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日 星期二

漫步在司法心理學兼論犯罪剖繪技術演進

漫步在司法心理學兼論犯罪剖繪技術演進


范兆興 、程志強





司法心理學(forensic psychology)是整合心理學與法學之應用科學,它提供心理學原理、原則與研究方法讓法律社群使用,試圖解決因法律訴訟、犯罪偵查、司法審判所衍生個人(微觀部分)與群體(巨觀部分,屬於人際之間)相關心理學問題。因此,多數司法心理學家(forensic psychologist)所提供服務,是同時具備臨床取向(clinical)與司法取向(forensic)性質(Bartol & Bartol, 2008)。假如某人告訴你他(她)一位司法心理學家,你的感覺如何?你會認為他(她)們像是一般中學的辯論校隊嗎?抑或是他(她)們能夠針對凶殺命案被害者屍體進行解剖?上述這些說法是一般人刻版印象。然而,司法(forensic)這個單字源自於拉丁字(forum)。意指羅馬時期許多司法訴訟程序都是在公共場合進行公開辯論而成(Forums were the public gathering places in the Roman city-states where much of the judicial process took place in the form of debates)。因此,司法心理學涵蓋心理學與法律訴訟過程兩者交集為成學門。並持續是針對司法心理學的定義和範圍進行辯論。舉例來說,美國司法心理學會( the American Board of Forensic Psychology )與美國法律與心理學會(the American Psychology-Law Society )於1995年代針對司法心理學明確定義:

「運用臨床心理學、諮商心理學、生理心理學、教育心理學等原理、原則處理涉及法律爭議的心理學議題,並提供法院專業鑑定報告、建議與專家證詞」。

這樣定義使研究領域聚焦與有關法律的心理/精神健康的議題,偏離了如何挑選陪審團與目擊證人證詞鑑定虛偽等類似實驗心理學的研究議題。筆者認為司法心理學應該聚焦於法律、臨床心理學與精神健康等三種學門共同交集領域。進一步思考司法心理學家扮演角色與功能為何(What is a Forensic Psychologist)?我們發現司法心理學家具有下列多種角色:

1. 司法心理學家本身就是一位臨床心理學家,並且已經在司法心理學領域受過嚴謹、紮實等專業訓練。司法心理學原本就涵蓋於臨床心理學中,並屬於臨床心理學的次級學門,亦是應用心理學原理、原則、研究方法來探索涉及法律爭議的心理學議題;因此,司法心理學本身兼具心理學與法律兩種不同學術領域的專業知識。

2. 司法心理學家必須是熟悉法庭議事規則的專家證人。因此,他(她)必須能夠清晰簡明陳述自己專業意見,讓法庭的審判法官、陪審員、聽眾理解,如此一來,這份他(她)於法庭中所呈述專家證詞將更具有說服力。

3. 司法心理學家應該協助解決具有爭議性家事案件、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並從案件中發現真實、解決問題,進而提升正確審判機率。

4. 司法心理學家應正確、嚴謹使用心理評估/衡鑑工具,解決司法案件涉及心理學領域的爭端,一旦完成心理評估/衡鑑報告後,就必須能清楚符合邏輯原理作成的結論,然這些結論是必須有實證研究基礎。

5. 司法心理學家除了可澄清系爭案件疑點,同時扮演教育法庭中非心理學專業人員,讓他們理解複雜心理學原理暨犯罪行為基礎心理歷程,最後認同司法心理學家之專業意見。舉例來說,當一位司法心理學家治療因意外事故導致情感受到重大創傷(emotionally traumatized)之個案時,使他(她)能從創傷中復元,然這種治療方案本質上是具有臨床取向。但是,當司法心理學家被法庭要求為提供這份意外創傷鑑定報告,以鑑識創傷肇因與所影響範圍時,這份創傷鑑定報告本質上是具有司法取向。

從美國司法心理學會( the American Board of Forensic Psychology )應用司法心理學至各種專業法庭類型,可分成三種類型,如後:



一、家事法庭中司法心理學家扮演角色與功能(What does a Forensic Psychologist do in Family Court)

