功諉過,唯有團結合作才是破案的關鍵。
八、加強警察談判技巧之訓練:曾經實際與歹徒談判的受訪警察認為,執行談判的警察必須有經驗、對案情瞭解、膽識要夠、語言表達要清楚。此外,談判時必須講綁匪聽得懂的話,文縐縐的話少講。如果歹徒提出之要求,在法理情皆許可情形下,可視狀況答應歹徒要求;然而若談判者無法做決定時,可以告訴歹徒,必須要請示上級,然後將問題向指揮所反映,供指揮所長官及同仁集思廣益。
九、充足的後勤支援:後勤支援較易出現的問題,包括辦案費、無線電通信、車輛等,在偵辦擄人勒贖案件時,均應詳細規劃考量,給予充分支援,使得勤務人員能圓滿順利達成任務。
十、訓練培養偵辦擄人勒贖案件之人才:偵辦擄人勒贖案件之警察,必須加以訓練及培養。例如,發生擄人勒贖案,一定要有人陪同家屬,與家屬溝通,教授被害家屬與跟歹徒談判的技巧;而有關綁票相關的教育訓練,應該是由警政署推動,徵調外勤警察,加以受訓,以強化警察人員偵辦擄人勒贖案件之能力。
十一、掌握愈多資源,愈有助破案:警察機關若能掌握愈多資源,擄人勒贖案件破案的速度可能較快。例如,清查勒贖電話之相關資料或通聯紀錄,必須經過很繁雜的手續,若有管道,則可能5至10分鐘即可查到偵辦案件所需要的訊息,而這些關鍵資料將影響案件破案的成功與否,以及破案的快慢。因此,警察機關平時對於友軍單位之協調聯繫工作必須下努力。
十二、破案關鍵:
受訪警察提供之破案關鍵因素如下:
(一)只要家屬的配合度高,歹徒與被害人家屬多聯絡,即可發現歹徒所留下的很多音檔、發射點、證據,供偵辦警察參考循線追緝。
(二)專案小組之各個警察單位如能團結合作無間,不爭功諉過,必能破案。
(三)偵辦案件之專案警察應調閱路口監視器,觀察歹徒於案發前勘查地形時所使用交通工具車牌號碼,或帶離被害人時遭攝錄之車牌號碼,相信必有助於破案。因此,若有監視器毀損、年久未報修或影像不清晰皆必須立即調整修繕,以利偵辦相關刑事案件。
(四)歹徒事先到現場觀察,可能遺留下煙頭、檳榔等相關生物跡證,專案小組應加強蒐集,有利於破案。
(五)GPS若能發揮功能,亦有助於破案。
十三、敘獎問題必須妥為處理,避免不公:偵破擄人勒贖案件獎勵額度大,時常造成警察為獎勵問題爭執,其發生時間通常在案件偵破後發生,而發生原因主要在於論功行賞的標準不一。此狀況有賴實務單位研擬具體可行的一套準則,以避免此類爭執情事一再發生。
十四、跨兩案犯罪問題:無論是擄人勒贖或是組織犯罪等案子,目前警方僅依賴刑事局兩岸組的協助,才有辦法順利偵辦。因而,刑事局在跨及兩岸的犯罪案件具有主導權。受訪者建議,刑事局應該將這方面的資源下放到各單位,而不是將所有權力一把抓,這樣會讓人有搶功的感覺。
十五、適時適當地發布新聞:受訪警察大多表示,現今媒體跟警察間已有相當程度的信任,只要人質尚未確定安全無虞,記者就算知道也不會報導,此狀況對被害者及其家屬較有安全的保障。而擄人勒贖案件發布新聞,必須符合各家媒體的需求,不能給獨家,否則案件偵破,不僅未受其利,反倒是先得罪了媒體,影響日後的良性互動。
十六、運用數位資訊犯罪偵查:未來科技的研發,對於警方偵辦擄人勒贖案件,將有利有弊,舉其利者,如ETC,以前過濾行經高速公路的車輛是看錄影帶的土方法,假使ETC做好的話,警方只要篩選出來,來回臺北高雄的次數,經由ETC的電腦系統,很容易就可鎖定往返頻繁的可疑車輛;而其弊者,如利用筆記型電腦使用無線網路傳輸簡訊犯罪、3G電信等問題皆有待突破。
伍、 質化研究取向-犯罪者訪談資料分析
從犯罪者的觀點,瞭解擄人勒贖犯罪的各個面向,並就取得之資訊,與執法人員之問卷調查、被害者或家屬之訪談等結果相比較,瞭解各方觀點之相同及相異處,以期獲得擄人勒贖犯罪之最完整資訊,提供日後從事擄人勒贖犯罪預防、刑案偵查及被害者協助等工作之參考。
考量擄人勒贖犯罪之稀少性及重大性等因素,為取得較為深入之犯罪資訊,探索犯罪者內心世界,因此採用質化訪談之方式。訪談者提示主題後,由犯罪者自由陳述,主要訪談之內容包括犯罪者之背景、犯罪原因及動機、犯罪手法、被警方緝獲之原因及與被害者之互動等。
有關本研究質化訪談13名擄人勒贖犯罪者基本資料分析;性別皆為男性;職業包括企業負責人、軍人、服務業、漁工、水泥工及無業等;教育程度專科2名、高中5名、高中肄業1名、國中3名、國中肄業1名、國小1名。本研究遴選之受訪者條件如下:
(一)必須為擄人勒贖犯罪之主嫌或共犯;
(二)犯罪時年齡介於25歲至55歲之間為原則;
(三)犯嫌已判決者刑期均超過8年以上。
經本研究訪談犯罪者發現,受訪之擄人勒贖犯罪者個人犯罪成因,除了可以印證本研究文獻探討之各種理論外,現今國內發生之擄人勒贖案件具有下列幾點特性:
一、犯罪集團職業化:由於國內債務催收公司合法化,故許多之擄人勒贖案件係由債務糾紛所衍生出來,此類案件均為合法之債務催收公司人員所犯。另外,由於國內經濟及社會風氣的變化,開始出現以擄人(妓)勒贖為職業之犯罪團體或組合。
二、勒索金額極大化:勒索金額多則上億,少則數十萬,端視犯罪者之目的而定。依據訪談結果,愈來愈多犯罪者所取之贖金超過被害人所能承受,因為他們希望能一次索取到足夠的金額,然後遠離臺灣或隱匿於社會中,以躲避警方可能之追緝。因此,勒索金額愈來愈多,而有極大化之趨勢。
三、犯罪原因多樣化:以往擄人勒贖之目的均以獲取金錢報酬為主,但依據訪談結果,擄人勒贖之原因除了單純之獲取金錢報酬外,常有因債務所引起之糾紛及不同犯罪團體間因利益衝突所衍生之黑吃黑問題,此類擄人勒贖原因除金錢因素外,尚有報復及展示自己本身勢力之成分在,因此,近來擄人勒贖之犯罪原因可謂越來越趨複雜。
四、犯罪分工組織化:擄人勒贖犯罪通常無法由一個人所犯下,由於此類犯罪牽涉層面較廣,且必須直接與被害者接觸,以及適時的使用強制力才可達成目的,因此需要有較多的人參與,這包括目標及交通工具的選擇、現場觀察、擄人、與家屬聯絡、看守人質及取款等,甚至有法律諮詢顧問參與其中,因此需要有一定程度的組織方可達成,也就是說擄人勒贖之犯罪組織之分工較其他的暴力犯罪而言,有較強之組織化犯罪現象。
五、犯罪區域跨境化:擄人勒贖犯罪較其他的暴力犯罪而言,其牽涉之地域較廣,犯罪範圍通常超過一個地方分局或縣市警察局的管轄範圍,因此,在犯罪偵查作為上,更須注重單位間的橫向協調能力,最常見到之的現象為甲地擄人、乙地看守、丙地談判、丁地取款,部分歹徒亦坦言,之所以採取不同地域之犯罪方式,就是看準警方橫向協調能力不佳及各單位間可能產生的爭功諉過現象,認為可以利用警方各單位間之矛盾,爭取較大的犯罪空間及成功機會,更有甚者,則是利用我國在國際間的特殊地位及司法互助管道不暢通等現象,要求付款至香港、中國或美國等地,增加警方追緝之困難度。
六、犯罪工具科技化:除了常見的汽車等交通工具外,歹徒還會使用各類的通訊器材(行動電話如王八機、王八卡等)、監視器材(如望遠鏡)、武器(除改造槍枝之外,亦有各類制式槍枝)、銀行帳戶(除本地之人頭戶外,尚有他國或跨境之帳戶)等,凡現今人類生活中各類可以使用及取得的設備或器材等,均可做為歹徒之犯罪工具。
七、擄人對象廣泛化:犯罪者擄人勒贖的對象有廣泛化之趨勢,以往歹徒針對的對象可能為家境較為寬裕者,但現今犯罪的對象有性工作者、生意夥伴、競爭對手、朋友或是根本不清楚對方背景而產生的隨機擄人行為。
八、犯罪過程隱匿化:犯罪者為逃避警方的追緝,會使用各種方法掩飾身分,藉由科技的輔助,犯罪者更易於隱藏自己的身分與藏匿人質,例如透過不知名人士出面談判、使用前述各類科技產品、配合跨境犯罪等方式,增加警方偵辦之困難。
九、使用手段暴力化:犯罪者會使用各種可行之方式以達成擄人的目的,這當然包括強制力的使用,除了威脅或恐嚇被害人外,毆打或傷害被害人為常見之方式,甚而再搶奪被害者之財物加以變賣,訪談對象中,更有對人質性侵害之行為,因此,擄人勒贖之犯罪者所犯之罪行,除擄人勒贖之本罪外,通常會附加傷害、強盜或性侵害等罪名,而這些暴力行為之目的,均是要威嚇被害人使其順從所致。
十、接收贖金狡詐化:歹徒通常會選擇隱匿的方式接收贖款,最常使用的方式即是透過人頭戶轉帳,部分要求當面交贖款者,犯罪者亦會事先多次勘查取款及逃逸路線,事先演練,並使用任何可能之工具,以促成贖款之接收。
陸、 質化研究取向-被綁架者訪談資料分析
為使本研究對被綁架者的心理過程、歹徒綁架手法、與歹徒互動及對政府之建議等面向,能有全面性瞭解,本研究遴選受訪之被綁架者條件,包括:
一、年齡涵蓋12至60歲之間。
二、性別男女皆有。
三、學歷從小學至博士,涵蓋所有教育程度之人。
四、家境皆為小康或富有者。
五、與犯嫌皆無恩怨或糾紛,亦即受訪者皆因家中富有,遭嫌犯覬覦而被綁架,並非財務糾紛所引起之擄人勒贖案件。
本研究訪談9名被綁架者,其中男性8人、女性1人;博士班肄業1人、高中(商)及專科畢業、小學肄業者各2人;家境富有者7人、小康2人;與歹徒認識者計有3名、不認識者6人;9名被綁架者皆與犯罪者無恩怨。可見發生擄人勒贖案件,被害者通常為富有之人,而歹徒與被害人彼此認識的機率達33.3%,對於被害者交往關係的清查是警方在偵辦此類案件,不可忽視的偵查作為。
經本研究訪談被害者發現,受訪之擄人勒贖被害者被害因素,除了可以印證本研究文獻探討之各種理論外,謹將發現之特點分述如下:
一、被害因素:被害人生活作息固定,被綁架時為獨自一人,尤其是被害者大多財務狀況良好,能拿出大量的贖金。
(一)被害人生活作息固定,被綁架時為獨自一人。本研究訪談發現擄人勒贖案件被害人大多生活正常,活動範圍固定,被綁架時則為獨自一人。
(二)被害人財務狀況良好,能拿出大量的贖金。被歹徒鎖定之因素最重要是被害人財務狀況良好,能拿出大量的贖金;其次是被害人的社會地位或形象。因而,富有者係被綁架的非常重要的關鍵因素。
二、歹徒實施綁架行為,通常會先觀察被害者生活作息,利用機會,在無有能力監控者的情形下,將人質以強制力或拿出刀槍,強押人質上車,載至隱密處所藏匿。綁架勒贖案件,歹徒通常會先觀察被害者生活作息,利用機會,在無有能力監控者的情形下,將人質以強制力或拿出刀槍強押上車之後,會將人質的眼睛以膠帶矇住,甚至將嘴巴封住,再以電話向被害人家屬要求贖款,而贖款金額第一次的價碼一定是非常高,有時甚至歹徒會高估被害人所能給付的額度。因此,大多擄人勒贖案件的實際贖金,通常會較歹徒第一次所要求的為低,而且是被害人家屬與歹徒多次協商才會確定。而這段贖金協商的過程,即是警方破案救出人質的黃金時間。
三、歹徒勒贖方式有:(一)歹徒透過第三者傳話;(二)歹徒中一人負責打電話聯繫;(三)由被害人自行尋適當人選接洽。
歹徒在開出贖金價碼後經過一番折衝,約定交款地點,而這段交款過程及歹徒取款方式,對警方偵查此案件非常關鍵。有些歹徒會透過第三者傳話,並協商價碼,有些則由歹徒中數人自行分工負責,協商取款分贓並不一定是同一人。但是,無論如何,在歹徒取走贖金後,警方一定要視人質有無平安被釋放,再立即而適當之處理。
