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5日 星期三

犯罪剖繪正確性之探討(Accuracy in Criminal Profiling)

犯罪剖繪正確性之探討(Accuracy in Criminal Profiling)

范兆興[1](Chao-Hsing, Fan)、程志強[2](Chih-Chiang, Cheng)、施宇峰[3](Yu-Feng, Shih)、郭若萱[4](Jo-Hsuan, Kuo)

摘要
犯罪剖繪(criminal profiling)為分析(連續)犯罪行為型態的技術,藉由統計技術分析潛在犯罪者、被害者與犯罪現場跡證等三者之間相互聯結可能性。然犯罪剖繪技術應用至「案件連結分析」,可根據犯罪現場所遺留跡證(含心理跡證),預測/推論犯罪者之人口背景特徵,並將這些案件之犯罪現場跡證系統化處理,建構成資料庫,有助警察偵辦連續型犯罪。經由案件連結分析所得證據,能否成為法庭上論罪之依據,在英美國家必須通過「佛萊法則」(Frye test )與「道伯特測試法則」(Daubert criteria)檢驗,即是否已經通過科學性檢驗,或同一學術領域同儕認可驗證過程。因此,後續研究可朝更精確統計分析方法邁進,藉以提升案件連結分析資料庫對於預測未發現犯罪者之準確率,以提升其法庭證據力。

關鍵字:犯罪剖繪(criminal profiling)、案件連結分析(case linkage)、正確性(accuracy)















壹、前言
犯罪剖繪(criminal profiling)為分析(連續)犯罪行為型態的技術,藉由統計技術分析潛在犯罪者、被害者與犯罪現場跡證等三者之間相互聯結可能性。大多數剖繪文獻仍著重識別犯罪者的特徵,如年齡、性別、婚姻狀況、職業等;剖繪最主要是作為偵查的輔助,如從許多犯嫌中過濾出符合剖繪特徵者,或提供可能犯嫌的特徵。
剖繪是源於偵查非典型犯罪,此類犯罪者的犯罪動機異於典型犯罪模式,且與連續殺人的概念密不可分。犯罪剖繪之使用最早從「開膛手傑克」(Jack the Ripper)、「瘋狂炸彈客」(Mad Bomber)到「波士頓勒頸客」(Boston Strangler)已逾30多年,其基本概念為:由現場行為去判定可能犯罪者的特徵(廖有祿,2006)。有學者針對過去31年間(1976至2007年)所發表的犯罪剖繪期刊文獻來檢視其進展(Dowden et al., 2007),另有學者針對犯罪剖繪之正確性及所需技巧進行研究,試圖找出正確剖繪所需具備的技巧,以及探討剖繪的正確性(Pinizzotto & Finkel, 1990; Kocsis et al., 2000; Kocsis et al., 2002; Kocsis, 2004)。本篇先以國外學者Dowden就近30年來發表於國外期刊上之文獻,探討犯罪剖繪之發展脈絡,並檢視Pinizzotto與Kocsis等學者以實驗研究法檢驗犯罪剖繪之信度與效度,及嘗試以美國刑事證據法規則之佛萊法則「Frye test」與道伯測試法則「Daubert criteria」評價犯罪剖繪實際應用在犯罪偵查之可能性。

貳、犯罪剖繪之進展
學者Dowden等人蒐集自1976至2007年3月為止出版的期刊論文,透過搜尋心理學、犯罪學、醫學期刊的資料庫(如Medline, PubMed, PsycINFO及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 Reference System),及參考文獻,排除書本及書中的章節、地緣剖繪(geographic profiling)與案件連結分析(case linkage),共計132篇關於犯罪剖繪之期刊論文,就發表年、刊載期刊、論文作者、作者學科領域、研究犯罪型態、論文研究方向、有無使用統計方法、同儕審查(peer-reviewed)等8項主題進行內容分析,結果摘述如下:

ㄧ、發表年代與期刊種類
Dowden等人收錄自1976至2007年間出版的期刊論文,以5年為間距(除了2006-2007以2年為間距),自1976年後出版的篇數有逐年增加的趨勢(參閱圖1),且有53種期刊有刊載犯罪剖繪的論文,但大多數只有刊載1篇(約佔全部發表篇數60.40%),若以刊載3篇論文以上為標準,則有17種期刊符合標準,參閱表1。許多期刊只有刊載3篇犯罪剖繪的論文,這種低出版率肇因於犯罪剖繪之研究,長期在學術界被視為「藝術」更勝於科學,致使退件率高達90%,迫使作者必需改投其他領域期刊。
圖1. 1976年至2007年有關犯罪剖繪發表文獻統計表
資料來源:Dowden, C. Bennell, C., Bloomfield, S.(2007). Advances in Offender Profiling: A Systematic Review of the Profiling Literature Over the Past Three Decades. Journal Police and Criminal Psychology, 22 .

