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7日 星期三

以問題導向警政策略建置治安地理資訊決策系統

以問題導向警政策略建置治安地理資訊決策系統
施源欽j
第一章 概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
第二節 研究動機
第三節 研究目的
第四節 名詞界定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問題導向警政策略、方法與應用現況
第二節 Compstat概念、方法與應用現況
第三節 GIS系統運用犯罪學相關理論概述
第四節 犯罪熱點與治安策略之相關研究
第五節 地緣剖繪與治安策略之相關研究
第六節 綜合評析
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一節 研究流程與研究架構
一、 建置GIS治安地理資訊決策應用系統
二、 建置地緣剖繪資訊系統
第二節 研究對象
第三節 研究方法
第四節 研究限制


第一章 概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
臺南縣位於臺灣最大平原嘉南平原之中心,全縣面積2,016平方公里,耕地面積達9萬多公頃,全國排名第一,係屬於百萬農業大縣,但因幅員廣闊,在人口結構分布上極不平均,在治安方面,由各類刑案分析結果發現,同樣面臨刑案發生分布不均之情形;換言之,分析結果發現犯罪案件隨著區域的不同,每1萬人平均發生數亦不相同;數據顯示人口越密集的地區犯罪發生數亦隨之增加,亦即犯罪顯有朝向都市化集中之情形。以經濟學投資報酬率角度而言,警力本應隨犯罪區塊的轉移而適時彈性配置,以迅速抗制犯罪,方符合經濟效益,然而,礙於傳統組織編制的法規限制,警力配置、調度顯難符合實際的治安需求;質言之,早期警察威權時代,社會結構極為單純,以當時之警政思維尚足以應付,但隨著後現代面臨人口、社會結構變遷,以及交通網絡、網際網路等快速蓬勃發展,犯罪的型態也隨更為多變性。面臨犯罪板塊的轉移及態樣的多變,現代警政制度已產生難以因應之困境,後現代警政思維不應再墨守成規,而當與時俱進,以更前瞻、更多元的視野擘劃政策,才能跟上時代脈動。而如何就現有警力在組織架構不變的情況下做最妥適的運用,乃為當前急需思考的議題。
惟欲分析都市化等同於犯罪集中化這個簡單的答案及執行方案,其理論建構(Theory Building)的過程卻相當複雜,恐非再以過去機會理論[1](亦即Offender犯罪傾向者 & Target標的物 & Guardian監控者)或日常活動被害理論[2](Routine Activity Theory of Victimization)、破窗理論(Broken Window Theory)等單一性理論足以詮釋,犯罪為一錯綜複雜之社會現象,自非某單一理論或單一策略所能解釋,如何以現有警力發揮最大之效能,也為當下警政的重要課題之ㄧ。但傳統的警政觀念,如組織編制的規定、預算的限制、人民的需要,皆束縛著警政思維的改變方向,如何跳脫這層枷鎖,是後現代警政思惟所要嚴束面對的課題。
再者,隨著地域性、時間性及空間性之不同,犯罪之類型也日新月異,以犯罪趨勢而言,欲控制當今組織化(Organize)、專業化(Specialize)、科技化(Technology)、國際化(Internationalize)等多變性的犯罪問題(Criminal Problems)與犯罪模式(Modus Operandi),這些犯罪偵查的警察功能必須以國家的身分去執行以維國家安全,而已非原來被國家賦予維持與保護社會秩序之地方勤區警察所能勝任[3];換言之,所謂的現代警察面臨當今網路犯罪、詐欺犯罪、跨國洗錢、科技犯罪等非面對面之跨區域犯罪之態樣,已逐漸不能運用過去人對人抗制犯罪的傳統方法可克竟其功,面對後現代社會對警察功能的質疑、反對與批判,暨民間組織或其他執法機關瓜分警察維護治安的功能,致令警察獨攬維護治安功能逐漸被剝離,且因臨檢、逮捕、監聽等權力日漸限縮,使警察對於治安問題面臨空前挑戰,但民眾對犯罪問題仍無法發揮公民社會自我防衛的功能,仍處處存在仰賴警察的矛盾現象,亟待警察運用後現代警政治理新思惟,結合社區警政、問題導向之警政作為,並藉由各種犯罪理論之研究,提出有效的行動方案,同時經由理論與實務的印證,期能提出具體有效的治安改善策略。
隨著臺灣民主政治的發展,人權意識受到重視,警方開始發現,查訪民眾不再有問必答,而查訪所得情資,亦難斷真偽,警方無法確實了解轄區居民的狀況。而交通工具的發展,亦擴大民眾的活動區域,犯罪者跨縣(市)或結合境外犯罪的狀況,極為普遍。警方難以掌控「人」與「物」的動態,傳統偵查技術的兩大支柱,開始傾斜,無法發揮偵查實效。
偵查技術的受困,偵查人員開始倚重刑事鑑識技術。鑑識技術的發展,將傳統的現場勘查,經由現場分析過程,提昇至現場重建,以犯罪現場痕跡形態、物證的位置與實驗室物證鑑定的結果,詮釋並重建犯罪發生過程,證明犯罪,確具偵查實效。然而,愈來愈多的刑案,刑案現場不存在或僅有無效的現場,在無法採集物證的情況下,刑事鑑識終究難以偵破大多數的刑案,這是刑事鑑識無法取代刑事偵查的最大原因。
因此,近年來國內實務單位乃積極發展科技偵查技術,引進最新通訊、資訊之偵查設備,協助偵查人員迅速查知犯罪人的所在地點,並建構跨領域的系統資料庫,提供連結比對的資訊服務。另一方面,在學術領域上,透過國外研究的本土化實徵研究進展,以及自行研發輔助偵查技術的成功,這類「偵查科學」研究如同先前「鑑識科學」研究一樣,正快速發展之中,並與「傳統犯罪偵查」研究在方法、工具與架構上,呈現明顯的差異[4]
犯罪是人類社會的現象之一,將犯罪予以壓制更是世界上任何國家所一致追求的目標;然而,任何犯罪防治策略的實施,都須要有科學的基礎資料做分析,其中犯罪統計即是國家在制定犯罪防治策略中,最為重要的一項資料,如以警察所職司的犯罪壓制的治標工作而言,犯罪統計即扮演著至少以下的幾種角色:檢討以往警察偵防犯罪作為的優劣、反應警察之部分績效、推估未來犯罪情勢的發展、未來警力的需求等。是以犯罪統計的檢討改進,使得犯罪統計能夠趨於精確,即成為我國警方規劃壓制犯罪策略的最重要課題之一。
我國刑事警察局自民國88年起將刑事資訊系統全面走向開放式架構後,便不斷創新求變,將警察運用資訊的腳步不斷地向前邁進,並運用最新刑案資料探勘與偵查知識管理技術,完成「刑案知識庫」[5]。「刑案知識庫」的建構與發展,對國內抗制犯罪的工作上必能有所改善,然而如果進一步檢核「刑案知識庫」的實質功能即會發現,該系統發揮的功能主要在以建立與管理全國偵查資料庫,提供於刑事警察人員在個案偵查上必要的資訊;其中最重要的子系統為「刑案紀錄表資訊系統」;然而,系統資料內容並未實際切割或下放到縣(市)警察局、分局,甚或分駐派出所。所以,目前警察局、分局業務人員在實務運作上,仍以彙整下級單位業務人員的資訊為行動的依據,少數警局或分局針對某些特定專案,則自行委外再行建構資料庫,重複建檔工作造成資源的不當浪費與資料連結分享的困難。
再者,警察機關派出所為掌握轄區犯罪狀況及分析,常以人工標繪的治安斑點圖顯現,作為主管勤務規劃及提示勤務執行重點的參據,但這種做法在技術及分析上仍存有許多問題尚未克服,使治安斑點圖的功能形式的意義大過實質;在技術面上,使用的工具大都以轄境圖白板或紙張為描繪界面,逐筆人工標繪斑點,難以進行資料分群,找出相同時段或某案類的分佈狀況,依據實際的問題面向來觀測或比較該轄的犯罪現象;在分析面上,實務單位的治安斑點圖多源於上級單位的規定要求而建置,分析方法與內容未能統一,且多以經驗為基礎來執行,欠缺知識或理論背景基礎,分析的結果難以發揮壓制犯罪的實效。
近年來警察機關為了宣導民眾犯罪預防的警覺性,並實質改善其居家安全,採用「環境設計犯罪預防」的理論;為了發展「治安風水師」制度;為了降低民眾「犯罪恐懼感」,推行提高「見警率」的治安策略;為了達成「犯罪零成長」,建立「治安紅綠燈」的內部評比;為了淨化治安斷絕犯罪源頭,推行「清源專案」;這些全國性的治安對策,一時之間,對員警在執法面向上產生造成重大的影響,雖然帶給社會大眾新的觀感,然而仍然難以持續性就基本面解決日益複雜的治安問題。
反觀1994年美國紐約市警察局的Compstat (Computerized Statistics) 方案,是在當時市長Rudolph Giuliani的支持和警察局長William Bratton的領導下,利用電腦統計分析犯罪及警察績效資料,定期召開檢討會議、厲行績效課責和尋求策略的系統性措施,使紐約市的犯罪率大幅下降,從西元1900年到2006年間發生的犯罪件數比較,謀殺案減少73.6%;強暴案減少52.1%;搶奪案減少76.5%;侵入住宅竊盜案減少81.2%。市長Rudolph Giuliani於1997年競選連任時,並以「Compstat:NYPD」 (電腦化治安會議:紐約市警察局)為主軸的競選廣告宣揚其治安政績。
隨著資訊科技的不斷進步,在犯罪偵防上可用的資訊工具日益充足,過程中對資訊工具的仰賴也日益顯著;其中「資料探勘」(Data Mining)概念與分析技術即是將偵防過程所需相關資料,進行蒐集、排整、過濾、篩選、編碼、連結、比對等系統化的處理,讓複雜的人、事、時、地、物等資訊予以整合,或予分類連結,或重新抽絲撥繭,以協助偵查人員案情研判的進行,達到縮小清查範圍、確認嫌犯犯行、尋找其他共犯之目的。
1972 年,美國聯邦調查局成立行為科學組(Behavioral Science Unit, BSU),致力於發展犯罪剖繪技術,其乃結合現場物證、犯罪型態及被害人背景特性等三方面訊息以加強行為跡證分析,盼能協助縮小偵查範圍、過濾嫌犯名單及提供偵訊策略,並將此技術應用於連續重大犯罪的偵查與預測上,例如謀殺、縱火與性侵害等案件,以提供警方另一種犯罪偵查的思維方向,特別是對於用盡傳統偵查方法仍無法突破的案件,犯罪剖繪以罪犯的角度分析研判歹徒的身份、背景、動機等資訊,無異又多了一條有價值的線索;目前除了美國以外,在澳洲、
英國、加拿大、荷蘭亦成立類似單位,以發展符合該國國情的犯罪剖繪技術;這個概念後來延伸出「地緣剖繪(Geographic Profiling)」技術,地緣剖繪是一種使用相關連續犯罪的地點,決定嫌犯最有可能的居住區域的調查方法學;它的理論基礎主要包括:環境犯罪學(任何犯罪要發生,必須犯罪者和被害者在時有交錯)和日常活動理論(有動機的犯罪者遭遇適合的被害人,二者都在從事日常活動);犯罪就像日常生活中上下班或前往購物等活動相似,嫌犯只會活動在自己認為最熟悉且最安全的區域,而被害人也是,故其所移動的路線是具有規則性、可作預測的,而當這兩塊區域重疊時,在適當的機會下,就會發生犯罪行為;因此,本研究期望以地緣剖繪的分析技術,透過嫌犯的連續犯罪行為中,每一次選擇的犯罪相關地點資訊,再佐以地理資訊系統作為輔助,藉由實證研究的分析結論,歸納出歹徒最有可能的住居所範圍,以及研判下次可能選擇的犯案地點與目標特徵,作為犯罪偵查時縮小嫌犯身份清查範圍以確定、逮捕嫌犯,或犯罪預防之勤務部署之用,以提高住宅竊盜犯罪之破獲率,並降低民眾受害之機會。

第二節 研究動機
犯罪現象係時空因素下產物,分含相異之時間、空間屬性要素,其分佈亦因各項條件加乘影響而有所不同,尤其易受到空間相依性與空間異質性之強烈影響,並與區域發展過程及區域特性有密切關係,所以犯罪問題研究中實無法忽略空間因素之影響;另由於犯罪空間分析聚焦於真實世界中之時間、空間與相關現象之關係,故引用傳統地理學常運用之區位、距離、方向、關係等空間基本概念,綜合犯罪學之相關理論、研究方法,並運用GIS技術與犯罪製圖針對於犯罪空間現象進行研究,藉由不同圖層資料(如人口、學校、車站、商店、窳漏區等)之疊合,以視覺化效果呈現犯罪之時、空分布、犯罪熱區之擴散、轉移等趨勢及其周邊之區位事實、治安狀況分佈等資料,使犯罪防治與公共安全決策者得以於第一時間做出立即之決策;此外,經由科學化與專業之統計、分析、比對、勤務規劃及犯罪預防資源配置等作為,能更有效率的從事犯罪偵查、打擊與預防工作,甚至可進一步了解、分析犯罪發展或追蹤犯罪活動;彌補傳統犯罪研究不足、解釋傳統犯罪研究中所無法解釋之問題並有效提升警政工作之效能(劉擇昌,2008)。
近年來台灣地區街頭強盜搶奪犯罪日益猖獗,使民眾聞搶色變,由其婦女單獨行走或騎車於街頭,存在嚴重的被害恐懼感,長期下來,使人民對政府的施政失去信心,亦使警察維護社會治安的良好形象備受質疑;因此,是否能夠發展新的偵查技術或建構區域性的連續性犯罪資料庫(如連續性住宅竊案、搶奪、強盜案),以協助實務單位偵破住宅竊案與街頭連續搶奪案,是本研究動機之一。
其次,隨著地理資訊系統的快速發展,電子地圖軟體已成為標繪地點位置與測量點與點間實際距離的有效工具,而國外近年來電腦化地緣剖繪偵查技術在學理上與方法上已漸趨穩定與成熟;因此,是否能夠借助電子地圖工具與程式開發的方式,將犯罪相關的地理位置進行標繪、測量,以實際的官方資料進行地緣剖析,開展犯罪空間分析與預測的技術,是本研究動機之二。
第三節 研究目的
李歐塔(Jean-Francois Lyotard)於1979年出版「後現代狀況」(The Postmodern Condition: A Report on Knowledge)一書之後,後現代思潮即從1980開始在全世界流行,後現代思潮已流行近30年,其主要精神在於質疑或否定現代的進步與理性、反對理論化和一致性、強調並重視差異與多元。而警政實務單位迄今卻仍鮮有瞭解其真實意涵者。警察本於職責,隨時掌握犯罪發展趨勢,針對本轄治安特性建構提出有效的行動方案及偵防策略,藉以營造優良治安環境。就客觀數據分析顯示,本縣治安狀況尚稱平穩,然過去不代表現在,現在更不代表將來,面對當前政經環境的快速變遷,為政者豈能不居安思危,持續尋找並追求穩定治安良方。引起作者深刻省思,如後:
(一)中央警政策略是否適用於地方
以往,因為社會差異不大,中央的警政一條鞭,足以應付當時現況;但隨著政經情勢的改變,資源分布不均,社會存在著某種程度的差異。例如,前面曾分析出,犯罪有集中於都市的現象;另外,都市的犯罪類型與鄉村可能不同。從而,在警力配置、運用及專案防制策略,即不能以偏概全,一體適用。而現行的警政偵查及預防工作,大致均採由中央訂定,地方遵行之政策,是否統一適用及有效,似值深思之課題。
(二)警察有無能力獨攬治安之重責大任
在早期警察威權時代,以及社會單純化,當時之警政思維及辦案方式,尚足以應付。但面臨現代不管在人口、犯罪態樣以及交通網路便利等因素,致使以前之警察制度已形捉襟見肘,而當前盛行網路犯罪、詐欺犯罪、跨國洗錢、科技犯罪等非面對面之跨區域犯罪,皆已漸非地方警察的能力所能負擔,警察必須跳脫傳統的枷鎖,不可繼續躲在象牙塔辦案,應尋求社區資源協助及充實新的思維和方式,才足以應付瞬息萬變的社會。
(三)現代社會解構後,警察的資源配置能否充分符合後現代社會的多元化需求
21世紀的社會,詭譎多變,充滿著深不可測的情境,傳統的價值觀念已不復見,取而代之的是暴力、現實與多元化的社會。面對已經發生及未來可能日漸發生警察功能的逐漸式微,警察的剩餘價值究竟還有多少,地方警察又該如何因應,以往的資源及人力配置在現今社會是否仍然適用可行,似值得深思。藉由治安數據的統計以分析犯罪的時段、地點找出犯罪死角及犯罪熱點(Hot Spot),除嘗試提出希望運用犯罪理論彌補警力之不足,與提出政府與民眾共同治理之「公私協力」的觀念,透過民間組織合作產生Neighborhood Watch之社區警政概念,整合多元及各面向的力量,採取不同策略,有效運用人力做好犯罪偵防,加以利用整體環境的改善,以強化治安環境,確保社會安寧祥和,達成「安居樂業」的願景,而提供民眾一個安定祥和的生活環境,提升民眾對本縣治安之滿意度。
自從1995年個人電腦革命以後,資訊的傳遞已由單向轉為多元,可隨著網際網路進行旅行;在今日,地圖的功能已不再僅是指引方向的工具,將人、事、時、地、物的資訊放入資料庫並與地理資訊系統整合應用的時代已經來臨,有人稱此為「後現代主義的地圖革命」;然而,警察犯罪偵防策略未來發展方向與重點如下:
(一) 針對目前社會上特殊犯罪類型,系統化建構完整的犯罪資料庫,用以研析各類犯罪模式及犯案手法,並尋求最佳的偵查對策。
(二) 深化特殊重大刑案偵查管理的探討,且強化研究偵查原理及偵查科技。
(三) 研發人力、知識、裝備、偵查思維之間的轉化,提升刑事業務與偵查勤務的統合規劃,以促動犯罪偵防機制。






