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詐欺之偵查策略
程志強[1](Chih-Chiang, Cheng)、范兆興[2](Chao-Hsing, Fan)、施宇峰[3](Yu-Feng, Shih)
目次
壹、問題背景
貳、保險詐欺與保險犯罪兩者差異
參、保險詐欺偵查策略之相關文獻
肆、建構國內保險詐欺犯罪模式
伍、結論與建議
關鍵詞:保險詐欺(insurance fraud)、保險犯罪(insurance crime)
壹、緒論
詐欺是屬於經濟犯罪的一種,法律刑責本來就不重,對於歹徒起不了嚴重的嚇阻作用,加上詐欺有著被人認為是一種「智慧型犯罪」的錯覺,所以使得詐欺案件不但無法減少,犯罪的手段及技術更在相互模仿之下,更加的精進,歹徒的思慮也更加細膩,而難以破解,造成現今詐騙集團的橫行。
近年來在景氣低迷、失業率攀升、利率走低的壓力及環境之下,人身保險詐欺的件數不但有日益增加的趨勢,而且詐欺之金額也越見高漲,不但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相對增加,也破壞了全體保險人分擔風險及被公平保障的權益。而涉及保險公司的詐欺案件,只要不違反法律的規範,保險公司僅能消極的以解除契約作為處理,犯罪者用盡心思,鑽法律的漏洞,換間公司、換個型態,捲土重來。
根據美國2002年針對2,000人所作的一項電話訪問結果顯示,47%的人「無法排除將來不會申請不實的理賠」,這表示將近半數的人,會想要申請不實的理賠;若有出險時,會想要多申請一些理賠;此外,還有7%的人承認,曾有過詐欺理賠經驗。
前財政部保險司副司長高福源指出,保險詐欺的金額,依國外長期理賠實務經驗,有人會依保險理賠金額的一成左右去推估,美國、歐洲如此,台灣、大陸也這麼估,以2006年台灣地區產壽險理賠總金額高達5千億元估算,則國內1年保險詐欺金額可能約5百億元(如表1)。從過去警方偵辦保險詐欺的案例中發現,其不僅涉及詐欺罪,也可能與殺人、傷害、公共危險、偽造文書、背信等刑事犯罪有關,對於社會治安也造成相當程度的危害。
根據美國國家保險委員協會(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Commission)及保險業集團所做之調查,美國保險業每年大約花費一百億以上美元在保險詐欺的支付上,國際保險詐欺協會統計資料揭露,美國保險公司失卻清償能力之家數約有百分之十係保險詐欺所引起。由此可見,保險詐欺問題之嚴重性。
世界各國對於保險詐欺都會有蒐證不易、定罪率不高的通病,因為心存不軌人士會利用低保費、高保額的保險商品,進行「以小搏大」的賭局,如果成功,獲利豐厚;若不成功,損失的保費也有限。因此有人說:保險詐欺利潤最高、風險最低。
台灣地區人身保險詐欺的案件層出不窮的,從早年的金手指形態,殘害被保險人身體的模式,演進犯罪模式為聘僱殺手行兇、圖謀保險受益金。例如2006年臺東縣民李○全、李○安兄弟為詐領保險金,欲製造火車出軌事故、並使其妻陳氏○琛死亡以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又如2006年經營計程車行的許○珅,涉嫌與兩名員工胡○正、林○偉合謀,透過在大陸廈門經營小三通票務的張○清安排,由胡、林二人與中國女子假結婚,再製造兩人在中國「溺斃」假象,企圖詐領新台幣一億元保險金。因此,實有必要針對台灣地區保險詐欺之犯罪手法類型、犯罪模式演進等議題,進行深入了解,此為研究動機之ㄧ。
自1999年立委林○興、邱○仁所經營的醫院,涉嫌勾結病患,以假住院方式詐領健保費,不法所得約1億9千萬元。由本案可觀察保險詐欺之犯罪模式,有走向集團化、組織化,及專業化的趨勢,嫌犯從投保之初即進行一連串精密策劃與安排,當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縱使懷疑可能涉及詐欺,但多因為證據取得困難,不得已而給付保險金。保險公司在考量損失率後,其結果將藉提高保費以為因應,受害者終究是絕大多數善良的保險消費者。如何降低保險公司損害率,進而保障多數民眾的權益,此為研究動機之二。