四、警察破案方法最主要者有:(一)清查被害者基本資料、交往及有糾紛之對象;(二)通信監察;(三)調閱監視錄影帶;(四)衛星定位系統;(五)DNA比對;(六)指紋比對(現場跡證之採驗);(七)線民提供線索;(八)懸賞獎金。被綁架者在接受訪談時提到,警方能在不到24小時破案,全靠衛星定位系統。這套儀器利用衛星定位跟手機基地台,可以精確查出歹徒的發話地點,有助於偵辦刑案。現今的偵查技術無非是通信監察,調閱錄影帶,衛星定位系統,DNA比對,線民提供線索及指紋比對等方式,因此警方面對科技化的時代,必須發展數位式的偵查技術,方能趕上新興的犯罪手法。
五、被綁期間求生或避免遭凌虐之因應方法:(一)以同理心謾罵警察,博得歹徒好感;(二)保持求生意志;(三)隨時有求救及脫逃之準備;(四)不任意吃歹徒提供食物,但對於維持體力之食物一定要吃;(五)與歹徒稱兄道弟;(六)假裝與黑道熟識;(七)佯稱生病;(八)告訴歹徒,留人質生路可以協助其取得贖金;(九)告訴歹徒,殺害人質無益處。經訪談具有代表性之被綁架者,本研究發現,被綁架者拘禁期間,與歹徒互動之模式會影響被綁架者是否遭到傷害之可能性,如果被害人能對歹徒以上述之方法,妥為因應處理,確有助於其生機之延長,增加逃生或被救之機會。
六、對心理之影響及壓力創傷永遠無法撫平:受訪之被害人幾乎每個人皆出現心理創傷之症狀,如果報章、雜誌或電視有報導類似的綁架案件,就會回想到被綁期間的恐懼。而在經過此案件之後,會特別注意是否有人跟蹤。同時被害人皆表示被綁期間的恐懼,到現在還存在,不可能原諒歹徒,希望法律能對歹徒加以制裁。
七、對政府及警察之建議:(一)政府有責任改善社會治安;(二)希望警方繼續追查幕後教唆犯罪者;(三)運用新興科技協助偵辦刑案;(四)強化路口監視系統整合與研發;(五)要對警察有信心、有能力、有決心破案;(六)對犯下擄人勒贖案件重罪不應假釋。
從過去所發生的擄人勒贖案件來看,大約有半數以上的案件,在被害人遭綁架後的四小時內,嫌犯會發出第一次訊息。因此,發生之管轄分局一開始所採取的被害者對策相當重要,各分局在平時即需不斷反覆訓練員警如何受理此類案件,熟悉其處理要領,例如錄音機等如何裝置操作及如何接聽脅迫電話應對之要領等,使能夠在案件發生時,立即作最適當之處置。
柒、 質化研究取向-被害者家屬訪談資料分析
本研究訪談被害者家屬計8人,其中4男4女;職業2名從商、4名家管、1名農業、1名演員;所選取之對象有下列特徵:
一、家庭經濟狀況均富裕;如受訪者F1、F2早在民國70年代就擔任○○工廠負責人、F3為演藝人員、F4為○○地區仕紳並曾擔任獅友會會長、F5為國內○○企業總裁、F6的先生為○國企業家、F7的先生為醫師、F8於○○地區從事養豬事業。
二、遭勒贖之前,與歹徒認識者計有F4、F5、F8等三名,如F4與歹徒曾有生意往來關係、F5與歹徒為多年房東、房客關係、F8的女兒與歹徒的兒子為同學關係;其餘5名與歹徒不認識。
三、8名受訪者皆稱與歹徒無恩怨。
本研究訪談被害者家屬發現,他們在遭遇家人遭綁架,最初之反應皆為不知所措,不知道該怎麼辦。但無論人質是否平安歸來,被害者家屬永遠無法平復,僅能任由時間的流逝,沖淡痛苦與悲傷。僅將其心理壓力與創傷、與警方互動後之態度、媒體報導之影響、對其他被害者家屬之建議、對政府與刑事司法體系之建議等看法,彙整如後:
一、心理壓力與創傷:
被害者家屬遇家人遭綁架之心理壓力,常常可觀察到他們害怕、恐懼、不知所措,對於自己的家人遭到綁架不幸事件,只能任由時間流逝,卻幫不上忙,而產生焦慮情緒。擔憂家人安危亦是壓力源之一,家屬的痛苦是擔心親人是否會遭到虐待、暴力相向。
二、與警方互動後之態度:
被害者家屬從其家人被綁架之案件後,對警察偵辦重大刑案能力有絕對信心,認為,最後解救人質,逮捕嫌犯還是要靠警察。
三、媒體報導之影響:
被害者家屬對於媒體報導非常在意,尤其是八卦或錯誤的報導對被害人家屬而言,是第二度的傷害。這些傷害分別為「扭曲事實」、「不尊重當事人基本權益」、「扭曲當事人與綁匪之間關係」、「恨媒體扭曲事實錯誤報導」等。因而,媒體在運用新聞自由,滿足大眾知的權利之時,應牢記新聞的社會責任與維護公義的立場,聯繫其他媒體同業者自律,讓警方於偵辦重大刑案時不至於處處掣肘、順利偵破案件;同時,應體認以人道關懷人質生命或被害者家屬權利比新聞更重要。
四、對其他被害人家屬之建議:
歸納受訪被害者家屬,對其他被害者家屬之建議,分別為與警方充分合作、自己要有防犯的觀念、自己要有防犯的行動、自立自強等面向。如儘量外出時不要單獨行動、且不要深夜出門,避免成為歹徒綁架對象,即是防犯觀念的表現;又如,教育自己家人要有基本危機意識、自我保護常識,如F1所述:「我覺得我們平常在孩子上小學時,甚至幼稚園時,可以教導孩子保護自己、基本的防衛壞人的能力或做點模擬…」,應該可有效降低學童遭綁架案件。
五、對政府與刑事司法體系之建議:
被害者家屬多數均贊同擄人勒贖案件應該嚴刑峻罰,避免輕易讓類似重刑犯復歸社會犯案。另外,反對廢止死刑,認為如果輕易廢止死刑,恐怕無法有效嚇阻犯罪再發生,社會治安將受到影響。
家屬對於監獄教化功能抱持無效悲觀看法,與認為現行法律保障犯罪者之人權勝過被害人(家庭);因此,多數家屬均贊成國家應加強司法官養成教育,剛大學法律系畢業之年輕人,在通過國家司法官考試,完全沒有任何社會經歷,當然極易作出錯誤的判決;建議重新檢討司法官養成制度,最好可以比照其他先進國家的作法。並且多向承辦諸多重大刑案的資深刑警學習辦案經驗,才知道警察的辛勞。
捌、 焦點團體法資料分析
焦點團體座談會由研究者主持,與談者包括法官、檢察官、資深記者、專家、學者與警察實務工作者,其中大學教授4名、法官1名、檢察官1名、資深記者1名、高階且具實務經驗警察5名,合計12名,其遴選條件如下:
(一)法官:曾任一審、二審之法官,且曾實際審理判決擄人勒贖犯罪案件超過10件以上者,目前為最高法院法官。
(二)檢察官:曾任一審、二審之檢察官、檢察長之職務,且曾實際偵辦擄人勒贖犯罪案件超過10件以上者,目前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三)資深記者:曾擔任社會新聞記者15年以上,且為各平面媒體社會新聞召集人,曾實際採訪報導擄人勒贖犯罪案件超過20件以上者。
(四)學者:從事犯罪學、刑事司法、行為管理等教學研究20年以上,且具碩、博士學位,曾實際指導或擔任刑事司法相關博碩士論文口試委員達二篇以上,對擄人勒贖犯罪案件有深入研究經驗者。
(五)警察實務工作者:實際從事刑案偵查20年以上,且曾實際偵辦擄人勒贖犯罪案件10件以上,有深入研究經驗者。
有關焦點團體法資料紮根理論分析,彙整如後:
一、辦案策略面向
(1)刑事局應成立偵防重大擄人勒贖的專案小組、(2)專案小組成員要施以專業訓練、(3)利用高科技產品輔助辦案的品質、(4)爭取被害人家屬的信賴和合作、(5)確保人質的安全是偵辦擄人勒贖最高指導原則、(6)建立擄人勒贖犯罪手法的資料庫。
二、犯罪手法面向
(1)傳統擄人勒贖之犯罪手法約有:直接闖入、藉故拜訪、守候跟蹤、偽裝計誘等。
(2)新興擄人勒贖之犯罪手法約有:1駕車隨機擄人勒贖、2假借商務機會擄人勒贖、3假借商討債務藉機擄人勒贖、4佯裝伴遊綁架被害人、5佯裝車子遭擦撞,誘騙被害人出門,伺機綁架、6婚外情假借談判分手事宜綁架、7以騷擾女友為由綁架被害人。
(3)贖金之取得,傳統以國內匯款或直接丟包為主,近來改變為地下匯兌至境外,再由當地共犯領取贖款。
三、擄人勒贖之對象篩選面向
(1)知名富商、(2)企業經營者、(3)臨時起意隨機選擇對象。
四、犯罪模式面向
犯案動機興起→ 擬訂擄人勒贖犯罪計畫→ 組織與任務分工→觀察勒贖對象與模擬犯案細節→著手綁架人質→藏匿地點→控制人質→電話要錢→避開警察追蹤→約定付款方式與地點→人質釋放或殺害→分錢→逃亡。
五、政府與民眾預防擄人勒贖犯罪策略
(1)預防犯罪應從教育著手,維護社會治安責任,全民共同承擔。
(2)呼籲民眾生活及財富不要太過暴露,以免引起歹徒覬覦。
(3)提高擄人勒贖案件的破案率,嚇阻歹徒犯罪動機。
(4)建立民眾對警察偵辦擄人勒贖案信心,遭綁架時,願意求助警察。
(5)遭歹徒綁架時,應暗記歹徒人數、面貌、特徵、衣著及交通工具。
(6)制定事後人質創傷身心治療之計畫。
六、從加害者著手(理性考量)
(1)高破案率是抑制擄人勒贖案的有效因素、(2)消除犯案的動機、(3)中止犯罪行為、(4)減輕人質傷害。
七、從被害預防著手
(1)警察、父母與老師應提醒與教導民眾、子女、學生預防被綁架的觀念與作法、(2)保持單純的生活型態:結交單純朋友、進出單純場所、避免與人為惡、(3)減低自己的誘因:少誇己財、避免債務糾紛、(4)減低自己的弱點:結伴而行、少夜間外出、行走人多之道路。
玖、 量化研究取向-問卷調查資料分析
問卷係根據相關文獻及實際訪談多位偵辦擄人勒贖案件之專案小組員警的意見所彙整而成,茲將「警察偵辦擄人勒贖案件之偵查策略問卷」區分為「1.偵查情資管理」、「2.與被害者及家屬建立信賴關係」、「3.執行偵查逮捕策略」、「4.專案小組之組織管理與獎懲制度」、「5.新聞媒體政策」、「6.現場勘察與證物管理」、「7.警察教育訓練制度」、「8.預防策略與修法建議」等8大面向,編製82題目。
表5. 問卷施測分配表
刑事警察大隊
少年警察隊
婦幼警察隊
鑑識課/中心
現有總數
施測問卷份數
實際回收份數
現有數
現有數
現有數
現有數
刑事警察局
666
40
37
航空警察局
83
83
12
11
國道公路警察局
73
73
11
10
鐵路警察局
39
39
6
5
基隆港務警察局
19
19
3
3
臺中港務警察局
11
11
2
2
高雄港務警察局
25
25
4
4
花蓮港務警察局
10
10
2
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930
84
60
19
1093
144
132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587
42
50
24
703
120
110
基隆市警察局
138
27
16
10
191
40
37
新竹市警察局
52
14
10
5
81
25
23
台中市警察局
278
24
11
10
323
88
80
嘉義市警察局
94
11
7
7
119
26
24
臺南市警察局
246
13
12
9
280
54
49
宜蘭縣警察局
118
12
12
4
146
26
24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
688
26
28
25
767
120