第四節 名詞界定
一、問題導向警政策略(Problem-Oriented Policing Strategy)
問題導向警政策略(Problem-Oriented Policing Strategy)的起源於1979年Herman Goldstein 發表的論文,認為改變促使重複犯罪問題發生的狀況,非僅只關於犯罪事件發生後的反應,或藉由巡邏來預防犯罪。渠認為員警可借助SARA模式採取問題分析、解決的方法:
(一) 檢視問題(Scanning):掃描資料,以確認日常處理事件的方法。
(二) 分析問題(Analysis):針對問題詳細分析。
(三) 回應問題(Response):執行干預,讓問題減少發生。
(四) 評估成效(Assessment):重複評估干預的影響。
二、地理資訊系統(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GIS)
地理資訊系統(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GIS)乃利用電腦處理與地圖、空間相關資料之系統。該系統於處理資料過程中多藉由電腦整合研究議題之空間資料(spatial data)、屬性資料(attribute data)與時間資料(temporal data),形成疊合 (overlapping)圖層,正確展示研究資料在時間、空間上之分布、變化態樣及其相互間關係,或與相關資訊相互連結後建立完整資料庫。GIS並具有視覺化圖形展示、空間資料建置、編輯、管理與空間統計分析等功能,適用於輔助與地圖、空間相關資訊之展示、查詢與分析;此外,部分GIS套裝軟體亦針對普查、人口統計或其他類型資料進行。

三、地緣剖繪(Geographic Profiling)
地緣剖繪以環境犯罪學理論及其相關研究為基礎的偵查新技術,它是在犯罪分析過程中,設法取得犯罪者可能空間行為(Spatial Behavior)或犯罪相關位置的地理環境脈絡,主要針對一系列的案發地點詳加剖析,以推測歹徒的可能住處,甚至預估再度犯案的時段及位置。它嘗試重建犯罪加害者與被害人在犯罪前後行走的旅程,當歹徒的活動空間裡發現有合適的被害對象經過時,這些地方往往就是犯罪最易發生的位置。此一新偵查輔助技術的相關研究議題,包含:距離遞減、动略型或通勤型、圓圈假設、緩衝區、犯行偏角、平均作案路程、空間行為差異情形等(林燦璋、廖有祿,2006)。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問題導向警政策略、方法與應用現況
早期警察權威時代,社會單純,以單一的機會理論、日常活動理論或破窗理論等足以詮釋犯罪現象;面臨人口、犯罪態樣及交通網絡便利等後現代因素,傳統警察作為模式,顯示這種「事後的」、「被動取向」、「選擇性」、「封閉化」的警察勤務策略[6],早已不足應付日漸多元化犯罪問題,也難以滿足民眾渴望安全生活品質與減少被害之需求;特別是隨著地方自治逐步實施,地方行政首長為實現個人理念,警察勢必調整中央一體適用之策略作為,採用「在地化」的彈性警政策略,有系統地整合警察機關與轄區資源,針對不同地區獨特犯罪生態,從問題淵藪著手深入解決。
「問題導向警政策略」的概念起源於1979年Herman Goldstein 發表的論文。他的想法很簡單,警政基本上應該是改變那些促使重複犯罪問題發生的狀況,而不應該僅只是關於犯罪事件發生後的反應而已,或設法藉由預防性巡邏來阻止它們發生。員警發現,相同的地方一再地發生犯罪,或一再處理的問題都是由相同的一小羣犯罪者所為。這樣實在很令人沮喪。大量的報案電話淹沒了員警,而不斷的往返處理案件,卻也徒勞無功。要脫離這窘境,Goldstein 認為,員警必須經由以下四個階段工作(SARA)採取一種問題解決的方法:
(一) 掃描(Scanning):掃描資料,以確認他們日常處理事件的型態。
(二) 分析(Analysis):針對這些型態(或問題),進行詳細原因分析。
(三) 回應措施(Response)在問題的原因鏈中,及早尋找新的干預方式,讓這些問題在未來減少發生。這些新的策略不侷限於辨識、逮捕及起訴嫌犯。而是,在不放棄以刑事法為回應方式的同時,問題導向警政仍尋求更有潛力且有效的回應措施(可能需要其他團隊合作),且以預防為優先。
(四) 評估(Assessment):評估干預的影響,以及當其無效時,重複此一過程。
早期有一些關於標準模式執法是否有效的研究。為了在犯罪上產生效果,研究結果強烈建議:員警策略必須包括二個元素。首先,對於犯罪和失序的策略必須多元化。那就是,策略必須針對犯罪和失序,要使用比僅有執法更多的策略。有證據證明顯示,結合社會大眾力量和超越現行的執法策略,對犯罪和失序能產生適度的減少作用,並且員警與民眾有愈多的接觸聯絡,則對打擊犯罪的影響就愈大。
對於高度有效的員警策略,必要的第二個元素是聚焦。有堅強的證據顯示,至少短期內,在犯罪或失序的地理熱點上集中執法,會是有效的。那就是,對於一個非常小的高犯罪地方(即,街角),採取集中焦點的巡邏,對犯罪會有一個適度的作用,對失序上則會有一個大的影響作用。
自從「問題導向警政」於1979年首次被介紹以來,已完成許多的進步與成就,但是這些一直都不是警政中的主流。「問題導向警政」的實施一直都是一點一點的,不平均的,亦無深入而長久的根基。它一直為依賴相當多警察人員在街道巡邏、逮捕的主流傳統警政所掩蓋。對於警察處理行為問題的效能之探討並無須從頭開始。事實上,我們對於警察所處理的行為類型,以及如何能以最好的方法加以預防,已累積相當多的知識,我們可以在一般的犯罪與犯罪預防文獻,尤其在情境犯罪預防文獻裡,找到這些知識。許多有價值的經驗,也可以在許多警察機關的實務工作,和許多資深警察人員的腦海找到。但是這些經驗和專業,必須要加以開發,並經過嚴謹的分析。
當「問題導向警政中心」已經儲存記載了成千上百的問題導向警政之成功案例,傳播該項概念的一項主要障礙,一直是警察機關內分析能力的缺乏。許多警察機關內確實雇用了一位或更多的犯罪分析專家,但一些大的警察局卻未僱用。當被雇用後,犯罪分析家的主要工作往往被狹窄地限定在表格化已發生的犯罪。在其他的警局,則延伸至找出犯罪的型態,以便能辨識可能的犯罪者,而加以逮捕。範圍更廣泛一些的,則犯罪分析家的工作可能包括,找出犯罪型態的原因因子。但是如何回應這些因子,則往往又留給操作人員。他們又傾向以傳統的方法處理這些因子。不僅如此,犯罪分析的領域也變得更複雜起來。現在已有相當多的文獻,說明它的潛力無窮。以電腦搜尋、儲存大量警察蒐集的資料之能力,已比十年前更為提升。以電腦描繪犯罪基圖的能力更令人訝異,而且現在已成為犯罪分析不可或缺的工具。跨區的情報資料之收集,分析與傳遞的標準方法也已被發展起來。

第二節 Compstat概念、方法與應用現況
電腦化的犯罪統計係以證據為基礎的警政(evidence-based policing)發展而成,運用系統性方法蒐集警察活動相關資訊,評估其效果,進而採取必要的勤務作為。COMPSTAT於1990年代,首先於紐約市實施,之後再推廣至美國其他城市,這套工具使警政人員在做治安決策時,使用最新、最正確的資訊。以下僅就Compstat之重要措施概述如下:
(一) 治安資料的整合與檢析
1.治安班點圖:
將紐約市衛星航照圖數位化,將所有街道名稱、著名建築物及警力現況輸入產生電子地圖(GIS),以「Mapinfo」軟體開發的各項應用作業,運用視窗作業系統(Window)之Excel統計犯罪資料,同時網路相連其硬體設備,配合高性能高容量之個人電腦,再結合110報案各類資料,產生科學化治安斑點圖。
2.描繪犯罪現場:
詳實記錄刑案,內容包含時間、地點、犯罪工具、犯罪手法、人種、衣著、身高、體重、髮型(色)、歹徒出現及逃逸方向、人數、特徵等,另描述被害人(處所)概況。刑案(報案)記錄完成後,由分局送至警察局之資料整合單位審核,以確定資料之完整與正確性。
3.治安資料分析:
資料輸入電腦後,由犯罪分析部門進行犯罪模式之整理,歸納同類型犯罪模式資料及分佈區域,研判擴散情形,由犯罪分析專家研判罪犯圍捕或犯罪預防對策,再交由外勤員警執行。犯罪分析係以每日案件為基礎作業,並副送予非案發地分局研參。
(二)治安策略的規劃與行動
1.分析預判:
以治安斑點圖研判,分析犯罪之區域、蔓延擴散情形及歹徒出現、消失地區,預判下次犯罪地點。
2.歸納分類:
以電腦歸納分類資料,研判犯罪型態,分析犯罪習性及手法。以竊盜為例,以其闖入住宅方式、竊取物品、使用工具,判斷其為慣竊或附近治安顧慮人口所為。
3.研判屬性:
研判犯罪時間、人數,以犯罪時間週期性及集團性,並研判罪犯屬性。
4.規劃執行:
依據犯罪分析結果規劃勤務,落實之勤務督導,綿密便衣與制服巡邏,複式偵防犯罪。
(三)治安會議的檢討與學習
每週於總局召開一次,由局長親自主持,三位副局長,八位幕僚主管、作業官員及76位分局長參與;總局犯罪分析中心將週治安斑點圖及犯罪分析數據,於會議室大螢幕顯示,選定二分局提出轄區治安報告,由總局長、三位副總局長及列席各單位主管就治安狀況逐一檢討,並交叉考詢重大案件偵辦進度。對犯罪率升高之地區,要求提出有效因應措施,提出勤務規劃策略。因此,與會主管均全力以赴,熟悉轄區內治安狀況及勤務部署。Compstat會議強調發掘問題,亦強調解決問題,同時也將創新作法、成功及失敗的案例於會中提出,以達到共同檢討、鼓勵與相互學習的效果。
(四)治安作為的步驟與授權
1996年4月16日哈瓦‧薛賀(Howard Safir)接任紐約市警察局局長職務,除持續運用Compstat統計分析犯罪,另頒布「行動領導(Leadership in Action) 白皮書」揭示:「降低犯罪率四大有效步驟」,認為每一步驟均為大幅降低犯罪的關鍵。
1.正確及時的情報(accurate and timely intelligence):
什麼樣的犯罪會發生?什麼時候?在哪裡?為什麼?分局長的責任即在確保犯罪資訊的取得。
2.有效的戰術(effective tactics):
一旦獲得情報,主管要儘快部署勤務,迅速打擊犯罪,依據每週提供之犯罪統計資料,經由Compstat分析警力部署是否快速、足夠。
3.快速的人力資源部署(rapid deployment of personnel and resources):
「沒有好計畫,注定要失敗」,警政主管必須對犯罪狀況提出清楚有效的對策,集中特別的警力或資源資源在特殊的犯罪,漫無目的的巡邏,只會造成無的放矢的結果。
4.持續的追蹤和評估(relentless follow-up and assesment):
走動式的管理及透過Compstat分析是獲得精確考核與評估極重要之憑藉工具。
警察局一方面授予警政主管更大的權限打擊犯罪,另一方面要求要為降低犯罪負起責任。因此,籍由Compstat制度檢測或追蹤考核分局長的領導能力、對轄區犯罪狀況之掌握及打擊犯罪的成果。