社會科學研究之目的,在於正確描述、解釋及預測社會現象,但因概念之界定不易,且研究所發現之「通則」中仍存有諸多「特例」現象及發現,解釋之困難便可想而知,因此,以刑事案件為研究之課題,我們必須重視犯罪黑數的問題,而犯罪黑數產生之主因-刑事司法程序的損耗。
刑事案件之發生時間至為重要,就此而言,國內對於保險詐欺刑案統計之分類、分析,尚無法呈現這項犯罪嚴重性。而且各家保險公司對於因保險詐欺而理賠的案件數、損失金額,亦無建立詳細統計數據,可供學者研究進而防堵類似案件繼續嚴重化。本文期盼能在國內重視治安的關鍵時刻,研究、建立此類案件本土性研究的典範,供實務界及學術界參酌,此為研究動機之三。
表1 1998年至2005年保險賠款或付給金額 單位:億元
年/月
總計
保險類型
財產保險賠款
人身保險付給
1998
2,278
484
1,794
1999
2,273
702
2,071
2000
2,743
501
2,242
2001
3,274
676
2,598
2002
3,358
473
2,886
2003
4,399
496
3,903
2004
5,328
522
4,806
2005
5,647
659
4,988
資料來源: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文根據上述研究動機,從警察機關偵查作為出發,探求保險詐欺案件犯罪因子、被害因子、犯案過程與影響調查的關鍵因素,以個案研究、深度訪談、問卷調查等方式蒐集資料,訪談樣本包括辦案之警察、保險詐欺犯罪集團主嫌及共犯及保險業者。經彙整資料後,加以分析比較及相互印證,以研擬出具體結論與建議,研究架構圖詳如圖1。
保險詐欺
之偵查策略研究
專責偵辦保險詐欺
警察人員
重大保險詐欺犯罪
個案與犯罪
集團成員
保險公司
專責理賠
部門成員
1. 警察偵查技術
2. 現場勘察流程
3. 鑑識科技
4. 刑案統計分析
5. 資料庫
1犯罪手法
2集團成員背景分析
3集團結夥犯案歷程
4成功詐取保險金之技巧
1. 保險公司內部稽核機制
2. 保險公司與警方互相配合模式
3. 結論與修法建議
貳、保險詐欺與保險犯罪兩者差異
我國法院46台上260判決曾定義「詐欺」為:「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本文認為「保險詐欺」即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取得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定,故意捏造虛假情況或歪曲掩蓋真相,誇大損失程度或故意製造保險事故,向保險單位騙取保險金的詐欺行為,亦即利用保險契約犯罪,造成保險公司的負擔,使自己或是第三者獲得不法利益的詐欺犯罪行為;另外,而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亦保險詐欺之ㄧ種。
學者簡美惠(2002),曾對「保險詐欺」與「保險犯罪」二詞定義,重新釐清概念,如表2所示:
表2 學者對「保險詐欺」與「保險犯罪」兩者定義彙整表
保險詐欺
l 「指實施詐術,騙取保險金之犯罪。」(林山田,1987)
l 「指某人故意使用虛假信息以不公正或非法的企圖獲得保險金的行為。」(陳榮ㄧ,1993)
l 「實施詐術,濫用保險制度以謀取不法利益或財物的行為。」(鄭丰宓,1996)
l 「包括以犯罪手法欺騙保險公司使其相信發生意外或損失者」(劉政明,1996)
l 「以不正的方法使相對人發生錯誤,而謀取與該保險契約有關利益的行為。」(張雍制,1998)
l 「施詐術,濫用保險制度,以獲取財物或其他財產上不法利益之行為。」(甘添貴,2000)