表 1 犯罪剖繪論文期刊名稱
17種期刊名
論文數
比率
(單位%)
1.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Offender Therapy and Comparative Criminology
18
20.69%
2. FBI Law Enforcement Bulletin
9
10.34%
3. Journal of Investigative Psychology and Offender Profiling
6
6.90%
4. Homicide Studies
6
6.90%
5. Legal and Criminological Psychology
5
5.75%
6. Behavioral Sciences and the Law
4
4.60%
7. Criminal Justice and Behavior
4
4.60%
8. Forensic Science International
4
4.60%
9.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riminal Justice
4
4.60%
10. Journal of Interpersonal Violence
4
4.60%
11. Police Chief
4
4.60%
12. Psychology, Public Policy, and Law
4
4.60%
13. American Journal of Forensic Psychology
3
3.45%
14. The Criminologist
3
3.45%
15. Journal of Forensic Psychiatry
3
3.45%
16. Law & Order
3
3.45%
17. Psychology, Crime, and Law
3
3.45%
總計
87
100%
資料來源:Dowden, C. Bennell, C., Bloomfield, S.(2007). Advances in Offender Profiling: A Systematic Review of the Profiling Literature Over the Past Three Decades. Journal Police and Criminal Psychology, 22 .

二、犯罪剖繪研究者與學術領域
Dowden等人彙整國外犯罪剖繪文獻時,發現研究者所屬於學科背景以心理學家最多(佔34.09%),其次為科技整合學門(佔28.03%)之研究者整合如犯罪心理學家、刑警、統計學家等不同領域專家所組成研究團隊;另外,現職警察、FBI探員、犯罪學家、法庭精神病學家(Forensic Psychiatrists)均有針對犯罪剖繪發表相關研究論文(如表2),此點值得國內有志從事犯罪剖繪研究者借鏡參考。
表2 犯罪剖繪研究者背景分析
表2 犯罪剖繪研究者背景分析
研究者所屬學術領域
發表論文數
比率
(單位%)
N
1. 心理學家(Psychologists)
34.09
45
2. 科技整合(Multidisciplinary)
28.03
37
3. 其他類(Other)
12.87
17
4. 警察(Police)
8.33
11
5. FBI探員(FBI Agents)
6.81
9
6. 犯罪學家(Criminologists)
5.3
7
7. 法庭精神病學家(Forensic Psychiatrists)
3.03
4
8. 未知者(Unknown)
1.51
2
總計
100
132
資料來源:Dowden, C. Bennell, C., Bloomfield, S.(2007). Advances in Offender Profiling: A Systematic Review of the Profiling Literature Over the Past Three Decades. Journal Police and Criminal Psychology, 22 .
Dowden等人發現160位作者中只有18位發表3篇以上關於犯罪剖繪的文章(如表3),犯罪剖繪迄今無法大幅進展可能的原因在於:犯罪剖繪研究題材多數聚焦刑案現場跡證詮釋,然第一手偵查(勘察)資料不易取得,又因官方統計數據正確性存有犯罪黑數疑慮;被害人不願意接受訪談,避免重覆傷害;法院不願意暴力犯罪者接受訪談,避免渠監禁服刑時影響情緒,導致管教困難甚至影響審判程序進行等等研究限制存在。
表 3 犯罪剖繪領域研究者發表論文分析
表 3 犯罪剖繪領域研究者發表論文分析
作者
發表論文
(含 FBI執法論叢)
發表論文
(未含 FBI執法論叢)
小計
1. Kocsis, R.N.
18
18
36
2. Canter, D.V.
12
12
24
3. Hazelwood, R.R.
10
6
16
4. Alison, L.J.
8
8
16
5. Douglas, J.E.
8
2
10
6. Warren, J.
8
7
15
7. Burgess, A.W.
5
2
7
8. Irwin, H.J.
5
5
10
9. Ressler, R.K.
5
2
7
10. Davis, J.A.
4
4
8
11. Geberth, V.J.
4
4
8
12. Häkkänen, H.
4
4
8
13. Hayes, A. F.
4
4
8
14. Reboussin, R.
4
3
7
15. Salfati, C.G.
4
4
8
16. Bennell, C.
3
3
6
17. Cooksey, R.W.
3
3
6
18. Ormerod, D.
3
3
6
19. Santtila, P.
3
3
6
總計
115
97
212
資料來源:Dowden, C. Bennell, C., Bloomfield, S.(2007). Advances in Offender Profiling: A Systematic Review of the Profiling Literature Over the Past Three Decades. Journal Police and Criminal Psychology, 22 .