110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375
24
9
15
423
80
73
新竹縣警察局
109
12
7
7
135
30
27
苗栗縣警察局
142
11
10
6
169
30
27
台中縣警察局
316
21
12
10
359
60
55
彰化縣警察局
285
26
6
13
330
40
37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161
14
12
4
191
30
27
雲林縣警察局
170
16
10
7
203
40
37
嘉義縣警察局
113
14
10
8
145
30
27
台南縣警察局
245
25
10
12
292
46
42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
274
21
9
12
316
50
46
屏東縣警察局
214
11
6
6
237
30
27
台東縣警察局
103
12
10
4
129
24
22
花蓮縣警察局
108
12
11
4
135
24
22
澎湖縣警察局
68
11
7
3
89
14
13
金門縣警察局
36
2
36
6
5
連江縣警察局
6
1
6
3
3
總計
5856
483
335
224
7158
1260
1152
一、偵查策略之因素分析
(一) 因素分析與命名
研究者根據文獻分析及實際訪談多位偵辦擄人勒贖案件之專案小組員警的意見所彙整而成—「警察偵辦擄人勒贖案件之偵查策略問卷」,其中並區分成:
1.「偵查情資管理面向」:10題
2.「與被害家屬建立信賴關係面向」:11題
3.「專案小組之管理與獎懲制度面向」:13題
4.「現場勘察與證物管理面向」:8題
5.「執行偵查逮捕策略面向」:20題
6.「教育訓練制度面向」:6題
7.「新聞媒體政策面向」:8題
8.「預防策略與修法建議面向」:6題
等8大面向,共82題目施測。惟因本研究係初次有研究者針對擄人勒贖之偵查策略進行研究,且第8面向—「預防策略與修法建議面向」係關於預防及修法問題,與偵查策略較無相關。是故,乃將「偵查情資管理面向」、「與被害家屬建立信賴關係面向」、「專案小組之管理與獎懲制度面向」、「現場勘察與證物管理面向」、「執行偵查逮捕策略面向」、「教育訓練制度面向」、「新聞媒體政策面向」等七個面向,打破建制後,就此七面向,共76問項(表6),進行因素分析,以探索擄人勒贖案件的偵查策略之基礎面向。另針對「預防策略與修法建議面向」,進行因素分析,以瞭解偵查人員對於擄人勒贖的預防及修法建議的觀點。
原始問卷資料在經過因素分析適合度檢定(本文採用KMO值及Bartlett’s檢驗等方法),均發現七個面向的問題均適合因素分析。惟在經過第一次因素分析後,發現其中問題有共同性(communality)過低、或因素負荷量(factor loading)低的問題,復因本研究係為擄人勒贖案件的偵查策略的探索性研究,為求建構有效、嚴謹的偵查策略構面,因此陸續刪除情資3、信賴6、信賴8、信賴11、偵查16、偵查17、組織3、組織10、組織11、組織13、訓練1、訓練6等12題問題後,進行第二次的因素分析。
表6. 因素分析適合度(KMO及Bartlett’s球形檢定)檢驗結果
檢驗值
前、後因素分析
KMO值
Bartlet’s球形檢定
Cornbach α值
檢驗值
自由度
P值
原始問題(未刪除問題前)
.922
28240.372
2850
.000
.924
刪除共同性低、因素負荷量低的問題後。
.916
23544.252
2016
.000
.913
在刪除部分問題後,經第二次因素分析的適合度檢定後,發現仍適合進行因素分析,因此乃以主成份分析法進行因素萃取及以最大變異法進行因素轉軸,且轉軸後的因素結構矩陣的相關係數多小於0.4,故本研究將十五個因素視為彼此獨立,轉軸法採直交轉軸法是適切的(周文賢,2004)。
本研究選取因素的標準係考量特徵值大於1及陡坡圖(scree plot)後,以因素負荷量絕對值0.4,作為轉軸後因素負荷量絕對值之選擇標準臨界值。總共萃取出十五個因素,其累積的解釋變異量為55.914%。換句話說,67個擄人勒贖偵查策略的變項之總變異中有55.914%%可被十五個潛伏的偵查策略因素所解釋,整體因素模式之配適程度良好。
十五個因素分別依據特徵命名為偵查與監控因子、獎懲懷疑因子、鑑識功能發揮因子、情資管理因子、家屬溝通因子、媒體威脅因子、基層敏感度不佳因子、教育訓練有效因子、強化清查因子、獎勵有效因子、媒體和諧因子、專案管理考核因子、情資蒐集因子、尊重家屬意見因子、人質安全優先因子等。各因子命名、特徵值及解釋變異量如表15.所示。各因子命名依據及組成問項則分述如下:
表7. 擄人勒贖偵查策略之因素分析表
項次
因素名稱
特徵值
解釋變異量
累積的解釋變異量
1
偵查與監控因子
11.955
18.679%
18.679%
2
獎懲懷疑因子
3.295
5.149%
23.828%
3
鑑識功能發揮因子
3.059
4.780%
28.608%
4
情資管理因子
2.199
3.436%
32.044%
5
家屬溝通因子
2.122
3.316%
35.360%
6
媒體威脅因子
1.690
2.640%
37.999%
7
基層敏感度不佳因子
1.541
2.408%
40.408%
8
教育訓練有效因子
1.500
2.344%
42.751%
9
強化清查因子
1.449
2.264%
45.016%
10
獎勵有效因子
1.345
2.102%
47.118%
11
媒體和諧因子
1.248
1.951%
49.069%
12
專案管理考核因子
1.163
1.817%
50.885%
13
情資蒐集因子
1.104
1.725%
52.610%
14
尊重家屬意見因子
1.080
1.688%
54.298%
15
人質安全優先因子
1.034
1.616%
55.914%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簡言之,本節將擄人勒贖的偵查策略縮減15個偵查策略因素,分別偵查與監控因子、獎懲懷疑因子、鑑識功能發揮因子、情資管理因子、家屬溝通因子、媒體威脅因子、基層敏感度不佳因子、教育訓練有效因子、強化清查因子、獎勵有效因子、媒體和諧因子、專案管理考核因子、情資蒐集因子、尊重家屬意見因子、人質安全優先因子等。這15個偵查策略因素相關矩陣相關係數多未大於0.4,可將十五個因素間之相關視為不顯著,除表示具有獨立的策略涵意(周文賢,2004),能提供予實務機關於偵查是類案件時,優先列為偵查策略之用外,亦適合與其他人口變數進行交叉分析及作為偵查策略集群分析之投入資料。
二、偵查策略因子之集群分析
(一)集群分析的檢驗與命名
本研究以十五個偵查策略因素構面作為作為集群分析的基礎,分析方法採二階段集群分析法,第一階段先以階層式(hierarchical method)集群分析方法之群間連接法(linkage between groups)進行集群凝聚,發現當集群數目為二群時,凝聚係數(coefficient)明顯增加,故選擇二集群作為本研究之集群數;續進行非階層式(non-hierarchical method)集群分析,方法採K均值法(K-means method),各集群的樣本數與所佔百分比分別為,集群1:471人、占40.9%;集群2:681人、59.1%,結果如表8所示。
為了評估分群的穩定性,本研究再以區別分來鑑定集群分析之分群效果的優良與穩定性。區別分析(discriminate analysis)結果顯示,集群1的正確歸類率為100%;集群2為100%,總正確率為100%,代表集群分析的分群效果穩定良好。再經由單因子多變量變異數分析(1-way MANOVA)檢驗分群效度,就Pillai's Trace、Wilks' Lambda 變數選擇法、多變量顯著性檢定、Roy 的最大平方根等四個方法,均達顯著,顯示分成二群有意義,值得進一步對偵查人員為群別命名。
表8 集群分析次數表
次數分配
群別
個數
百分比
集群1
471
40.9%
集群2
681
59.1%
總數/百分比
1152
100.0%
在各集群中的偵查人員對於擄人勒贖的偵查策略因素構面的特性進行平均數檢定,發現在「偵查與監控因子」、「情資管理因子」、「家屬溝通因子」、「媒體威脅因子」、「強化清查因子」、「媒體和諧因子」、「專案管理考核因子」、「情資蒐集因子」、「尊重家屬意見因子」、「人質安全優先因子」等因子達統計差異,詳細結果,如表9所示。
表9. 偵查策略因素構面的集群結果差異檢定表(n=1152)
變項
名稱
分組
依據
樣本數
平均數
標準差
t值
P值
偵查與監控因子
動態勤務群
471
-0.6980
0.9003
585.1482
0.00*
靜態專案群
681
0.4827
0.7494
獎懲懷疑因子
動態勤務群
471
-0.0487
0.9043
1.8875
0.17
靜態專案群
681
0.0337
1.0605
鑑識功能發揮因子
動態勤務群
471
-0.0196
0.8830
0.3059
0.58
靜態專案群
681
0.0136
1.0739
情資管理因子
動態勤務群
471
-0.3135
0.9240
83.9464
0.00*
靜態專案群
681
0.2168
0.9937
家屬溝通因子
動態勤務群
471
-0.1882
0.9554
28.9052
0.00*
靜態專案群
681
0.1302
1.0100
媒體威脅因子
動態勤務群
471
-0.4918
1.0927
231.3026
0.00*
靜態專案群
681
0.3402
0.7642
基層敏感度不佳因子
動態勤務群
471
-0.0451
0.9153
1.6204
0.20
靜態專案群
681
0.0312
1.0542
教育訓練有效因子
動態勤務群
471
-0.0555
0.9752
2.4561
0.12
靜態專案群
681
0.0384
1.0157
強化清查因子
動態勤務群
471
0.2224
0.8731
40.7532
0.00*
靜態專案群
681
-0.1538
1.0526
獎勵有效因子
動態勤務群
471
-0.0058
0.8661
0.0266
0.87
靜態專案群
681
0.0040
1.0836
媒體和諧因子
動態勤務群
471
-0.1550
0.9666
19.4366
0.00*
靜態專案群
681
0.1072
1.0094
專案管理考核因子
動態勤務群
471
-0.1649
0.9614