l 「是指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故意捏造虛假情況,或歪曲、掩蓋真實狀況,誇大損失程度,或故意製造保險事故欲騙取保險金的行為;而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利,故意編造未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的行為亦同。」(李添福,2002)
l 「行為人利用保險制度,對於他方施用詐術之行為。」(簡美慧,2002)
保險犯罪
u 「企圖以保險給付的方式,使犯人或第三者得到不法利益的一切可罰行為。」(蕭文華,1980)
u 「以不法方法詐騙保險金的犯罪行為。」(林山田,1987)
u 「謀取不法利益或財物,濫用保險制度所為之詐欺行為及其他併發犯罪。」(鄭丰宓,1996)
u 「行為人以犯罪手段破壞保險制度原則之行為。」(簡美慧,2002)
因此,研究者多半認為「保險詐欺」的指涉範圍無法涵蓋全部的「保險犯罪」;相反的,「保險犯罪」也無法涵蓋全部的「保險詐欺」。保險詐欺/保險犯罪的定義與概念雖然莫衷一是,但是在個別研究者的研究脈絡之中,對於詞義的深入區辨仍不無助益。然本文目的不在於確認詞義,而在於對詐領保險金案件中不同類型的犯罪,進行比較與分析。故為了方便起見,將使用「保險詐欺」一詞作為涵蓋。並針對「保險詐欺」進行操作性定義:
即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取得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定,故意捏造虛假情況或歪曲掩蓋真相,誇大損失程度或故意製造保險事故,向保險單位騙取保險金的詐欺行為,亦即利用保險契約犯罪,造成保險公司的負擔,使自己或是第三者獲得不法利益的詐欺犯罪行為;而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亦同。
參、保險詐欺調查策略之相關文獻
美國保險犯罪局(National Insurance Crime Bureau)之保守估計,保險業因保險詐欺所導致的損失,根據市場以已發生之案件為基礎作進行預測,估算整體業界之損失數額,及相關分析所得之結論:經鑑定詐欺賠款,其數額佔整體賠款總額的百分之五,ㄧ般推論,實際的保險詐欺可能的數額可能佔百分之十以上,且此趨勢有增加之傾向。國界已經不是保險詐欺犯罪者在進行交易的障礙。他們活動的足跡遍及歐洲、南美、北非以及東亞各國。由於他們所採取的詐欺手段日趨成熟,使得必須加倍的努力調查方能如願的偵破。
保險詐欺損失之確實數目係高於或低於估計數,並非重點所在,關鍵點在應該在於保險詐欺之損失與其他經濟價值之關係。眾多保險公司给付詐欺的賠款大於給股東及保户之紅利,才是重點所在。王正偉(1999)認為在傷害險中,除故意引致事故、事故狀況捏造、及事故情況誇大及詐騙外,壽險附加傷害險中,亦常見變更資料欲圖高額保險金及治療期間不當拖延案件為多。變更資料以診斷書塗改偽造或以已停業證明書之變造,最為常見。治療期間不當拖延,在意外傷害醫療費用方面,亦常見意圖取得較多的保險金,而故意不按時吃藥、未依醫生之指示靜養治療或故意拖延治療時程以謀取高額醫療補助等不當行為。
簡美慧(2002)整理我國法院有關保險詐欺的判決,從調查角度對人身與財產保險詐欺案件加以歸納,並標示出各類型的特徵與防制建議。她依契約存續過程,將保險詐欺劃分為
(一)契約締結階段;
(二)事故發生階段;
(三)理賠階段可能發生的態樣。
對於重大案件如自殘、自殺、殺害被保險人等案件之研究,認為被保險人往往利用超額保險或複保險的投保行動作為保險詐欺的初步手段,保險公司在面對各種投保標的時,採取嚴謹的查證態度,惟不變的應變方針。
因此,簡美慧對刑期最重的「殺害被保險人」案件的防制建議,如後:
(一)在理賠階段中,若被保險人有他殺嫌疑時,應等待司法調查結果;(二)死者係死亡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而保險金額又高,檢警之調查過程中,應留意被保險人之死因是否與保險金有關」至於理賠階段「利用他人之屍體」案件,她則建議「於相驗過程,應確實查核死者之人別資料,有疑義時,應透過指紋比對或DNA鑑定方式查證。」
保險業界對保險詐欺的研究重點在找出疑似案件的異常表徵。所謂的異常表徵常被稱為「危險因子」(risk factors),或被稱為「指標」(indicators),也有被稱為「特徵」(characteristics)者。雖然名稱莫衷一是,但其內涵均意指:保險公司審查理賠案件時,若該理賠案件符合某些指標,則合理懷疑其可能為保險詐欺,並指示進一步的調查策略。
李添福(2002)對人壽保險詐欺的專論中提及之疑似保險詐欺之異常表徵整理如下:
一、被保險人索賠行為的特徵:
(一) 迴避正常的理賠處理程序,先向保險公司之高級主管報備。
(二) 索賠態度謙卑近乎乞求;或透過熟人打聽案件狀況;或擺出先聲奪人得氣勢。
(三) 被保險人利用輿論、媒體將自己扮演成受害者,引起社會同情。
二、理賠過程的特徵:
(一) 投保理賠金額高且保費較低的險種。
(二) 發生個人的財務困難。
(三) 熟悉保險公司的理賠作業流程。
(四) 高額詐欺比較可能是臨時起意;中低保額詐欺比較可能是常業詐欺。
(五) 教育程度良好。
(六) 短期間內主動向多家公司投保高保額保險。
(七) 投保後不久即發生事故,且事故發生於國外落後地區。
大陸學者鄭美琴(2004)專門研究大陸地區保險詐欺之犯罪問題時,亦發現大陸近年經濟發展迅速,伴隨而來保險詐欺案件遽增,已引起當局重視;其個人從保險人角度,就保險詐欺提出解決之道,如後:
一、 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發生理賠爭執時,應多尋求科學技術來鑑定系爭證據,並明文規定於保險契約。
二、 保險理賠技術化,訴訟必須重視科學證據;如果保險公司擁有自己法庭科學專家,或是與法庭科學研究機構之鑑定專家建立合作關係,將有效降低保險詐欺案件之發生。
另外,鄭美琴針對屬於民事訴訟範疇之保險理賠系爭案件,提出個人看法,如後:因民事訴訟需證明主要對象(客體)之法律要件複雜、多樣化,舉證責任並不像刑事訴訟完全落在檢方(代表國家追訴犯罪之當事人)。因此,參照大陸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因此,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應針對系爭理賠案件各自擔負舉證責任,各自表述自己觀點與意見,並就對方提出證據進行交互詰問,以維護自己利益。這樣舉證制度與美國保險之鑑定條款(appraisal clause)精神相似,所謂鑑定條款亦即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對理賠系爭案件有爭執時,雙方可以各選擇一位合格且無利害關係之公正鑑定人,就所主張證據進行辯論。
鄭美琴進一步對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進行民事訴訟時,兩肇舉證責任分配比例如何分配,說明如後:(一)凡主張權利或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只需對產生權利或法律關係的特別要件事實(如訂立契約、遺囑等)擔負舉證責任、(二)凡主張已發生的權利或法律關係變更與消滅的當事人,只需就存在變更與消滅之特別要件事實(如變更契約的補充協議、修改遺囑、債務免除等)擔負舉證責任。
亦有學者林秉耀(2005)以風險管理模式可以防制保險詐欺之損失,各種風險管理對策運用,如下:
(一) 風險自承原則:對規模小、影響層面小的保險詐欺案件,列為「堪忍的詐欺」,予以承受,以節省相關的查證經費。
(二) 風險規避原則:建立「防範保險詐欺查核表」,在進行核保、理賠作業時嚴格查核,積極避開保險詐欺風險。
(三) 風險分散原則:針對損失頻率低、損失幅度大的案件採取同業共保的方式;對損失頻率高、損失幅度小的案件採取約定自負額方式承保,以分散風險。
(四) 風險轉嫁原則:約集保險同業成立相互保險組織,把保險詐欺所帶來的風險移轉給相互保險組織。
肆、建構國內保險詐欺案件之犯罪模式
我國保險市場而言,保險詐欺之問題向來未受到重視,亦無完整統計資料可供參考,事實上,保險詐欺在我國亦屬常見,在壽險市場上,違反據實說明義務及複保險糾紛經常涉及道德危險。另外,在產險市場上,漁船險、海上貨物險及汽車保險之異常理賠亦所在多有,造成損失率偏高,此種現象不容忽視。保險詐欺獲利頗高,尤其在經濟不景氣時,成長甚速,危及保險公司之經營。社會大眾的觀念中,多認為保險詐欺是可以原諒的行為,而忽略了保險詐欺所產生之損害。社會大眾認為保險詐欺與自己的利益無關,僅屬於保險公司方面的損失而已,甚至認為投保多年繳交高額保費而未發生事故,保險詐欺的行為不過為拿回自己所繳交的保費,無可厚非。
此外,對於保險公司所擁有龐大資產,係為自己所繳交之保險費緣故,社會大眾除了認為拿回已繳交保險費並無不當,保險公司並不會因為小小的詐欺而減少財富。也就是說,保險公司的資產,已經造成社會大眾不平衡之心態。對於保險詐欺的行為,若為小額理賠之案件,保險公司基於社會形象之維護,涉及民事訴訟則多半採取和解方式,甚至還有賠錢了事之舉動,以避免社會大眾對其留下負面之印象。
本文認為保險詐欺有以下犯罪特性:
(一) 保險詐欺為所有犯罪行為中風險最低,利潤最大者。
(二) 保險詐欺為白領階級犯罪行為中最有利可圖者。
(三) 保險詐欺之結果,將加重所有保險人之保費負擔。
(四) 司法單位迄今對保險詐欺仍無有效方法加以防制。
因此,本文搜尋國內近十年有關保險詐欺之案例,歸納其常見犯罪模式如後:
一、買兇殺夫和養女
民國92年7月24日,嘉義縣義竹鄉女子陳○蘭為了詐領保險金,竟夥同其他男子以製造假車禍的方式,加害丈夫與養女,嘉義地方法院宣判,法官以陳○蘭惡性重大,依連續殺人罪判處死刑;至於殺手林○富與張○興則被判處無期徒刑。判決書指出,陳○蘭與死者翁○旺是夫妻關係,翁○旺於民國85年間向壽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受益人是陳○蘭。陳○蘭以新台幣150萬元代價,分別僱用男子林○富與張○興,利用黑夜翁○旺熟睡之際進行狙殺,結果不僅翁○旺命喪槍下,連睡在同一個房間內的十歲養女也成為槍下冤魂,在地方上引起震撼。
二、詐保縱火燒死孕妻
民國90年8月27日凌晨,嘉義縣六腳鄉一處民宅發生火警,回家探視父母之孕婦蘇○○喪生於娘家臥室床上,造成一屍兩命之慘劇。案發數日後,死者家屬得知林○○於警方筆錄時,曾供出替蘇○○投保800萬元意外險,並出面接洽意外保險金受益事宜,且林○○於火警前又非常巧合因肚痛至北港媽祖醫院就醫,家屬因而起疑向檢方要求重驗遺體。檢察官會同法醫師解剖屍體並採集血液、胃內容物、火災現場瓷杯內牛乳送驗,結果均含有呈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簡稱GHB)陽性反應;而火災現場客廳內搜得棉被包裹吸收物水樣品、火災現場臥室床上死者頸部下衣服樣品,送中國石油公司分析發現含有丙酮成分;警方及消防人員採集現場殘留物品送驗,亦陸續在火災現場發現黏有排炮及引線之拖鞋、排炮、牛皮紙條等物品。案情急轉直下,由原來的意外死亡朝向縱火命案。檢察官偵查終結以殺人罪求處死刑,經嘉義地方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確定,而林○○迄今仍未領得任何保險金。
三、陳○欽連續殺人案