律師可以就家事案件向司法心理學家徵詢「心理學專業意見」。舉例來說,一個人從事教養子女過程發生諸多心理疾患徵兆現象,影響到子女的教育,如此一來,他(她)極有可能出現虐童危機,然此一虐童事件將會影響受虐兒日後發展(成長)過程,出現諸多心理困擾、心理調適障礙,例如無法與人相處、不信任親友、自身認知與行為功能障礙、社會適應等問題。因此,虐童事件發生後必須針對受虐兒及其父母與家人進行心理評估。

1. 司法心理學家應該要能針對高風險危機家庭(如父母離異家庭)提供正確、可行處遇方案,並且於法庭中呈述個人專業鑑定報告或證詞。

2. 司法心理學家能藉由心理評估/衡鑑專業技術,就不同類型家事案件協助律師解決問題爭端。

另外,司法心理學家介入家庭心理治療與諮商輔導的種類,如後:

1. 家庭親子關係諮商與輔導(Parent-child family counseling)

2. 心理治療督導(Therapeutic supervised visitation)

3. 新手父母育兒技術訓練(Parenting skills training)

4. 憤怒情緒管理(Anger management)

5. 離婚家庭個案中成人與小孩諮商與輔導(Divorce adjustment counseling for children and/or adults )

6. 父母溝通技術訓練(Parental communication skills training)



二、民事法庭中司法心理學扮演角色與功能(What does a Forensic Psychologist do in Civil Court)

司法心理學家必須能評估不同案件中情緒困擾所造成心理創傷,並且能針對假裝或詐病個案進行特殊情境或生理心理取向的心理評估;以及為服務機構擔任專家顧問或者提供專家證言。

民事案件中,司法心理學家提供個人心理治療和諮商輔導種類,如後︰

1. 重大壓力創傷症候群(Post 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2. 焦慮(Anxiety)

3. 沮喪(Depression)

4. 因創傷事件所導致恐懼症(Phobias Related to Traumatic Events)

5. 形成慣性悲慟心理因素(Psychological Factors in Chronic Pain)

6. 情緒/憤怒管理(Anger Management)

7. 創傷後復元諮商輔導(Adjustment Counseling following trauma)

8. 夫妻受重大事件創傷之諮商輔導(Couple Counseling regarding the impact of the trauma on the relationship)

9. 去敏感化(Desensitization)



三、刑事法庭中司法心理學家扮演角色與功能(What does a Forensic Psychologist do in Criminal Court)

司法心理學家能夠教育法庭非心理學專業人士,有關犯罪者的犯罪心理病理因子或犯案行為模式,並且評估犯罪者的智商和情緒能力,進而提供合適有效用處遇治療方案。除了擔任心理評估專家的角色外,司法心理學家擔任律師專業顧問時,亦能提供有價值資訊俾利預審審判,或是為被告準備抗辯時提供具有說服力資料。

青少年違反刑事法令之評估、青少年違法預判之評估、青少年緩刑評估、青少年放棄權利之評估(Juvenile Waiver Evaluations)、評估兒童目擊證人之證詞可信性、青少年與成年人之性罪犯衡鑑(Assessment of Juvenile and Adult Sexual Offenders)、個人能力耗弱之評估、成年人違法預判之評估。

刑事案件中,司法心理學家提供個人心理治療和諮商輔導種類(Hare,1996) ︰

1. 重複犯罪者之諮商輔導(Counseling of individuals who violate restraining orders)

2. 受觀護少年之諮商輔導(Counseling juveniles on probation)

3. 犯罪被害人支援性(犯罪被害社會支持)諮商輔導(Supportive counseling for the victims of crimes)

4. 等候審判個人之諮商輔導(Counseling of individuals awaiting trial)

5. 受觀護成年之諮商輔導(Counseling adults on probation)

6. 暴力犯罪人之情緒管理技巧訓練(Anger management skills training for violent offenders)

7. 性罪犯之諮商輔導與心理治療(Counseling and psychotherapy for sexual offenders)