第三節 GIS系統運用犯罪學相關理論概述
在實務工作上,犯罪預防與犯罪偵查是一體二面,是刑事警察工作的主軸;在學術研究上,犯罪預防也是犯罪學的重要領域,與犯罪處遇研究同等重要。犯罪預防著重在犯罪發生之前,觀念就像醫療衛生一樣,預防重於治療。理論上,犯罪可以預防,也必須預防,但是卻不可能消失,犯罪是一種人類文化產物,除了犯罪者本身具有一定外在特徵與內在動機外,犯罪的發生與社會文化、人際互動甚至環境設計均有重要關連;為了深入瞭解影響犯罪的因素並提供解決方案,國內外學者陸續提出犯罪學的相關理論,以不同面向來觀察犯罪現象,提供給接續的犯罪學研究者重要概念,並對實務工作者從事犯罪偵防有莫大的助益。以下謹整理犯罪學相關理論,並簡單敘述其主張:
一、 日常活動理論(Routine Activity Theory):1979年Cohen和Felson共同提出,本理論以「元素」及「場域」的概念來說明犯罪及被害的現象,主張犯罪事件要發生必須有三種要素在時空的聚合: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者,合適的犯罪標的物及抑制犯罪發生者的不在場。
二、 犯罪型態理論(Crime Pattern Theory):亦稱「犯罪蒐尋理論」(Crime Search Theory),是環境犯罪學的核心成分主要是探討人和事物如何在一個社區中的時空移動而發生犯罪它研究犯罪的空間型態或社區內犯罪型態的分佈,主要核心觀念有三:中心點(nodes)、路徑(paths)及邊緣(edges);每一個犯罪嫌疑犯會在個人活動的中心範疇(如:家、學校、工作場所或娛樂區)以及活動路徑(paths),尋找合適的犯罪對象;而一個人被害亦與他(她)每日活動所採取的路徑及行程有關。
三、 理性選擇理論(Rational Choice Theory):緣自於1968年經濟學者Becker認為犯罪的決定機制與購買汽車電視機或上大學等的決定機制是相同的這種過程稱之為「期望利益模式」;人們傾向選擇對己最有利最能滿足自己需求的行為,這種決定是一種個人主觀的理性選擇結果,對於犯罪事件亦然,犯罪者是在思考後才行動,這種思考有可能僅是短暫的,或僅考慮當時的利益與風險,是一種有限度的理性選擇,是犯罪者以自己的觀點來看世界。
四、 新機會犯罪理論(New Opportunity):1998年Felson和Clarke共同發表,他們認為大部分犯罪學理論偏重於個人特徵而忽略了個人與外在環境或場景的互動結果,這樣的情況對犯罪原因的認識產生了比較不平衡的結果。經由探討環境如何影響人類行為,使其缺少外在環境機會,犯罪就難以發生。新機會犯罪理論是日常活動理論、犯罪型態理論、理性選擇理論的整合,因為這三種理論均隱含有「機會」的概念或以機會的變化來解釋犯罪型態及數量的變化,包含了合適標的物的變化、方法或工具的變化及情境的變化等。用於犯罪預防上,觀察的面向將更多元、周詳完整。
五、 環境犯罪學(Environmental Criminology):Clarke & Eck, 2003,核心概念即為「犯罪鐵三角」,此三角之內環部分包括POV三要素:P(place),場所;O(offender),犯罪人;V(victim),被害人或犯罪標的(target,意指了無生趣的物體(inanimate object),例如財物、汽機車、建物等);此三項因素聚合之後,犯罪(或被害)事件隨即發生。易言之,犯罪僅發生在特定之情況下:犯罪人與被害人在特定處所當下巧遇,犯罪事件隨即發生。此一鐵三角之外環部分則代表足以對內環三要素提供控制能力者的特定型態,據此理論,對此三要素不足以提供有效之控制時,犯罪機會從而發生。其中「監控者」(guardians)係指足以保護被害人(或標的)之人而言,諸如:被害人本身、財物所有人、鄰居、保全警衛等均屬之;「管理者」(managers)則為對該場所應負管理責任之人,例如:旅館或商家從業人員、大廈建物管理人員等;最後的「操控者」(handlers)指的是那些有權對犯罪人行為控制或提供行為表率之人,例如:犯罪人之父母、假釋官員、觀護人等。從犯罪鐵三角觀點以論,犯罪並非無緣無故而發生,其來必有自也;亦即必須具有:犯罪動機之人、易於被害之人,以及缺乏足以監控、操控之場所等三個條件下,犯罪才會發生。
另一方面,犯罪學研究中,有些犯罪學者認為我們不僅可將全部人口劃分成犯罪者與非犯罪者而且我們可將犯罪人口劃分成僅有一次的犯罪者(或偶發性犯罪者)與慢性犯罪者。所謂慢性犯罪者是一小群的犯罪者但卻犯了相當大比例的犯罪行為。1970年間,美國賓州大學教授渥夫幹(Wolfgang, Marvin E,)等學者利用官方資料追蹤調查9945位1945年在費城出生的小孩,一直到1963年他們長大18歲為止;在他們的同生群資料裡偏差行為青少年(3,475位)中之54%(1,862位)為再犯(Repeated Offenders),其餘46%(1,613位)為一次的偶發犯(One-Time Offender)。然而,再犯可以再劃分成非慢性累犯及慢性累犯。前者約有1,235偏差行為青少年曾被逮補2次或2次以上,但卻少於5次。後者共有627位偏差行為青少年,曾被逮補5次或5次以上,佔全部樣本(9,945位)之6%及偏差青少年(3,475位)之18%。這些所謂6%的慢性犯罪者卻總共犯了5305的罪行,佔樣本全部犯罪行為的51.9%。而其所犯的嚴重性行為更令人吃驚。在全部樣本中他們的殺人犯罪數佔71%,強制性交犯罪數佔73%,強盜搶奪犯罪數佔82%,傷害犯罪數佔69%。
1980年代,在美國有影響力的國家科學協會報導有關「犯罪生涯」及「職業犯罪者」。犯罪生涯的範典提供了一些新的知識及有關的研究議題,諸如犯罪的普遍性、犯罪者犯罪頻率、以及犯罪的開始、犯罪的持續、犯罪遞增或遞減以及停止犯罪等等。它說明了極小部分的人卻犯了極大部分的罪,並且有長的犯罪生涯。而這樣的研究派典也促成了1990年代以後,犯罪學家運用人類發展的概念至有關犯罪生涯的發展犯罪學研究的成長。
第四節 犯罪熱點與治安策略之相關研究
在美國波士頓地區的熱點分析研究中發現,在波士頓犯罪熱區中,其到案的多數毒品犯與竊盜犯來自於不同的地區,該研究中以自行研發的ORPS系統,處理整體性犯罪地與犯罪人居住地的各種分析,從中瞭解各類犯罪與不同期間犯罪的犯罪人居住地與「犯罪旅程」的相關,並以犯罪人居住地熱區進行各種社區警政的改革建議,另一方面該系統亦著手於預測犯罪人「犯罪轉移」[7]的問題研究。
國內過去對於犯罪熱點的研究文獻具代表性者有二,一為「警政犯罪基圖在社區犯罪預防之探討」、二為「犯罪熱點的實證分析-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報案紀錄的分析與運用」;前文主要在於解說社區犯罪生態的基本概念、探討社區警政推動過程中犯罪基圖的角色定位及其所能發揮的功效,最後並提列五點結論與建議:(1)加強社區治安狀況的科學研究與評估(2)建立社區犯罪基圖(3)建立社區網路派出所(4)加強犯罪預防宣導(5)加強警民守望相助。後文主要在於以實證法探究犯罪的集中性,文中蒐集台北縣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88-89年間一年的110報案紀錄資料共109,351筆,利用Block熱點分析法將原始資料歸屬到台北縣的2,265個警勤區之中,求算出各警勤區一年受理案件的件數差異,最後的實證結果發現,4.33%的警勤區平均大約可解釋30%的刑案發生量,顯示犯罪發生地點的集中趨勢相當明顯,警察若能規劃出在犯罪(治安事件)集中地區適當的預防作為,那麼將犯罪防制資源(如警力數)擺在這些特定地區,應是一種經濟且有效的做法。
最近的研究有二,一為「犯罪熱點自動化分析技術之研究-以屏東分局民族派出所為例」、二為「毒品犯罪地點與嫌犯戶籍地點間關係之初探」;前文將屏東分局民族派出所92年9月起1年內該轄所發生或破獲並已填報刑案紀錄表的全般刑案共246筆作為研究樣本;實證結果發現,50.47%的搶竊案件均密集集中於13.99%的地區(大都位於屏東市逢甲商圈地帶)、且75.70%的搶竊案件亦分佈集中於36.36%的地區,顯示犯罪發生地點的集中趨勢非常明顯,已形成犯罪熱區(crime hot area)的現象。後文以台北市中山區93年10月16日起2個月內發生與破獲的毒品案68案、89名毒品嫌犯資料為樣本,結果發現大部分的毒品犯戶籍地設於台北縣、市地區,惟約近13%的嫌犯戶籍設於距離案發地點30公里以上的地區,如將距離測量值以3公里為一單位分組統計,發現整體嫌犯的「犯罪旅程」呈現距離遞減現象,其中0-3公里佔25.8%為最多;再者將「犯罪旅程」距離累計分析發現,以台北市中山區的毒品犯罪地點偵查犯罪人戶籍範圍時,必須向外9公里才能涵蓋一半的嫌犯,向外21公里才能涵蓋80%的嫌犯,這也突顯出現行警察機關以警勤區對「治安顧慮人口」進行管理查察,可能出現很大的盲點,亦即這些設籍在遠離台北市中山區的嫌犯,其管轄勤區的員警是難以查知他們在台北市的犯罪活動的。
第五節 地緣剖繪與治安策略之相關研究
空間是影響犯罪的第四面向[8],近年來隨著資訊科學與地理資訊系統的快速發展,使越來越多的犯罪學者投入「空間與犯罪」的相關研究。如果將現代人一生的活動切割為空間移動的區塊,其結果不外落在以個人為中心的家居、學校、工作、休閒、親友網絡等空間區塊中,而個人在空間區塊中移動的順序、路徑與頻率,構成了每個人獨樹一格的空間紋路。犯罪人在犯罪行為旅程之中所留下的空間紋路,提供給偵查人員許多重要的偵查訊息,能發揮縮小清查範圍、強化證據蒐集、修正偵查策略的功能。犯罪人在犯罪過程的空間行為乃是犯罪人本身與環境交互作用後的產物,犯案地點的選定可能牽涉犯罪人複雜的內心決意過程;「空間與犯罪」相關研究在近來遂整合了犯罪學、偵查學、地理學、資訊科學的必要知識與技術,成為一種全新的整合科學,相關的名稱如「犯罪區位學」、「環境犯罪學」、「犯罪地理學」、「地緣剖繪」等,均為此新興學科專用名詞的代表。
環境犯罪學的研究發現,犯罪是犯罪者和周遭環境互動的產物;犯罪者通常會在其熟悉的舒適區域(Comfort Area)裡作案,但隨著距離居住地(Home Base)愈遠,犯罪者內在地圖(Mental Map)裡所累積的資訊自然減少,覺得生疏與不安的程度因而升高,犯罪活動地點的分佈即隨著遠離犯罪人居住地而遞減,此即所謂的「距離遞減」(Distance Decay)效應[9]
陳仁智(2005)針對連續街頭搶奪犯罪,以1999-2003年高高屏地區三縣市地區內,共犯下五件以上的街頭強盜搶奪案件,並已由警察機關填報破獲在案,共325名連續街頭強盜搶奪犯的3276個案件資料,透過刑事局刑案知識庫前科查詢系統、全國戶政資料查詢系統、全國電子地圖查詢系統等,取得嫌犯的前科、戶籍、犯罪地點的經緯座標值等資訊,以自行開發的程式,計算空間距離及角度測量數據進行分析。結果發現:
(一) 再犯案旅程方面,平均犯案距離為5.37公里,且犯案距離明顯呈現「距離遞減」效應,自0公里急遽上升,1-3公里次數為最高,自3公里以後即隨距離的增加而遞減,可見強盜搶奪犯罪具有明顯的地緣特性。
(二) 研究也發現,連續強盜搶奪案集中在都會地區,這些地區犯罪人口率、和人口密度均高於其他區域甚多,可說是強盜搶奪犯罪的「高危險地帶」。
(三) 犯案旅程與各變項間之相關分析發現:犯罪者住高雄市、年齡在18歲以下、職業為學生、教育程度國中小、無前科、徒步犯案者犯罪旅程較短;但年齡較大、有毒品前科、使用動力交通工具者,犯罪旅程較長。
國外學者Woodhams(2007)運用案件連結(case linkage)技術來精進地緣剖繪,並讓地緣剖繪可以具體應用犯罪偵防上,有關案件連結概念、實施步驟、理論假設、評估方式、應用限制,介紹如後:
如果一位員警正在調查一起強暴案件,且強暴犯另犯下其他性侵害案件,我們如果把所有犯罪者犯下的案件全部做調查分析,會對於案件偵辦過程有相當幫助,其原因如下:首先,這可以讓員警更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資源,結合調查結果找出癥結點所在,而非單純調查案件卻找不到交集點,造成事倍功半。對於連續犯罪者所犯下的每起案件所遺留的證據作整合,可以讓我們更快速的瞭解嫌犯及案情。
如果被害人可以知道攻擊他們的人的身分的話,加上確定各個案件係由同一個犯罪者所犯下的,就可以更明確的抓到嫌犯。然而,如果被害人並不認識攻擊他們的人,則無法明確地鑑別嫌犯身分。物理跡證,例如DNA,可以用來把同一未知的犯罪者的犯行做連結,但如果在許多犯罪案件中,找不到物理跡證來鑑別犯罪者,在這種情況下,案件連結就相當的有用。
案件連結是一種過程,目的在於確認一些案件是由相同的犯罪者所犯下的,利用其犯罪手法相似處來辨別,這種相似的案件我們稱之為「連續犯」,換言之,案件之所以會連結在一起,係因為犯罪者在犯罪過程中所使用的手法類似,因此很可能是由同一個犯罪者犯下所有的案件,如果證據顯示同一個犯罪者連續犯下許多案件,這不僅有助於瞭解其犯案動機,也能在合法的程序中找到相似的證據。
案件連結係利用犯罪分析或是由警察單位來運作,我們通常稱之為「相對的案件分析」(comparative case analysis)或是「連結分析」(linkage analysis),也被描述為一種行為模式的分析,最常用來分析犯罪案件,例如陌生人性侵害和謀殺案件,而在本章節最後將提到,這種分析也可以針對破門竊盜和搶奪案件來進行。
以往的作者認為犯罪連結是一種犯罪者剖繪(offender profiling),這二種方式有一些共通點,舉例而言,這二者都經常使用在未知犯罪者所犯下的案件當中,犯罪者剖繪和案件連結都假設犯罪者在其所犯下的案件當中,其犯罪過程的手法都是相同的,這種假設稱之為「犯罪者行為一致性假說(the offender consistency hypothesis)」,然而,雖然這二種方式都具有共通之處,但重點是在其相異之處。剖繪是從犯罪者犯罪行為中去預測其人格特質,因此,這種方式必須在犯罪者的犯罪手法與其人格特質之間具有特定關係的前提下才能成立,具有相似犯罪手法的犯罪者應該會有相似的人格特質,這個假設稱之為「相似假設(homology assumption)」,案件連結則非作如此假設。

(一)案件連結之步驟
在二種不同的情形下,犯罪分析會試圖去連結犯罪案件,犯罪分析可以預先在犯罪資料當中找尋案件的相關性;或者,他們可以從事於調查其他同一犯罪者所犯下的案件(這時可能已得知犯罪者的身分)。基於考量犯罪分析,犯罪案件連結的過程會有些微的變化,其步驟相同如下,如圖1所說明。

依據研究目的蒐集相關資料
建構研究主題行為要素
蒐集犯罪手法相似之個案
建構犯罪手法相似潛在罪犯之行為要素
相似度與差異度之權重值
正式檢警案件連結分析報告
確認相似與不相似之行為













