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5日 星期三

擄人勒贖案件中人質之心理歷程探討

中央警察大學警學叢刊,民國98.3
第三十九卷第五期,第1~24頁擄人勒贖案件中人質之心理歷程探討
蔡俊章、范兆興※※
目 次
壹、前言
貳、相關文獻探討
一、人質生活特性~日常活動理論與個人被害因素理論觀察
二、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危險因子
三、遭綁架人質之創傷後壓力反應
參、研究方法~質性研究取向
肆、研究發現
伍、結論與建議



關鍵詞:擄人勒贖(kidnapping)、重大壓力創傷症候群(PTSD)、斯德哥爾摩症候群(the Stockholm Syndrome)。

摘 要
國內統計擄人勒贖案件統計數據顯示,近11年來(民國1997-2007年)平均每年發生70.5件擄人勒贖案,平均每5.18天即發生一件。例如民國1987年學童陸○被綁架撕票案、1997年白○○遭綁架撕票案、2006年悅氏礦泉水董事長陳○○遭綁架、2008年高雄市永達保險經紀公司葉○○被綁架案,以及張錫銘、林明樺犯罪集團所犯下之擄人勒贖案,無論人質身分為何?均是社會矚目案件,警方若不能立即偵破,極易導致人民誤認治安惡化,形成國內治安的危機。因此,本文試圖探究擄人勒贖案件人質之創傷心理歷程?與犯罪者藏匿時或逃亡時,是否可能發展出患難與共之情愫,或產生斯德哥爾摩症候群(the Stockholm Syndrome)?本文從訪談9名人質中未能凸顯,可能受限於研究工具致無法清楚釐清,然本文仍認為斯德哥爾摩症候群,在台灣地區所發生擄人勒贖案件中,極有發生的可能性。
本文發現人質遭綁架獲釋後常見創傷後壓力障礙症候,包含:(一)遭綁架時的再次瀕臨死亡經驗;(二)夢到遭綁架→藏匿→聯繫交付贖款→警方攻堅或自行脫困→獲釋等片段;(三)感覺到隨時又可能再次遭到綁架危險;(四)看到與綁架相關新聞媒體報導,會有精神壓力、感到恐懼或焦躁不安;(五)避免回想與綁架相關的想法或談話;(六)對人際社交活動降低興趣;(七)對人不易產生信任感;(八)感到與人易發生疏離感;(九)生理過度覺醒反應;與(十)失眠、易怒或焦躁等症候。



壹、前言
擄人勒贖案件,乃危害社會人身安全、財產及自由最為嚴重的犯罪案件之一,無論人質的身分背景如何,一旦發生此類案件,必定引起輿論媒體的大幅報導,如果警方未能妥適處理或偵辦,往往會危及人質生命身體安全;而人質被綁期間,對於人質家屬而言,更是嚴苛的煎熬。警察機關若無法立即順利破案解救人質,勢必引起被害家屬的責難,影響警民關係甚鉅,嚴重斲害警察形象。
依台灣地區1997-2007年擄人勒贖案件發生、破獲及人質數統計表(表1)顯示,近11年來平均每年發生70.5件擄人勒贖案件(破獲68.1件),平均每5.18天即發生一件;又平均每年因擄人勒贖案人質數達91.7人(其中死亡2.5人、受傷8.5人),造成而每一件擄人勒贖案件都是社會矚目案件,不僅牽動一個家庭的安危,甚而影響社會大眾的生活安全感,若不能有效立即偵破,極易導致人民誤認治安惡化,衍生一連串不良之連鎖反應。

表1 台灣地區1997-2007年擄人勒贖案發生、破獲數及人質數統計表
年度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總數
平均/年
平均/天
發生數(件)
92
64
63
77
76
83
73
80
65
64
38
775
70.5
5.18
人質(人)
118
100
81
91
98
103
93
98
92
72
63
1009
91.7

破獲數(件)
84
67
61
75
74
73
72
76
66
61
40
749
68.1
5.36
人質-死亡
13
0
2
1
2
1
0
4
2
0
0
25
2.5

人質-受傷
6
4
5
11
10
12
12
15
8
5
6
94
8.5

人質-屬於
外籍人士
0
2
0
1
0
0
2
1
0
0
0
6
0.6


近11年擄人勒贖案件以民國1997年發生92件為最高點,民國2000年至民國2004年約在73至83件之間,民國2005年起逐年下降,民國2007年38件為近年來最低點。以被害死亡人數觀察,民國1997年13人死亡最多,民國1998年至民國2005年則在0~4人之間,民國95、96年沒有被害死亡。
擄人勒贖案件,乃危害社會人心安定最為嚴重的犯罪案件之一,無論人質的身分背景如何,一旦發生此類案件,必定引起輿論媒體的大幅報導,如果警方未能妥適處理或偵辦,往往會危及人質生命身體安全;而人質被綁架期間,對於人質家屬而言,更是嚴苛的煎熬。本文將此類案件造成之傷害分述如下:
(一)自由:對於被綁架之肉票而言,首先失去的是個人行動之自由,而擄人勒贖案件的行為就是從傷害被害者的自由出發,以達到取贖之目的,該惡行對個人自由權利造成之傷害不可謂不大。
(二)身體:人質易受凌虐或傷害肉票身體,甚至切斷肉票手指、腳趾、耳朵,再寄給被勒贖之人,以迫使被勒贖之人擔心被綁架者安危而交付贖款;最令人髮指的案例是白○燕遭綁架勒贖案,歹徒爲達其勒贖之目的,就曾凶狠地剁下人質手指寄給勒贖對象白○冰,以恐嚇渠不得報警,並如期交付贖款。
(三)財物:擄人勒贖案件之贖款,自早期的新臺幣數十萬元,到目前張錫銘集團勒索的數十億元,其贖款金額愈來愈大,此類案件雖然破案率高,但被勒贖者往往爲先救出人質而交付贖款,待警方破案時,該贖金大多已被犯嫌朋分,並花費殆盡,財物損失可謂各類刑案中最大者。
(四)心理:擄人勒贖案件是一種深具暴力且死亡陰影籠罩之案類,無論案件最終結果,有無破案?人質有無平安返回?對於被綁架者、遭勒贖者及警方參與者的心理,皆會造成精神上的創傷。學者就曾指出人質的挾持事件會對相關的人產生感情上、認知上及心理上深度衝擊,其影響通常會伴隨人質或談判人員數週、數月甚至數年。對這些人的影響,最樂觀的情形是日常生活短期的障礙,但最糟的狀況,卻是可能永久性地改變其生活型態。
作者於民國1987年,擔任新竹縣警察局新竹分局長兼新竹市第一分局長任內,即曾負責指揮偵辦學童陸○被綁架撕票案,逮捕主嫌邱○○等八人。另於民國1985年,發生南投縣知名企業董事長陳○○遭綁架案,時任臺中縣警察局副局長,親自率專案人員前往嘉義縣中埔鄉山區、曾文水庫追捕詹○○、張○○等要犯。自民國2004年8月3日奉調臺南縣警察局擔任局長職務,因而兼任「0715專案」副執行長,參與偵查「張○○犯罪集團」之各項作為,因而瞭解擄人勒贖案件對人質及其家屬的傷害極大,尤其是人質未釋放前,家屬身心的煎熬,以及事後的持續恐懼,實非他人所能想像與感受。
由於媒體持續擴大報導,張○○集團能否查緝到案,頓時成為當時社會治安良窳之指標,司法及治安機關遂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積極偵辦。然因張○○集團之許多犯罪手法,往往超脫傳統擄人勒贖之既定模式,更由於該集團之細膩分工與幕後黑手之適時資助,檢警追查其犯案與逃亡過程中,確實遇到嚴重之瓶頸,屢屢失敗。所幸檢警「專案小組」在每次失敗中記取教訓,不斷分析張○○之行為模式與逃亡方法,據以不斷修正追緝之步驟。從原先守株待兔之被動作為,演變成先行「剪除黨羽、斷其後路」的辦案思維,進一步採取斬斷其後援補給等主動積極攻勢,更利用先進之追蹤及監控工具,掌握其所賴以使用之聯絡方式,再經由網路鎖定其行蹤。2005年7月13日,終於在臺中縣沙鹿鎮將之逮捕。
前述過程中,作者為利於偵查而與人質家屬多有接觸,認為對這些人質及其家屬的心理狀態深入探討,並深入研析他們對歹徒勒贖動作的反應,並進一步瞭解人質及其家屬普遍的心理狀態,以便警察人員日後偵辦此類案件時,能順利與人質家屬溝通,進而有助於警察與歹徒周旋、營救人質及偵破案件,並於事後撫慰人質及其家屬的心靈創傷,遂引發本文撰寫動機。
貳、相關文獻探討