另外,Bartol(2008)認為警察心理學係為司法心理學的一個分支,以及可以更進一步細分為特殊的領域,例如:面談和偵訊、刑事催眠、犯罪剖繪,以及平時警察工作中常用的技術。筆者以犯罪剖繪為例,剖繪(profile)從字義上是指一個人的身體輪廓,意思是從不同角度分析一個人的特徵。國內最早將這個名詞譯為「剖析」,是用來分析犯罪人的心理層面,揣測其心路歷程;後來有學者翻成「描繪」,可用以預測其社會背景,類似對嫌犯的素描;事實上它兼具以上二種意義,因此另以一個新的名詞「剖繪」(profiling)加以替代,也和其英語發音相匹配。犯罪剖繪又稱心理剖繪(psychological profiling)、罪犯剖繪(offender profiling)、罪犯人格評估(criminal personality assessment)、犯罪現場剖繪(crime scene profiling)、犯罪現場評估(crime scene assessment)和行為剖繪(behavioral profiling)等,主要是將心理學與精神醫學對犯罪人的系統研究,予以比較、分析、分類、歸納並標準化各種犯罪的類型,提供偵查人員在偵辦刑案時,可以搜集到犯罪者與被害人、犯罪情境互動後所留下的行為跡證,再以行為跡證來過濾犯嫌,縮小偵查範圍,提高破案比率的偵查技術。更精確的解釋是從刑案現場、犯罪型態(crime pattern)以及被害者特性等方面,蒐集、歸納出犯罪者的特徵或人格特質的破案技巧(廖有祿,2006)。本項技術適用偵辦連續性的犯罪。

犯罪剖繪研究途徑可區分質化與量化兩種途徑;採用質化途徑,多半採用描述性犯罪者的人格特質、作案手法及刑案現場的跡證特徵。採用量化途徑,則利用統計程序進行官方統計數據檢驗,以初步確認出各種人口特徵、生長環境背景變項以及犯罪者的特質。以往國外相關文獻的研究重點在於討論何謂犯罪剖繪、犯罪剖繪要如何實施、何種情境下使用犯罪剖繪,而沒有提供實徵的證據去支持犯罪剖繪如何被具體實施,最受批判的即為FBI的研究者,因為他們大多數的論文都是以個案討論方式,充斥他們個人辦案經驗與具有豐富故事性的色彩。因此,目前犯罪剖繪發展遇到瓶頸如後:

1. 根據有限的個案作推論,樣本無代表性,無法類推到母群體

2. 過分依賴官方紀錄,但警察紀錄通常不是為了研究目的,因此其適用性大有問題。

3. 推論方法未明確說明,有些作者引用小說情節作為研究資料來源。

4. 經常引用報紙作為資料來源,引用未經查證的私人紀錄。

5. 超越個人專業發表意見,利用直覺和經驗在研究上。

6. 大多數的文章是半自傳形式或期刊論文,而非有系統的學術論著。

7. 依賴事後資料,傾向支持研究者原來的假設。

8. 缺乏操作型定義,未檢驗加、被害者之間的互動。

9. 缺乏信效度研究,欠缺理論基礎。

10. 沒有完整蒐集犯罪者的背景資料,也沒有運用控制組。

11. 太過相信自己的研究,沒有仔細經過檢驗和追蹤剖繪結果。

12. 偵查人員經常只注意到剖繪的某一部份,而非整體。

近期犯罪剖繪研究就強調嚴謹統計分析,如Kocsis、Canter等人,以確保犯罪剖繪的理論可推論至不同類型的犯罪,以及跨文化(國界)犯罪,如表1分析比較。

表1. 國外犯罪剖繪技術之演進

學者 觀察基礎 分析内涵與見解 比較差異

Groth(1977),Rape: Power, angry and sexuality 心理動機

(醫療診斷) 1. 主張權力、憤怒才是強制性交犯作案內心真正的心理動力,性侵害是一種假性的性行為,性侵害是地位、侵犯、控制與主導等驅力的一種呈現。

2. Groth等人原先係以醫療診斷(提供犯罪處遇與矯治參考)為目的進行研究。對警察偵查活動幫助不大(因需犯案動機與犯罪行為進行脈絡分析,方能確認或排除嫌犯特徵)。 比較從「心理動機」與「犯罪行為」等不同觀察基礎,優、缺點分析如後:

1.優點:

(1) 研究範疇廣泛:研究領域多樣性,涵蓋心理、矯正治療、犯罪偵查。

(2) 雖然各個研究方法不盡相同,但在心理動機及犯罪行為類型行為的各別研究上,有產生雷同、類似的結果。

2.缺點:

(1) 犯罪型態的干擾結果不同類型,需分別深入分析研究。

(2) 研究樣本因素干擾研究結果,陌生人性侵均未隨機抽樣願意接受調查的資料是否具有樣本代表性?

(3) 類型分類過於武斷,意義難以解釋,Kocsis研究的中『犯罪人帶走武器變項』,在『性』(sexuality)類型中的意義應作如何解釋?

(4) 同一作者之分類方法不斷變更,現場特徵的權重問題,理論基礎不夠堅實

3.建議:

(1) .加強本土化的性侵害類型行為研究:性侵害犯類型涵蓋多個層面,其最終目的均係回歸至實質的運用(如心理、矯正治療、犯罪偵查等層面)

(2) 各研究多係以拘禁於矯治機構內的人犯對研究樣本來源,進行類似研究的同時,應致力於力促樣本的母體代表性,並累積研究、持續修正。

(3) 加強犯罪偵查領域的行為科學研究發展與應用,尋求突破、朝實證資料、科技整合研究方向;藉統計強化其可行性(科學性)、並克服不同國級文化差異性。

Hazelwood (1995),Rapist 從犯罪現場的靜態證物,依據歸納方式,推測潛在加害者之動態行為跡證 1. 達成剖繪目標所使用分類結構(方式),針對被FBI或其他警方逮捕性 侵害加害者進行訪談,因此,恐怕抽樣偏誤之研究方法疑慮。

2. 有關性侵害犯罪歷程之行為跡證訪談主軸聚焦於:(1)接近方式、(2)控制方法、(3)訴諸暴力程度、(4)被害人抗拒方式、(5)加害人對被害人抗拒的回應、(6)性功能障礙、(7)性行為的型式及次序、(8)言談措辭內容、(9)被迫強迫說出特定語句、(10)態度突然轉變、(11)加害者所採取鑑識防範作為、(12)帶走的物品或戰利品、(13)顯示曾被尾隨跟蹤的跡象。

Ressler, Burguess, Douglas(1998), 犯罪分類手冊(Crime Classification Manual, CCM) 心理動機 1. 犯罪分類手冊(Crime Classification Manual, CCM)目的有四:

(1) 將刑事司法領域中的術語統一;

(2) 促進刑事司法領域內的溝通,如刑事司法與精神醫學之間的交流;

(3) 教育刑事司法體系的人員及大眾;

(4) 發展資料庫供作偵查研究之用。

2. 犯罪分類手冊針對謀殺、強制性交、縱火等不同類型犯罪,提供特定犯罪的系統化及一致化的分類。

Holmes(2002),Profiling violent crime: An investigative tool 心理動機 1. Holmes聚焦於性侵害加害者的社會特質與犯案過程的基本要素,進行區辨不同心理動力(犯罪動機)的性侵害犯罪類型;此一分析技術可提供警方擬定偵詢或訪談策略。

2. 有關加害者的社會特質,聚焦於個體的生長背景及所處的社會環境變項。

3. 加害者犯罪歷程,聚焦於不同性侵害加害者,於著手進行犯罪的前、犯罪中、犯罪後等三階段出現的基本特徵行為。

4. 心理動機:Learning/Experience→Paraphilic Lovemap(變態性愛圖像) →Fantasy(性刺激的心理影像,Sadistic Pornography & Fantasy Story) →Script(劇本) →Act out with Consent Partner & Masturbatory Activities (找妓女或手淫) →Template(樣版、儀式、具體的劇本) or Behavior(戀物、窺淫、偷竊->性侵、性虐待、性侵殺人) →Evidence(M.O. & Signature) →Characteristics(Crime Scene, Offender, Offense, Victim) →Mental Trails→Narrow down scope and Arrest the criminal.