圖1:案件連結的程序

首先,犯罪分析必須對照所有關於犯罪案件的相關資訊,被害人對於案件的說明是最原始且最主要的資訊,但如果被害人在犯罪過程中被殺害,這項資訊將無法得知。
被害人對於案件的說明會有二種形式,第一種是被害人的陳述,這是依時間前後排列而記載的案件說明,由受理員警詳實記載。或者,犯罪分析會藉由被害人和員警面談的文字紀錄來進行,在這種情況下,會請被害人不要過於拘束,回想案發當時的情形,再詢問一些問題癥結點。因此面談的文字紀錄並非依時間前後排列而記載,而比較像是具有重覆性的案件說明。除了被害人對於案件的說明之外,犯罪分析會參考其他的記錄,例如嫌犯對於案件的陳述和醫學檢測報告,或是親自到犯罪現場勘查。在謀殺案件中,犯罪分析會參考一些資料,例如犯罪現場的照片或草圖素描、驗屍報告和毒物檢測報告。
在參考所有的相關資訊後,犯罪分析必須對於犯罪者的行為模式整理出一張清單,其中部分行為可能是自發性的,而其他行為可能是因為被害人或目擊者的反應所產生的。在某些情況下,犯罪分析會把嫌犯的行為區分為「犯罪手法(modus operandi)」或「儀式行為(ritualistic behavior)」。在這種情況下,「犯罪手法」用來形容犯罪者在犯案過程中必然做出的行為,而「儀式行為」則是非必要且是為了使犯罪更加完美的行為。學者Alison對於「犯罪手法」解釋為一種對於整起案件「具有重要作用性」的行為,她所謂「署名行為(signature behavior)」僅具有「心理上的作用」,對於犯罪案件並無太多幫助,這相似於Hazelwood和Warren提到的「儀式行為」。
首先,心理作用成分居高的行為並不太可能和整起案件毫無關聯,在某種情況下,心理層面的意義會影響是否作出某種行為的決定,而在一起犯罪案件中,心理層面的意義會基於許多因素而改變犯罪者,舉例而言,Davies敘述一位連續強暴犯,他對待受害者的行為會隨著他對於受害者身分的看法而有所不同,這名罪犯對待一位中產階級的年輕女性較為尊重,但卻對其他被害人則使用肢體上和言語上的傷害,這些被害人大多為老人和窮人。
其次,如同Hazelwood、Warren和Alison所說,把犯罪者的行為分類成「犯罪手法」、「儀式行為(或署名行為)」的依據在於分析一個行為的心理意義的主觀決定,這二派學者都認為這有相當的困難,舉例而言,Hazelwood和Warren認為在一起性侵害案件中,被害者的年齡和性別是屬於「犯罪手法」,但這可能只是基於犯罪者的性幻想。Hazelwood和Warren也認為一個行為可能同時會具有「犯罪手法」和「儀式行為」二種特性,因此要把犯罪者的行為分類有相當的困難性,且對於整個案件連結的過程而言,並不具有必要性。
一旦把犯罪者在犯罪過程中的行為做出一張列表,分析者的下一個任務就是去找出有相類似犯罪行為的案件,當確定出現有相類似的犯罪案件,分析者必須再次蒐集關於犯罪者行為的相關資訊,並且針對每起案件中的犯罪行為都製作列表清單,藉此來找出各案件間犯罪行為的相似與相異處,同時也必須考量到行為發生的原因為何,因為這會改變其犯罪行為的相似與相異。一個犯罪行為可能是因為受到環境的影響而有所不同,例如被害人的行為或第三者的干擾。舉例來說,一個強暴犯所使用的肢體暴力會因為被害人的反抗程度而有所不同,分析者在這個案件中,必須考量到暴力產生的原因為何。
在確認犯罪案件之間的相似與相異處之後,在連結過程中有一個相當重要的步驟就是去考慮犯罪行為的機率(base rate),二起案件可能會有相似的犯罪行為出現,但如果這種行為經常出現在特定的犯罪案件中(例如強暴案件和搶奪案件),那這二起案件就不太可能是由同一個犯罪者所為。在某些地方,他們對於犯罪行為所建立的資料庫,可以幫助他們區分其行為之相似與相異處,而在其他地方,分析者只能仰賴其對於犯罪類型的專門知識或分析團隊的經驗來分析。Hazelwood和Warren提到一個犯罪者的「署名行為」或是「行為的獨特組合」(unique combination of behaviors),雖然在文獻中有不同的專門用語,但共同點在於這個犯罪過程中,不僅有著相同的行為,同時也考量到其行為的罕見性。
犯罪分析者必須考量犯罪案件間的行為是否相似或相異,以及行為的機率(base rates),來決定這些案件是否由同一個犯罪者所犯下的,一個犯罪分析者並不會期待行為之間會有完美的一致性,分析者藉由自己的看法來評斷行為是否具有相似性,進而認定是否為同一個犯罪者所為。Bennell和Canter認為為了設定犯罪連結的準則,所需要的財力及人力有時會太少或太多,這會因為分析者為了調查目的或是合法程序的看法不同而改變,因此Bennell和Canter請求專家學者開始研究這項主題,實務上的建議在這個階段比較不可行,除非完成更多的相關研究。然而讀者可以藉由Bennell和Canter、Bennell和Jones,以及Alison的文章來獲取更多的資訊。
過程當中的最後一個步驟在於分析者將報告提供給顧客,顧客種類包含警察、其他地區的犯罪分析者和檢察官,除了提供書面報告,也可要求分析者為他們的顧客提供口頭報告。
案件連結需要犯罪分析者彙整大量的資訊來進行,這會給予分析者相當大的負擔,部分警察組織都知道其困難性,也開始著手建立相關資料庫,讓分析者可以去找尋相似案件,如果沒有這種資料庫所提供的資料來源,分析者只能仰賴自身的記憶。資料庫不僅可以作為尋找案件使用,也可以電腦化作為實際比較犯罪行為間相似程度的評估,犯罪分析者可以優先處理具有高度相似性的犯罪案件供未來分析。第一位作者跟英國警方合作,研發這套系統來連結搶奪案件,但類似這種自動化技術在現今仍未能考量到全部的因素,所以案件連結的程序並不能全面以自動化的方式去評估。
利用科技來研發可以增加連結程序的正確性和效率,然而,大量資料庫的建立和維持需要相當多的投資,每起案件的資訊都必須輸入到資料庫當中建檔,同時也必須要求品質及資料的正確性,這些程序都需要相當多的時間來完成,因此問題在於要付出多少時間來蒐集資料,或是只針對一小部分犯罪者的行為來做分析,這部分的研究稱為「案件連結評估」(Evaluating Case Linkage),這可能可以適用在未來的研究。
(二)案件連結理論
運用案件連結於提供諮詢、指導警方調查方向以及潛在性的把它當作法定起訴程序中類似的事實證據,這需要有堅固的理論基礎。這個連結犯罪的過程有二個關鍵的假設。第一個假設是,犯罪者在犯罪的歷程中所使用的方式是一致的。在心理學,假設在不同環境下表現出一致的行為稱作跨情境的一致性(cross-situational consistency)。然而,案件連結著重在個體犯罪行為在犯罪模式上的相似性(例如搶盜或性犯罪)。這是一種特殊類型的跨情境一致性,稱為犯罪者的一致性假設。
第二個假設是,不同犯罪者的犯罪方式有許多變化。連結相同犯罪者的犯罪是有可能的,犯罪者通常有相同但獨特的犯罪行為。如果犯罪者們都以一致的方式犯罪,在相同的犯罪上,就無法區分犯罪者。因此,對案件連結而言,犯罪者必須有穩定但獨特的行為模式。在歐美和加拿大,這二個假設是否有效一直是法律心理學家研究的重點,這項研究將在下一節討論。
(三)評估案件連結
大部分研究犯罪者是否有一致的犯罪行為,通常以連續犯罪為焦點,如性犯罪和謀殺。然而,也有針對縱火,商業和住宅區夜間竊盜和商業強盜等。雖然這些研究採用了不同的統計方法,它們均在相當程度上指出犯罪者有一致性的犯罪行為。
分析師通常認為個體間的犯罪行為有相似性。然而,有些研究認為是否有可能在架構面(thematic level)上連結犯罪。例如,在Salfati和Bateman的研究報告,以主要工具和表現手法來描述殺人類型。雖然有某種程度的一致性,但是在現實世界中,這種二分法在犯罪情報或起訴的目的中,是沒有足夠的辨別力。
有些犯罪一致性的研究更進一步地同時評估案例連結的二個假設。他們研究相同犯罪者的犯罪是否可以與不同犯罪者所犯的相同犯罪區別。其他的研究則確認出每種犯罪最多的10種犯罪類型。然後,他們評估這些選項中是否有相同犯罪者的犯罪。渠等的研究證實犯罪連結是有可能的,也支持行為一致性和跨犯罪行為變化等二個假設。然而,研究結果還指出,案件連結的過程是不完美的,連結的準確性似乎隨著不同犯罪類型而變化。這些方法上的變化使得研究人員難以在研究中比較;不過,Santtila等人用同樣的方法成功比較縱火和性犯罪。Santlila等人發現在10個最類似的縱火案中,僅有50%的縱火案有案件連結。Santtila等人發現在性犯罪中有最多的案件連結,約有60 %。