三、研究犯罪類型
區分為10種犯罪類型:連續殺人(serial homicide)、性侵害(rape)、縱火(arson)、殺人(homicide)、竊盜(burglary)、未具體指明的(unspecified)、混合的(mixed)、隨機暴力(random violence)、孩童犯罪(child crime)及其他類;最常見的是殺人(homicide),其次為連續殺人及性侵害(serial homicide and rape),這發現顯示犯罪剖繪通常用於人際間的犯罪類型(interpersonal crimes);有趣的是犯罪剖繪亦適用於財產犯罪(如縱火、竊盜),及非傳統的連續犯罪,如受雇殺人(contract killings)、極端恐怖主義(extremist terrorism)。

四、研究方法
區分為10種類型:個案研究(case study)、比較研究(comparison study)、理論研究(theoretical study)、評估研究(evaluation study)、實驗研究(experimental study)、基本假設研究(basic assumption study)、描述性研究(descriptive study)、文獻回顧(literature review)、討論(discussion piece)或關於法律的研究(legal implication study)。進一步來說,犯罪剖繪研究途徑可區分質化與量化兩種途徑;採用質化途徑,多半採用描述性犯罪者的人格特質、作案手法及刑案現場的跡證特徵。採用量化途徑,則利用統計程序進行官方統計數據檢驗,以初步確認出各種人口特徵、生長環境背景變項以及犯罪者的特質。以往國外相關文獻的研究重點在於討論何謂犯罪剖繪、犯罪剖繪要如何實施、在何時機使用犯罪剖繪,而沒有提供實徵的證據去支持犯罪剖繪如何被具體實施,最受批判的即為FBI的研究者,因為他們大多數的論文都是以個案討論方式,基於他們個人經驗及帶有故事性的色彩。近期犯罪剖繪研究就強調嚴謹統計分析,如Kocsis、Canter等人,以確保犯罪剖繪的理論可推論至不同類型的犯罪,以及跨文化(國界)犯罪。

参、犯罪剖繪之信、效度研究
自從美國FBI設立行為科學組,其致力以心理分析技術(現稱犯罪剖繪)協助犯罪偵查已有一段歷史,且經由大眾傳媒渲染此項技術之神奇破案過程,讓普羅大眾對其感到不陌生;惟對犯罪剖繪這項心理分析技術進行有系統、嚴謹學術研究卻是付之闕如。儘管缺乏嚴謹學術研究支持犯罪剖繪之信度與效度,但從下列三種不同觀點來看,此項心理分析技術值得後學持續研究之價值性。
1. 大眾傳媒、推理偵探小說(如FBI退休警探所著破案實錄)藉由偵破許多重大、懸而未破之刑案,美化此項心理分析技術;
2. 由於學術上對於犯罪破繪技術之嚴謹實證研究不多,致使原本組織文化封閉之警察機關更不易接受此項新興偵查技術,更遑論將其運用至真實刑案上;
3. 警察機關如有想要持續利用此項新興之犯罪偵查科技,就必須投注相當精力、人力研發此項心理分析技術,如同1985年代警察引進DNA分析技術來協助許多重大刑案偵查,經過學術同儕審核認定其科學性,方可成為呈堂證據。(Kocsis,2007:367)
從Pinizzoto& Finkel(1990)使用實驗法檢驗犯罪剖繪之信、效度,挑選(1)受過專業剖繪知識訓練之剖繪專家、(2)刑警、(3)臨床心理師、(4)學生等四種不同背景受測者,分組請他(她)們閱覽預先準備模擬性侵害、謀殺犯罪案件之偵查報告與現場勘察(鑑識)文件(照片),再進行問卷測試;問卷題目設計以性別、身高、教育程度、職業、與被害者是否先前熟識、是否為連續犯…等等面向建構(聚焦)、描繪出可能犯嫌。研究結果如後:
1. 針對「謀殺犯罪」案件而言,Pinizzoto& Finkel所挑選(1)受過專業剖繪知識訓練之剖繪專家、(2)刑警、(3)臨床心理師、(4)學生等四種不同背景受試者,就「能否準確預測可能犯罪者之測驗項目」而言,各組表現並無明顯差異。
2. 針對「性侵害」案件而言,「剖繪專家」之組群,比較能準確預測犯罪者之年齡、教育程度、犯罪所使用交通工具、與被害者是否熟識等項目。
Kocsis, Irwin, & Hayes等學者分別於2000、2002、2004等連續三年,接續使用Pinizzoto& Finkel(1990)實驗研究法,就犯罪剖繪之信度、效度之議題深入研究,彙整如下表4。

表4 國外針對犯罪剖繪之信度、效度實證研究
表4 國外針對犯罪剖繪之信度、效度實證研究
年代
學者
受測組群
(樣本數/人)
模擬案類
研究方法
(實驗方式)
研究結果
1990
Pinizzoto& Finkel
1. 剖繪專家(6人)
2. 刑警(6人)
3. 臨床心理學家(6人)
4. 學生(6人)
謀殺犯罪與
性侵害
1. 分組請他(她)們閱覽預先準備模擬性侵害、謀殺犯罪案件之偵查報告與現場勘察(鑑識)文件(照片),再進行問卷測試【總計15題】;
2. 問卷題目設計以性別、身高、教育程度、職業、與被害者是否先前熟識、是否為連續犯…等等面向建構(聚焦)、描繪出可能犯嫌。
1. 針對「謀殺犯罪」案件而言,就「能否準確預測可能犯罪者之測驗項目」而言,各組表現並無明顯差異。
2. 針對「性侵害」案件而言,「剖繪專家」之組群,表現較其他三組優秀。