一、人質生活特性~日常活動理論與個人被害因素理論觀察
日常活動理論(routine activity theory)的發展,可說是承續古典學派中理性選擇理論而起,該理論最早起源於Hindelang、Gottfredson & Garafalo的被害者研究,而由Cohen & Felson(1979)年首先提出,並廣泛地被應用於社會變遷及犯罪趨勢的創新研究上,其認為犯罪並非隨機分布,犯罪者與被害者在生活型態中必有某種程度的因果關係。Cohen & Felson指出,當上述犯罪發生時,在空間與時間上必須有三個基本要素結合在一起,犯罪才會發生。這三個要素為:「有動機的犯罪者(motivated offender)」、「合適的標的物(suitable target)」及「有能力的監控者不在場(absence of capable guardianship)」。茲分述如下:
(一)有動機之潛在犯罪者
傳統的犯罪理論偏重於探討犯罪原因,但日常活動理論跳脫以犯罪者為重心的傳統理論模式,而改以「機會」因素為重心來闡述犯罪的發生。我們須注意「潛在犯罪人」與「犯罪人」是不同的觀念,許多人可能是「潛在犯罪人」卻不是真正「犯罪人」。他們需要機會來轉化犯罪的傾向為行動,假使找不到合適的標的物,同時監控者又在場,則他們顯然無法成為犯罪者。有犯罪傾向者,可能會花時間來找合適的標的物,但「潛在犯罪者」也有可能在日常生活中,偶遇合適的標的物,而成為犯罪者。從行為上來觀察,大部分掠奪性犯罪者(predatory crime)並不關心被害者的感受。他們掠奪金錢、傷害人質,如果沒有遇到反抗,便迅速離開。另外,從加害者的眼光來看,被害者也是「物體」(thing),如果他們體積龐大壯碩,以致於難以克服,則暴力犯罪將不會發生。暴力犯罪者常挑選人數少、較脆弱的被害對象,以確保監控者不在現場,使犯案較易成功。
(二)合適之被害目標物
Felson(1997)以潛在犯罪者的觀點提出四種評量來詮釋所謂合適的標的物,並簡稱為VIVA。
1. V(value of target to likely offenders)
˙對潛在的犯罪者而言,是指標的物的價值。被害調查資料顯示有些人是一再被害(repeat victims)。暴力犯罪的標的物也有「價值」的概念,如:剛從提款機提領現金的人,容易成為強盜、搶奪犯眼中有價值標的物;或具有龐大家產的企業老闆、小開,均是擄人勒贖的合適目標。
2. I(inertia of target to likely offenders)
˙對潛在犯罪者而言是指標的物的慣性(可移動性)。本研究訪談發現,生活作息固定、活動範圍單純,導致歹徒輕易下手綁架、勒贖成功。
3. V(visibility of target to likely offender)
˙對潛在犯罪者而言是指標的物的可見性。部分人質因知名度高,或因黑道傳聞人質非常有錢,進而成為綁匪勒贖對象(誘發因素)。
4. A(access to offender, with a chance to exit easily)
˙可接近性是指犯罪者接觸到標的物而又能從犯罪現場離開的能力-以最少的技術、最少的功夫在最短的時間內,用最簡單的途徑達到目標。
(三)缺乏有能力的監控者
˙所謂有能力的監控者,並不單指警察而言,因為大部分的犯罪發生時,警察人員並不在場,最有意義的監控者應是指日常活動中的一般民眾。而我們也可以因為在附近而遏阻加害者(儘管是無意間發現)犯案,而成為一名監控者,例如:對於進入社區內的陌生人士,讓其知道你在注意他,有可能因此而防止犯罪的發生。所以,所謂「監控者」並非手持器具,威脅犯罪者離去的人,而是在現場提醒潛在犯罪人不要為非作歹,因為有人在注意你。
對Cohen & Felson來說,犯罪行為之所以會發生,是當犯罪者找到一個適當的目標,且有能力的監控者又不在時,亦即理論的重點不在於上述三要素的單獨呈現,而是當這三要素一旦組合在一起時,所產生有利於犯罪者從事犯罪之機會。另外,從個人被害觀點來看-日常活動理論,因該理論強調個人身處周邊環境之安全性,然此論點意旨『生活環境安全性』影響個人『犯罪被害恐懼感』,進一步深思『個人被害特徵』與『生活環境安全性』差異,影響被害機會高低並形成不同程度的『犯罪被害恐懼感』。
Sparks(1981),個人被害因素理論將其研究重點集中在被害的傾向上,他曾對某些人何以重複被害(multiple victimization)因素加以研究,認為個人或團體之所以會重複被害,與犯罪被害者有諸多被害傾向(victim prone)有關,這種因素指標包括個人特性、社會情境、居住環境及被害者與加害者關係(黃富源,1987)。Sparks進一步將這些因素概念化,而歸納出八個元素(components)如下(Sparks,1981):
(一)鼓動因素(precipitation)
係指被害者的挑惹,造成犯罪加害者受到刺激,因而引發犯罪者攻擊的行為,諸如被害者因言語或態度上的輕蔑,激發、挑惹加害者,終致遭受被害。
(二)煽動因素(instigation)
即事件之初,犯罪被害者以積極主動地對另一方實施暴力行為,而導致加害者以暴力回應而實施之加害行為。
(三)促進因素(facilitation)
即被害者因自己的無知、愚蠢、疏忽或魯莽的行為,而陷入被害之危險情境,如將皮包置於機車前之籃子,而遭致搶奪。
(四)弱點因素(vulnerability)
即被害者因其屬性或身體上、行為態度上或社會環境等,有某些弱點而極易陷入被害的危險情境。弱點因素與鼓動因素最大不同,在於弱點因素並未有任何主動的行為去刺激潛在犯罪加害者,而是被害者本人即具有被害弱點傾向,讓加害者認為選擇其為加害對象所負擔的風險最小。
(五)合作因素(cooperation)
即被害人與犯罪加害人,共同從事一種兩相情願的合意犯罪(consensual crime)而成為共犯,如賭博、吸毒等成為所謂無被害者犯罪之被害者。
(六)機會因素(opportunity)
即被害者不幸陷於某種有利於犯罪之情境,如犯罪被害者本身為女性,又單獨行走暗巷中,很容易成為犯罪的目標。
(七)吸引因素(attractiveness)
即被害者本身有足以導致加害者犯罪的明顯標的,如24小時營業之便利商店,因其在深夜仍有現金交易的流量,很容易成為歹徒犯罪之對象。
(八)免罰因素(impunity)
即被害者不願報案,或因破案率低,使歹徒認為無刑事追訴處分之風險,便肆無忌憚對被害者實施犯罪。
綜上可知,犯罪者在選擇犯罪對象時,考量的因素包括「促進」、「弱點」、「機會」、「吸引」等因素。從警察實務工作中,我們也確實發現擄人勒贖的被害人,經常具有某些特質,本文訪談被害人時,將對被害人的家庭背景、生活習性、個人因素加以探究,以印證Sparks的個人被害因素理論。
二、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ost Tramatic Stress Disorder,PTSD)之危險因子
遭逢創傷是PTSD的必要條件,但卻不是充分條件,實際上並不是每一個遭逢創傷事件的人都會發展成PTSD,因此,尋找發展PTSD的相關危險因子成為許多研究者關注的焦點之一。整理過去關於PTSD危險因子的研究,常被提及的危險因子包括:(一)創傷暴露程度(exposure level);(2)受創者特質;(3)復原環境(recovery environment)特質(林怡慧,2001)。
(一)創傷暴露程度
許多研究顯示創傷暴露程度越高,PTSD症狀的嚴重程度也越高。但因創傷事件的異質性以及研究者對創傷暴露程度的概念界定不同,使得每個研究的創傷暴露程度界定不盡相同。Najavits.(2000)將創傷暴露程度區分為三個向度,第一,災難當時主觀知覺生命威脅的程度;第二,災難當時客觀經驗到具生命威脅性的事件,例如自己受傷或目睹他人受傷等經驗;第三,損失及破壞,此項度包含人或財產的損失,以及生活規律的破壞,例如:房屋損壞、學校或居所的改變、與父母分開居住、父母失業等問題。
(二)受創者特質
1. 性別
許多研究顯示,女性在災後報告較多PTSD症狀,其符合診斷的比例也較高(林怡慧,2001)。另有一些研究進針對兒童颶風後反應的研究發現,女孩的PTSD症狀持續的時間較男孩長,但男孩有較多其他方面的問題,例如,內化症狀及退縮、焦慮/憂鬱、社交問題及注意力問題。
2. 年齡
DSM-IV(1994)提到年齡較小可能是一個危險因子。如青少年較兒童更有能力理解死亡以及體驗現實生活困難,同時,他們也感受到自己需要開始負擔成人之責任,但他們擁有的資源及因應卻又不及成人,因此,青少年們在面臨創傷事件時可能有其特殊的脆弱性。
3. 創傷前性格特質及適應情形
雖然有許多研究支持創傷暴露程度與PTSD關係,但有許多學者認為創傷前的性格特質及創傷前的適應情形比創傷暴露程度更能預測創傷後反應的強度與持續度,因此主張個人性格特質對於PTSD症狀的慢性化有決定性的影響力。
自我效能是常被探討的性格特質變項。所謂的自我效能指的是個體認為自己有能力成功因應所面臨事件的信念。人們在面對壓力之時,高自我效能的人即使面對資源損失仍然認為自己有能力解決眼前的問題,因此可能感受到較少的心理痛苦。
4. 過去創傷經驗
Najavits.(2000)認為整合過去創傷經驗是目前兒童創傷研究的趨勢。因為個人在一生中有可能面臨一次以上的創傷事件,而這些創傷經驗在個人身上不斷累積,影響個人再度面臨創傷事件時的反應,甚至影響個人再次暴露於創傷事件的可能性。一般而言,相較於無過去創傷經驗的人,曾經有過創傷經驗的人較容易對目前的創傷事件作更強烈的不良反應。尤其當個人並未完全處理過去創傷經驗時,過去創傷反應可能與現在的創傷反應交互作用而使症狀惡化。過去的強烈生理、心理反應經驗使得個人在面對目前經驗時更有可能出現極端的反應;而過去經驗也可能形成個人對於事件的災難化信念,或對於生理反應做負面之解釋,因而對於個人的創傷後反應形成不利之影響。
另以,認知模式之觀點,解釋為何遭綁架獲釋之人質創傷會持續下去。這牽涉到兩個層面,一為對於創傷抱持過多的負面評價,二為自體記憶過度連結到各種相關的記憶內容。
(一)PTSD的認知模式
PTSD在精神分類上被歸類為焦慮失調行為,在此模式裡,焦慮被認為是對於潛在威脅的反應,這主要包含兩種過程及機制,一為個體對於創傷反應之差異,二為個體對於創傷事件連結到其他記憶內容的差異。
(二)對於創傷的評價及後遺症
持續此類症狀的人,對事情具有負面評價的特質,其後遺症在於對於各種事件會產生嚴重的威脅感,其可能以內在方式(例如:無法達成生命特定目標),或外在方式(例如:世界愈來愈危險的想法,甚至威脅到一個人的生活步調)。
(三)對於創傷事件的評價
一個人對此有多種方式表現,對於各種日常的事件可能會有威脅感,例如受性侵害的婦女可能會認為別人的日常言行對其具有特定的威脅作用。
(四)創傷的後遺症
可能的後遺症包括永久性的傷害、強迫記憶、幻覺、憤怒、心智搖擺、注意力無法集中等狀況。其周遭的人,包括家人及朋友可能無法知道如何有效的去幫助受害者,結果可能會避免與受害者接觸以免再度刺激受害者。然而這可能會使被害者認為周遭人士並不關心他,進而產生更多的負面情緒。本文訪談遭綁架人質普遍有瀕臨死亡之創傷後遺症。
(五)評價及情緒反應
PTSD所引發情緒反應特性係由特定的評價結果所引起,其可能認為環境危險而產生害怕情緒,可能感受別人的威脅或不公平而產生生氣反應。所以PTSD患者會因此產生許多負面情緒,其程度會隨周遭事件的不同而有所改變。
(六)重大創傷事件的記憶
由於受害者可能不想去回憶此事件,因此常出現對於事件過程無法完整記憶的狀況,這些記憶通常無組織性且為片段記憶,以下是對無法完整記憶的幾種可能解釋。(1)重新經歷事件之經驗主要可能為感覺作用,而非思考的結果。(2)感覺經歷事件之經驗會猶如事情剛發生一樣。(3)雖然事後知道事情不可能成真,但仍會引起其他之資訊或想像以重新經歷最初之情緒及感覺。(4)有時不需記憶即可造成影響。(5)在許多種的刺激及狀況下,這些創傷過程會被下意識的引發及觸動。(6)無法完整及週到的將其轉換成記憶的基礎。
(七)對於記憶之影響
創傷記憶牽涉到大腦對於事件記憶編碼過程的差異,編碼為概念與資料載入的處理過程,PTSD患者即為此編碼過程出現問題,許多患者均認為其對該事件之記憶極為深刻明顯,然而當編碼過程出現問題時,創傷記憶會出現難以回復及伴隨著其他的刺激即容易會被啟動之現象。PTSD患者通常亦會有無法自我指示認知(self-referential perspective)的問題,此現象出現時,患者在經歷創傷時,通常會加入其他的類似經驗。而這些其他的類似經驗,對於記憶的影響有解離狀態(dissociation)、除去真實價值(default “true” value),在此狀況下,患者通常無法分辨一些不真實的威脅存在,因此造成內心極大的壓力。
三、遭綁架人質之創傷後壓力反應
任何人質挾持事件的發生都有其形成原因,危機處理人員若不能深入探究這些原因,並掌握挾持者的心理及想法,將有可能導致反效果(激怒挾持者引發人質傷亡),整個人質談判過程就好像一場談判人員與挾持者間心理戰。人質挾持事件處理的最高準則是避免人員在過程中傷亡,達成「零傷亡」最終目標(黃富源、侯友宜,2002)。
(一)人質挾持事件壓力因素
Michaud.等學者於2008年針對加拿大Quebec省自1990年迄2004年所發生指534件挾持人質事件,以量化分析途徑(approch)彙整534件挾持人質事件之危機因子(risk factors),試圖建構警方處理人質挾持事件之決策模式(Police decision making model)。首先他們將危機因子分成三大類,分別為1.靜態個人因子(Static personal factors);2.靜態情境危機因子(Static situational factors)與3.動態情境危機因子(Dynamic situational factors)共18種觀察危機因子(指標);如表2。從這些危機因子預判將有助警方,成功處理人質挾持事件使人質可以安全獲釋及挾持事件安全落幕。