其他還有Bennell和Canter、 Bennell和Jones、Woodhams和Toye的研究都用類似的方法。預測準確度的量度通稱為AUCs,AUC在0.5至1.0間表示可以充分地區別。在Bennell和Canter以及Bennell和Jones在研究夜間竊盜中,AUCs介於0.63至0.81和0.52至0.94間。在 Woodhams和Toye研究商業強盜中,AUCs從0.70至0.95。
這些研究所表現出的變化可能是由於方法上的差異,或者反映某些犯罪類型的案件連結經得起考驗。雖然尚未經過調查,但是在某些犯罪類型,一致性在實際上可能更低。針對準確性的範圍,Bennell和他的同事Woodhams和Toye反映出在案件連結上使用不同的行為作為預測因子。這些研究提供了初步的證據,犯罪者在夜間竊盜或搶劫上表現出較其他犯罪更大的一致性。同時也觀察到更大的一致性是犯罪者不受環境因素影響。例如,在財產犯罪中,搶劫案或破門竊盜案是高度依賴情境,不論犯罪者對於標的的選擇有更大的控制權以及如何控制任何證人。
如果犯罪者較他人表現出更大的一致與獨特性,這種發現對於犯罪資料庫的資訊收集將會有更多的意涵。這對於案件連結的指標將更有效度與信度。這些調查結果還指出,在犯罪者間考量相似性時,犯罪分析者應當將注意力放在這些行為上。這項研究尚無法實際操作或清楚驗證,但是在未來是有可能的。
大部分案件連結研究以測試基本假設與評估是否有可能在個體相似性的基礎上進行連結。至今,只有一個研究似乎已經確認如何實際操作案件連結,該方法試圖連結汽車犯罪,區分為有經驗的汽車犯罪調查員、其他犯罪類型的調查員、沒有經驗的調查員、非專業人員等4組,以10件已解決的汽車犯罪案件進行比較。參與者的準確性已被評估,但是過程中,他們仍被要求清楚說明案件連結中與之後他們所使用的方法。正如預期,經驗增加連結的準確性。汽車犯罪的正確連結通常與車輛類型選擇、犯罪時間和犯罪地點等變項相關,而車內被竊財物則是不良的預測因子。看來,犯罪行為與準確的連結是基於犯罪者的控制,而不良的預測因子,如被竊財物,則受情境控制。這些調查結果反映在案件連結的統計分析上,並再次表明,如果某些預測因素能被聚焦的話,更正確及有效率的連結將是可以達到的。未來,正確的連結預測因子之辨認將是很重要的研究目標。
(四)案件連結的障礙
1、資料的限制
犯罪資料分析的類型必須是可用的,也是影響資料連結正確性的原因之一。在「案件連結程序」中,被害人對犯罪的描述是最主要瞭解犯罪者如何犯罪的資料。因為很少能取得犯罪行為的直接紀錄,因此間接描述犯罪行為是很重要的。然而,即使犯罪的主要紀錄存在,仍無法完整描述整個犯罪事件。例如:犯罪者的言詞可能會消失。因此,犯罪資料的分析經常依賴犯罪被害人的間接描述。
一個被害者描述的準確和完全性很可能是不完整的。被害者可能因犯罪事件造成精神創傷或對當時情形僅有部分記憶(例如:用藥物迷姦)。當被害者對犯罪事件有完整的記憶並且能正確地描述案件發生情形,錯誤或略過重要過程仍然可能在訪談或陳述階段發生。那些陳述可能是在犯罪事件發生之後一段時間,合作性質的陳述或調查者選擇性的詢問,可能導致檢察官起訴時忽視或省略重要證據,犯罪事件描述可能失真,或某些特徵可能被誇大。
雖然他們可能包含一些省略和錯誤,但被害者訪談仍比被害人自己陳述更正確,因為他們是用被害者的語言真實記錄當時事件。在英國和威爾士,(錄音帶記錄)被害者訪談開始取代被害者陳述,並在1999年的青少年犯罪證據法中實施。這種變化即是將被害者陳述的潛在錯誤減少。
研究人員(犯罪分析使用自動連結系統)處理被害者描述的潛在錯誤是經由選擇一個適當的方式連結。Jaccard係數(Jaccard’s coefficient)是一種類似的方式,在計算上並未加入尚未發生的事件。換言之,如果特別的行為並未同時在二個犯罪中出現,這將不能增加他們的相似度。這優點是如果我們分析認為在其他犯罪事件中一定會發生卻未發生,依據上述理由,可能是被害者並未描述。這優點已被Bennell和Canter注意到,雖然也注意到Jaccard係數的缺點。
警察紀錄不可能完整的記錄整個事件。使用個別的行為來連結,Alison已提出警告。他建議犯罪分析者和剖繪專家使用地源關係來連結犯罪,因為這是較可能正確的記錄,這建議看起來部分是基於Bennell、Canter和Jones的結論。對於住宅和商業區的竊盜案,距離是最正確簡單的特徵預測。不過,「案件連結評估」中,有一些研究已經證明利用其他行為連結犯罪的能力,例如哪些行為曾被用來控制被害人,也許提出這些建議在研究過程中或許太早。
案件連結的研究人員從犯罪行為分析樣本中,發展出行為模式檢查表以進行他們的數據分析。這檢查表擷取樣本內的所有行為。每一個犯罪行為依照檢查表比對,每一行為的不存在或存在都被記錄。如果檢查表包含「陰道侵入行為」,被害人如僅說明「侵入行為」的發生,將產生記錄上的困難。在這樣的情況下,研究人員因無法確定「侵入行為」的本質,將造成訊息從分析資料中消失。警察朝著將犯罪資料電腦化,這議題可能成為問題,連結犯罪之間的潛在問題可能被錯過。第一個作者(按:指Bennell)目前正與同事合作策劃將犯罪行為分類化,使研究人員或實際操作者能克服這個真正困難的問題。
2、地緣關係的障礙
另一個更進一步的障礙是犯罪行為與地源關係的連結。犯罪分析人員經常只為自己轄內的警察工作。不過,犯罪行為不可能僅在自己轄內發生,他們將越區至其他警察轄區犯案。犯罪分析人員如果只分析轄內類似案件的犯罪行為,將無法與其他轄區的犯罪案件連結。因此,國家級的犯罪行為分析資料庫已經建立,例如英國的重大刑案分析部門。不同部門間訊息的分享和良好的聯繫也能幫助克服這個障礙。
3、法庭上的障礙
雖然案件連結能用來指導警察調查犯罪,但在法庭的接受度已經出現一些障礙,雖然犯罪案件之間的關連證據在美國的法律訟訴程序已經被承認,但仍有一些限制。例如,在「State of New Jersey v.Fortin」案例中,Robert Hazelwood雖然被允許辨別二件犯罪案件間的相似性,但他不被允許提出關於二件犯罪案件是否為同一個嫌疑人的證詞,這個決定的理由是(1)Hazelwood的連結分析沒有足夠的科學可靠性,(2)除了Hazelwood的親近同事外,很少人實際參與連結分析,(3)連結分析未接受嚴格監督。
經由案件連結所得的證據,在英美必須通過「道伯特測試法則」(Daubert criteria)檢驗,這個法則是由美國最高法院所建立。
Vrij第1個問題認為當評價一種新穎的技術是否可通過「道伯特測試法則」,是依據證據是否有一個可試驗的科學假設。案件連結是強調犯罪者其行為是一致且特別的假設。科學研究是使用已結案的犯罪以決定犯罪者其行為模式是否具有一致性及特別性。
第2個問題是犯罪者行為的一致和特別性是否可被實驗。這問題的答案是部分肯定的。有關犯罪者的行為是一致和特別的假設,在一些犯罪案件中已被實驗。有3個研究建議犯罪者行為的一致和特別性的特點中,哪些可用來連結和哪些不能連結犯罪案件,已可正確的辨別,而且已有5個研究已經證明有一致性和特別性的系列犯罪行為可以互相連結,這樣的研究有生態學上的效力;因此它的結論應該是可執行的。但是,有一個重要的事實,研究過程中使用的樣品都是由已解決的案件組成。然而,在案件連結的實際執行上,尚包括未解決的案件。Bennell和Canter認為因為他們的行為有很大相似性,如此的案件可以正確的解決。這議題的問題是克服這些限制是困難的;不過,有一解決辦法,就是透過DNA測試來連結未解決的犯罪樣本以進行研究。為加強肯定這問題,交叉確認的研究(cross-validation study)及其他犯罪類型評估是需要的。
第3個問題是「已知的錯誤率」,這個問題的答案也是部分肯定的。Bennell、Woodhams和Toye使用數理回歸(logistic regression)和ROC分析(ROC analyses),在解決案件的樣本中,錯誤的評估是可以概算的。這些研究顯示其預測的正確率達90%,或以AUC測達0.95,誤差0.05。雖然一些犯罪分析人員依賴統計分析以判斷犯罪案件是否有連結,但並非所有案件均如此。犯罪案件也可能與統計分析結果完全未連結。一個犯罪分析人員作最後判定時,應根據潛在附加的訊息。一個分析人員分析資料如何影響正確性。在沒有計算機的協助案件連結分析的正確性如何。
沒有精確的案件連結實地研究。到目前為止,最接近於這的是Santtila的汽車犯罪連結研究;因此這顯然是未來研究的一個領域。不過,估算現實世界的出錯率總是成問題的。如果要決定連結犯罪是否正確或者錯誤,犯罪者必須在二項犯罪中被證明為有罪,或者DNA證據的關聯性是必須的。第一,當判決敗訴時,這項連結就不能視為完美的指標。第二,如果判決被視為可靠的指標時,某些犯罪類行的定罪率就顯著地相當低,例如性犯罪。第三,關於DNA證據,如同上面所注意到的,經常沒有這樣的證據存在。在現實世界是很可能發生的,如果分析員拿來做連結的預測,如此,這些結論是正確還是錯誤將無法確立。
第4個問題「這項假設和技術接受同行評議和公議」也有一個肯定的答案。不過,已經建議那些第5個問題的答案「依據的假設和技術的理論被一般的科學團體接受嗎?」,答案是「還沒」。由於案件連結還沒有獲得足夠的學術興趣,因此這個問題的答案在未來才會出現。總之,案件連結證據還沒有顯現出全部符合道伯特測試法則的標準。
在英國和威爾士,專家科學證據沒被要求完全符合道伯特測試法則。相反的,在最近的情況裡,已經要求證據在科學團體有普遍的認同。在其他情況裡,證據基於新的技術將被准許,但是必須有法官的告誡(warning),以及陪審團對於某些證據的判斷。
Ormerod和Sturman明確考慮哪些可能的案件連結證據(或者像他們稱之為比較犯罪情境分析證據comparative crime scene analysis)將被接受為專家證據。他們斷定行為的相似和區別性的證據將很可能被法庭接受。他們解釋這樣的證據的目的是證明相似而不是證明犯嫌的罪行。因此,如果使用這種方法被認為可行的,或如果證據不必然被法庭(或陪審團)拒絕,如果它不被認為有偏見而接受,這樣的證據可能被法律上認為相關。不過,他們提出警告,即使這樣證據考慮相關並且可以同意,但也可能由於其他原因而被拒絕。這些原因包括證人不適合擔任專家證人,如果證據被一個外行人的經驗和知識所考慮,如此證據就會被認為不可靠。
這些觀點中的第2點,亦即,對於能了解相似行為和犯罪行為差異的犯罪分析人員,其經驗和知識,對外行人而言是不了解的。在非常明確的犯罪行為方面,相似行為對外行人也明顯容易了解,因此一個犯罪分析人員的證據將沒有必要。不過,考慮外行人是否知道哪些行為實際上稀有或普遍,在犯罪的人口中是重要的。犯罪分析人員可能閱讀數千種犯罪報告和數百個被害者陳述。因此,相對於外行人從新聞媒體或個人經驗的而言,犯罪分析人員的證詞較有意義。另外,透過諮詢犯罪資訊的過程中,犯罪分析人員可能使用基礎比率更客觀的措施以確定普遍或稀有行為的連結,透過數千種犯罪的訊息,外行人將無法理解。
在犯罪描述的相關領域中,小團體已經在處理顯示犯罪描述的最適當方法上出現,這被稱為臨床與統計辯論(the clinical versus the statistical debate)。Ormerod和Sturman解釋因為有不同種的描述,什麼是實際上變化和發生何種行為,可能不被在法律訟訴內考慮。要法庭接受案件連結證據,它必須得到科學研究注意並且有一個極大的理論的支持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要以專家證據被接受,也必須要有高標準的行為來協助。如上面略述,雖然過程裡似乎存在極小不同,但是根據目前所已知的,檯面下的基礎行為似乎相同。不過,在它的實際情況下仍有一些種類上的不同,例如,在那些使用的統計方法和電腦化的連結部分。
總之,對案件連結有障礙的部分為:關於(1)參與者和研究人員必須倚賴的數據,(2)克服警察的界限,和(3)在法庭接受案件連結證據。這些議題有許多方法可以來研討,像在上面所述,這些無疑是將來實證研究的焦點。
4、案件連結的未來
就理論及實際上來看,案件連結已經有好的基礎。研究結果支持它的基礎假設。在這個領域的研究,未來將包括研究以前未受實證的犯罪類型調查等假設的有效性。另外,要求正確的研究以發現犯罪模式的相關性及區別是完全可以被接受的。
實證研究建議連結犯罪的過程需要修正。例如,似乎與其他人相比較,一些犯罪者行為的連結是更可靠的指標。不過,在確定的結論實際實行之前,更進一步的研究是被要求的。針對案件連結持續研究時,似乎針對犯罪連結的可靠統計方式將會被發展出來。這些方法可能減少分析人員認知的負荷,並且將更為可靠和科學。他們可能也在案件連結產生時鼓勵標準化。然而,他們也會需要犯罪的研發及保持大規模的數據。例如在英國的重大犯罪分析部門,犯罪分析師會高標準要求大規模的數據。這樣的數據發展也潛在的包含了行為模式的統計,為分析師針對行為相似性提供一種更可靠的方法。
這些潛在未來發展,也暗示著案件連結證據在法律訟訴內可以被接受,因為他們強調標準化和可靠性。不過,為了追求案件連結的高標準及可信賴,如果把案件分析師排除在外,是不希望發生的。在調查過程中,有許多未被發現的資訊,但在案件連結的關聯性的確是必要的,因此犯罪分析人員可能總是被要求具有專業專門的技能。
公布的實證研究對案件連結的進行有清楚的暗示。但是,這樣的研究的結果必須與現實世界的實際應用平衡,以便可預期的研究將被保證這些建議是在現實上是可使用的。在缺乏對案件連結的大量研究情況下,研究人員在研究案中十分小心,並接受其他研究者實證資料的傳遞,以便詳細研究並分析。到目前為止存在於理論和實務之間的合作和互相關係,無疑地將透過企業而繼續。感興趣的研究人員當然不只努力要找到研究的題目︰他們將為維持治安和起訴犯罪的實際方向開創一個新領域。

第六節 綜合評析
本節先以「犯罪學相關理論概述」出發,將犯罪學與時空關係做一概述與連結,一方面除了可以建立本研究的理論基礎,另一方面亦勾勒出犯罪偵查預防與犯罪學中理論與實證之間的匯流;其次以「犯罪熱點」、「地緣剖繪」、國內外研究之現況與內容,說明時間、空間因子對於犯罪資料庫剖析與連結可產生和傳統犯罪學或犯罪偵查學研究領域的不同面向以及可能性,顯示「時空」資訊的力量,也將本研究採行的方法、技術與結果做了初步的檢驗。
Compstat的警政措施,大致可以歸納出「科技」、「專業」、「課責」及「多元」的核心概念。面對後現代警政大勢,筆者從中體會出「系統性的科技整合」、「專業化的分析人才」、「課責式的獎懲制度」及「多元化的治安策略」對我國治安策略啟示。
(一)系統性的科技整合
紐約市警察局為研析所羅蒐的治安資訊,使用MapInfo Professional軟體,結合內部發展的資料分析軟體;在犯罪策略會議的會議室裝設有可以同時顯示多個統計表、數字和地圖的大型影像投影機,系統允許各級主官對資料中任何型式的或異常的問題,連同可用的解決方案作回應。因此,各項統計數據或治安資訊,若未經過檢視分析,僅是單純無意義的資料;惟經交差比對分析,即形成有意義的資料。
檢視我國目前相關政府或民間機構因應其業務或商業需要,設置相關資料庫,以供查詢,如自動報案保全系統、交通事故處理系統、通訊監察系統、警勤區管理系統、戶役政系統、車輛管理系統、監視錄影系統、車牌辨識系統、刑事資訊系統、譯文分析系統、e化勤務指管系統、地理資訊系統、全球衛星定位系統等,因各系統互相獨立,若有治安需要之分析查詢,需逐一個別進入,為促進警政現代化及科技辦案能力的提昇,應以科技為加速器,將各系統予以整合,建構「治安策略分析平臺」,以供資料庫交叉分析比對,提供犯罪偵防與預測。
(二)專業化的分析人才
紐約市警察局分成76個分局、9個警察服務區及12個地鐵區域(Transit Districts)。這 97 個分區中,每分區每週彙編各種犯罪資料和執行績效類別後,連同重要案件的書面檢討、警察運作和其他有關的資料,傳送到 Compstat單位,由其彙編分析所有分區的資料。為了檢核 97 分區的資料,紐約市警察局的 Compstat 單位包含 15位統計專家以分析資料,及10位助理幫助收集統計數據;此外,每個分區有3到5位助理協助資料的收集。所有的資訊都出版於 Compstat 週刊,這些週刊在會議中分發。
反觀,我國目前各級警察機關,僅有內政部警政署設有「統計室」,由具有統計職系資格的公務人員,執行相關治安面向的專業分析,至於其他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均未有相關專業人才,執行治安資訊的分析;因此,儘速培養及充實電腦及統計分析的高科技人才及犯罪分析師,以強化犯罪偵防「專業化分析人才」。
(三)課責式的獎懲制度
Compstat的治安會議,就是資訊分享及分局長負責任的平台(forum),會議中執行幕僚成員提問特殊犯罪案件及相關逮捕作為,以找出缺失或提出策進;當分局長發展特殊策略,執行幕僚觀察其成敗;若無能力解決問題,將在會議上公開羞辱(humiliation)執行績效或缺乏專業知識,且可能被免職;此種強迫課責式的會議,被視為激勵官員好表現主要因素。
目前我國警察機關的課責機制,包括政治、法律、官僚及專業等,對警察的課責內涵,應與警察治安、交通、服務的功能一致,因此,就當前實務面而言,應強化各項警察治安功能的獎懲制度,並藉由各種課責式的會議來實踐。
(四)多元化的治安策略
新接任的紐約市警察局局長哈瓦‧薛賀(Howard Safir)「行動領導(Leadership in Action) 白皮書揭示:「降低犯罪率之四大步驟」為「正確及時的情報」、「有效的戰術」、「快速的人力資源部署」及「持續的追蹤和評估」,此即為問題導向警政的中「掃瞄」、「分析」、「回應」與「評估」的犯罪分析之策略流程。
若警察能就所面臨的治安問題,依前揭四大步驟分析,即可產生多元化的治安策略。若以汽車為標的的犯罪,採取「強化汽車防竊設備」之策略為例,偷車兜風為目的的嫌疑犯,勇氣十足,僅具基礎偷竊知識,該策略對其有較佳的效果;偷車牟利轉賣為目的的嫌疑犯,多屬有組織的多人分工集團,每個成員分別執行不同階段的犯罪行為,該策略僅能稍微延緩犯案時間少許有效;至於以暴力劫車為目的的嫌疑犯,本身頑固無情,不達目的絕不罷休,該防制策略則完全無效(如圖2)。因此,從紐約市警察局局長哈瓦‧薛賀(Howard Safir)「行動領導(Leadership in Action) 白皮書」的四大步驟,或「問題導向警政」對犯罪問題做系統性的分析,將產生多元化的治安策略,也正回應了「後現代警政」治理的新思維。

















圖2:汽車犯罪類型分析與策略模型圖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參許春金等譯(Ronald V. Clarke and John E. Eck所原著),2007年3月,犯罪分析60步驟(Crime Analysis for Problem Solvers in 60 small steps)繪製,臺北市:臺北大學,頁11。




