2000
Kocsis, Irwin, Hayes,&
Nunn
1. 剖繪專家(5人)
2. 心理學家(30人)
3. 警察(35人)
4. 靈媒(20人)
5. 大學生(31人)
謀殺犯罪

實驗過程:
1. 分組請他(她)們閱覽預先準備模擬謀殺犯罪案件之偵查報告與現場勘察(鑑識)文件(照片),再進行問卷測試。
2. 問卷題目設計以性別、身高、教育程度、職業、與被害者是否先前熟識、是否為連續犯…等等面向建構(聚焦)、描繪出可能犯嫌。

1. 剖繪專家之預測犯嫌準確度比其他受試族群高;直覺式思考犯罪過程於本研究中有助益的。
2. 剖繪專家對於謀殺犯嫌之社會基模(the social stereotype of typical murderer)之知覺比其他受試族群準確。

2002
Kocsis, Irwin, & Hayes
1. 剖繪專家(3人)
2. 偵辦兇殺案之刑警(12人)
3. 資深刑警(31人)
4. 新任刑警(19人)
5. 新任警察(50人)
6. 大學生(31人)
謀殺犯罪

從大學生之預測犯罪者之準確度遠勝過擁有偵查實務經驗之刑警、警察,此項結果與Hazelwood的主張相反,越有偵查經驗的警察表現越差。為何警察群體的表現較差,且偵查經驗與剖繪的正確率呈負相關?可能的解釋包含:
1. 警察並沒有定期訓練或從事剖繪,因此他們可能沒有足以從事剖繪的經驗及能力;
2. 每個警察群體的教育水準、經驗程度、徵募及教育標準不同;
3. 經驗在警察認知過程中的效應,因警察是威權主義的,或許偵查犯罪的經驗實際上會導致各種對犯罪及犯罪行為的誤判。
2004
Kocsis
1. 剖繪專家(3人)
2. 火災現場調查員(12人)
3. 刑警(13人)
4. 大學生(21人)
縱火犯罪
實驗過程:
1. 分組請他(她)們閱覽預先準備模擬縱火犯罪案件之偵查報告與現場勘察(鑑識)文件(照片),再進行問卷測試。
2. 問卷題目設計以性別、身高、教育程度、職業、與被害者是否先前熟識、是否為連續犯…等等面向建構(聚焦)、描繪出可能犯嫌。
從犯罪者之身體特徵、犯罪認知過程、犯罪行為、犯罪者社會背景等4方向進行受測對象剖繪準確性評估排序如後:
剖繪專家>大學生>火災現場調查員>刑警。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彙整分析
檢視Kocsis的3個研究的資料(前2個Kocsis等人的研究使用殺人案,Kocsis的研究使用縱火案),正確性分數(accuracy scores)標準化為Z分數(Z scores),使3個研究的資料可互相比較,11位剖繪專家的正確預測的總數勝過其他受測樣本(如刑警、大學生、火災現場調查員等),但研究也發現個別剖繪專家的表現並不一致優良,剖繪者群體中的統計變異數(statistical variation)是所有樣本群體中第2高的,這顯示剖繪專家之間的能力是有差異的。剖繪專家的預測能力不必然準確,其每件案子的正確性也不一定相同。值得注意的是剖繪專家參與率很低(只有11位),可能的原因包含:認為提供的案件資訊不足、完成問卷的時間太少,或是剖繪專家不願接受實證考驗。
Kocsis等人於2000年的研究指出心理學家略勝大學生,但結合3個研究結果後發現,他們心理學家具備與大學生相同的『邏輯、客觀思考的推理能力』。同理,新手警察的表現也可證明,不同於專業偵查人員、一般警察、甚至是非警察專家,新手警察是有大學文憑的,受過『批判性思考、科學分析與表達的訓練』。因此,剖繪專家、心理學家、大學生三者共通要素可能在於都接受過某種形式的高等教育,並助長批判性思考(critical thinking)的能力。最後,Kocsis認為應多開發新的犯罪剖繪研究議題(犯罪類型),並且精進評估犯罪剖繪信度、效度之研究方法與技術。