表2 加拿大警方處理人質挾持事件之危機因子(指標)
加拿大警方處理人質挾持事件之危機因子(指標)
一、 靜態個人因子(Static personal factors)
1.綁匪性別
2.綁匪年齡
3.綁匪是否心理疾病或精神病史紀錄
4.綁匪是否有自殺紀錄
5.綁匪是否有暴力犯罪前科紀錄
6.綁匪是否有用武器刀械傷害人紀錄
二、 靜態情境危機因子(Static situational factors)
7.遭挾持人質至少有1人以上
8.挾持事件發生之前,綁匪是否有飲酒或嗑藥情形?
9.報警求救電話是否由綁匪親自撥打?
10.挾持事件發生之導火線是否因家庭衝突演變所致?
11.挾持事件現場綁匪有無用武器刀械威脅人質情形?
12.挾持事件現場綁匪是否有設置路障,以妨礙營救人質行動?
三、 動態情境危機因子(Dynamic situational factors)
13.挾持事件發生後多久,警方與綁匪雙方才正式展開溝通、談判?
14.挾持事件整個過程有無發生警匪雙方暴力對峙或槍擊事件?
15.綁匪有無提出個人需求或挾持人質之訴求?
16.警方展開談判時間點與展開正式營救人質時間點之差異?
17.挾持事件發生五分鐘內有無展開與綁匪溝通、談判行動?
18.綁匪有無提出挾持事件結束後,他們可以安全離開訴求?
資料來源:Michaud, P. & Guay, J(2008). Predictive Modeling in Hostage and Barricade Incidents, Criminal Justice and Behavior 2008; 35; 1136-1155