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一節 研究流程與研究架構
社會科學研究之目的,在於正確描述、解釋及預測社會現象,但因概念之界定不易,且研究所發現之「通則」中,仍存有諸多「特例」現象及發現,解釋之困難便可想而知。因此,以刑事案件為研究之課題,我們必須重視犯罪黑數的問題,而犯罪黑數產生之主因為刑事司法程序的損耗。
綜上,儘管一般刑事案件存在犯罪黑數問題,但是,社會科學晚近之發展,早已摒除哲學式之玄想和臆測,而能以較嚴謹之態度作客觀之分析,期能排除影響正確結論的各種不利因素。
經由前述文獻探討以確定問題的性質,本研究以「問題導向警政策略」之思考邏輯方式,即依循SARA法則掃描檢視治安問題,分析問題根源之處,進而提出對應策略,並且針對實施對應策略進行評估效益。本研究以「質化研究」為主軸,先以「個案研究法」分析轄區受社會矚目重大刑案或連續性犯罪案件(如住宅竊盜、強盜、搶奪、性侵害案件),進行犯罪模式分析,了解不同個案「犯罪前」、「犯罪中」、「犯罪後」等三個階段犯罪手法「差異性」與「共通性」,俾利建置本局「治安地理資訊決策系統」之思考邏輯架構。另外,再以「深度訪談法」經由立意抽樣方式訪談具有研究代表性之轄區分局長、組長與偵查隊隊長、分駐/派出所所長與警勤區員警、居民,藉以瞭解本局現行推動「鐵馬元氣站 1所1特色」、「禮讓長者平安行」、「E化警勤區」、「治安地理資訊決策應用系統」等4項「問題導向警政新策略」是否達成「1.降低犯罪」、「2.提升犯罪偵查效能」、「3.強化社區警政與為民服務」、「4.警政資源分配運用」等4項績效評估範疇。
績效評估範疇
項次
績效範疇
評估重點
1
警政資源
分配運用
著重警察機關之組織管理與執法資源配置運用良窳
2
降低犯罪
著重於警察官方統計數據所代表犯罪率增減情形
3
提升犯罪
偵查效能
著重於警察偵破轄區連續性犯罪(以住宅竊盜、強盜、搶奪、性侵害案)與指標性重大暴力犯罪良窳
4
強化社區警政與為民服務
著重於民眾對於本局推動社區警政之滿意度情形,如「鐵馬元氣站 1所1特色」、「禮讓長者平安行」、「E化警勤區」等警政策略
同時,輔以「官方統計數據」量化分析結果,即以「台南縣警察局」為研究對象,蒐集自民國95年、96年、97年等3年各項刑事案件發生數與破獲數(特別聚焦於連續性住宅竊盜、強盜、搶奪、性侵害案件),對照自民國98年1月起推動「鐵馬元氣站 1所1特色」、「禮讓長者平安行」、「E化警勤區」、「治安地理資訊決策應用系統」等4項「問題導向警政新策略」後各項刑事案件發生數與破獲數增減情形。透過上述「個案研究法」、「深度訪談法」與「官方統計數據分析」等三種不同觀點與途徑分析問題,再以「問題導向警政策略」之思考模式找出目前轄區治安問題,採取不同警政策略,有效運用人力資源以改變整體治安環境,故本文研究流程圖如下圖3:。
對於任何一門學術來說,都需要嚴謹、完整的研究架構,然其功能在於界定研究範圍、引導研究方向與步驟,如此方能累積研究成果,建構理論典範。本研究從設定問題背景、設立研究動機與目的,循序漸進,以「質量並重」研究策略,蒐集實證數據與文獻資料,嘗試建構出符合台南縣治安策略,研究架構圖如下圖4:
研究背景、動機與目的
文獻探討
研究方法
1.個案研究法
2.深度訪談法
3.官方統計數據分析
質化訪談
資料分析
量化統計
資料分析
掃描(Scanning)
減是問題根源
分析(Analysis)
針對問題
詳細分析
反應(Response)
執行干預,研擬治安對策
評估(Assessment)
重複評估治安對策
的成效
績效評估範疇
項次
績效範疇
評估重點
1
警政資源
分配運用
著重警察機關之組織管理與執法資源配置運用良窳
2
降低犯罪
著重於警察官方統計數據所代表犯罪率增減情形
3
提升犯罪
偵查效能
著重於警察偵破轄區連續性犯罪(以住宅竊盜、強盜、搶奪、性侵害案)與指標性重大暴力犯罪良窳
4
強化社區警政與為民服務
著重於民眾對於本局推動社區警政之滿意度情形,如「鐵馬元氣站 1所1特色」、「禮讓長者平安行」、「E化警勤區」等警政策略

結論與建議
圖3、研究流程圖
掃描(Scanning)
檢視問題根源
分析(Analysis)
針對問題詳細分析肇因、態樣
反應(Response)
執行干預,研擬治安對策處理問題
評估(Assessment)
重覆評估治安對策的成效情形
治安動態資料模組
產出犯罪熱點、熱區、熱時
犯罪關聯性資料模組
產出異常分析、週期分析、比較案類分析
犯罪預測資料模組
產出犯罪軌跡動態分析
警政策略資料模組
新勤務規劃派遣、犯罪熱點、熱區巡邏守望路線規劃
圖4、研究架構圖
以問題導向警政策略建置
治安地理資訊決策系統
問題導向警政策略
治安地理資訊決策系統
滿足需求產出(output)
需求
【input】
1.警政資源分配運用
2.降低犯罪發生
3.提升犯罪偵查效能
4.強化社區警政與為民服務
評估方法
1.個案研究法
2.深度訪談法
3.官方統計數據分析

一、建置GIS治安地理資訊決策應用系統
【簡稱TNCP-GIS/MIS】
1、TNCP-GIS/MIS系統概述
本系統係結合地理資訊系統(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以下簡稱GIS),期能有效研判犯罪的區域與趨勢,繪製成全縣『犯罪地圖』,掌握各轄區犯罪狀況並區分出各類型犯罪『治安熱區』,作為勤務規畫及研訂治安對策參考依據,並針對熱區加強警力部署,事先預防犯罪行為發生。
2、TNCP-GIS/MIS系統效益
本系統以運用犯罪資訊管理,結合地理資訊系統的分析功能,製作犯罪地圖,瞭解臺南縣刑案發生在空間上所呈現之分布型態,辨識治安熱區,案類分析比較及各轄區案件變遷趨勢,以探討刑案發生的區域特性,進而掌握轄區治安狀況。
(1) 使用者透過本系統,將犯罪與治安作資訊化分析比較,運用GIS分析「犯罪資料」與「出圖管理」之能力,提供犯罪和地理關連的資訊,摘擷「刑案資料」、「環境資料」等資訊。繪製「犯罪熱點」、「斑點圖」、「密度圖」、「環框圖」及「趨勢圖」,掌握轄區治安狀況及了解各類刑案犯罪時空特性,進而策訂各轄區之犯罪預防與偵查作為,有效打擊犯罪。
(2) 在犯罪預防工作上,加強犯罪地圖與轄區治安特性分析,使各單位掌握治安熱區及犯罪變遷趨勢,並將GIS導入社區警政工作,將犯罪空間、時間資訊整合,並結合本縣各村里、社區巡守隊之協勤功能,以有效規劃犯罪預防策略。
(3) 透過關連性分析模組,有有效分析特定案類之細項,進而研擬具體作為,可更有效掌握犯罪模式與態樣。
(4) 透過長期的案件彙整,獲取大量刑案紀錄,針對與地域性相關之犯罪型態進行模式分析,瞭解時、空背景之發展,預防犯罪於機先。
(5) 藉由治安人口分析模組,除可了解轄區治安人口分布外,亦可由治安人口之類別及犯罪特性,有效研判與刑案發生之關連性,進而提供偵查與預防之參考。
(6) 針對連續性或特殊性之案件發生後,加以分析其犯罪之態樣(如犯罪時段、犯罪工具、犯罪方法等),並和刑案紀錄表、查贓典當、治安顧慮人口、DNA檔案及CCTV、車牌辨識系統加以分析比對,篩選出高危險分子,進而研判其犯罪軌跡,提供偵查方向。
3、TNCP-GIS/MIS系統功能,如表1與圖5
TNCP-GIS/MIS係以資訊技術為基礎,結合地理學、地圖學、測量學、數學、資訊學等理論,運用整合資料庫及空間分析能力,進行環境空間資料的建立、擷取、管理、處理、分析、輸出、查詢及呈現等功能。本系統採取Web GIS理念,本局使用者透過現有之警政網路平臺,上網操作進行各項統計及圖層資料套疊分析。
本系統以Web Based多層次分散式(Distributed Multi-Tiers)架構來建置,並採用地理資訊伺服軟體為此系統之GIS開發核心;藉由地理空間資料庫引擎原件連結後端犯罪地理空間資料庫,存取關聯式資料庫(Relational DataBase Management System,簡稱RDBMS)中的各類GIS圖資,提供使用者進行犯罪資料及圖資整合套疊、圖資編輯、查詢、空間分析等功能。配合GIS的資料分析功能,整合犯罪資料、電子地圖、地籍圖、門牌資料,本局使用者可以用瀏覽器上網操作及查詢,以及分析案件發生的地理位置與相關資料,並繪製成各轄區之犯罪地圖。













圖5、 TNCP-GIS/MIS系統架構圖










表1. 台南縣警察局GIS治安地理資訊決策應用系統功能
作業項目名稱
功能說明
一、資料轉換功能模組
1、須轉換之項目:
(1)刑案紀錄表—資料來源:刑事警察局。
(2)機車竊盜--資料來源:警政署資訊室。
(3)治安人口資料--資料來源:警政署資訊室。
(4)查贓典當資料--資料來源:警政署資訊室。
(5)DNA資料—資料來源:鑑識課自建檔。
(6)路口監視器、車牌辨識系統—資料來源:鑑識課自建檔案。
(7)本轄ATM資料-本局自行清查建檔。
2、資料轉換期間及類別:自資料有建檔時起,刑
案紀錄表並涵蓋所有案類。
3、透過GPS經緯度轉換機制,再透夠過地址對位等方式,自動轉換標記於圖層中。
4、經電話連繫警政署,同意提供本局運用。
二、刑事案件統計分析功能
1、即時資料查詢模組
2、犯罪關連性分析模組
3、治安人口分析模組
4、犯罪預測分析模組
(一)刑事案件即時資料查詢模組
1、執行需求:
可針對刑案類別、案件名稱、發生時間、發生地點、時段等相關資料進行查詢及統計分析。
例如:可查詢新營分局轄區(或某鄉鎮、街道)0-6時住宅竊盜發生之案件數。
2、輸出產品:
根據上述刑事案件統計分析子系統操作查詢後,可輸出下列地理資訊圖表及統計報表:
(1) 治安斑點圖(單一刑事案件均視作為一
座標點,於電子地圖上呈現出來,針對時間、刑案類別、或區域即會呈現出有如斑點狀態之地理資訊地圖,謂之斑點圖)。以游標點選每一座標點,可顯示該案之基本內容。
(2) 治安密度圖:依照犯罪密度的高低,以深淺不
同顏色的分析圖方式呈現出來,謂之為密度圖
,顏色愈深代表發生機率愈高。(顯示圖旁須有圖例)
(3) 環框分析圖(針對刑案類別、發生時間、發生地
點、案件名稱…等相關資料進行查詢,並可以發生地、重點守望點及路檢點時段為中心點,設定環框區域,查詢區域內之刑案相關資料及評估勤務效益 。----併可產出雷達圖。
(4) 犯罪趨勢圖(針對某段區間內,某個區域(如新
營分局),不同的刑案類別發生數、歸納分析出犯罪發生的趨勢)。
(5)以上並可在分析圖表中產出圖表(含長條圖與
圓餅圖)、統計數據及詳細資料列表提供查詢者使用。
3、功能:可更細部了解各區間之各類刑案治安狀況,自動產出相關圖表,提供執行單位規畫勤務,除可彌補現行刑案紀錄表不足外,可更有效率的針對熱區實施預防犯罪及勤務部署。
(二)犯罪關連性分析模組
1、執行需求:
針對刑案類別,輸入特定條件,如性別、年齡、
職業、犯罪方法、犯罪工具、失贓證物、發生
場所等,了解特定刑案相關條件之發生件數,
進行統計分析。
2、輸出產品:
(1)異常分析:可透過某項案類之平均數及標準差,分析是否有犯罪異常狀況,進而研判異常原因及採取作為。
(2)週期分析:可針對臺南縣各行政區域、分局、派出所進行刑案分析。
(例如可用刑案類別及發生區間做為查詢條件
,來比對各地區發生同性質的刑案多寡)。可以年、季、月及時段分析。
(3)交叉選項分析:其也亦可針對刑案類別,輸入特定條件,如年齡、職業、犯罪方法、犯罪工具等,了解特定刑案之發生件數,進行統計分析並研擬預防策略。
例如詐欺案件被害人年齡之分析,了解是否有特定年齡階層的人較易受騙。
(4)比較分析:可針對刑案類別做區間比較(本期名上期),案類、單位可複選,並自動換算增減數及比率。
3、功能:
可針對特定刑案,更細部分析包括被害者年齡
層、職業、時段、犯罪工具等,有效掌握犯罪
被害之人、時、地,了解案件發生趨勢,進而
實施預防犯罪。亦可層層剖析了解刑案發生的
高峰及分布狀況,進而研擬預防策略。例如藉
由2-2-(2)算出某案類何時段發生趨勢,再
由2-2-(1)了解發生件數,再透過2-1了解
該時段發生之案件分布,進行研擬勤務部署。

(三)治安人口分析模組
1、執行需求:
(1)分布查詢:了解本轄治安顧慮人口之分布狀況,並可以全縣、行政區、分局轄區、派出所及街道輸出或選定環框區域輸出,並可產出詳細資料。
例如可以了解某鄉鎮、某街道之治安人口數目。
(2)分類查詢:可經由治安人口系統連結刑案紀錄表,了解某區域治安顧慮人口分屬之類別,更有效研判與發生刑案之關連性。
(3)特性查詢(含犯罪工具、犯罪方法、交通工具等):經由治安人口系統連結刑案紀錄表,了解某區域治安顧慮人口分屬之特性,可更有效研判與發生刑案之關連性。
2、功能:
可更清楚了解治安顧慮人口的分布狀況,並以圖資顯示,彌補現況之不足;並可加以運用,進而作為預防及預測之方向。
(四)犯罪預測分析模組。



1、鑑定法
鑑定出犯罪熱點、犯罪熱線、犯罪熱區、犯罪熱
時等『犯罪熱區』之資料。
2、篩選法
循『犯罪熱點、線、區、時』+「刑案紀錄表」
+「查贓典當系統」+「治安顧慮人口系統」+
DNA系統」+「路口監視器、車牌辨識機組」
=可篩選出那些人是高危險分子。
3. 犯罪軌跡
(1) 以『人』為中心查詢->『刑案紀錄表』+『治安顧慮人口系統』+ 『TNCP-CCTV、車辨系統』+『TNCP-DNA』
(2) 以『物』為中心查詢->『刑案紀錄表』+『TNCP-CCTV、車辨系統』+『查贓系統』
(3) 以『車』為中心查詢->『刑案紀錄表』+『TNCP-CCTV、車辨系統』
(4) 以『案』為中心查詢->『刑案紀錄表』+『TNCP-CCTV、車辨系統』『TNCP-DNA』
(5)行為地和現住地距離之關連性分析預測:
A:以案為中心:
a:以案查案
分析特定案類----方圓內(可設定)未破之類似案件----交叉分析比對----綜合彙整----提供偵查方向。
b:以案查人
分析特定案類----方圓內(可設定)已破之類似案件----交叉分析比對----查人----查治安人口----比對監視器(犯罪軌跡)----提供偵查方向。
B:以人為中心:
偵破之特定嫌犯----方圓內(可設定)未破之類似案件----交叉分析比對----綜合彙整----提供擴大偵查方向。
例如,本轄自97年9月,1男1女搶奪集團陸續於學甲、佳里、麻豆、善化、新化、歸仁、永康等分局持續作案12起,經分析其犯罪模式,歹徒多以1男1女(女騎車、男行搶)、騎乘失竊機車(車牌、車輛都於臺南市失竊)、選定白天時間、街道、婦女、金鍊、徒手行搶等手法犯案。藉由上述逐一分析其『犯罪軌跡』之動態資料,俾利清查
4、功能:
藉由上述層層分析,對可能犯罪嫌犯進行剖析及預測其可能逃逸路線,縮小偵查方向,減小人工作業及增加破案能量。






