肆、犯罪剖繪應用案件連結分析(Case Linkage)領域
案件連結之基本假設與犯罪剖繪之假設相同,其假設為:「同一類型連續案件,如果其犯案手法相似,且現場跡證相似,應可推論為同一人所為」;此與犯罪剖繪假設「罪犯的人格特質是恆定不變」(the offender’s personality will not change)與「犯罪手法相似」(the method of operation remains similar)等基本假設相互呼應。
一、案件連結之原理
Canter(2000)假設同一類型犯罪手法之多起案件,應可推論係屬同一犯罪者所為。從心理學觀點來解釋Canter假設,因同一個體處於不同時空、環境之下,其行為與人格特質還是維持穩定不變狀態;因此,同一犯罪者犯下多起相同類型犯罪時,其犯案手法應該不會有太大之變異。案件連結假設之一即是應用上述原理,進而假設「同一類型連續案件,如果其犯案手法相似,且現場跡證相似,應可推論為同一人所為」。然案件連結假設之二:雖然同一類型連續案件之犯罪手法相似,但並非完全相同,尚有差異存在,故無二個犯罪案件完全相同。上述二個案件連結假設廣被美國、歐洲、加拿大法庭心理學家所採用、認可。
案件連結通常適用於連續型犯罪,如連續縱火案、性侵害案、謀殺案、侵入型竊盜案、搶奪案件之偵查。廖有祿(2006)認為案件連結分析亦適合運用在「冷案」(cold case),即那些缺乏物證、線索耗盡、案件負荷大且缺乏相關資源等未破且無進展案件上。
二、案件連結之步驟
警方於偵辦連續型犯罪案件時,發現被害者與犯罪互不熟識,且犯罪現場並無可資比對跡證(DNA、指紋),順利聯結犯罪者之窘境下,可藉由案件連結分析突破偵查困境。Woodhams(2007)指出執行案件連結步驟如圖1所示:
依據研究目的蒐集相關資料
建構研究主題行為要素
蒐集犯罪手法相似之個案
建構犯罪手法相似潛在罪犯
之行為要素
區辨相似與不同之犯罪要素
相似度與差異度之權重值
案件連結分析報告
圖2、案件連結分析步驟

Hazelwood(2003)認為進行案件連結分析步驟如下:
1. 蒐集詳細多樣、多種資料來源。
2. 檢閱文件並識別出每一案件之重要特徵。
3. 將上述重要特徵分類犯罪手法(Modus operandi, M.O)與儀式行為(ritualistic behaviors)。
4. 比較每一個案中犯罪手法與儀式行為,試圖找出簽名特徵。
5. 詳細說明由資料中可擷取訊息。
學者廖有祿(2006)則認為進行案件連結分析步驟如下:
1. 選擇資料:須排除個人經驗與偏見。
2. 整理資料:找出相似、差異點。
3. 決定案件之間的關係。要正確連結犯罪,必須選擇明顯之行為指標,透過連結犯罪可以蒐集相關案件之資訊加以比較,讓片斷零散之資訊得以充分利用。
綜合Woodhams與Hazelwood及學者廖有祿對「案件連結分析」之程序與步驟應該無太大差異。


三、案件連結之評估
Benell&Canter (2002)、Benell&Jones(2005)及Woodhams&Toye(2002)均使用類似(Receiver Operating Characteristic curve,簡稱ROC 曲線)檢驗曲線統計方式檢驗「案件連結分析」之準確性,並且命名為「AUCs」[5](Area Under ROC Curve,簡稱AUCs曲線)。如AUCs=1.0即表示案件連結分析之區辨性(discrimination)良好,且「案件連結分析」之準確性愈高。以Woodhams&Toye(2002)研究商業型侵入竊案為例,案件連結分析之準確性AUCs為0.70-0.95;Benell&Canter(2002)研究侵入竊盜為例,案件連結分析之準確性AUCs為0.63-0.81;Benell&Jones(2005)研究侵入竊盜為例,案件連結分析之準確性AUCs為0.52-0.94。然研究侵入型竊盜、商業型侵入竊案及連續型搶奪之案件連結分析,除了須考量犯罪者犯案手法與現場行為跡證外,更應將環境變因與情境因子納入綜合考量(Kocsis,2007;117-128)。
四、案件連結之發展瓶頸
建置案件連結分析之資料庫,必須仰賴大量完整且詳細的警方偵查報告文件、被害者陳述筆錄、犯罪現場跡證鑑識報告等文獻資料;然欲蒐集上述資料恐怕不是一個單位、個人就能完成;加上被害人遭受如此嚴重威脅生命事件,記憶早已被犯罪衍生恐懼感給淹沒,甚至患有創傷後壓力心理障礙症(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PTSD)等後遺症。因此,原始資料蒐集不易是發展案件的連結瓶頸之一。
為解決原始資料蒐集不易之窘境,Bennell & Canter(1995)與Jones(2005)採用環境空間因子、地理資訊系統等科技發展案件連結技術,分析住宅竊案與侵入商業廠辦竊案之犯罪手法。亦有學者採用內容分析法(content analysis)方式建構行為檢核表(behavioral checklist),其目的在於分析、歸納犯罪者之犯案手法、模式,俾利資料處理;惟因諸多品質不佳資料輸入與名詞定義模糊,造成操作者認定標準不一,導致案件連結分析技術發展停滯不前。
諸多連續型犯罪者其犯案區域,並不僅侷限固定一、二個區域,而是橫跨數個隸屬不同單位警方轄區,如果鄰近兩個警察機關橫向聯繫不佳時,就容易漏失許多重要犯罪跡證。故警察機關內部橫向聯繫不佳,亦是發展案件的連結瓶頸之二。
經由案件連結所得證據,能否成為法庭上論罪之依據,在英美國家必須通過道伯特評斷法則(Daubert criteria)檢驗,即案件連結之假設是否已經通過科學性檢驗,或同一學術領域同儕認可等過程。因此,案件連結之理論能否順利通過同一學術領域同儕認可,此為發展案件的連結瓶頸之三。
學者廖有祿(2007)認為進行案件連結分析時,通常會有下列問題:
1. 預設立場(confirmation bias):只看到符合自己想法的部分,而忽略其他關鍵資訊。
2. 選擇性思考(selective thinking):只注意到有利的證據,忽略不利事實。
3. 事後謬誤(post hoc fallacy):只因為某事件發生在前,就認定它是原因,而排除其他因素。
4. 管見(tunnel version):係指只看到想看的部分。
因此,Woodham(2007)建議後續研究可朝更精確的統計分析方法邁進,藉以提升案件連結資料庫對於預測未發現犯罪者之準確率;並持續吸引更多學術同儕驗證案件連結之假設,以提升其法庭證據力。