在整個人質挾持事件中,不管是人質、挾持者、談判人員、人質家屬均處於高度壓力環境下,這些壓力來源不外是挾持事件(擄人勒贖案件)係屬突發事件,具有不可預測性,誰都沒有百分之百把握可以整個危機保持「零傷亡」圓滿落幕,因此探究壓力源因素(如後)與因應策略將有助整個危機事件和平、圓滿疏處。
1. 挾持者的壓力:事件本身狀況、挾持人質狀況、殺害人質的狀況、挾持者人數、現場圍捕警力的部署等。
2. 人質的壓力:擔心自己可能遭遇不幸機率、其他人質遭殺害、警察給予壓力、與挾持者熟稔的壓力等。
3. 談判人員的壓力:人質造成的壓力、營救人質的時間競賽壓力、外界期許圓滿落幕的壓力等。
(二) 斯德哥爾摩症候群(The Stockholm Syndrome)與創傷羈絆(Traumatic Bonding)探討
『斯德哥爾摩症候群』典故源自1973年,位於瑞典斯德哥爾摩的一家銀行,遭二名歹徒持槍行搶,並挾持銀行四名女職員做為人質,隨後即與前來圍捕警方展開長達130小時的對峙。其中一名女職員遭挾持期間竟然與綁匪產生同情、好感,並對協助其脫困的警方產生莫名敵意,更有趣的是,挾持事件結束後,這名女職員協助兩名綁匪籌措基金打官司、替他們辯護,最後還嫁給其一名綁匪。心理學界對這種奇特移情作用進用分析,他們解釋發生這種症候源自於:挾持事件一開始發生,人質為了求生存,對於綁匪所做出情緒反應,因為長時間相處,彼此願意用「人-具有生命」觀點來取代「物-交易物品」,逐漸兩者有了互動、溝通,變成移情作用。這種症候發生將有助降低人質被殺害的機率。本文訪談人質中即有充分運用上述方式,溝通→稱兄道弟→取得共識→擄人目的只為贖金等互動模式,取得生存並確保不致被凌虐。
雖然造成『斯德哥爾摩症候群』能有效降低人質的危險,但相對的,一旦此症候形成,人質對於挾持者的好感及對警方的敵視,將造成警方處理危機事件困難,其負面效應如後(黃富源、侯友宜,2002):
1. 人質可能為掩護挾持者而故意提供不實情報,進而影響救援計畫,如雙方對峙時,故意作出令警方攻堅小組無法順利進攻態度(行為)。
2. 人質可能並未形成斯德哥爾摩症候,但基於惡意報復心態,故意誇大挾持者手上持有武器火力,造成警方誤判情勢,擊斃挾持者。
3. 可能會影響警方談判小組(專家)的表現,造成整個人質營救行動失敗。
4. 人質在事後的偵查、起訴、判決過程中,可能採取偽證或抗拒等消極作為協助挾持者脫困,妨礙司法公正審判。
「創傷羈絆」源自於動物學觀察,在某種動物社會互動的情境中,某動物在遭遇強而有力動物傷害後,非但不會離開那個傷害它的動物,反而會與這隻傷害它的動物產生一種強烈的羈絆關係。這種羈絆關係最常發生在約會強暴(date rape)或婚姻暴力的被害者身上,美國學者愛利斯解釋這種既愛又恨(愛恨難明)的矛盾情感,可追溯自人類小時候成長過程對自己父母的互動關係,一方面必須依賴父母對他一切資源供應,但是相對亦要接受父母對他的嚴格管教,這種矛盾情感是人類成長過程中相當早的經驗。在擄人勒贖案件中,發生上述三種症候情況如後:
1. 人質對於挾持者產生正面情感,感謝與警方對峙期間不殺之恩。
2. 人質對於警方人員產生反感,認為警方完全不故他們生命安危、故意拖延時間、警方故意激怒綁匪造成他們遭遇更嚴重危險。
3. 挾持者對於人質產生正面情緒,挾持者可能發現自己難逃法網,藉由向人質傾吐自己的困境及挾持人質原因,期望獲取諒解,意圖減少惡性,進而產生良好互動(黃富源、侯友宜,2002)。
參、研究方法~質性研究取向
深度訪談係質性研究中蒐集資料的一種方法,希望在實際的場域中,發現一些事實真相,此方法是一種蒐集一群人或相關人之訊息或意見,由訪員面對面親自詢問受訪者問題之資料蒐集方法,本文希冀由訪談遭綁架之被害人,瞭解擄人勒贖案件發生前、中、後等三個階段,犯罪者與被害人互動經過(有無發生斯德哥爾摩症候群、PTSD症狀);本研究於進行訪談前,事先定好主題,針對不同受訪對象,例如:擄人勒贖犯罪之被害人,研擬訪談大綱,再進行訪談,係採取半結構性的訪談指引法。針對實際偵辦擄人勒贖犯罪之被害人深度訪談之資料加以分析,並與相關文獻相互印證。
一、信度考驗
無論是自然科學或社會科學研究皆要求客觀性,亦即依據資料探討研究對象的事實情況,質化和量化的研究同樣必須符合這種要求。信度即是測量的可靠性,也就是指測量結果的穩定性或一致性。當我們針對某一相同的受試體,利用同一種特定的研究技巧,重複進行多次研究,我們所得到的研究結果都是相同的(李美華等譯,1998)。信度的高低是一種相對的概念,並非全有或全無的特質。問卷信度(reliability)的檢定代表一份問卷受測者在相同條件下,重複測量是否得到相同結果(即穩定性)或相同構念(相同構念、目的相同),以不同題目測量所得之測量結果之一致性(consistency)程度。
本文信度考驗部分;因作者本身為警察人員,服務於內政部警政署,擔任主任秘書職務,曾任刑事組組長、分局長、督察長,且擔任過澎湖、南投及台南等三縣警察局局長職務,對於警察處理擄人勒贖案件過程,知之甚詳,有相當之實務經驗。因此,對訪問所得可加以檢核,排除不可信或有造假嫌疑之資料;次為本研究訪談所獲得犯罪者、被害人及其家屬部分是第一手資料,可與本研究以文獻探討所蒐集之檢警官方資料(例如偵查報告、移送書及筆錄等)及相關報告相互印證。
二、效度考驗
效度(validity)係指測量工具確能測量所欲測量的特質或功能之程度,質的研究中研究者即是工具(The researcher is the instrument.),質的研究之效度,大部分的關鍵在於進行實地研究者本身的技巧、訓練和知識(吳芝儀、李奉儒譯,1995)。為提高本文效度,有以下作為:
1. 研究者在博士班期間曾接受研究方法的訓練,並曾擔任法務部委託研究案主持人及其他研究案協同主持人,參與質化的研究訪談,在研究過程,可運用此訓練及經驗。
2. 訪談之前對於人質之訪談以關懷的立場,讓被害人感到溫馨與信賴,使被害人真誠的回答所有問題;訪談取材方面將顧及受訪者心理感受,選用適當內容與用語,且所得資料都是所欲測量的概念。
三、研究對象
本研究對象限定於遭綁架獲釋被害人,並以台灣地區為研究場域範圍。為了能確保受訪對象的「代表性」,本研究團隊從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調閱自民國1986年至2006年發生於台灣地區具有社會矚目重大擄人勒贖案件,逐一過濾遭綁架獲釋被害人的名單,與先透過管道接觸被害人,向其說明本研究目的,取得被害人充分理解與同意後。研究人員則依其所列符合研究目的之受訪名冊,逐一至各該受訪者家中或是辦公室進行訪談。受訪對象包括,○○企業董事長陳○○、醫生林○○、○○宮副董事長鄭○○、電玩業者于○○、宜蘭富商陳○○、房屋仲介業老闆楊○○、公務員顏○○等人,這些綁架案皆影響案發當時社會視聽,對於民眾治安觀感造成負面作用,幸經各相關警察機關的努力皆已順利偵破。因此,本研究受訪對象均極具代表性,且經受訪者本人簽具同意書而接受訪談。
為使本文對人質的心理過程、歹徒綁架手法、與歹徒互動及對政府之建議等面向,能有全面性瞭解,遴選受訪之被綁架者條件,包括:
1. 年齡涵蓋12至60歲之間。
2. 性別男女皆有。
3. 學歷從小學至博士,涵蓋所有教育程度之人。
4. 家境皆為小康或富有者。
5. 與犯嫌皆無恩怨或糾紛,亦即受訪者皆因家中富有,遭嫌犯覬覦而被綁架,並非財務糾紛所引起之擄人勒贖案件。
表3、受訪人者基本背景資料分析如後,(1)男性8人、女性1人;(2)博士班肄業1人、高中(商)及專科畢業、小學肄業者各2人;(3)家境富有者7人、小康2人;(4)與歹徒認識者計有3名(V3、V4、V7)、不認識者6人;(5)9名被綁架者皆與犯罪者無恩怨。可見發生擄人勒贖案件,被害者通常為富有之人,而歹徒與被害人彼此認識的機率達33.3%,對於被害者交往關係的清查是警方在偵辦此類案件,不可忽視的偵查作為。