二、建置地緣剖繪資訊系統
1、建置地緣剖繪概念說明
任何具連續犯特性之犯罪(如強盜、搶奪、性侵害及竊盜)都有犯罪現場;犯罪者與被害人在某種時空組合情況下遭逢,一系列時空點串連起來會形成特定形態,仔細分析將可找出犯罪者選擇被害對象之空間特性。而根據地緣關係的剖析方法,再結合前科資料、查贓典當、治安人口系統和地理資訊系統,除可優先清查特定區域內的可疑對象以縮小範圍外,也能進行喬裝、埋伏、誘捕和欄檢等攻勢勤務,以嚇阻連續犯再度犯案,圖6。
2、建置地緣剖繪設計邏輯
(1) 預測分析之案類:初期以具連續犯特性之犯罪如:強盜、搶奪、性侵害及竊盜4項案類為主。
(2) 以案件犯罪者住居地與案件發生地之作案旅程為分析要素;運用地理資訊系統程式直接運算出直線距離。
(3) 作案旅程除依案類分項外,並依個之作案旅程及以鄉鎮市為範圍,分別算出其平均及個人作案路程,並建立資料庫。
(4) 再透過刑案紀錄表(簡稱A)、治安人口(簡稱B)、查贓典當(簡稱C)、DNA(簡稱D)及CCTV(簡稱E)等之連結,分析出AB、AC、AD、AD、AE、ABC、ABCDE之關連性,層層剖析,找出高危險犯案分子。
3、建置地緣剖繪預期效益
(1)鄉鎮市平均作案旅程資料庫:
A:以案為中心:
a:以案查案
分析特定案類----平均作案路程未破之類似案件----交叉分析比對----綜合彙整----提供偵查方向。
b:以案查人
分析特定案類----平均作案路程已破之類似案件----交叉分析比對------查方圓內可疑之涉案人------查治安人口、查贓典當、DNA----比對監視器(建立犯罪軌跡)----縮小偵查範圍。
B:以人為中心:
偵破之特定嫌犯----平均作案路程未破之類似案件----交叉分析比對---綜合彙整----提供擴大偵查方向。

(2)個人作案旅程資料庫:
如甲犯案旅程5.3KM、乙-8.2KM、丙-7.0KM。再如發生連續4件搶奪案,可劃定該4案之圓周找出其中心點,再透過地理資訊系統程式換算至各犯罪之距離,再循個人作案旅程資料庫分析最接近距離之犯罪者群組。預測高危險分子。
4、理論依據(英、美、加學者研究)
(1) 圓圈假設:通勤型、劫掠型。
(2) 作案路程:不同案類的犯罪者,具有不同的空間模式。
(3) 犯行偏角:犯罪者會有方向偏好,藉此,可大致了解作案空間方向偏好情形,更準確預測其居住地、下次作案時間及地點。

圖6、臺南縣警察局地緣剖繪架構圖

第二節 研究對象
臺南縣位於臺灣最大平原嘉南平原之中心,全縣面積2,016平方公里,耕地面積達9萬多公頃,全國排名第一,係屬於百萬農業大縣,但因幅員廣闊,在人口結構分布上極不平均,在治安方面,由各類刑案分析結果發現,同樣面臨刑案發生分布不均之情形;換言之,分析結果發現犯罪案件隨著區域的不同,每1萬人平均發生數亦不相同;數據顯示人口越密集的地區犯罪發生數亦隨之增加,亦即犯罪顯有朝向都市化集中之情形。由於,作者擔任台南縣警察局局長職務,肩負臺南縣警察局轄內10個分局之下,共有21個分駐所、93個派出所、957警勤區及118個刑事責任區,負責轄區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故本研究將以「台南縣」之治安策略進行檢討分析。

第三節 研究方法
加害人
被害人
監控者
生長或藏匿環境
圖1-3 研究設計圖
加害人
被害人
監控者
生長或藏匿環境

主嫌邱和順


主嫌邱和順
圖1-3 研究設計圖一、文獻探討法(Literature Review Method)
文獻資料分為兩類,一為專門文獻(technical literature):如研究論文或期刊報告;一為非專門文獻(non-technical literature):如報章、雜誌或相關書籍資料。本研究為求資料真實性,並得以相互印證,蒐集上述兩類文獻,包括國內外相關著作、期刊、論文、官方統計數據及網站資料等,加以整理分析,以為研究基礎。同時從所蒐集的資料中,整理出有關「問題導向警政策略」與「地理資訊系統」、「地緣剖繪」等名詞定義、概念與方法及相關文獻等,作為研究架構參考依據。
二、個案研究法(Case Study Method )
個案研究是一種對於各種重要個體,無論是個人、群體、社區、組織機構,運用觀察、蒐集、分析、解釋,以解決其情境中的難題,改善其適應的一種研究方法。換言之,即以有效完整之資料,對某一個體單位的特殊問題,探求其真相,診斷其導因,研究處遇的方法。另外,亦有學者認為個案研究是指所研究的是現時的現象,發生在真實的生活裡,且現象與情境(背景)往往無法清楚分割或界定。在進行實地研究之前,有個理論命題指引研究所要觀察的範圍,藉著各種資料蒐集及分析的方式,對有界限的系統,如個人、團體、事件、機構等作深入詳實的描述、詮釋與分析。
三、深度訪談法(In-depth Interview Method )
深度訪談係質性研究中蒐集資料的一種方法,係以不若量的研究所強調的驗證假設,找出因果關係並建立通則,希望在實際的場域中,發現一些事實真相,此方法是一種蒐集一群人或相關人之訊息或意見,由訪員面對面親自詢問受訪者問題之資料蒐集方法,此類訪談法又可區分為半結構式和非結構式的訪談。半結構式訪談係由研究者訂出訪談大綱,談話內容沒有嚴格限制,大多依據談話的進度,適時的追問和修正問題。

第四節 研究限制
一、研究對象限制
本研究僅選擇「台南縣」進行個案調查研究,無法適用全國其他縣市治安狀況,所以研究結果如需要推論其他縣市必需謹慎、小心。
二、研究時間限制
本研究為橫斷式研究,並未對研究對象進行長時間的觀察,建議未來有關治安策略研究,可以本研究的既有模式,加上時間變項的縱貫性研究,以長期時間的觀察,進一步暸解「以問題導向警政策略建置治安地理資訊系統」是否能夠發揮效益,俾未來能建構更完整偵查與預防策略的整合模式。




















參考文獻
一、中文部份
1. 林燦璋(1995),問題導向警察本土化,警學叢刊,第26卷1期,第67-68頁。
2. 林燦璋(2000),犯罪模式、犯罪手法及簽名特徵在犯罪偵查上的分析比較-
以連續型性侵害案為例,警學叢刊,第31 卷第2 期,第97-123 頁。
3. 林燦璋、施志鴻、陳仁智(2007),白米炸彈客的作案歷程-行為跡證剖析,
中央警察大學警學叢刊(第37 卷第5 期),第133-15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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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林燦璋、廖有祿、陳瑞基、陳蕾伊(2006),犯罪地緣剖繪-連續性侵害犯的
空間行為模式分析,中央警察大學警政論叢(第6 期),第163-190 頁。
6. 陳仁智(2005),地緣剖繪技術應用於連續街頭強盜搶奪犯罪偵查之研究-以
高高屏三縣市為例,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
7. 劉擇昌(2008),運用地理資訊系統與犯罪製圖提升警政執法效能之探究,中央警察大學2008年犯罪防治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二、外文部份
Kocsis, R.N.(2007). Criminal Profiling: International Theory, Research, and Practice. Humana Press.
Yokota,K.(2007).Application of the Behavioral Investigation Support System for Profiling Perpetrators of Serial Sexual Assaults. Behavioral Sciences and the Law,25,841-856.
Beauregard,E.(2007).An Application of the Rational Choice Approach to the Offending Process of Sex Offenders: A Closer Look at the Decision-making. Sex Abuse,19,115-133
j施源欽,中央警察大學警察政策研究博士生,現任台南縣警察局局長
[1] 係由柯恩及費爾潠遜(Cohen and Felson)於1979年所提出,其認為犯罪之發生,必須在時空上三項因素相聚合,即具有能力及犯罪傾向者(Motivated Offender)、合適之標的物(Suitable Target)、足以遏止犯罪發生之抑制者不在場(Absense of Capable Guardian Against Crime),蔡德輝、楊世隆,民90,犯罪學:162-163。
[2] 係由林曲(Lynch)於1987年所提出,其在探討日常生活被害理論,認為核心要素有暴露(Exposure)、抑制者(Guardianship)、對危險之認知(Perceived Dangerousness)、吸引性(Attractiveness) 四變項,蔡德輝、楊世隆,民90,犯罪學:163-164。
[3] From Robert Reiner, Policing a postmodern society, Modern Law Review, Vol. 55, no 6, 1992, pp 761-81。
[4] 「偵查科學」研究著重於科學性操作與數位資訊應用,而「傳統犯罪偵查」研究則偏重於經驗法則的歸納與偵查思維的推演。數位資訊應用於犯罪偵查的方式,可分為結合與運用兩種。結合係指數位資訊配合偵查技術,以強化偵查技術原有的效能,例如將GPS全球衛星定位系統之定位資訊,配合跟蹤技術,以提昇跟蹤效能。運用則為利用數位資訊,以專家系統(Expert System)、軟體偵探(Software Agent)、資料探勘(Data Mining)等方式,解讀資訊內涵,助益刑案偵查。
[5]刑案知識庫為一互動式資訊系統,只要員警掌握部分線索,如時間、地緣關係、犯罪手法等,系統就能即時分析過去發生過的數百萬件刑案資料,詳細列出相關案件、可疑人犯及其共犯結構,以能全盤掌握相關訊息,加速偵辦腳步,並提高破案率;目前該系統功能主要有六:一、「以人查案」、「以案追人」雙向交互查詢;二、刑案流程圖;三、全文檢索;四、共犯分析;五、偵查討論區;六、系統整合;於97年起並加入「人」、「案」、「車」整合連結服務,並將案件鑑識之物證資料庫納入建置與連結。
[6]林燦璋(1995),問題導向警察的本土化,警學叢刊,第26卷1期,第67-68頁
[7] 「犯罪轉移」指犯罪人原在A地區犯案,之後由於A地區的人為或環境因素改變,使犯罪人不再至A地區犯案,而轉往B地區犯案的現象。
[8] 犯罪的研究面向通常在於「犯罪」、「犯罪人」、「被害人」三個方面,「空間環境」被環境犯罪學者認為是犯罪研究的第四面向。
[9] 林燦璋、施志鴻、陳仁智(2007),白米炸彈客的作案歷程-行為跡證剖析,警學叢刊,第37卷5期,第145-146頁。

2009年9月16日 星期三

地理資訊系統與問題導向警政在犯罪偵防之應用

地理資訊系統與問題導向警政在犯罪偵防之應用
-以台南縣為例
施源欽j
壹、概論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動機
三、研究目的
四、名詞界定
貳、文獻回顧
一、 犯罪學相關理論概述
二、 犯罪熱點之相關研究
三、 地緣剖繪之相關研究
四、 問題導向警政概念、方法與應用現況
五、 Compstat概念、方法與應用現況
六、 綜合評析
參、研究設計
一、研究架構
(一)建置GIS治安地理資訊決策應用系統
(二)建置地緣剖繪資訊系統
二、研究樣本與資料蒐集過程
三、研究方法
四、研究工具
五、研究流程
六、樣本預檢與處理
壹、概論
一、研究背景
隨著臺灣民主政治的發展,人權意識受到重視,警方開始發現,查訪民眾不再有問必答,而查訪所得情資,亦難斷真偽,警方無法確實了解轄區居民的狀況。而交通工具的發展,亦擴大民眾的活動區域,犯罪者跨縣(市)或結合境外犯罪的狀況,極為普遍。警方難以掌控「人」與「物」的動態,傳統偵查技術的兩大支柱,開始傾斜,無法發揮偵查實效。
偵查技術的受困,偵查人員開始倚重刑事鑑識技術。鑑識技術的發展,將傳統的現場勘查,經由現場分析過程,提昇至現場重建,以犯罪現場痕跡形態、物證的位置與實驗室物證鑑定的結果,詮釋並重建犯罪發生過程,證明犯罪,確具偵查實效。然而,愈來愈多的刑案,刑案現場不存在或僅有無效的現場,在無法採集物證的情況下,刑事鑑識終究難以偵破大多數的刑案,這是刑事鑑識無法取代刑事偵查的最大原因。
因此,近年來國內實務單位乃積極發展科技偵查技術,引進最新通訊、資訊之偵查設備,協助偵查人員迅速查知犯罪人的所在地點,並建構跨領域的系統資料庫,提供連結比對的資訊服務。另一方面,在學術領域上,透過國外研究的本土化實徵研究進展,以及自行研發輔助偵查技術的成功,這類「偵查科學」研究如同先前「鑑識科學」研究一樣,正快速發展之中,並與「傳統犯罪偵查」研究在方法、工具與架構上,呈現明顯的差異[1]
犯罪是人類社會的現象之一,將犯罪予以壓制更是世界上任何國家所一致追求的目標;然而,任何犯罪防治策略的實施,都須要有科學的基礎資料做分析,其中犯罪統計即是國家在制定犯罪防治策略中,最為重要的一項資料,如以警察所職司的犯罪壓制的治標工作而言,犯罪統計即扮演著至少以下的幾種角色:檢討以往警察偵防犯罪作為的優劣、反應警察之部分績效、推估未來犯罪情勢的發展、未來警力的需求等。是以犯罪統計的檢討改進,使得犯罪統計能夠趨於精確,即成為我國警方規劃壓制犯罪策略的最重要課題之一。
我國刑事警察局自民國88年起將刑事資訊系統全面走向開放式架構後,便不斷創新求變,將警察運用資訊的腳步不斷地向前邁進,並運用最新刑案資料探勘與偵查知識管理技術,完成「刑案知識庫」[2]。「刑案知識庫」的建構與發展,對國內抗制犯罪的工作上必能有所改善,然而如果進一步檢核「刑案知識庫」的實質功能即會發現,該系統發揮的功能主要在以建立與管理全國偵查資料庫,提供於刑事警察人員在個案偵查上必要的資訊;其中最重要的子系統為「刑案紀錄表資訊系統」;然而,系統資料內容並未實際切割或下放到縣(市)警察局、分局,甚或分駐派出所。所以,目前警察局、分局業務人員在實務運作上,仍以彙整下級單位業務人員的資訊為行動的依據,少數警局或分局針對某些特定專案,則自行委外再行建構資料庫,重複建檔工作造成資源的不當浪費與資料連結分享的困難。
再者,警察機關派出所為掌握轄區犯罪狀況及分析,常以人工標繪的治安斑點圖顯現,作為主管勤務規劃及提示勤務執行重點的參據,但這種做法在技術及分析上仍存有許多問題尚未克服,使治安斑點圖的功能形式的意義大過實質;在技術面上,使用的工具大都以轄境圖白板或紙張為描繪界面,逐筆人工標繪斑點,難以進行資料分群,找出相同時段或某案類的分佈狀況,依據實際的問題面向來觀測或比較該轄的犯罪現象;在分析面上,實務單位的治安斑點圖多源於上級單位的規定要求而建置,分析方法與內容未能統一,且多以經驗為基礎來執行,欠缺知識或理論背景基礎,分析的結果難以發揮壓制犯罪的實效。
近年來警察機關為了宣導民眾犯罪預防的警覺性,並實質改善其居家安全,採用「環境設計犯罪預防」的理論;為了發展「治安風水師」制度;為了降低民眾「犯罪恐懼感」,推行提高「見警率」的治安策略;為了達成「犯罪零成長」,建立「治安紅綠燈」的內部評比;為了淨化治安斷絕犯罪源頭,推行「清源專案」;這些全國性的治安對策,一時之間,對員警在執法面向上產生造成重大的影響,雖然帶給社會大眾新的觀感,然而仍然難以持續性就基本面解決日益複雜的治安問題。
反觀1994年美國紐約市警察局的Compstat (Computerized Statistics) 方案,是在當時市長Rudolph Giuliani的支持和警察局長William Bratton的領導下,利用電腦統計分析犯罪及警察績效資料,定期召開檢討會議、厲行績效課責和尋求策略的系統性措施,使紐約市的犯罪率大幅下降,從西元1900年到2006年間發生的犯罪件數比較,謀殺案減少73.6%;強暴案減少52.1%;搶奪案減少76.5%;侵入住宅竊盜案減少81.2%。市長Rudolph Giuliani於1997年競選連任時,並以「Compstat:NYPD」 (電腦化治安會議:紐約市警察局)為主軸的競選廣告宣揚其治安政績。
隨著資訊科技的不斷進步,在犯罪偵防上可用的資訊工具日益充足,過程中對資訊工具的仰賴也日益顯著;其中「資料探勘」(Data Mining)概念與分析技術即是將偵防過程所需相關資料,進行蒐集、排整、過濾、篩選、編碼、連結、比對等系統化的處理,讓複雜的人、事、時、地、物等資訊予以整合,或予分類連結,或重新抽絲撥繭,以協助偵查人員案情研判的進行,達到縮小清查範圍、確認嫌犯犯行、尋找其他共犯之目的。
1972 年,美國聯邦調查局成立行為科學組(Behavioral Science Unit, BSU),致力於發展犯罪剖繪技術,其乃結合現場物證、犯罪型態及被害人背景特性等三方面訊息以加強行為跡證分析,盼能協助縮小偵查範圍、過濾嫌犯名單及提供偵訊策略,並將此技術應用於連續重大犯罪的偵查與預測上,例如謀殺、縱火與性侵害等案件,以提供警方另一種犯罪偵查的思維方向,特別是對於用盡傳統偵查方法仍無法突破的案件,犯罪剖繪以罪犯的角度分析研判歹徒的身份、背景、動機等資訊,無異又多了一條有價值的線索;目前除了美國以外,在澳洲、
英國、加拿大、荷蘭亦成立類似單位,以發展符合該國國情的犯罪剖繪技術;這個概念後來延伸出「地緣剖繪(Geographic Profiling)」技術,地緣剖繪是一種使用相關連續犯罪的地點,決定嫌犯最有可能的居住區域的調查方法學;它的理論基礎主要包括:環境犯罪學(任何犯罪要發生,必須犯罪者和被害者在時有交錯)和日常活動理論(有動機的犯罪者遭遇適合的被害人,二者都在從事日常活動);犯罪就像日常生活中上下班或前往購物等活動相似,嫌犯只會活動在自己認為最熟悉且最安全的區域,而被害人也是,故其所移動的路線是具有規則性、可作預測的,而當這兩塊區域重疊時,在適當的機會下,就會發生犯罪行為;因此,本研究期望以地緣剖繪的分析技術,透過嫌犯的連續犯罪行為中,每一次選擇的犯罪相關地點資訊,再佐以地理資訊系統作為輔助,藉由實證研究的分析結論,歸納出歹徒最有可能的住居所範圍,以及研判下次可能選擇的犯案地點與目標特徵,作為犯罪偵查時縮小嫌犯身份清查範圍以確定、逮捕嫌犯,或犯罪預防之勤務部署之用,以提高住宅竊盜犯罪之破獲率,並降低民眾受害之機會。