22.0666
0.00*
靜態專案群
681
0.1141
1.0109
情資蒐集因子
動態勤務群
471
0.0699
0.9528
3.9046
0.048*
靜態專案群
681
-0.0484
1.0293
尊重家屬意見因子
動態勤務群
471
-0.1039
0.9258
8.6600
0.003*
靜態專案群
681
0.0719
1.0428
人質安全優先因子
動態勤務群
471
0.0971
0.9240
7.5521
0.00*
靜態專案群
681
-0.0671
1.0448
註: *代表p<001
乃將二群特徵及命名說明如下:
集群一:「動態勤務群」
在本集群中,偵查人員的擄人勒贖偵查策略因素構面非常重視「強化清查因子」、「情資蒐集因子」與「人質安全優先因子」。可見得本集群中,偵查人員的偵查策略,會比較傾向清查、情資蒐集、重視人質安全等動態勤務;而對於「偵查與監控因子」、「情資管理因子」、「家屬溝通因子」等較為靜態因子上並無特別要求。故將集群一命名為「動態勤務群。
集群二:「靜態專案群」
在本集群中,偵查人員擄人勒贖的偵查策略因素構面以「偵查與監控因子」、「情資管理因子」、「家屬溝通因子」、「媒體威脅因子」、「媒體和諧因子」、「專案管理考核因子」、「尊重家屬意見因子」的得分值較高;而在「強化清查因子」、「情資蒐集因子」與「人質安全優先因子」的得分值較低。故將集群一命名為「靜態專案群」。
簡言之,本節之研究目的在於建構偵查策略群別,以作為偵查人員在偵辦擄人勒贖案件時,擬議偵查策略時的區隔變數。實證結果顯示,1152位偵查人員可集群成二個偵查策略群,分別是「動態勤務群」及「靜態專案群」。此二偵查策略群可與人口變項進一步的交叉分析。
(二)集群結果與人口變項的交叉分析
為了進一步了解偵查人員集群分析後的效果,乃以集群後的群別與人口變項進行卡方檢定,結果發現「動態勤務群」及「靜態專案群」二集群與教育程度、職級、刑警年資、警察年資、偵辦經驗等人口統計變項有顯著關聯。
由表10可知,在全部1152偵查人員中,在教育程度的檢定結果顯示,卡方值為6.113,達顯著水準,其中教育程度為大學(專)以上者,有61.4%為「靜態專案群」,38.6%為「動態勤務群」。
在職級的檢定結果顯示,卡方值為16.970,達顯著水準,其中職級為巡佐者,有60.5%為「靜態專案群」,39.5%為「動態勤務群」;職級為警官以上者,有63.8%為「靜態專案群」,36.2%為「動態勤務群」。
在刑警年資的檢定結果顯示,卡方值為14.819,達顯著水準,其中刑警年資10年以上者,有65.9%為「靜態專案群」,34.1%為「動態勤務群」。
在警察年資的檢定結果顯示,卡方值為8.321,達顯著水準,其中警察年資20年以上者,有64.8%為「靜態專案群」,35.2%為「動態勤務群」。
在有無偵辦經驗的檢定結果顯示,卡方值為29.943,達顯著水準,其中有偵辦經驗者,有66.6%為「靜態專案群」,33.4%為「動態勤務群」。
簡言之,在「靜態專案群」中,教育程度以大學(專)以上、職級以巡佐、警官者占較多、刑警年資愈長者較多、警察年資愈長者較多、曾有擄人勒贖偵辦經驗者較多;相反的,在「動態勤務群」中,教育程度以大(專)以上者較少、職級以巡佐、警官者占較少、刑警年資愈長者較少、警察年資愈長者較少、曾有擄人勒贖偵辦經驗者較少。「靜態專案群」及「動態勤務群」群間之對應人口特徵及特有偵查策略,如表10所示:
表10. 擄人勒贖偵查策略各集群之人口統計變數結構
變項
名稱
動態勤務群
靜態專案群
合計
卡方值
P值
性別
男
453
40.6%
664
59.4%
1117
1.660
.198
女
18
51.4%
17
48.6%
35
合計
471
40.9%
681
59.1%
1152
教育程度
高中
154
46.5%
177
53.5%
331
6.113
.013*
大學(專)以上
317
38.6%
504
61.4%
821
合計
471
40.9%
681
59.1%
1152
職級
警員
122
52.4%
111
47.6%
233
16.970
.000*
巡佐
196
39.5%
300
60.5%
496
警官
153
36.2%
270
63.8%
423
合計
471
40.9%
681
59.1%
1152
刑警年資
1-10年
312
45.5%
374
54.5%
686
14.819
.000*
10年以上
159
34.1%
307
65.9%
466
合計
471
40.9%
681
59.1%
1152
警察年資
1-20年
328
44.0%
418
56.0%
746
8.321
.004*
20年以上
143
35.2%
263
64.8%
406
合計
471
40.9%
681
59.1%
1152
協辦經驗
有
301
39.7%
457
60.3%
758
1.267
.260
無
170
43.1%
224
56.9%
394
合計
471
40.9%
681
59.1%
1152
偵辦經驗
有
203
33.4%
405
66.6%
608
29.943
.000*
無
268
49.3%
276
50.7%
544
合計
471
40.9%
681
59.1%
1152
註: *代表p<.001
本研究就擄人勒贖的偵查策略因子進行集群分析後,發現偵查人員可分成「動態勤務群」及「靜態專案群」二群,且此二群與人口變項有顯著關聯。特將偵查策略群別與其所對應之人口特徵及偵查策略特徵繪製比較表11如下:
表11. 偵查策略群之人口特徵、偵查策略比較表
群別特徵
群別命名
人口特徵
偵查策略特徵
靜態專案群
1.教育程度大學(專)以上者較多
2.職級為巡佐、警官者較多
3.刑警年資愈長者較多
4.警察年資愈長者較多
5.曾有擄人勒贖偵辦經驗者較多
1.偵查與監控因子
2.情資管理因子
3.家屬溝通因子
4.媒體威脅因子
5.媒體和諧因子
6.專案管理考核因子
7.尊重家屬意見因子
動態勤務群
1.教育程度大學(專)以上者較少
2.職級為巡佐、警官者較少
3.刑警年資愈長者較少
4.警察年資愈長者較少
5.曾有擄人勒贖偵辦經驗者較少
1.強化清查因子
2.情資蒐集因子
3.人質安全優先因子
本文就擄人勒贖的偵查策略進行分析,在分析過程中乃將原始問卷分成偵查策略及預防、修法建議等二部份,分別投入因素分析、集群分析等多變量統計分析法,將原始問卷縮減成15項偵查策略因子及2項預防、修法建議因子;另又將偵查人員分成「靜態專案群」、「動態勤務群」二群別,如圖2所示:
因素分析
(factor analysis)
因素分析
1. 預防因子
2. 犯罪人量刑因子
人口變項
1. 性別
2. 教育程度
3. 職級
4. 警察年資
5. 刑警年資
6. 協辦經驗
7. 偵辦經驗
偵查策略構面
1.「偵查情資管理面向」
2.「與被害家屬建立信賴關係面向」
3.「專案小組之管理與獎懲制度面向」
4.「現場勘察與證物管理面向」
5.「執行偵查逮捕策略面向」
6.「教育訓練制度面向」
7.「新聞媒體政策面向」
集群分析
1.動態勤務群
2.靜態專案群
因素分析
1.偵查與監控因子 2.獎懲懷疑因子
3.鑑識功能發揮因子 4.情資管理因子
5.家屬溝通因子 6.媒體威脅因子
7.基層敏感度不佳因子 8.教育訓練有效因子
9.強化清查因子 10.獎勵有效因子
11.媒體和諧因子 12.專案管理考核因子
13.情資蒐集因子 14.尊重家屬意見因子
15.人質安全優先因子
區別分析
(discriminate analysis)
單因子多變量變異數分析
(1-way MANOVA)
集群分析(cluster analysis)
因素分析(factor analysis)
卡方檢定(χ2 test)
圖2.量化研究分析架構圖
預防及修法構面
8.預防策略與修法建議面向
量化研究
擄人勒贖之偵查與預防策略 針對擄人勒贖的偵查策略,在經過因素及集群分析後,可提供實際偵辦擄人勒贖案件時的具體、實質參考功能:
(一)專案小組組成面向
研究結果發現,不同的偵查策略群別與人口變項及偵查策略因子有其關聯。此就專案小組指揮官而言,對於專案小組成員的組成結構,可以依案件性質及所需的偵查策略,籌組適合之專案人員。且在招募專案小組成員時,即可藉由了解偵查人員的人口變項及偵查策略傾向,評估此偵查人員較傾向那一偵查策略群,並適當指派任務,即可達到人盡其才之目標。
(二)偵查策略執行層面
本研究之偵查策略群別仍僅為一參考值,專案小組指揮官於偵辦擄人勒贖時應視偵查目標與偵查需求做一綜合性、全面性、適切性的考量。且15項偵查策略因子之特徵值及解釋變異量有其輕重之分,且總累積解釋變異量為55.914%。研究者建議專案小組於擬議偵查策略不應侷限於此框架內,除應同時重視此15項偵查策略外,更應尋求其他與案件偵查有關的因子。因此建議專案小組於偵辦擄人勒贖案件時,除優先重視本研究之15項偵查策略因子外,更應摒除己見,客觀分析,找出其他影響案件的因子,以達成功偵查之目標。
(三)適當協調及整合偵查意見
一般而言,擄人勒贖案件的發生,往往各轄區派出所、分局、警察局、甚至刑事警察局、電信警察隊等單位都需共同投入組成專案小組。
而在此據本文研究結果偵查策略與人口變項有其關聯性,亦即在不同單位、職級、經驗、教育程度的因素影響下,對於擬議偵查意見時會產生偏頗。由研究結果可知,專案小組擬議偵查策略時,之所以產生意見偏頗,乃因不同的偵查策略群別中,其所著重的偵查策略因子有其不同特徵,故專案小組指揮官可藉由了解專案小組成員所屬類型,預測其產生偵查策略的原因,並採行適當的方法管理,進而協調、整合。例如就「靜態專案群」而言,當教育程度大學(專)以上者、職級為巡佐以上者、刑警年資愈長、警察年資愈長、曾有擄人勒贖偵辦經驗者,其會傾向組織、專案、管理考核、重視媒體等因子,對於動態勤務可能會產生排斥、甚至忽略現象,此時指揮官可視成員的人口變項,透過工作授權、管理、職務內容調整等方式,適時協調或整合專案人員之性質,指揮官除可依對該成員之瞭解,判定該成員為何種群集之人員,更可依照本研究區別判條件,判定成員為何種群集之人員,此點對不熟悉成員之區別更有功能。唯有藉此針對不同的類群採行不同的方法方能有效的因不同偵查策略的產生所帶來的負面問題。
(四)適時調整人員結構及偵查策略
本研究在擄人勒贖案件的偵查策略因子擬議上,明確提列15偵查策略因子,並區分不同策略群的區隔屬性,使得偵查人員於偵辦擄人勒贖案件時有明確依循標準,同時也提供指揮官於判定偵查人員屬性上,有實質之依據。然而時間是偵辦擄人勒贖案件的另一項重要的橫向影響因素,案件於偵辦進行之初會有其特徵,但是隨著時間的經過,該案件也會因偵辦過程而有變化,因之偵查所需偵查策略及偵查人員,也應是隨偵辦過程之演變,而適時調整增減不同群集人員,適時調整專案小組的成員結構,成為最佳組合;或視案情發展與需要,適時調整偵查策略。