表3 受訪人質基本資料分析表




年齡
職業
教育程度
家境
與犯罪者是否熟識
訪談時間
與犯罪者有無恩怨
訪談地點
V1

43歲
服務業
高中畢業
富有
不認識
2小時
無恩怨
受訪者家中
V2

12歲
學生
小學
富有
不認識
1.5小時
無恩怨
受訪者家中
V3

50歲

高商畢業
富有
認識
2小時
無恩怨
受訪者家中
V4

61歲

高中畢業
富有
認識
2小時
無恩怨
受訪者家中
V5

46歲

小學肄業
富有
不認識
1.5小時
無恩怨
受訪者家中
V6

49歲
公務人員
專科畢業
小康
不認識
1.5小時
無恩怨
辦公室
V7

54歲

專科畢業
富有
認識
2小時
無恩怨
受訪者家中
V8

59歲

國中畢業
小康
不認識
2小時
無恩怨
受訪者家中
V9

53歲
醫生
博士
富有
不認識
2小時
無恩怨
受訪者家中


肆、研究發現
本文以紮根理論加概念以分析訪談資料,歸納出七個主題,分別為:
一、被害人生活作息特性
本研究訪談發現擄人勒贖案件被害人大都生活正常,活動範圍固定,被綁架時則為獨自一人。惟多數伺機作案的歹徒,均會事先觀察,被害人之生活作息、活動範圍(領域),俾利研擬勒贖計畫。被害人生活作息特性紮根理論分析,如表4。

表4 被害人生活作息特性紮根理論分析表
類型
主概念
次概念
關聯意義單元群聚內容









作息時間
平時狀況
V1:我平常生活正常,白天大多時間在宮裡幫忙,晚上偶爾和朋友喝酒,有時也會和朋友打牌…
V3:生活正常,無不良嗜好。
V4:我每天上班時間不一定,大多是早上9點到公司,下午6點下班。
特殊狀況
V4:但是被綁架那天剛好有事,我待到晚上10點左右,要離開的時候,歹徒就從半關的鐵捲門鑽進來。
V1:被擄走當天晚上,也是因為應酬完,回家洗澡後,朋友打電話邀一起打麻將,我獨自一人騎機車出門,才會被擄。
活動範圍
平時狀況
V5:我的生活很固定,但平時去的地方只有好朋友會知道,道上應該不會知道。
V1:我生活交往單純,每天都在○○宮出入,並沒有與人結怨。
特殊狀況
V5:去菲律賓是委託朋友林○○(綽號:阿○,認識很久但有互動約兩、三年左右)辦的,是要去考察賭場業務,因為阿○在佬沃有包一個廳。當次是星期二去,星期五回。出國是臨時決定的,我有告訴身邊的人連絡阿○,告訴他我們何時過去。他打電話過去當時,藏鏡人就在那,所以才會發生這件綁架案。行程應該只有藏鏡人知道。