Turvey(2002), Criminal Profiling:An introduction to behavior evidence evidence 行為-動機(Behavior-Motivational typology) 1. Turvey根據Groth的演繹式分類,但重心放在犯罪者的行為。

2. 犯罪動機可從犯案行為跡證被推斷出;針對犯罪者的(1)接近法、(2)攻擊法、(3)言語行為、(4)性侵害行為、(5)肢體行為、(6)作案手法行為、(6)簽名特徵等進行分析。

3. Turvey將剖繪的方法區分為歸納法(歸納統計,得犯罪者的剖繪特徵,再依據偵查經驗,推論同類的未知犯罪者特徵,猜測可能犯錯)與演繹法(演繹推理,依據物證及行為跡證、被害調查和刑案現場特徵,導出犯罪者的人格和生活型態)。

Canter(1990), A multivariate model of sexual offence behavior: Developments in Offender Profiling 犯罪行為 1. Canter提出偵查心理學(Investigative Psychology):依據每位加害人作案手法不同,分辨特定加害人的人格與動機。Canter從犯罪者的 (1)人格特質一致性、(2)個體之認知地圖(cognitive map)含意、(3)犯案後對證據鑑識認知等3種基礎假設,建構偵查心理學的基礎。

(1) 人格特質一致性(consistency):Canter相信犯罪者對待受害者的方式會與他平日對待其他人的方式類似。

(2) 個體之認知地圖(cognitive map)含意:犯罪者會選擇他感到舒服且可控制的熟悉區域為犯罪地點。

(3) 犯案後對證據鑑識認知:犯罪者會從過去經驗中學習並在後來的犯罪中改進他們的犯罪及預防行為。

2. 從相關文獻歸納性侵害加害者的犯罪動機,再利用統計學的最小空間分析(small space analysis),擷取犯罪現場行為變項,並計算出變項的出現頻率與變項間的相關程度。

3. Canter主張如僅以某種犯罪動機就要涵蓋所有性侵犯罪,有其研究上限制;應從多面向理論(如親密群組、性慾群組、暴力群組、無情群組、犯罪性群組等5種行為群組進行詮釋理解犯罪動機。

4. Canter雖然針對犯罪現場行為特徵進行分析,但是親密群組、性慾群組、暴力群組、無情群組、犯罪性群組等5種行為群組進行詮釋理解犯罪動機,頗為主觀。

5. 犯罪現場行為與加害人特性推測的關連性統計分析稍嫌薄弱。

6. Canter未明確說明如何將其研究所得的分類法,實際應用到犯罪偵查實務中。 1. 偵查心理學與犯罪行動剖繪之比較:

2. Canter與Kocsis均採取官方文件內容,先收集現場行為之作案手法變成統計分析變項,尋找不同類型(變項)的關係,結果不可重複,較客觀。

3. Canter與Kocsis均採取客觀多變量統計法,如最小空間分析法(SSA)、多元尺度分析法(MDS);兩種研究方法均著重資料蒐集、側面調查、深度訪談,如此研究途徑為犯罪剖繪研究另闢途徑,同時注入新活力。

4. 兩種研究途徑性質趨近實驗犯罪學,以探討犯罪現場行為變項的相似性(共通/同)與相異性(獨特),提供了一種改變研究的貢獻(使用統計方法),發展具競爭力的剖繪理論,有助剖繪科學的發展。

Kocsis(2002,2005,2007), Offender Profiling: An introduction to sociopsychological analysis of violent crime 犯罪行為 1. 犯罪行動剖繪(Criminal Action Profiling):運用群集分析(Cluster Analysis)、複迴歸分析(Multiple Regression)、典型相關(Canonical Correlations)等統計技術,進一步檢視加害人與被害人的特性及兩造的互動情形,從中篩選出犯罪現場的明顯行為,進而連結或推論特定強制性交加害人的特性。

2. 可更新、可驗證、有多變量統計結果的支持->對性侵害犯罪偵查實務的研究最有幫助。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彙整國外學者對於犯罪剖繪理論與實務之研究,比較不同研究途徑(approach)差異。