伍、犯罪剖繪結果可否成為呈堂證據 證據法則乃近代以來歐美國家本於法治國之思想,為落實保障人權之目的,經過長期累積而發展出來的法律規則;我國所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刑事訴訟制度,國家必須積極證明被告之犯罪事實,且達到無任何合理懷疑存在之程度,始足成立犯罪。從刑訴法第155條「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觀之,我國鑑定人僅能由法院選任,科學鑑定證據在法庭上,如何能被僅受傳統法學訓練之法官、檢察官發現科學上的真實呢?又何謂科學、科學知識?何種科學知識可認為具有可信性、有效性(validity)?法庭上值得探究的是具備何種條件才能確立科學之有效性?固然在科學上最終檢驗理論或數據的”有效性”是時間,因為科學是累積性的,並且在很大程度上都能自我更正。科學家不斷收集新數據,提出新理論,有些能經得起時間的考驗,有些則不能。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93年Daubert v. 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案推翻了實務上應用了長達七十年,由1923年Frye v. United States 案所揭示並長久為實務引用之“被普遍接受( general acceptance) “之標準,改認定聯邦法官對鑑定證據應負把關義務(gatekeeper),檢視專家証人提出的科學知識其推理及方法是否在科學上有效、是否與待證事項有關連並可信賴。這樣的判決使得法官在法庭上面對由科技鑑定產生之鑑定結果時,須重新省思與檢討:這項鑑定意見是真正的科技知識嗎?法院應如何判定其證據能力,如何調查?並以何種標準為證據評價(朱富美,2003)。以下就美國刑事證據法之「佛萊法則」與「道伯測試法則」進行概念介紹與論述:
一、佛萊法則(Frye test )
佛萊法則是指科學證據容許性的前提,必須得到該專門領域普遍接受(general acceptance)的程度。這是美國聯邦法院最早用來判斷專家證人在法庭上提出科學證詞之容許性標準,該案是美國哥倫比亞地區聯邦巡迴法院在1923 年審理佛萊( Frye v. United States)所確立之法則。該案被告因涉嫌二級謀殺罪在法院審理時,因被告曾通過一種血壓測謊檢驗,律師欲以該血壓測謊檢驗證明其無辜,並主張請專家證人到庭證明該測謊係科學方法,但法院駁回其請求,並於判決表示:「科學原則或發現何時跨過實驗與實施階段的界線,是很難界定的。在這模糊地帶,科學原則的證據力必須被確認,同時法院於採納專家證人依公認的科學原則或發現所推論之證詞時,該推論必須得到該專門領域普遍接受的程度」,而由於血壓測謊檢驗的原理並未獲得其所屬領域普遍接受,因此法院拒絕被告律師的請求,仍維持被告有罪之判決(呂文忠,2006)。
佛萊法則提供法院一套對科學證據容許性判斷的統一及有效標準,免去冗長的聽證程序及陪審團對於有疑問的科學證據給予過度的評價。依佛萊法則,作證專家之專業領域中科學家的共識,主宰了該證詞的容許性,以前衛或尖端的科學理論或程序為依據的證詞將被拒斥。這讓訴訟審理無法使用最先進的科技知識,但可保護訴訟免於使用將來被推翻或削弱。同時也使科學證詞提出者之對造當事人,有較容易的機會提出對立的專家來解釋或批評他方提出之證詞。
佛萊法則所確立的檢驗科學證據容許性之「普遍接受」原則,雖經美國聯邦法院採用超過半世紀之久,但在適用上仍遇到相當多問題及批評,首先法院面對的難題是誰來決定科學原則已獲「普遍接受」及其決定標準何在?在適用佛萊法則時,必經的二道步驟(1)界定科學原則或發現的領域範圍。(2)科學原則或發現是否已獲該領域成員普遍接受?但這二道步驟在適用時也有其困難,因為有些科學技術並非僅極限於某種學科或領域,界定專門領域範圍,勢必影響該證據容許性,使「普遍接受」原則適用上產生相當的彈性。且科學原則或發現需要獲得該專門領域成員多少比率接受,才達到普遍接受的標準?亦是問題。批評佛萊法則的人亦認為該規則把法律應決定的問題交給科學家,且使原告擔負不公平的舉證責任,「普遍接受」取代對證據可靠性和有效性的分析,並使一些可信賴的證據,在冗長發展期間,因尚未獲得普遍接受程度,在法庭提出時受到不當阻礙。即嚴格適用佛萊法則,迫使法院須長期等候新技術發展達到普遍接受為止,並可能因為排除該項可信賴的證據,造成新技術發展期間的文化落差。
二、道伯測試法則(Daubert criteria)
美國國會在1975 年制定聯邦證據法(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就聯邦法院適用的證據法則做全面廣泛的規定,該法雖然對於科學證據作了概括性的規定,但並未明文接受或排斥普遍接受原則,以致法院是否仍應適用普遍接受原則,仍是一直爭論不休。直到1993 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才在Daubert一案中,推翻聯邦法院長期採用的普遍接受原則。有學者形容「如果DNA 證據引起鑑識科學的革命,Daubert 及其後續引申出現案件,可以說是引發鑑識科學證據能力的革命」。
1975 年聯邦證據法中與科學證據有關的條文主要是第403 條規定:「具價值之證據,如果會產生不公平偏見的危險、混淆爭點、誤導陪審團、或造成訴訟不當遲延、浪費時間、提出不必要證據等,縱該證據具關連性,亦得排除之」;第702 條規定:「如果科學上、技術上或其他專業知識,有助於事實審判者瞭解證據或決定爭執之事實時,具備該知識、技術、經驗、訓練或教育之專家資格證人,得以意見或其他方式作證,但應符合(1)證言係基於足夠的事實或資料。(2)證言係依可信的原理與方法所獲得的結果。(3)證人確係採用該原理與方法於本案事實」;第703 條規定:「在特定案件中,專家據以提出意見或推論之事實或資料,得為該專家在作證中或作證前所親身體驗或所知者。如一特別領域專家合理依賴某項事實或資料,對問題提出意見或推論時,該意見或推論之證據容許性,並不以所依賴之事實或資料具證據容許性為必要。不具容許性之事實或資料,當事人不能向陪審團透露,除非法院認為其證據對於協助陪審團評估專家意見之價值遠超過偏見造成之影響」。最初有些聯邦法院法官對於1975 年聯邦證據法的解釋是幾乎所有聲稱科學的證據都提供給陪審團,而遭批評認為法院依據僅有些微真實的虛偽科學證據作決定,其後有些法院逐漸採用嚴格的標準審查科學證據。