壹拾、 結論與建議
一、 結論
本研究運用質化、量化及焦點團體等多種不同研究方法,各個研究方法所得結果可以相互印證,經分析發現,相同結論與特別發現較多;三種研究法所得結果彼此間之差異部分甚少,為使讀者更易了解本論文研究所得,僅將三種研究方法之結論彙整為「相同結論」(如表12)、「較不一致結論」(如表13)。
本文研究發現如下:
(一)擄人勒贖犯罪者之心理及行為歷程,約可分類為下列三種情形:
1、個人有愛玩叛逆和低自我肯定的特質,由於家庭問題、學習挫折、社會影響及同儕引誘,而產生偏差行為,再因標籤化,無法擺脫污名,而犯擄人勒贖案件。
2、個人不一定具有愛玩叛逆和低自我肯定的特質,因朋友同儕引誘,無法以合法之方式贏取自己需求,而犯擄人勒贖罪行。
3、個人年幼時,雖不一定具有愛玩叛逆和低自我肯定的特質,但成年後,受迫於生活困頓,無法以合法方式獲得經濟需求,只好以暴力犯案。
根據本研究結果,形成此類犯罪之其主要原因,在於個人的自我觀念。畢竟,具有自我肯定感之人可以自我提升,而以合法之方式取得權力,達到自我實現的目標。
(二)擄人勒贖犯罪者犯罪生涯及自我觀念之發展歷程,多數是從「青少年前期」國中階段(約12-15歲)開始變壞,逐漸惡化;其自我觀的演變,依序為文靜乖巧、愛玩叛逆、價值扭曲、追求自利、滿足自我需求、不顧他人權益;偏差行為則從抽菸、喝酒、翹課、翹家、打架等較輕微暴力行為,演變為偷竊、威脅、恐嚇、飆車、傷害、逼討債務等之犯罪行為;最後,產生擄人勒贖、搶劫、強盜殺人等重大犯罪之暴力行為。
(三)專案小組召集人對於專案小組成員,應依案件性質及所需偵查策略,妥適籌組。且在遴選專案小組成員時,必須評估偵查人員專業能力,適當指派任務,以達到人盡其才之目標。專案小組成員應相互合作,團結一致。
(四)警察機關接獲檢舉情報時,應加以分類,由專案小組適當處理查證。
(五)現場跡證勘察非常重要,警察詳細縝密的蒐證是破案關鍵之一。偵辦擄人勒贖專案小組之偵查成員,必須與現場勘察人員保持密切互動;鑑識人員可將現場蒐集、勘察及檢驗的情形,提供偵查方向及認罪所需證據。
(六)科技運用有利偵破新興犯罪案件,尤其是擄人勒贖案件。而科技器材項目至少應包括:1、通信監察;2、監視錄影器材;3、衛星定位系統;4、DNA比對;5、指紋比對;6、現場跡證之採驗;7、染鈔裝置;8、即時救援機制;9、其他(例如電腦網路IP、ETC等等)。
針對上述研究發現,本文提出以下建議:
(一)在犯罪調查思維模式,可參考5C邏輯順序(分別為蒐集collecting、檢驗checking、思考considering、連結connecting和建構constructing),並整合「方法模式」、「挑戰模式」、「技巧模式」和「風險模式」。
(二)警察未來偵查策略之重點,可分為七項主軸:1、偵查情報管理;2、與被害者及家屬建立信賴關係;3、執行偵查逮捕策略;4、專案小組之組織管理與獎懲制度;5、新聞媒體政策;6、警察教育訓練;7、有效解決資通科技犯罪。
(三)警察偵辦擄人勒贖案件五個方針,可分為:1、辨識出特殊犯罪問題;2、分析導致犯罪發生的情境;3、有系統阻止犯罪機會;4、採取最有效及可行之偵查策略;5、偵查策略必須經過嚴謹科學之評估。
(四)建立兩岸四地犯罪情報交流機制,儘速加強下列兩項合作議題:1、構築打擊犯罪情報交流機制;2、常態化警政交流,建立合作模式。
(五)警方與歹徒談判,涉及危機處理問題,本研究提出下列建議:1、確認主要的談判對象(與首謀談判),避免浪費時間,並建立暢通溝通管道;2、儘速蒐集完整情報資訊;3、使用拖延戰術,以利攻堅救人或增加人質生存機會;4、設法穩定嫌犯情緒,避免人質遭傷害;5、適當回應歹徒要求,以建立良好溝通關係;6、必要時使用勸服或投降之技巧。
(六)人質被綁架期間,本研究建議人質應:1、放低姿態傾聽綁架者意見,並顯示同意狀,博得歹徒好感;2、保持求生意志;3、隨時做好求救及脫逃之準備;4、不任意食用歹徒提供之食物,但必須吃維持生命機能所需食物;5、與歹徒稱兄道弟,假裝與黑道熟識,以避免遭到傷害;6、告訴歹徒,殺害人質無益處,留下人質生路,可以協助其取得贖金,日後會報答不殺之恩;7、佯稱生病,博取同情;8、避免爭執或哭鬧,冷靜面對。
(七)警察受理「行方不明」、「外出未歸」等案件時,應持「有可能是綁架案」之觀念,做適當的研判處理。不可過於聽信關係人陳述內容,必須注意此類案件之隱密性,多方面調查、分析研判,以免錯失救援機會。
(八)警察與被害人家屬互動時,應充分體諒被害者家屬心情,適切說明警方之偵查作為。案件偵破或結束後,並鼓勵家屬堅強地走出陰霾。
(九)本研究建議政府與刑事司法體系採取相關作為,包括:1、警察機關:以保護人質安全為最高原則、積極處理、教導被害人與歹徒談判、建立標準作業流程、與媒體溝通;2、檢察官應與警察、被害者家屬及媒體等合作與溝通,將嫌犯羈押、起訴,求處重刑;3、法官應速審速決,從重量刑;4、矯治機構應研擬有效的矯治措施。
(十)警察機關與媒體互動,應遵循下列五項原則:1、偵查不公開原則;2、新聞之採訪及報導,應本良知良心原則;3、警方主動與媒體溝通,達到被害人、警方、媒體三贏原則;4、偵查策略勿全部完整報導;5、被害人及其家屬隱私應保密。
(十一) 廣泛運用科技安全監控:1、贖金內加裝染鈔裝置;2、推動全國監錄系統整合工作。
(十二) 保護自身安全預防被害措施,建議加強作為:1、運用資通科技,強化自身安全措施;2、更換住家門鎖、監視器或聘請保全人員保護安全;3、儘量勿炫耀自身的財富、暴露金錢或貴重物品;4、住宅附近及屋內裝上監視器,房屋周邊申請路燈等。
(十三) 建立擄人勒贖犯罪「被害者及其家屬回訪制度」,一方面重視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心理回復;另一方面關懷其事後對治安的看法與需求。
(十四) 建立E911即時救援機制,以防範人質被害或立即找到被害人遭藏匿處所。
(十五) 為預防綁架,應加強社會空間與心理面之策略:1、社會空間面:加強空間管理,提高監視性與領域性,避免空間死角、時間死角、心理死角與社會死角;增加犯罪所需功夫與犯罪風險,提升預防功效;2、社會心理面:匿名性高的都市較易產生犯罪,應強化都市的社會關係,避免個人主義,以降低潛在犯罪人與犯罪誘因,有效抑制犯罪者犯罪之衝動。
表12 本研究三種研究法相同結論摘要表
研究法
面向結論
訪談法
焦點團體法
量化分析
犯罪發生
原因
擄人勒贖案件發生的原因以謀財為主。
以往擄人勒贖之目的以獲取金錢報酬為主。
擄人勒贖案件發生主因為謀財。
人質安全第一
確認人質安全,營救人質第一個必須確定人質未遭撕票。
就警察機關而言,人質的保護為最高優先原則。
未掌握人質去向,不應對歹徒進行攻堅,人質的安全應為第一目標,破案與否應為次要考量。
贖金取得手法
取贖款的方式不外乎利用人頭戶轉帳、丟包或當面交付贖款。
近年來贖金之取得,改以匯款之方式,變為地下匯兌至境外,再由當地共犯領取贖款。
取贖款的方式多為人頭戶轉帳、丟包或當面交付。
遭綁架者
求生因應策略
1.以同理心博取歹徒好感。
2.保持求生意志。
3.隨時有求救及脫逃之準備。
4.不任意吃歹徒提供食物。
5.與歹徒稱兄道弟貨假裝與黑道熟識。
6.佯稱生病。
7.告訴歹徒,勿殺害人質,留人質生路可以協助其取得贖金。
1.由警察、父母與老師提醒與教導民眾、子女、學生預防被綁架與遭綁架時的觀念與作法。
2.遭歹徒擄人勒贖時,應暗記歹徒人數、面貌、特徵、衣著及交通工具。
未設計問題分析此面向。
被害者家屬
心理
歷程
被害者家屬最初皆不知所措;無論人質是否平安歸來,被害者家屬心理創傷永遠無法平復。
造成被害者及其家屬的生命威脅、身體傷害、心理創傷、名譽受損、行動自由剝奪等之傷害。
被害者家屬心理創傷永遠無法平復,痛恨歹徒一輩子,無法原諒歹徒。
配合度
家屬配合為破案關鍵。
警方與家屬密切合作。
讓被害家屬了解辦案人員成功破案經驗,傾聽被害家屬意見,並對家屬表示警方以人質安危為首要目標,有助於爭取家屬合作。
媒體
傷害
對媒體報導非常在意,尤其是八卦或錯誤的報導對被害人家屬而言,是第二度的傷害。
新聞從業人員對擄人勒贖案件之採訪與報導,應考量人質安全,於人質安全未確定、嫌犯未逮捕到案前,不得任意報導。
媒體為爭取獨家新聞,任意報導案情,會威脅人質生命安全。
警察人員
敘獎
問題
敘獎問題必須妥為處理,避免不公。
敘獎應公平、公正、公開。
同事會因爭功,而隱瞞重要情資。
專案小組管理
聯合專案小組各不同警察單位之間協調聯繫必須加強,相互信任,團結合作才是破案的關鍵。
專案小組成員團結合作才能破案。
1.成立專案小組,對案件偵查有所幫助
2.縣(市)警察局的整合資源能力,比分局有效率,若地區分局偵查資源不足,需仰賴上級單位的支援。
教育
訓練
加強警察談判技巧之訓練,培養偵辦擄人勒贖案件之人才。
專案小組成員要施以專業訓練,例如談判、通訊監聽之技術。
目前警察常年訓練課程,不足應付擄人勒贖案件,應加強警察在校訓練。
購買科技器材
警方應多買科技器材。
添購必要之科技器材,並加強運用訓練。
整合各項科技器材,並購置必要之裝備,對偵辦案件有幫助。
媒體
發布
時機
適時適當地發布新聞。
在偵查不公開、確保人質生命安全、確保民眾有知的權利之前提下,取得平衡。
在確保人質安全前提下,發布新聞。
與警方互動
媒體應配合警方,未經同意不應任意報導案情。
警方應該主動與媒體溝通、說明。
營造媒體及警方的和諧關係。
審判
審理
速度
擄人勒贖案件應速審速決。
擄人勒贖係屬社會矚目之重大案件;犯嫌應迅速予以羈押起訴;儘速偵結。
擄人勒贖案件應速審速決。
量刑
從重量刑。
法官對於擄人勒贖案件應從重量刑,多從被害人(多數民眾)角度考量,不要輕易給予假釋,讓其有機會再度犯下重罪。
擄人勒贖案件應從重量刑。
社會
期待
不給予嫌犯假釋機會,反對廢除死刑。
司法系統應回應社會公平正義。
綁匪善待人質者,不一定應從輕量刑,不應輕易讓擄人勒贖犯罪者假釋。
科技運用
運用數位資訊及科技器材偵查犯罪。
錄影監視器、電話監聽、通聯紀錄及現場搜索採證等科技運用,有助打擊犯罪。
除購買器材外,警察使用科技器材的熟練程度,對於偵辦案件有幫助。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表13 本研究三種研究法較不一致之結論摘要表
研究法
面向結論
訪談法
焦點團體法
量化分析
發
生
原
因
與
其
演
變
擄人勒贖案件發生的原因以謀財為主。