代結論

一、司法心理衡鑑報告(Forensic Psychological Report)

有關家事案件、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的心理評估與諮商輔導,必需具備嚴謹、詳細、系統化且符合個案需求之評估策略,如下︰

1. 評估之摘要或結論必須能解釋案件之法律爭議點。

2. 個案中心理因素和法律問題的兩者因果關係必須清楚解釋。

3. 研究結論必須符合相關心理學之標準規範。

4. 要能接納其他不同專家或治療者建議與善意批評。

5. 支持專家的結論之相關實證研究應該被重視。

6. 研究建議必須實際可行方案。

7. 提供社區治療或處遇方案必須要能落實於社區中執行。

8. 提供建議改善方案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範。

9. 提供建議應該清楚、易懂且無艱澀難懂的專業術語。

完成司法心理衡鑑/評估後,司法心理學家所作成專業報告結論必須符合邏輯嚴格論證過程;對不具心理學專業知識背景人士,如法官、陪審團,讓他們理解複雜心理學原理、原則,進而簡單、有效率認識/理解報告的內容。因此,司法心理學專業報告之結論和建議,應該能夠協助法庭發現案件真實,而非增添案件於訴訟過程困難、或渾淆案件偵查方向與延宕偵查時效。

基於上述目的,要成為一位稱職司法心理學家必須具備紮實臨床心理學訓練與實務、優良心理衡鑑之技術、優秀溝通技巧與豐富司法心理評估/衡鑑實務經驗。

1. 司法心理學家應該基於實際案件內容,作出嚴謹專業鑑定報告。

2. 司法心理學家不應該提供非專業能力範圍之意見。

3. 司法心理學家必須清楚認識自己專業領域之研究限制,區辨哪些是自己專業領域範疇,並僅能在自己專業領域發表專業鑑定意見,如此一來才是合格的專家證人。

二、犯罪剖繪技術未來研究趨勢

國外學者Kocsis、Canter等人針對犯罪剖繪所做一系列研究來看,他們都戮力證明犯罪剖繪理論之基本假設:(1)犯罪者的核心人格特質恆定不變;(2)刑案現場跡證反映犯罪者人格特徵;(3)連續型犯罪之作案手法相似;(4)犯罪人之簽名特徵(signature behavior)具有恆定性。目的就是為使犯罪剖繪技術能夠通過「佛萊法則」與「道伯特測試法則」考驗,進而成為法庭上論罪證據與應用於犯罪偵查與預防之有效工具、策略。

從Dowden、Kocsis、Canter等人的研究突顯出幾個值得關切的部分,如近幾年有關犯罪剖繪的論文發表數大量增加,但該領域研究者鮮少發表多樣化的論文,卻只是投稿其他不同的期刊。此外,大多數的論文重點都在於討論,但對犯罪剖繪的理論面並未透徹瞭解。甚者,儘管研究者較過去頻繁將研究成果提交同儕審查機制,但缺乏更多樣精確研究方法。

綜上所述,犯罪剖繪這項技術如要發揮其效用,必須經由更嚴謹檢驗不同案類之連續型犯罪案件,藉由完整資料蒐集、分類、明確變項操作型定義、透過更高深統計技術考驗、系統化歸納研究成果;同時,導入心理衡鑑(測驗)、諮商訪談技術,針對國內罕見連續型犯罪者進行衡鑑、訪談,將有助釐清犯罪者著手實行犯罪時之心理歷程、或犯罪背後潛藏動機,進而建構其明確心理病理模式(架構),如此才能演繹類推至相似犯罪案件之理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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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tol,C.R.&Bartol,A.M.(2008).Current perspectives in forensic psychology and criminal behavior. Thousand Oasks,CA:Sage,3-13

Hare,R.D(1996).Psychopath: a clinical construct whose times has come .Criminal Justice and Bahvior,23(1),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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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csis, R.N.(2004). Psychological profiling of serial arson offense: An assessment of skills and accuracy. Criminal Justice and Behavior, 31, 341-361.

Kocsis, R.N.(2007). Criminal Profiling: International Theory, Research, and Practice. Huma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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