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5日 星期三

從心理學觀點看證人的證詞真偽~以孫○均命案為例

從心理學觀點看證人的證詞真偽~以孫○均命案為例
余秋忠、范兆興
目擊證人的證詞在訴訟中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但目擊證人的證詞容易受到各種變項的影響, 是一種很特殊的證據類型。隨著心理學對目擊證人的證詞研究的不斷深入,與司法實踐結合得越來越密切,目擊證人的證詞的研究在心理學領域日益受到關注。
98年2月10日23時許,位在高雄市小港區中安路上一家汽車旅館剛辦理完一對年輕情侶退房手續,兩名女清潔工進入打掃時發現房內有一股臭味從床下飄出,當兩人合力移開木製床板後發現一具屍體仰躺在內,嚇得立即衝出房間並向警方報案。案發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立即組成專案小組並通報刑事鑑識中心支援勘察採證,除調閱住房登記資料、監視影像外,另調閱高雄縣、市女性失縱人口清冊,以利交叉比對分析。
經勘察採證結果,現場一樓為停車場,二樓為套房,死者陳屍於二樓床舖底下,死者為年約20歲女性,直髮及肩,全身赤裸,房內無死者衣物、鞋子及證件等,死者也未配戴手錶或任何飾品配件,下半身遭兩只大型黑色垃圾袋由下往上套至大腿處,上半身則被另一只同型黑色垃圾袋從頭套至胸部,袋口將雙手綑綁交握於胸前,身上無明顯外傷。
由於死者已死亡約三、四日,在此期間已有十餘部車輛入住該房,這些車輛之車主及使用人自然成為專案小組首要調查對象,當專案小組逐一詢問這些對象時,一位楊姓受詢問人於11日7時許經專案小組人員詢問後,於12日0時許由友人陪同向刑事警察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投案,案情得以進一步明朗。然而,隨著死者身份鑑定、死亡原因確認、現場跡證鑑定及調查等工作陸續完成,楊嫌最初避重就輕的說法一一遭到否定,如楊嫌指稱其包裝屍體時未戴手套,然而現場勘察人員在包裝屍體的黑色塑膠袋上採集到的盡是“菱形”手套痕跡(如照片二),且該痕跡大多呈長約3~5cm、寬約2cm棒狀,與手指相似,楊嫌最後承認,其戴手套包裝屍體,該手套為其母親所購買。
嫌犯為了受較輕刑罰,說謊已成了必要手段,就算證據已明確,嫌犯仍企圖解釋,況且當證據未明時,嫌犯大多隱藏於警方待查的證人或清查對象中。本案除了嫌犯可能說謊外,受詢問的對象也非常有可能說謊,當警方詢問受訪者該時段有無投宿客○頌汽車旅館?和誰一起前往?這是個令人打從心裡就非常抗拒的問題,證人(受訪者)可能為了種種不願他人知悉的原因而說謊,這與證人常發生的記憶錯誤有所不同,偵查人員除了了解犯罪心理學外,亦應注意證人心理學,以應用在刑事案件偵查上。
證人的證詞在訴訟中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 對案件偵查與事實的認定都扮演著重要的作用。在司法實踐中,目擊證人的證詞是最為普遍的證據之一。目擊證人的證詞是指證人就其五觀所感的案件情況向司法單位所作的陳述,證人是證人證詞的主體,證人容易受到認知、情緒、動機、環境、社會反應傾向等多種變項的影響,所以,證人的證詞與其他證據相比,屬於證明力較低的證據。1950年開始對目擊證人的證詞進行實證研究,許多心理學家研究發現,目擊證人的證詞會受到案發環境變項(現場照明是否明亮)、證人自身生理變項(眼睛疾病)、警察詢問方式(誘導)的影響;然這些研究結果遲至1990年代才逐漸對司法實踐產生影響。如發生於美國1996 年和1998年,以當時最新DNA 檢驗之前被判有罪系爭(疑義)案件,發現40件系爭案件應該獲判無罪;這40件無罪案件中高達36件(90%)係屬目擊證人的錯誤證詞造成的錯誤判決。隨著心理學對目擊證人的證詞研究的不斷深入,與司法實踐結合得越來越密切,目擊證人的證詞的研究在心理學領域和訴訟法學以及證據法學領域日益受到關注。
1970年美國認知心理學和社會心理學的蓬勃發展,促使目擊證人的證詞之相關研究更具有深厚學術理論基礎。Loftus(1979)研究發現影響目擊證人的證詞可靠性之變項主要有兩類:第一類是個人變項,如證人的年齡、性別、情緒、記憶、自信心等;第二類是情境(環境)變項,如光線、距離、警方詢問方式、指認的環境、媒體報導資訊等。
在本案共有17名受詢問者中,5位受詢問者(含楊嫌)呈現說謊情形,究其原因有三:
一、本案在媒體大肆報導下,受詢問者不願家人及朋友知悉其曾單獨或跟他人共同前往“汽車旅館”或可能曾躺在屍體上休息,因此對於警方的詢問避重就輕。
二、警方詢問類型與方式讓受詢問者認為其說謊也不會受到任何處罰。
三、受詢問者害怕與刑案有所關連,因此在恐懼情緒的影響下選擇說謊。在刑事訴訟法第176-1條:「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刑事訴訟法第43-1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行詢問、搜索、扣押時,準用之。」;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以上可作為警方詢問證人時,告知其權利義務。而證人詢問類型初步分為開放式和封閉式問題,開放式問題,係指讓證人自由回憶,無壓力自由且詳細地敘述案發當時情境、過程;封閉式問題,係指證人的回答方式受到限制,回答往往只有“是”或者“不是”兩種選擇的問題。經由證人詢問筆錄的設計,影響證人證詞之變項得以減輕,提高證人證之可信度。
心理學對於證人證詞之研究可拓展刑事司法偵查與審判的視野。心理學實證研究指出即使是誠實的證人,其證言亦不能完全相信,因此,偵查犯罪不要盲目輕信證人的證詞,亦不要盲目排斥證人的證詞,除了以制度設計提高證人證詞可信度外,亦可從犯罪現場種種證據來檢驗證人證詞之可信度。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