三、犯罪剖繪目前研究所遭遇困境與瓶頸
從佛萊法則與道伯測試法則評價犯罪剖繪所遭遇困境,如後:
(一) 因連續型重大暴力犯罪資料有限,因此多數研究侷限於個案研究,故樣本代表性不足,無法類推到整個母群體。
(二) 官方統計數據依舊有犯罪黑數存在,因此,犯罪剖繪結果其適用性尚有疑慮。
(三) 許多研究經常引用報紙作為資料來源,並引用未經查證的私人紀錄。
(四) 國外部分研究文獻較屬於自傳形式偵查報告(回憶錄),而非有系統的學術論著。故常超越個人專業領域發表直覺式、偵查經驗看法。
(五) 研究變項缺乏操作型定義,與嚴謹理論推論過程,及未採用控制組、實驗組研究設計驗證研究假設。
表5.從佛萊法則與道伯測試法則評價犯罪剖繪結果
表5 從佛萊法則與道伯測試法則評價犯罪剖繪結果
法則名稱
佛萊法則
道伯測試法則
核心內容
1. 佛萊法則所確立的檢驗科學證據容許性之「普遍接受」原則。
2. 適用佛萊法則時,必經的二道步驟(1)界定科學原則或發現的領域範圍。(2)科學原則或發現是否已獲該領域成員普遍接受?
3. 犯罪剖繪研究領域跨越心理學、犯罪心理學、犯罪學、精神醫學等學科,所以犯罪剖繪研究過程、檢驗方式必須經過上述學科「普遍接受」科學原則驗證後,才具有證據容許性。
專家資格證人,得以意見或其他方式作證,但應符合:
(1) 證言係基於足夠的事實或資料。
(2) 證言係依可信的原理與方法所獲得的結果。
(3) 證人確係採用該原理與方法於本案事實。
從上述三點要求來看,犯罪剖繪專家就實際個案進行專家證言時,所蒐集到案件資料必須來源正確無誤、刑案現場跡證鑑識報告必須完整無遺漏,針對現場重建(還原)可能犯罪過程之假設時,必須根據科學原理計算、驗證;例如,就連續暴力殺人案之現場進行現場重建時,必須嚴謹標示現場血跡噴濺點,並針對血跡噴濺方向進行拉線、計算可能血點角度、可能為血源之熱區。另外,案件之間是否相同犯案手法、犯案工具等疑似「簽名特徵」之心理跡證存在;同時不同案件被害人有無相同被害原素存在,導致成為犯罪標靶。從上述案例中,我們不難發現進行犯罪剖繪時必需應用鑑識科學技術、犯罪學理論等不同領域學問進行整合分析、歸納、演繹。
遭遇困境
1. 科學原則或發現需要獲得該專門領域成員多少比率接受,才達到普遍接受的標準?
2. 批評佛萊法則的人亦認為該規則把法律應決定的問題交給科學家。
從上述二點得知犯罪剖繪究竟歸屬何種科學領域,心理學、犯罪心理學、精神醫學呢?從Dowden等人收錄自1976至2007年間出版的有關犯罪剖繪研究之期刊論文來看,它是屬於「科技整合」學科,應該從質化、量化兩種研究途徑進行犯罪剖繪信度與效度之檢驗。進一步來說,如果採用質化研究途徑時,犯罪剖繪研究結果就必須通過不同理論、不同研究者(評分者/專家)等「三角驗證」。
1. 鑑驗技術或方法誤差率多少可以被接受?發表於什麼期刊才算正式發表?
2. 若將「是否被證實」作為科學證據的必要條件,因為有些理論已經被觀察確認並普遍被接受,但無法以實驗證實(例如進化論),將產生有無容許性之疑義。
從上述二點深思目前犯罪剖繪研究所遭遇問題與瓶頸,如後:
(1) 樣本代表性不足,無法類推到整個母群體。
(2) 官方統計數據依舊有犯罪黑數存在。
(3) 許多研究經常引用報紙作為資料來源,並引用未經查證的私人紀錄。
(4) 國外部分研究文獻較屬於自傳形式偵查報告(回憶錄),而非有系統的學術論著。
(5) 研究變項缺乏操作型定義,與嚴謹理論推論過程,及未採用控制組、實驗組研究設計驗證研究假設。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彙整分析