二、被害人社經背景因素
(一)部分被害人因知名度高,或因黑道傳聞被害人非常有錢,進而成為綁匪勒贖對象(誘發因素)。

˙V1:到現在仍不清楚歹徒為何要將我列為綁架對象,可能是他們以為我是○○宮副董事長,可以馬上拿出很多現金的關係吧!
˙V5:應該是外面甚囂塵上傳聞我賺很多錢。

(二)被害人財務狀況良好,能立即拿出大量的贖金(立即快速因素),被害人社經背景因素紮根理論分析,如表5。

˙V3:我還算有錢,歹徒只勒贖2,000萬元,我的家人卻在一個上午時間,就把4,000萬元現金準備好了。
˙V4:我和我先生在新竹都是有頭有臉人物,認識縣長及許多民意代表,選舉時,我們也都會幫忙他們,在新竹我們還算小有名氣。

表5 被害人社經背景因素紮根理論分析表
類型
主概念
次概念
關聯意義單元群聚內容









財務狀況
富有
V3:我還算有錢,歹徒只勒贖2,000萬元,我的家人卻在一個上午時間,就把4,000萬元現金準備好了。
V4:我財務狀況良好,積蓄甚多,可能因此遭到歹徒鎖定。
V5:應該是外面甚囂塵上傳聞我賺很多錢。
V8:我想會綁我一定對我的作息、財力及經濟能力有所了解,以前我很風光,股票、大家樂我都有參與,但這都是暴利。
一般
V1:我家人雖然小有積蓄,但是也算不上大甲鎮上的首富,在大甲鎮上我算一算,我還排不上前200名。
社會地位
高社會地位
V8:我想會綁我一定對我的作息、財力及經濟能力有所了解,以前我很風光。
V4:我先生是○○縣房屋仲介公會創會理事長,交往對象都是有正當職業的生意人。
V1:我在大甲還算小有名氣,而且○○宮又非常有名,歹徒可能因為我是○○宮的副董事長才綁架我吧。我認為他們這個集團,原本是默默無聞的,只因為綁了我,知名度才提高,否則根本很少有人知道林○○綁架集團。
一般
V3:我行事非常低調,與社會上有錢人很少互動,也很少參加公開場合,因此,我走在路上,一般人大概都不認識我。這次被綁架主要是其中1名歹徒多年前曾向我租屋,而知道我的住家的緣故。

三、歹徒犯罪手法
綁架勒贖案件,歹徒通常會先觀察被害者生活作息,利用機會,在無有能力監控者的情形下,將人質以強制力或拿出刀槍強押上車之後,歹徒動作必定會將人質的眼睛以膠帶矇住,甚至將嘴巴封住,再以電話向被害人家屬要求贖款,而贖款金額第一次的價碼一定非常高,有時甚至歹徒會高估被害人所能給付的額度。因此,大多數擄人勒贖案件的實際贖金,通常會較歹徒第一次所要求的為低,而且是被害人家屬與歹徒多次協商才會確定。而這段贖金協商的過程,即是警方破案救出人質的黃金時間。歹徒犯罪手法紮根理論分析,如表6。

表6 歹徒犯罪手法紮根理論分析表
類型
主概念
次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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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環境
時間、空間
及環境
V8:當天我檳榔攤開門的時候,遇到他們,我想一般買檳榔的人,只會將車窗搖下,但他們四個人下車,而且很早,天未亮,我想這不對,但我還是向前問他們需要什麼。
V5:張○○就對我說:「董仔!已經等你很久了」,讓我坐到後座。
暴力手段
使用暴力
V8:他說你走就對了,結果槍拿出來,我自己跟人有無金錢糾紛我知道,我就把槍撥開,但另一位又拿槍指我,並押我上車,矇住我眼睛、戴上手銬。
V1:我就發覺不對,拔腿就跑,但是跑錯方向,他們回到車上,開車追上我,我才會被擄。他們追上我後,車裡包括駕駛有3個人,其中2個馬上下車,拿槍押著我,我就知道完蛋了。
V2:我在夾娃娃的時候他就從後面把我抓走。
V4:歹徒從半開的鐵捲門鑽進來,他一進來,拿著刀及一捲大型的膠帶,用刀押著我,說他要大筆的錢,我告訴他皮包內有幾萬元,他翻一翻皮包,錢沒拿走。然後用膠帶將手臂和肚子綁起來,一直繞,繞到鼻子,快到藏我的地方前,甚至把我關到後車廂。
V5:上車後以防毒面具將我罩上,銬上手銬。第一晚在梅園後才有上腳鐐,防止我逃跑。
言詞恐嚇
恐嚇
V3:車輛在行進中,我用腳踢玻璃車窗,但是沒有用,其中1名歹徒說他們跟蹤我已經20幾天了。他又說,對我家人及我的狀況非常了解,歹徒說他要綁人的話一天可以綁1個。我聽到他這樣講我就不再反抗,因為我害怕家人遭受危害。
避免曝光
綑綁或矇住被害人眼睛,或歹徒
本身偽裝
V8:矇住我眼睛、帶手銬,他們都戴帽子,應是怕我認出他們。
V1:被押上車,他們馬上拿出膠帶,把我的眼睛、嘴巴綁起來。
V3:用東西將我的眼睛矇住,歹徒警告我不可出聲。

四、歹徒勒贖及取款情況
歹徒在開出贖金價碼後經過一番折衝,約定交款地點,而這段交款過程及歹徒取款方式,對警方偵查此案件非常關鍵。有些歹徒會透過第三者傳話,並協商價碼,有些則由歹徒中數人自行分工負責,協商取款分贓並不一定是同一人。但是,無論如何,在歹徒取走贖金後,警方一定要視人質有無平安被釋放,立即而適當之處理。歹徒勒贖及取款紮根理論分析,如表7。

表7 歹徒勒贖及取款紮根理論分析表
類型
主概念
次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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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索管道、方式
歹徒透過
第三者傳話
V1:他們原本開價1億元,經過立委阿○出面協調,才由1億降為5,000萬,再降為3,000萬,最後是2,500萬元。雙方聯絡都是透過阿○辦公室的員工的手機。
歹徒中一人負責打電話聯繫交款方法
V4:歹徒叫我告訴他家裡電話,我告訴他後,他到外面去打電話,因為家裡沒人接,電話自動轉接到我先生的行動電話,他一開口就是1,000萬元。後來錢給了,他一直沒有放我走,我一直問他錢拿到沒?要放我走了嗎?但是他都不回答,後來我才知道,他們要第二次勒贖,總共要2,000萬元。
V8:後來說我老婆要聽我聲音才願意談錢,我向他們借行動電話,但他們不肯,之後使用錄音的方式,但我不願意,如果錄音就可以重複使用,到時被作掉,跟白○○一樣死得不明不白,他們說我想太多,我說我都看電視,我希望他們顧自己的前途,我要求給我看日期、時間,後來他們念給我聽,我再重複日期、時間錄音,給我老婆聽,第二次也是一樣,我還記得那時候在倒扁。
由被害人
自行尋適當人選接洽
V1:交款的是一位綽號「志○」的人,他是阿標委託他去交付贖金的,不過他已經被人殺死了,過程如何我不清楚。而他被殺的這個案件到現在也還沒破,至於詳細情形沒人知道。
V3:27日下午歹徒要我交付贖款,我就說:找我的財務長王○○(阿○姐),他拿槍及刀子抵住我,要我跟王○○講,交代他,要照他(歹徒)的話去做,歹徒撥通電話之後,將電話聽筒放在我耳朵旁讓我與王○○講,我跟王○○講金額2,000萬(新臺幣),其他照他的意思去做。
交付贖款
方式
被害人家屬單獨前往
交付
V4:由於歹徒在勒索過程,很多次用手機指示我先生變更丟包地點。