擄人勒贖之原因除了單純之獲取金錢報酬外,常有因債務所引起之糾紛及不同犯罪團體間因利益衝突所衍生之黑吃黑問題,此類擄人勒贖原因除金錢因素外,尚有報復及展示本身勢力之成分。
對於擄人勒贖案件的預防措施,根據本研究結果,認為家長是否提高危機意識、強化反綁架預防犯罪宣導、審判過程冗長,是影響擄人勒贖案件預防的重要因子,研究者認為此可提供予實務機關於宣導或教育的方向參考。
兩
岸
合
作
議
題
跨兩岸擄人勒贖或是組織犯罪,目前僅依賴刑事局兩岸組的協助,才有辦法順利偵辦。刑事局在跨及兩岸的犯罪案件,應將這方面的資源下放到各單位。
1.兩岸四地合作打擊犯罪應將焦點置於具迫切嚴重性議題。
2.建立犯罪資料庫進行資料共享。
3.積極推動文書認證。
4.檢視現行兩岸合作打擊犯罪機制,例如民國79年「金門協議」應評估時勢變遷性,以作為修法或制定相關法律之參考。
建立兩岸四地合作打擊犯罪機制,對於破案有幫助。
偵
查
困
境
未來科技的研發對於警方偵辦擄人勒贖案件將造成困境,如利用筆記型電腦使用無線網路傳輸簡訊犯罪、3G電信等問題皆有待突破。
1.歹徒使用二類電信、衛星電話及網路電話。
2.歹徒要求贖金以地下匯兌交付,若付款地在大陸地區,如兩岸無法立即聯繫合作偵辦,將延誤偵查契機。
1.家長應提高危機意識
2.應強化反綁架預防犯罪宣導
3.審判過程冗長,會影響擄人勒贖案件發生及破獲數。
偵
查
策
略
議
題
1.清查被害者基本資料及交往對象。
2.家屬配合度高。
3.歹徒與被害人家屬聯絡,會留下跡證。
4.專案小組團結合作。
5.調閱路口監視器
6.歹徒遺留下相關生物跡證(DNA、指紋比對)。
7.GPS發揮功能。
8.通信監察。
9.線民提供線索。
10.提供懸賞獎金。
1.刑事局應成立偵防重大擄人勒贖的專案小組。
2.專案小組成員應施以專業訓練。
3.利用高科技產品輔助辦案。
4.爭取被害人家屬的信賴和合作。
5.確保人質的安全是偵辦擄人勒贖最高指導原則。
6.建立擄人勒贖犯罪手法資料庫。
1.偵查策略與人口變項有其關聯性,亦即在不同單位、職級、經驗、教育程度的因素影響下,對於偵查意見會有不同。
2.專案小組擬議偵查策略時,之所以產生意見差異,乃因不同的偵查策略群別中,其所著重的偵查策略因子有其不同特徵。
3.專案小組指揮官可藉由了解專案小組成員所屬類型,採行適當的管理方法,進而協調、整合。
刑
事
司
法
議
題
1.監獄的教化無功,政府應研擬更有效的矯正措施。
2.審判應秉持公平正義,而非保障加害人權利。
3.擄人勒贖案件應速審速決。
4.擄人勒贖犯罪應從重量刑。
5.堅決反對廢除死刑。
法官對於擄人勒贖案件應從重量刑,多從被害人(多數民眾)角度考量,不要輕易假釋,讓其有機會再度犯下重罪。
員警認為綁匪善待人質者,不一定應從輕量刑。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由本研究三種研究法較不一致之結論摘要表內容,我們得知本研究三種研究法所得結論,彼此間並無太大歧異之處,不同點多為附加重點或是相互補充之性質。舉例而言,發生原因與其演變,訪談法發現擄人勒贖案件發生的原因以謀財為主;焦點團體法發現除了單純之獲取金錢報酬外,常有因債務所引起之糾紛及不同犯罪團體間因利益衝突所衍生之黑吃黑問題,此類擄人勒贖原因除金錢因素外,尚有報復及展示本身勢力之成分;量化分析則認為家長是否提高危機意識、強化反綁架預防犯罪宣導、審判過程冗長,是影響擄人勒贖案件預防的重要因子。
再以刑事司法議題為例,訪談法建議:一、監獄的教化無功,政府應研擬更有效的矯正措施。二、審判應秉持公平正義,而非保障加害人權利。三、擄人勒贖案件應速審速決。四、擄人勒贖犯罪應從重量刑。五、堅決反對廢除死刑;焦點團體法建議法官對於擄人勒贖案件應從重量刑,多從被害人(多數民眾)角度考量,不要輕易假釋,讓其有機會再度犯下重罪;量化分析則認為員警認為綁匪善待人質者,不一定應從輕量刑。
經過上述表列資料顯示,本研究三種研究法相同點以犯罪發生、遭綁架者、被害者家屬、警察人員、媒體、審判、科技運用等七個面向加以分析,其相同結論已如表12所述;另有關較不一致部分,則分為,發生原因的演變、兩岸合作議題、偵查困境、偵查策略議題等四個面向加以分析如表13。經相互印證,三種研究法之發現,彼此間雖有較不一致存在,然而其主要結果仍是大同小異,其相異之原因在於受訪者的單位、立場、教育及偵查經驗不同所產生;有關較不一致之內容,對於本研究特別發現的面向而言,並無相互矛盾之處,甚至可以更突顯出,偵查、預防所需之策略及人員,應隨偵辦過程、案情發展、被害人、被害人家屬及都市環境,運用科技器材,適當地調整偵查與預防之策略,而這些相同點、較不一致點及特別發現,正可供學界及實務界參酌。
二、 建議
預防擄人勒贖案件之發生,在「人」的面向可分別就政府與民眾兩方面略述如表14:
表14 強化政府與民眾預防擄人勒贖案件預防作為彙整表
單位或面向
策略或作法
政
府
機
關
1、呼籲民眾生活及財富不要太過暴露,以免引起歹徒的覬覦。
2、攻擊是最好的預防,提高擄人勒贖案件的破案率,俾利嚇阻歹徒的犯罪動機。
3、加強民眾對警察偵辦擄人勒贖案的信心,俾利民眾遭遇綁架時,願意尋求警察的協助。
4、當遭到歹徒擄人勒贖時,應暗記歹徒人數、面貌、特徵、衣著及交通工具(含牌號),以供警方正確研判案情,而順利偵破逮獲歹徒。
5、強化電信監控作為,研擬有效監控二類電信、衛星電話及網路電話之對策,以便即時追蹤,解救人質,緝獲歹徒。
6、反綁架器材之運用,如增購GPS(全球衛星定位系統)、贖金袋、GSM定位偽裝通訊機等反綁架器材,有效偵破擄人勒贖案件。
7、犯罪預防宣導應從教育著手,維護社會治安責任,全民共同承擔,並宣導民眾財不露白,及夜間婦女勿單獨外出,以免成為歹徒綁架之目標;另外,亦應教導民眾如遭綁架應冷靜處置,爭取被援救空間。
8、整合錄影監視系統。
9、運用媒體廣泛宣導防制措施。
10、制定適當的刑事司法政策,提高擄人勒贖刑度,嚇阻犯案。
民
眾
1、保持單純的生活型態:結交單純朋友、進出單純場所、避免與人為惡。
2、減低自己的誘因:少誇己財、避免債務糾紛。
3、減低自己的弱點:結伴而行、少夜間外出、行走人多之道路。
4、密切注意住家或工作場所附近是否有可疑人士、車輛連續出現。如有,應立即向當地警察機關聯繫。
5、請父母、老師或警察教導預防被綁架的觀念與作法。
6、多年不見之同學或同事、軍中同袍,突然出現拜訪或探聽自己之經濟狀況時,應特別留意,儘量避免單獨外出,如無法避免,應向家人交代去處,隨時聯繫。
7、隨時注意媒體報導最新擄人勒贖犯罪手法,積極避免被害。
8、加強社區守望相助工作,強化社區及個人自我保護措施。
9、萬一遭綁架,應保持冷靜,避免無謂抵抗,儘量伺機記住歹徒及被綁處所之相關特徵,日後提供警察線索,以利後續偵辦。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三、 研究限制部分
本研究雖經長期的努力,研究方法包括質化與量化,受訪談者亦涵蓋警察人員、犯罪者、被害者、被害者家屬,甚至舉辦焦點團體座談,聽取學者專家之意見,但是本研究礙於時間與經費的不足,仍有以下幾點限制。
(一)國內參考文獻較少
有關國內針對擄人勒贖實證研究文獻較少,因此,可以加以引用或作為佐證、比較之資料,較難取得。
(二)犯罪者、被害人及其家屬樣本數及陳述真實性
一般而言,犯罪者在接受訪談時,對於自身犯罪行為會有解離、模糊之陳述,此現象會使犯罪者之陳述必須嚴格加以印證,才能瞭解其真實性,而解決之方式,除用多種研究方法外,亦可增加訪談樣本數。本研究雖已訪談十三名犯罪者,但若時間允許,可再增加不同性別、年齡層、教育程度、犯罪原因、犯罪過程、手法等犯罪者之訪談,則可更進一步提升研究效度與信度。
而擄人勒贖案件因被害人及其家屬大多為富有或有名望之人,在經過此類案件之傷害後,言行皆較為低調,尤其是心理創傷之影響,造成渠等可能隱瞞案件部分內容其過程,而且接受訪談之意願不高,本研究雖然經過各種方式之努力,訪談被綁架者達九名、被害者家屬達八名,樣本得來不易,但根據本研究結果,認為,若能訪談更多不同年齡層、不同階層、不同被綁架原因之被綁架者及其家屬,則有關擄人勒贖被害人及其家屬之心理與行為歷程之研究結果,將更為紮實。
(三)變異量結果顯著性較低
本研究乃係首次對擄人勒贖的偵查策略之本土化實證性研究,探索性的目的,是希望能夠建構擄人勒贖案件偵查策略及提供另一種具體且實質思考角度。文中雖提出15項偵查策略因子並進行後續的集群分析。但因素分析的累積變異解釋變異量為55.914%,結果顯著性較低,本研究研判可能還有其它中介變數或其它重要變數,未予納入探討,此為研究限制之一。
四、 未來研究方向
本研究總結許多擄人勒贖犯罪偵查與預防策略,對於未來研究努力的方向,有下列幾點面向可供學者參考。
(一)被害者及其家屬心理輔導諮商
本研究發現,被害者及其家屬皆遭受極大之心理創傷,無法平復,政府或學界實有必要對被害者及其家屬心理輔導諮商制度,加以研究,研擬具體有效的執行策略,以減輕被害人的心理創傷。
(二)擄人勒贖犯罪成本研究
一般而言,犯罪成本的正確評估是政府研擬刑事司法處遇政策的參考依據,根據本研究結果,認為,未來對於此類犯罪的成本應有科學化的評估,建立科學化刑事司法政策,才能正確抗制擄人勒贖案件的發生,並有效偵辦此類案件,規劃可行的刑事司法處遇政策,避免犯罪者再度犯罪。
(三)刑事司法矯治處遇問題
矯治處遇的成效,影響犯罪者的再犯率與復歸社會的機會,本研究發現,幾乎所有受訪者均認為,現今我國的矯治處遇機構未發揮應有的成效,而如何解決此一問題,實是本研究後續努力的課題之一。
(四)從事縱貫性研究
本研究為橫斷式研究,並未對犯罪者、被綁架者、被害者家屬作長時間的觀察,建議未來有關擄人勒贖犯罪的研究,可以本研究的既有模式,加上時間變項的縱貫性研究,以長期時間的觀察,進一步暸解犯罪者犯罪後行為變化、刑事司法審判與處遇結果、出獄後行為追蹤,及被害者與其家屬心理創傷、輔導及回復過程,俾未來能建構更完整偵查與預防策略的整合模式。
第一章
第二章 參考書目
中文部分
大不列顛百科全書(1987),台北:大英百科全書公司(Encyclopedia Britannica Inc.)。
內政部警政署(2007),〈浩氣常在,寇徒消釋-警政署0715專案偵查報告書〉,內部訓練教材。
王佳煌、潘中道等譯(2002),〈當代社會研究法—質化與量化途徑〉,台北:學富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王保進(2004),〈視窗版SPSS與行為科學研究〉,台北:心理出版社。
王慶富(1999),〈專案管理〉,台北:聯經出版公司。