陸、結論
從心理學觀點,一般個體之人格特質如具有恆定性,連續型犯罪者其犯案手法應會相似(但並非完全相同),從犯罪現場所遺留各類跡證(含心理跡證)系統化處理,建構成資料庫,將有助警察偵辦連續型犯罪,如連續縱火案、性侵害案、謀殺案、侵入型竊盜案、搶奪案。惟經由案件連結分析所得證據,能否成為法庭上論罪依據,在英美國家必須通過「佛萊法則」與「道伯特測試法則」檢驗,「佛萊法則」強調「犯罪剖繪技術」有無被該專門領域「普遍接受」,且通過「相關性」(relevant)及「可信賴性」(reliable)原則之考驗。另從,「道伯特測試法則」驗證內涵來看,應具備說服:(1)該科學理論是否可被證實;(2)有無正式發表並被同儕審查;(3)誤差率多少;(4)是否被相關科學領域所普遍接受等等四項評鑑指標。
從國外學者Dowden、Kocsis、Canter、Benell、Woodhams等人針對犯罪剖繪所做一系列研究來看,他們都戮力證明犯罪剖繪理論之基本假設:(1)犯罪者的核心人格特質恆定不變;(2)刑案現場跡證反映犯罪者人格特徵;(3)連續型犯罪之作案手法相似;(4)犯罪人之簽名特徵(signature behavior)具有恆定性。目的就是為使犯罪剖繪技術能夠通過「佛萊法則」與「道伯特測試法則」考驗,進而成為法庭上論罪證據與應用於犯罪偵查與預防之有效工具、策略。
但從Dowden、Kocsis、Canter等人的研究突顯出幾個值得關切的部分,如近幾年有關犯罪剖繪的論文發表數大量增加,但該領域研究者鮮少發表多樣化的論文,卻只是投稿其他不同的期刊。此外,大多數的論文重點都在於討論,但對犯罪剖繪的理論面並未透徹瞭解。甚者,儘管研究者較過去頻繁將研究成果提交同儕審查機制,但缺乏更多樣精確研究方法。
綜上所述,犯罪剖繪這項技術如要發揮其效用,必須經由更嚴謹檢驗不同案類之連續型犯罪案件,藉由完整資料蒐集、分類、明確變項操作型定義、透過更高深統計技術考驗、系統化歸納研究成果;同時,導入心理衡鑑(測驗)、諮商訪談技術,針對國內罕見連續型犯罪者進行衡鑑、訪談,將有助釐清犯罪者著手實行犯罪時之心理歷程、或犯罪背後潛藏動機,進而建構其明確心理病理模式(架構),如此才能演繹類推至相似犯罪案件之理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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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Pinizzoto, A. J., & Finkel, N. J.(1990). Criminal personality profiling:An outcome and process study . Law and Human Behavior, 14 ,215-234.


[1] 范兆興,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刑事司法組博士生,現任台南縣警察局巡官
(通訊作者-聯絡電話0922-862-538、臺南縣佳里鎮光復路127巷12-38號)
[2] 程志強,中央警察大學鑑識科學研究所博士生,現任台北縣政府警察局股長
[3] 施宇峰,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博士生,現任內政部警政署警務正
[4] 郭若萱,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刑事司法組博士生,現任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警務員

[5] 原文為Measures of predictive accuracy, called areas under the curve (AUCs), were calculated in all three studies using receiver operating characteristic (ROC) analysis. The AUC indicates how well linked and unlinked pairs of crimes were identified. An AUC of 0.50 indicates chance level and an AUC of 1.0 indicates perfect discrimination. thus, a larger AUC represents higher predictive accu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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