五、被綁期間人質與歹徒之互動策略
被綁架者拘禁期間與歹徒互動之模式,影響其是否遭傷害,如果被害人能妥為因應處理,確有助於其生機之延長。而其應對方式,如博得同情避免生命被害、與歹徒站在同一陣線、協助歹徒達成取款目的等等…,被綁架期間人質與歹徒之互動策略紮根理論分析,如表8。

表8 被綁架期間人質與歹徒之互動策略紮根理論分析表
類型
主概念
次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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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法求生、逃生
保持求生意志
V4:我被綁架後,第一個念頭是求生,因此,我一直告訴歹徒,他不可以傷害我,我和我先生一定會想辦法給他錢。
V1:被綁期間我每天吃不下睡不著,但是為了生存不得不和他們打交道。
博得同情
避免被害
以同理心罵警察,博得歹徒好感
V1:而且,我甚至為了博得他們的好感,和他們一起罵賊頭(指警察),教導他們如何躲警察以免被發現,以博得他們的認同。因為,萬一警察發現他們,一旦攻堅,我又沒穿防彈衣,搞不好歹徒沒有死,我自己已經變成蜂窩了。
V4:另外有時候,為了和他套交情,我會假裝感激他,把我綁在地下室的時候,把我的頭套除去,好讓我呼吸,我告訴他,他很慈悲,我一定會籌錢給他。而他把我頭套除去後,每天送東西來的時候,反而是他戴頭套。
佯稱生病、博取同情
V1:真的是度日如年,甚至晚上我睡不著,我還主動向他們要安眠藥吃,他們也會給我,起初給一粒,但是,後來怕我吃太多安眠藥發生問題,只肯給半粒。
V4:被綁期間除了和他溝通、稱讚他之外,還要假裝自己可能很容易會死掉,博得他的同情,還要告訴做人做事的道理去感動他,自己也要隨時找求生的出路,盡自己力量不要死在被綁的地方,才能等到警察來救,否則恐怕會遭遇不測。
與歹徒站在同一陣線
假裝與黑道
熟識
V5:綁架期間和張○○聊天。
V1:他們為顯示他們份量,特地強調他們曾犯下耕讀園槍擊命案,以提高身價。甚至他們說「張○○」根本是小尾的,因為張○○雖然也犯了很多的案子,但是他根本沒殺過人,因而看不起張○○。另外,張也很笨要取贖款應該自己去大陸親自領取,避免贖款被黑吃黑;所以林○○他們才要自己偷渡到大陸領取贖款。
與歹徒
稱兄道弟
V6:我是新營人,我知道他們也是南部人,跟他們溝通拉近距離,所以他們沒有糟蹋我。所以用同鄉情誼或黑道關係可以跟他們溝通,可以會有比較好的結果。
協助歹徒達成取款目的
告訴歹徒,留人質生路可以協助其取得贖金
V4:跟他協商希望能留我活路,我會幫助他拿到錢。


六、 人質生活作習、心理及人際關係之影響
受訪之被害人幾乎每個人皆出現心理創傷之症狀,如果報章、雜誌或電視有報導類似的綁架案件,就會回想到被綁期間的恐懼。而在經過此案件之後,會特別注意是否有人跟蹤。同時被害人皆表示被綁期間的恐懼,到現在還存在,不可能原諒歹徒,希望法律能對歹徒加以制裁。人質生活、心理及人際關係之影響紮根理論分析,如表9。

表9 人質生活作習、心理及人際關係之影響紮根理論分析表
類型
主概念
次概念
關聯意義單元群聚內容

















生活作息
作息時間
V3:我無論案發前或是現在生活作息都一樣,非常正常,但是我會特別小心有沒有人跟蹤我。
V1:至於我的家人,在被綁的10天裡,我太太幾乎只睡2小時。
心理影響
心理壓力
V7:那現在想到歹徒時?心理壓力很大,想到都還會怕,一直是心中的芥蒂。
V5:之前就已經想過,未來當然還是會擔心。
V4:其實我到現在都還有心理壓力,因為我聽說歹徒的叔叔也是黑道分子,而且我也害怕他的子女會來報復我,因為我們還是懷疑他的兒子有共同犯罪而檢察官沒有一併把他起訴。
V3:而被綁期間的恐懼,到現在還存在,因為當時對自己生或死,沒有辦法掌握,心情是沮喪的、徬徨的、恐懼的。
人際關係
人際
信心薄弱
V1:當時對自己生或死,沒有辦法掌握,心情是沮喪的、徬徨的、恐懼的,但是又不能表現出來,怕自己情緒失控,與歹徒發生衝突,或影響歹徒心情,我的生命就不保了。

本文歸納訪談人質遭綁架獲釋後常見創傷後壓力障礙症狀,包括永久性的傷害、強迫記憶、幻覺、憤怒、心智搖擺、注意力無法集中等狀況。其周遭的人包括家人及朋友可能無法知道如何有效的去幫助受害者,結果可能會避免與受害者接觸,以免再度刺激受害者。然而這可能會使被害者認為周遭人士並不關心他,進而產生更多的負面情緒。人質遭綁架獲釋後常見創傷後壓力障礙症狀,如表10。
表10 質遭綁架獲釋後常見創傷後壓力障礙症狀
類型
主概念
次概念
主要內容










遭綁架時被害人
瀕臨死亡經驗
反覆回想
反覆回想遭綁架時的情形
夢魘
夢到遭綁架→藏匿→聯繫交付贖款→警方攻堅或自行脫困→獲釋等片段
感到再次遭綁架危險
感覺到隨時又可能再次遭到綁架危險
精神壓力
看到與綁架相關新聞媒體報導,會有精神壓力
恐懼或焦躁不安
看到與綁架相關訊息時會有感到恐懼或焦躁不安
被害人產生逃避
及麻木反應
避免回想
避免回想與綁架相關的想法或談話
回想某些細節有困難
對回想遭綁架時某些重要細節(片段)有困難
社交活動減少
對人際社交活動降低興趣
對人不信任
對人不易產生信任感
與人疏離
感到與人易發生疏離感
麻痺
感覺變得麻痺
被害人生理過度
覺醒反應
失眠
每天吃不下睡不著失眠
易怒或焦躁
情緒容易發怒或焦躁
注意力不集中
難以集中注意力
易緊張與驚嚇
比較容易緊張與易受驚嚇
大驚小怪
對平常的事情易大驚小怪


七、被害相關理論之印證
由被害者訪談資料分析,印證了本研究在文獻探討之日常生活理論及被害者因素理論,相關訪談資料摘錄如下:
(一)日常活動理論
Cohen及Felson於1979年認為犯罪並非隨機分布,犯罪者與被害者在生活型態中必有某種程度的因果關係。亦即犯罪加害者與犯罪被害者或犯罪被害物有直接的身體接觸,此類犯罪行為包括各種暴力性和財產性的犯罪被害事件。而擄人勒贖案件正是此類犯罪類型之一。他們倆人指出,在空間與時間上必須有三個基本要素結合在一起,直接接觸掠奪犯罪才會發生。
以下訪談資料皆顯示這三個要素:「有動機的犯罪者」、「合適的標的物」及「有能力的監控者不在場」結合在一起,造成被害人遭綁架。