陳○欽是在74年,和育有張○志的王淑嬰結婚,並收養張○志,改名陳○志。77年4月21日晚間,陳○志於補習後,回嘉義縣水上鄉下寮村住處,陳○欽問他遲誤返家的原因時,陳○志態度不佳,陳瑞欽要打他時,閃躲不慎摔傷。陳○志後來被母親送到嘉義市林綜合醫院加護病房,陳○欽因簽賭需錢孔急,利用照顧兒子的機會,抬起兒子的後腦撞牆,致其併發腦幹血腫死亡,並詐領到保險金六萬元。 陳○欽與被他殺死的前妻曾○霞,生有兒子陳○宏,因在84年7月28日發生車禍,陳○欽與妻子王○嬰,將兒子送到嘉義市基督教醫院治療後出院。8月3日凌晨,陳○欽在家中發現兒子書寫「要加入不良幫派組織、殺人放火」的字條。陳○欽看到後盛怒,拿起家中重約一台斤的雅石,擊中兒子的後腦不治,並謊稱兒子是搭乘朋友機車摔倒死亡,並向保險公司詐領472萬餘元保險金得逞。
四、圖利縱火案件
以彭○○圖利型縱火集團為例,該集團係以主嫌彭○○為首,成員至少26 人以上之龐大縱火犯罪集團,該集團自89年起陸續以低價承購倒閉或經營不善之商店,並向保險業者投保鉅額火災保險後,進行縱火再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短短3年已犯下18件以上之保險詐欺案件。總詐騙金額高6億8000餘萬元。其個案作案地點,遍及基隆、台北、宜蘭、桃園、苗栗、嘉義及台南等縣市。
五、立委林○興、邱○仁詐領健保費
台南檢方調查立委林○興及邱○仁所經營的醫院涉及勾結病患,用假住院詐領健保費,依常業詐欺等罪嫌對30多名被告提起公訴。其中,檢方對立委林○興、邱○仁兩人各求刑5年,褫奪公權七年,另外林進興的女友劉淑仲則被求刑3年,至於其它的涉案人分別求處3到4年的有期徒刑,在檢方的調查中,四家涉案的醫院,至少詐領3億5千萬的健保費,而且目前檢方還掌握到十多家醫院,在以相同的模式犯案,正持續追查中。
歸納上述案例,建構國內保險詐欺犯罪模式圖,如圖2
犯罪計畫形成
勾結保險業者
挑選被害者
投保大量保險
詐領保險金
圖2 國內保險詐欺犯案模式圖
伍、結論與建議
自十四世紀初義大利有了最初的保險萌芽以來,西方國家的保險制度已經歷經幾百年的變革;反觀我國保險制度遲至二十世紀方從西方引進,保險走向市場化、普及化迄今才短短二十幾年光景,不成熟是自然現象,跌跌撞撞亦在所難免。保險詐欺之監控與抑制,主要仍賴於保險業者之積極態度,故美國大型保險公司多設有相關部門,專門負責保險詐欺之調查與處理,並積極加入防制組織並協助執法單位來對抗此一犯罪。在治安及保險監理機構方面,以紐約州為例,保險監理廳設有美國保險犯罪局(Insurance Crime Bureau)是由若干美國保險公司共同組設之單位,採私人及非營利方式經營,其任務為依照保險人所提供資料,經實地明查暗訪蒐集資料得具體證據,提出訴訟。
保險犯罪局認為如果保險人能將每一索賠人及每一保單持有人之全部資料,儲存於中央資料庫,若被保險人投保若干相同保險,或是向不同保險人索取相同的損失,或是意外事故頻繁,由資料庫可顯示出異常情形。參與共享資料庫的保險人越多,則此類詐欺案件偵破的機會越高。倘若每家保險人參與資料庫,則詐欺者利用資訊不對稱之優勢,詐取保險金的機會也愈低。
此外,在美國「汽車竊盜及保險詐欺之重要州立法」提供免責條款予保險人或其他與州保險部門或法律執行機構之間,依誠信原則交換資訊之保障。個人或組織因此可免於不公平交易訴訟,而防止其透露保險給付請求資訊時所造成不利之情況。有些州以概括法條適用於所有類別的保險,其他州則只限於適用汽車保險詐欺。
針對保險詐欺之防制策略,依美國保險資訊機構所出版之「對隱藏性犯罪-打擊保險詐欺之國家藍圖」,提出對抗保險詐欺之必要工作分為下列四項,可供我國相關單位借鏡:
一、公眾教育及宣導活動
保險業在公眾教育及宣導活動上,對於有關保險詐欺之有罪判決及其犯罪陰謀必須加以深入報導,如此始能讓社會大眾獲悉保險業已注意並參與保險詐欺之防制。
二、防制詐欺程序及訓練
在保險公司內部組織上,成立特別調查小組有其必要性。此外,對於理賠案件之分級及調查技術上,藉由過去累積之經驗以及專業知識,設計一套系統化、資訊交流化之程序,運用於偵查可疑之保險詐欺案例。