甘添貴(2003),〈體系刑法各論〉,台北:瑞興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朱宏源主編(1999),〈撰寫博碩士論文實戰手冊〉,台北:正中書局。
朱柔若譯(1996),〈社會科學研究方法與資料分析〉,台北:揚智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江明修(1995),非營利組織領導行為之研究,〈問題與研究專刊〉,34卷,10期,頁。
何明洲(2003),〈犯罪偵查實務〉,桃園:中央警察大學出版社。
何賴傑、黃朝義(2003),徐自強擄人勒贖殺人案評析--評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非字第242號等相關判決,〈月旦法學〉,102期,209-232頁。
吳芝儀、李奉儒譯(1995),〈質的評鑑與研究〉,台北:桂冠圖書公司。
吳懿婷譯(2005),〈犯罪心理剖繪檔案〉,台北:商周出版。
李佳玟(1996),〈犯罪、刑事政策與媒體〉,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
李美華等譯(1998),〈社會科學研究方法〉,台北:時英出版社。
沈勝昂(2001),犯罪被害創傷壓力模式與身心復健,〈警學叢刊〉,31卷,6期,83-106頁。
沈學侃、葉虹均(2004),跨境犯罪問題之研究防治的突破-大陸地區人民偷渡來台成因之初探,〈警學叢刊〉,34卷,4期,195-223頁。
周文賢(2004),〈多變量統計分析〉,台北:智勝文化。
林山田(2003),〈刑法各罪論〉,台北,林山田自印:神州圖書經銷。
林東茂(2001),強盜或擄人勒贖--評臺南高分院八十九年度上重更二字第四九二號判決,〈月旦法學〉,76期,196-201頁。
林進田(1993),〈抽樣調查-理論與應用〉,台北:華泰書局。
林燦璋、林信雄(2003),〈偵查管理:以重大刑案為例〉,台北:五南出版社。
林豐裕(2004),建置虛擬細胞台(VBTS)定位追蹤系統計畫,台北:刑事警察局,通訊監察中心規劃技術報告。
林豐裕(2004),從美國行動電話緊急報案系統Wireless Enhance 911(WE-911)探討行動電話定位技術,台北:刑事警察局,通訊監察中心訓練教材。
侯崇文(1999),殺人事件中犯罪者與被害人關係研究,〈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二)〉,台北:法務部。
侯崇文(2003a),青少年犯罪政策現況與評估,〈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六)〉,台北:法務部,131-148頁。
侯崇文(2003b),理性選擇與犯罪決定-以少年竊盜為例,〈犯罪與刑事司法研究〉,1期,1-36頁。
侯崇文、許福生(1997),治亂世用重典社會意向之研究,〈犯罪學期刊〉,3期,43-58頁。
姜占魁(1993),行政學,台北:五南出版社。
胡幼慧主編(2001),〈質性研究—理論、方法及本土女性研究實例〉,台北:巨流圖書公司。
徐國楨(2006),偵訊者對被偵訊者偵訊暴力風險因素之研究,〈警學叢刊〉,37卷,2期,14-59頁。
高秀杏(2002),〈論擄人勒贖罪〉,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高金桂、呂秉翰(2002),擄人勒贖罪與強盜罪之區辨及其相關問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上重更(2)字第二五八號判決評釋,〈月旦法學〉86期,224-231頁。
張文瑞(2004),〈危機談判〉,桃園:中央警察大學。
張平吾(1994),〈暴力型犯罪加害者人格與生活特性之研究〉,台北:台捷國際文化事業公司。
張平吾(1996),〈被害者學〉,台北:三民書局。
張平吾(1998),〈暴力犯罪〉,桃園:中央警察大學。
張庭編著(2002),〈社會研究法(含概要)〉,台北:志光教育文化出版社。
許春金(2007),〈犯罪學(修訂五版)〉,台北:三民書局。
許春金、馬傳鎮(1990),〈暴力犯罪被害者個人特性與日常活動型態之實證研究〉,台北:國科會專案研究。
許澤天(2001),擄人勒贖罪之構成要件與特殊中止犯--借鏡德國刑法第239條之1與同條之2,〈法學講座〉,4期,45-53頁。
陳志誠等(2006),e化勤務指管系統之規劃-植基於現代化資通訊系統,〈執法新知論衡〉,2卷,2期,35-61頁。
陳志龍(1990),犯罪之成立與量刑-由構成要件要素與責任要素之不同論罪之成立及量刑的具體化,〈律師通訊〉,131期,36-45頁。
陳桂輝(1999),淺談有效處理擄人勒贖案件之原則,〈警光雜誌〉,517期,20-23頁。
陳桂輝(2001),反綁架事件之危機處理--以擄人勒贖(綁架)案件為例,〈研習論壇〉,第10期,38-42頁。
陳靜隆(2002),擄人勒贖罪之比較研究,〈刑事法雜誌〉,47卷,3期,18-30頁。
章光明、許福生(2001),台灣地區組織犯罪幾個現象面之觀察,〈警學叢刊〉,31卷,5期,67-89頁。
章英華、傅仰止、瞿海源主編(1995),〈社會調查與分析—社會科學研究方法檢討與前瞻之一〉,台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黃俊英(1999),〈多變量分析〉,台北:中國經濟企業研究所出版。
黃柏翔、黃俊宏(2006),以環境設計犯罪預防面探討校園安全,〈警學叢刊〉,37卷,1期,143-159頁。
黃富源(1985),以環境設計防制犯罪,〈新知譯粹〉,1卷,2期,桃園:中央警察大學。譯自清永賢二、高野功男原著「都市與犯罪防止」,文刊於伊藤滋編(昭和57),都市與犯罪,東京:經濟新報社。
黃富源(2000),〈警察與女性被害人〉,台北:新迪文化有限公司。
黃富源、侯友宜(2002),〈談判與危機處理〉,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黃富源、范國勇、張平吾合著(2006),〈犯罪學概論〉,台北:三民書局。
楊士隆(2005),台灣地區擄人勒贖犯罪模式研究,〈執法新知論衡〉,1期,101-132頁。
楊士隆(2007),〈犯罪心理學〉修訂四版,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楊士隆編(2007),〈暴力犯罪-原因、類型與對策〉,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楊國樞編著(2001),〈社會及行為科學研究法〉,台北:東華書局有限股份公司。
葉毓蘭(1999),以共識與同夥關係為基礎的新警政-台灣的社區警政模式,桃園,警學叢刊,30卷,1期,27-48頁。
詹明華、李文章(2005),全球衞星定位系統在犯罪偵防上之應用,〈刑事科學〉,59期,1-20頁。
詹明華、李文章(2006),目標軌跡在犯罪偵查上之應用,〈刑事科學〉,60期,83-100頁。
褚劍鴻(2003),〈刑法分則釋論〉,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
劉章遠(2005),〈掌聲背後-獵龍心事〉,刑事警察局〈刑事雙月刊〉,12-14頁。
劉勤章(2004),兩岸跨區犯罪防治的突破,〈兩岸關係與國家安全研討會論文集〉,桃園:中央警察大學公共安全系暨研究所。
蔡文輝、李紹嶸(1998),〈簡明英漢社會學辭典〉,台北: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
蔡俊章等(2007),〈擄人勒贖犯罪之犯罪心理、手法及偵查策略研究〉,台北: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委託研究案報告書。
蔡華展(2007),行動定位技術發展分析,台北:資策會(MIC)。
蔡墩銘(2000),擄人勒贖罪之犯意,〈臺灣本土法學雜誌〉,8期,125-127頁。
蔡墩銘(2001),〈刑法各論〉,台北:三民書局。
蔡墩銘(2002),擄人勒贖罪之罪數,〈臺灣本土法學雜誌〉,38期,115-117頁。
蔡德輝、楊士隆(2006),〈犯罪學〉修訂四版,台北: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
鄭文銘(2006),兩岸跨境犯罪模式與因應對策,〈刑事雙月刊〉,台北:刑事警察局。
鄭文銘、陳世煌(2006),兩岸跨境犯罪模式與因應對策,〈警學叢刊〉,37卷,1期,129-142頁。
鄭逸哲(2002),「擄人勒贖」事實之法律適用--評釋臺南地院九○年度重訴字第四號、臺南高分院九一年度上更(一)字第四五四號及最高法院九二年度臺上字第一一二三號刑事判決,〈臺灣本土法學雜誌〉,53期,54-70頁。
謝文彥(1984),〈台北市暴力犯罪類型與區位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碩士論文。
謝文彥(2002),〈親密關係殺人犯罪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博士論文。
羅松芳(1998),〈福爾摩沙之憾〉,台北,平安文化有限公司。
英文部分
Alix, K. E. (1978). Ransom Kidnapping in America 1874-1974, Carbondale, IL: Southern Illinois University Press.
Andersen, M. L. & Taylor, H. F. (2000). Sociology: Understanding A Diverse Society. Belmont, CA: Wadsworth/Thomson Learning.
Babbie, E. (2004). The Practice of Social Research. Belmont, CA: Wadsworth / Thomson Learning.
Bandura, A. & Walters, R. H. (1963). Social Learning and Personality Development. New York: Holt, Rinehart and Winston.
Bartol, C. R. & Bartol, A. M. (2005). Criminal Behavior, 7th edition. Prentice Hall.