˙V4:被綁架那天剛好有事,我待到晚上10點左右,要離開的時候,歹徒就從半開的鐵捲門鑽進來,他一進來,拿著刀及一捲大型的膠帶,用刀押著我,說他要大筆的錢,我告訴他皮包內有幾萬元,他翻一翻皮包,錢沒拿走。然後用膠帶將手臂和肚子綁起來,一直繞,繞到鼻子,我就用力甩,把膠帶撕掉,告訴他我很不舒服,請他不要傷害我,我先生會籌錢給他,而我也可以幫他拿到錢,因為他如果殺了我,錢就拿不到了……我財務狀況良好,積蓄甚多,可能因此遭到歹徒鎖定──符合「有動機的犯罪者」、「合適的標的物」及「有能力的監控者不在場」結合在一起,造成被害人遭綁架。

(二)重複被害因素
學者Sparks的被害因素,經本研究得到印證者計有:(一)弱點因素;(二)合作因素;(三)吸引因素;(四)免罰因素。被害相關理論之印證紮根理論分析,如表11。

˙V1:他們以為我是○○宮副董事長,可以馬上拿出很多現金的關係吧──符合吸引因素。
˙V2:我在夾娃娃的時候他就從後面把我抓走(被害人為12歲學童)──符合弱點因素。
˙V3:我從78年開始生產○○水,每年約能賣出兩億瓶,歹徒覬覦我的財物──符合吸引因素。

表11 被害相關理論之印證紮根理論分析表
類型
主概念
次概念
關聯意義單元群聚內容


有動機的
犯罪者
V7:我試著出門儘量自己開車。是有一次我到長安東路、復興北路路口的中興百貨去買東西,車子停在路邊,買完出來大概晚上7、8點左右,有3個人在車子旁邊架住我,說等我很久了,他們老大在等我。
V8:我還是向前問他們需要什麼,他們就說老大要你走,我想說開檳榔攤跟老大有什麼關係,他說你走就對了,結果槍拿出來。

日常活動
理論
合適的
標的物
V7:永和一家生產顯示器的電子公司因為財務情況不好,董事長楊○○找我當董事長,對於有風險的公司我沒有興趣。他們公司打算轉到大陸去設廠,股票也要在香港上市,楊○○要我幫忙出資護盤,口頭上跟我說好一人出資一半,賺的錢也一人分一半,一開始我便依約匯去300~500萬美金投資,反而是他自己錢都遲遲沒有拿出來。楊○○後來找寶○建設吃掉他的股份,而我也把我的股票贖回(被害人極為富有)。


















有能力的
監控者不在場
V1:我獨自一人騎機車出門,才會被擄。當天如果我應酬喝醉在餐廳,就不會被綁架了。
V2:我在夾娃娃的時候他就從後面把我抓走。
V3:歹徒持黑色手槍槍把敲我後頸,強推我上車,我一直抗拒歹徒持槍朝我胸口捶打,我被強押車後隨即被歹徒拿雨衣蓋住頭部,用繩子將我雙手反綁在背後,用東西將我的眼睛矇住。歹徒警告我不可出聲,否則要讓我死。
個人被害
因素理論
弱點因素
V2:我在夾娃娃的時候他就從後面把我抓走(被害人為7歲幼童)。
V4:被綁架那天剛好有事,我待到晚上10點左右,要離開的時候,歹徒就從半關的鐵捲門鑽進來,他一進來,拿著刀及一捲大型的膠帶,用刀押著我,說他要大筆的錢,我告訴他皮包內有幾萬元,他翻一翻皮包,錢沒拿走。然後用膠帶將手臂和肚子綁起來,一直繞,繞到鼻子(被害人為61歲婦女)
合作因素
V4:告訴他我很不舒服,請他不要傷害我,我先生會籌錢給他,而我也可以幫他拿到錢,因為他如果殺了我,錢就拿不到了我財務狀況良好,積蓄甚多,可能因此遭到歹徒鎖定。
V5:剛被他捉去時,我曾很理性地嘗試和他溝通,我告訴他現在有可能還沒報案,還可以私了,你要的無非是錢,我要的是自由,希望可以儘快達成協議,趕快把事情了結。他問我有何主意,我告訴他如果一億元的話,我可以馬上處理。
吸引因素
V1:他們以為我是○○宮副董事長,可以馬上拿出很多現金的關係吧!
V3:我從78年開始生產○○礦泉水,每年約能賣出兩億瓶,歹徒覬覦我的財物。
V5:應該是外面甚囂塵上傳聞我賺很多錢,我看張○○扮演的應該只是棋子的角色。
V7:如果是認識的,我就會息事寧人,花錢消災。
免罰因素
V7:假如報案的話,我可能以後也不會過得很愉快……還是不會報,因為他們在明,而我在暗,除非我消失或移民,不然都會生活在恐懼中。

「斯德哥爾摩症候群」在人質挾持事件中雖然被視為一項有利的指標,然而究竟在挾持事件有多少比例的案件會產生該症候?經本文從訪談被害人中現象未能凸顯,可能受限於研究工具因素致無法清楚釐清,然本文仍認為「斯德哥爾摩症候群」在台灣地區所發生擄人勒贖案件中極有發生的可能。

˙V1:被綁期間我每天吃不下睡不著,但是為了生存不得不和他們打交道,雖然恨他們為何選到要綁架我,但是被綁10天,他們從來沒有打過我,而且親自煮飯,還把飯端到我面前,給我吃;這段期間,我若要上廁所,他們也很有耐心帶我去,等我上完廁所,再帶我回原處,說真的,命能撿回來,還真要感謝他們的不殺之恩。

伍、結論與建議
經本研究訪談人質遭綁架獲釋之被害因素,除了可以印證文獻探討之理論(日常活動理論與個人被害因素理論)外;受訪者幾乎每個人皆出現心理創傷之症狀,如有報章、雜誌或電視有報導類似的綁架案件,就會回想到被綁期間的恐懼與瀕臨死亡經驗。謹將研究發現之結論與建議陳述,如後:
一、結論
(一)被害因素:被害人生活作息固定,被綁架時為獨自一人,尤其是被害者大多財務狀況良好,能拿出大量的贖金。
(二)歹徒實施綁架行為,通常會先觀察被害者生活作息,利用機會,在無有能力監控者的情形下,將人質以強制力或拿出刀槍,強押人質上車,載至隱密處所藏匿。
(三)歹徒勒贖方式有:1、歹徒透過第三者傳話;2、歹徒中一人負責打電話聯繫;3、由被害人自行尋適當人選接洽。
(四)本文發現人質遭綁架獲釋後常見創傷後壓力障礙症候,包含:1、遭綁架時的再次瀕臨死亡經驗;2、夢到遭綁架→藏匿→聯繫交付贖款→警方攻堅或自行脫困→獲釋等片段;3、感覺到隨時又可能再次遭到綁架危險;4、看到與綁架相關新聞媒體報導,會有精神壓力、感到恐懼或焦躁不安;5、避免回想與綁架相關的想法或談話;6、對人際社交活動降低興趣;7、對人不易產生信任感;8、感到與人易發生疏離感;9、生理過度覺醒反應;10、失眠、易怒或焦躁等症候。
二、建議
被綁期間求生或避免遭凌虐之因應方法:(一)以同理心謾罵警察,博得歹徒好感;(二)保持求生意志;(三)隨時有求救及脫逃之準備;(四)不任意吃歹徒提供食物,但對於維持體力之食物一定要吃;(五)與歹徒稱兄道弟;(六)假裝與黑道熟識;(七)佯稱生病;(八)告訴歹徒,留人質生路可以協助其取得贖金;(九)告訴歹徒,殺害人質無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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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俊章,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博士,現任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局長。
※※范兆興,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刑事司法組博士生),現任台南縣警察局巡官。
˙本文撰寫過程感謝審稿委員不吝給予諸多寶貴意見,讓本文可以更加嚴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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