三、檔案資料
有關資料系統之建立,包含所有保險公司之所有保戶資料蒐集,藉由服務組織來進行。以美國保險服務團體(American Insurance Services Group)為例,及從事資料檔案之建立,進而提供各保險公司相關資訊之查詢。在檔案資料整理上,並著重於各理賠案件之處理情形,特別是有關保險詐欺者,使同業予以注意。
四、法律及其他鑑定規範
我國人壽保險,在保戶與保險公司雙方處於訊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尤其買賣雙方認知的落差,保險爭議問題層出不窮。要減少或消彌紛爭,固然要著重事前招攬、服務、核保等工作之落實,而現行理賠作業的缺失,行政命令上的規範,保險單條款的內容,亦有極多地方待修正及改進。
在法律制訂之研究上,有關各保險公司間交換資訊之合法性,就其內容及範圍之限制,應以保險詐欺之防阻為目的考量,擬定出明確之規範。如對於有爭議保險理賠案件,應嚴格明確規範申請鑑定程序、鑑定報告標準化;並就鑑定報告內容進行實質審查,全面紀錄鑑定過程、鑑定方法,以供其他專業鑑定機構可就系爭之處覆驗。
五、壽險公司對於保險詐欺犯罪集團未來防制建議,如後:
(一) 擴大通報制度範圍及建立理賠通報制度;
(二) 由核保端篩檢犯罪集團成員;
(三) 設計新商品及修正保單條款內容;
(四) 定期進行理賠異常統計分析;
(五) 與檢警單位保持密切合作;
(六) 建立海外聯繫及調閱相關文件管道。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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韋俊青(2005),我國人身保險詐欺集團犯罪及壽險公司防制對策之研究,淡江大學保險學系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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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秉耀(2005),從風險管理與犯罪預防觀點論保險詐欺之防制,政治大學經營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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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維智(2006),鑑定證據制度研究,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
美國國家保險犯罪局之網站:www.nicb.org
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的網站:www.iiroc.org.tw
[1] 程志強,中央警察大學鑑識科學研究所碩士,現任台北縣政府警察局警務員
[2] 范兆興,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刑事司法組博士生,現任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警務員
[3] 施宇峰,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現任內政部警政署警務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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