Bazemore, G. & Walgrave, L. (1999). Restorative Juvenile Justice: Repairing the Harm of Youth Crime. New York: Criminal Justice Press.
Becker, H. S. (1963). Outsiders. New York: MacMillan.
Best, J. (1999). Ransom Violence:How We Talk About New Crimes And New Victims. Berkeley, C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Blackburn, R. (1993). The Psychology of Criminal Conduct:Theory, Research and Practice. West Sussex, England.
Brand, S. & Price, R. (2000).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sts of Crime. UK Home Office Research Study 217.
Browne, A. (1995). Fear Prevention in America: A British perspective. Chicago, IL: The University of Illinois at Chicago.
Clarke, R. V. & Homel, R. (1997). A Revised Classification of Situation Crime Prevention Techniques. In Lab, S. ed., Crime Prevention and Crossroads.
Clarke, R. V. (1980). 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Theory and practice. British Journal of Criminology, 20.
Clinard, M. B.(1963). Sociology of Deviant Behavior. New York, Holt Rinehart & Winston, 20-21.
Cohen, L. E. & Felson, M. (1979). Social Change and Crime Rate: A Routine Activity Approach. American Sociology Review, 44: 588-608.
Dean, G. (2000). The Experience of Investigation for Detectives, unpublished PhD thesis, Queensland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Australia.
Dean, G., Fahsing I. A. & Gottschalk, P. (2006). Profiling Police Investigative Thinking:A Study of Police Officers in Norway.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the Sociology of Law, 34, 221-228.
Felson, M. K. (1997). Crime and Everyday Life. Thousand Oaks, CA: Sages.
Gudjonsson, G. H. (2003). The Psychology of Interrogations and Confessions. Chichester, West Sussex, England: Wiley.
Hagan, F. E. (2006). Research Methods in Criminal Justice and Criminology. NY: Pearson Education.
Hall, H. V. & Poirier, J. G. (2001). Detecting Malingering and Deception:Forensic Distortion Analysis. CRC Press, 217-246.
Higgins, S. A. (1991). 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and Its Role in The Defense of Vietnam Veterans. Law& Psychology Review, 15, 259-276.
Hirschi, T. (1969). Causes of Delinquency. Berkeley, C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Jeffery, C.R. (1971). Crime Prevention Through Environmental Design, Beverly Hills, Calif.: Sage.
Kaiser, H. F. (1958), The Varimax Criterion for Analytic Rotation in Factor Analysis, Psychometric 23, 187-200.
Marongiu, P., & Clarke, R. (1993). Ransom kidnapping in Sardinia. London: Transaction.
Mayhew, P. (2003). Counting the Cost of Crime in Australia, Trends and Issues in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247, Australian Institute of Criminology, Canberra.
McMains, M. J., & Mullins, W. C. (1996). Crisis Negotiations: Managing Critical Incidents and Hostage Situations in Law Enforcement and Corrections. Cincinnati, OH: Anderson Publishing Co.
Miller, T. R. Cohen, M. A. & Wiersema, B. (1996). Victim Costs and Consequences: A New Look. Washington D.C.: 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
Miron, M. S. & Goldstein, A. P. (1979). Hostage, Boston : Pearson Allyn & Bacon.
Newman, O. (1972). Defensible Space: Crime Prevention Through Environmental Design. New York: MacMillan.
Petersen, W. H. (1993). Countering the Threat of Kidnapping. Risk Management, 40, 57.
Shaw, C. R. & Mckay, H. D. (1972). Juvenile Delinquency and Urban Areas. Chicago, IL: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Shellin, T. (1938). Culture Conflict and Crime. New York: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Council.
Soothill, K. & Francis, B. (2007). Kidnapping: A Criminal Profile of Persons Convicted 1979-2001. Behavioral Sciences and the Law, 25, 69-84.
Sparks, R. F. (1981). Multiple Victimization. Journal of Criminal Law & Criminology. 72, 2:772-776.
Strauss, A. & Corbin, J. (1990). Basics of Qualitative Research: Grounded Theory Procedures and Techniques. Newbury Park, CA: Sage.
Sutherland, E. H. (1937). The Professional Thief. Chicago, IL: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Tannenbaum, F. (1938). Crime and Community.
Walker, J. (1999). Estimates of the Cost of Crime in Australia in 1996, Trends and Issues in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72, Australian Institute of Criminology, Canberra.
[1] 范兆興,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刑事司法組】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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