二、研究動機
犯罪現象係時空因素下產物,分含相異之時間、空間屬性要素,其分佈亦因各項條件加乘影響而有所不同,尤其易受到空間相依性與空間異質性之強烈影響,並與區域發展過程及區域特性有密切關係,所以犯罪問題研究中實無法忽略空間因素之影響;另由於犯罪空間分析聚焦於真實世界中之時間、空間與相關現象之關係,故引用傳統地理學常運用之區位、距離、方向、關係等空間基本概念,綜合犯罪學之相關理論、研究方法,並運用GIS技術與犯罪製圖針對於犯罪空間現象進行研究,藉由不同圖層資料(如人口、學校、車站、商店、窳漏區等)之疊合,以視覺化效果呈現犯罪之時、空分布、犯罪熱區之擴散、轉移等趨勢及其周邊之區位事實、治安狀況分佈等資料,使犯罪防治與公共安全決策者得以於第一時間做出立即之決策;此外,經由科學化與專業之統計、分析、比對、勤務規劃及犯罪預防資源配置等作為,能更有效率的從事犯罪偵查、打擊與預防工作,甚至可進一步了解、分析犯罪發展或追蹤犯罪活動;彌補傳統犯罪研究不足、解釋傳統犯罪研究中所無法解釋之問題並有效提升警政工作之效能(劉擇昌,2008)。
近年來台灣地區街頭強盜搶奪犯罪日益猖獗,使民眾聞搶色變,由其婦女單獨行走或騎車於街頭,存在嚴重的被害恐懼感,長期下來,使人民對政府的施政失去信心,亦使警察維護社會治安的良好形象備受質疑;因此,是否能夠發展新的偵查技術或建構區域性的連續性犯罪資料庫(如連續性住宅竊案、搶奪、強盜案),以協助實務單位偵破住宅竊案與街頭連續搶奪案,是本研究動機之一。
其次,隨著地理資訊系統的快速發展,電子地圖軟體已成為標繪地點位置與測量點與點間實際距離的有效工具,而國外近年來電腦化地緣剖繪偵查技術在學理上與方法上已漸趨穩定與成熟;因此,是否能夠借助電子地圖工具與程式開發的方式,將犯罪相關的地理位置進行標繪、測量,以實際的官方資料進行地緣剖析,開展犯罪空間分析與預測的技術,是本研究動機之二。
三、研究目的
自從1995年個人電腦革命以後,資訊的傳遞已由單向轉為多元,可隨著網際網路進行旅行;在今日,地圖的功能已不再僅是指引方向的工具,將人、事、時、地、物的資訊放入資料庫並與地理資訊系統整合應用的時代已經來臨,有人稱此為「後現代主義的地圖革命」;然而,警察犯罪偵防策略未來發展方向與重點如下:
(一) 針對目前社會上特殊犯罪類型,系統化建構完整的犯罪資料庫,用以研析各類犯罪模式及犯案手法,並尋求最佳的偵查對策。
(二) 深化特殊重大刑案偵查管理的探討,且強化研究偵查原理及偵查科技。
(三) 研發人力、知識、裝備、偵查思維之間的轉化,提升刑事業務與偵查勤務的統合規劃,以促動犯罪偵防機制。

四、名詞界定
(一)地理資訊系統(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GIS)
地理資訊系統(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GIS)乃利用電腦處理與地圖、空間相關資料之系統。該系統於處理資料過程中多藉由電腦整合研究議題之空間資料(spatial data)、屬性資料(attribute data)與時間資料(temporal data),形成疊合 (overlapping)圖層,正確展示研究資料在時間、空間上之分布、變化態樣及其相互間關係,或與相關資訊相互連結後建立完整資料庫。GIS並具有視覺化圖形展示、空間資料建置、編輯、管理與空間統計分析等功能,適用於輔助與地圖、空間相關資訊之展示、查詢與分析;此外,部分GIS套裝軟體亦針對普查、人口統計或其他類型資料進行。

(二)問題導向警政(Problem-Oriented Policing Strategy)
問題導向警政策略(Problem-Oriented Policing Strategy)的起源於1979年Herman Goldstein 發表的論文,認為改變促使重複犯罪問題發生的狀況,非僅只關於犯罪事件發生後的反應,或藉由巡邏來預防犯罪。渠認為員警可借助SARA模式採取問題分析、解決的方法:
1. 檢視問題(Scanning):掃描資料,以確認日常處理事件的方法。
2. 分析問題(Analysis):針對問題詳細分析。
3. 回應問題(Response):執行干預,讓問題減少發生。
4. 評估成效(Assessment):重複評估干預的影響。
(三)地緣剖繪(Geographic Profiling)
地緣剖繪以環境犯罪學理論及其相關研究為基礎的偵查新技術,它是在犯罪分析過程中,設法取得犯罪者可能空間行為(Spatial Behavior)或犯罪相關位置的地理環境脈絡,主要針對一系列的案發地點詳加剖析,以推測歹徒的可能住處,甚至預估再度犯案的時段及位置。它嘗試重建犯罪加害者與被害人在犯罪前後行走的旅程,當歹徒的活動空間裡發現有合適的被害對象經過時,這些地方往往就是犯罪最易發生的位置。此一新偵查輔助技術的相關研究議題,包含:距離遞減、动略型或通勤型、圓圈假設、緩衝區、犯行偏角、平均作案路程、空間行為差異情形等(林燦章、廖有祿,2006)。










貳、文獻回顧
一、犯罪學相關理論概述
在實務工作上,犯罪預防與犯罪偵查是一體二面,是刑事警察工作的主軸;在學術研究上,犯罪預防也是犯罪學的重要領域,與犯罪處遇研究同等重要。犯罪預防著重在犯罪發生之前,觀念就像醫療衛生一樣,預防重於治療。理論上,犯罪可以預防,也必須預防,但是卻不可能消失,犯罪是一種人類文化產物,除了犯罪者本身具有一定外在特徵與內在動機外,犯罪的發生與社會文化、人際互動甚至環境設計均有重要關連;為了深入瞭解影響犯罪的因素並提供解決方案,國內外學者陸續提出犯罪學的相關理論,以不同面向來觀察犯罪現象,提供給接續的犯罪學研究者重要概念,並對實務工作者從事犯罪偵防有莫大的助益。以下謹整理犯罪學相關理論,並簡單敘述其主張:
(一) 日常活動理論(Routine Activity Theory):1979年Cohen和Felson共同提出,本理論以「元素」及「場域」的概念來說明犯罪及被害的現象,主張犯罪事件要發生必須有三種要素在時空的聚合: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者,合適的犯罪標的物及抑制犯罪發生者的不在場。
(二) 犯罪型態理論(Crime Pattern Theory):亦稱「犯罪蒐尋理論」(Crime Search Theory),是環境犯罪學的核心成分主要是探討人和事物如何在一個社區中的時空移動而發生犯罪它研究犯罪的空間型態或社區內犯罪型態的分佈,主要核心觀念有三:中心點(nodes)、路徑(paths)及邊緣(edges);每一個犯罪嫌疑犯會在個人活動的中心範疇(如:家、學校、工作場所或娛樂區)以及活動路徑(paths),尋找合適的犯罪對象;而一個人被害亦與他(她)每日活動所採取的路徑及行程有關。
(三) 理性選擇理論(Rational Choice Theory):緣自於1968年經濟學者Becker認為犯罪的決定機制與購買汽車電視機或上大學等的決定機制是相同的這種過程稱之為「期望利益模式」;人們傾向選擇對己最有利最能滿足自己需求的行為,這種決定是一種個人主觀的理性選擇結果,對於犯罪事件亦然,犯罪者是在思考後才行動,這種思考有可能僅是短暫的,或僅考慮當時的利益與風險,是一種有限度的理性選擇,是犯罪者以自己的觀點來看世界。
(四) 新機會犯罪理論(New Opportunity):1998年Felson和Clarke共同發表,他們認為大部分犯罪學理論偏重於個人特徵而忽略了個人與外在環境或場景的互動結果,這樣的情況對犯罪原因的認識產生了比較不平衡的結果。經由探討環境如何影響人類行為,使其缺少外在環境機會,犯罪就難以發生。新機會犯罪理論是日常活動理論、犯罪型態理論、理性選擇理論的整合,因為這三種理論均隱含有「機會」的概念或以機會的變化來解釋犯罪型態及數量的變化,包含了合適標的物的變化、方法或工具的變化及情境的變化等。用於犯罪預防上,觀察的面向將更多元、周詳完整。
(五) 環境犯罪學(Environmental Criminology):Clarke & Eck, 2003,核心概念即為「犯罪鐵三角」,此三角之內環部分包括POV三要素:P(place),場所;O(offender),犯罪人;V(victim),被害人或犯罪標的(target,意指了無生趣的物體(inanimate object),例如財物、汽機車、建物等);此三項因素聚合之後,犯罪(或被害)事件隨即發生。易言之,犯罪僅發生在特定之情況下:犯罪人與被害人在特定處所當下巧遇,犯罪事件隨即發生。此一鐵三角之外環部分則代表足以對內環三要素提供控制能力者的特定型態,據此理論,對此三要素不足以提供有效之控制時,犯罪機會從而發生。其中「監控者」(guardians)係指足以保護被害人(或標的)之人而言,諸如:被害人本身、財物所有人、鄰居、保全警衛等均屬之;「管理者」(managers)則為對該場所應負管理責任之人,例如:旅館或商家從業人員、大廈建物管理人員等;最後的「操控者」(handlers)指的是那些有權對犯罪人行為控制或提供行為表率之人,例如:犯罪人之父母、假釋官員、觀護人等。從犯罪鐵三角觀點以論,犯罪並非無緣無故而發生,其來必有自也;亦即必須具有:犯罪動機之人、易於被害之人,以及缺乏足以監控、操控之場所等三個條件下,犯罪才會發生。
另一方面,犯罪學研究中,有些犯罪學者認為我們不僅可將全部人口劃分成犯罪者與非犯罪者而且我們可將犯罪人口劃分成僅有一次的犯罪者(或偶發性犯罪者)與慢性犯罪者。所謂慢性犯罪者是一小群的犯罪者但卻犯了相當大比例的犯罪行為。1970年間,美國賓州大學教授渥夫幹(Wolfgang, Marvin E,)等學者利用官方資料追蹤調查9945位1945年在費城出生的小孩,一直到1963年他們長大18歲為止;在他們的同生群資料裡偏差行為青少年(3,475位)中之54%(1,862位)為再犯(Repeated Offenders),其餘46%(1,613位)為一次的偶發犯(One-Time Offender)。然而,再犯可以再劃分成非慢性累犯及慢性累犯。前者約有1,235偏差行為青少年曾被逮補2次或2次以上,但卻少於5次。後者共有627位偏差行為青少年,曾被逮補5次或5次以上,佔全部樣本(9,945位)之6%及偏差青少年(3,475位)之18%。這些所謂6%的慢性犯罪者卻總共犯了5305的罪行,佔樣本全部犯罪行為的51.9%。而其所犯的嚴重性行為更令人吃驚。在全部樣本中他們的殺人犯罪數佔71%,強制性交犯罪數佔73%,強盜搶奪犯罪數佔82%,傷害犯罪數佔69%。
1980年代,在美國有影響力的國家科學協會報導有關「犯罪生涯」及「職業犯罪者」。犯罪生涯的範典提供了一些新的知識及有關的研究議題,諸如犯罪的普遍性、犯罪者犯罪頻率、以及犯罪的開始、犯罪的持續、犯罪遞增或遞減以及停止犯罪等等。它說明了極小部分的人卻犯了極大部分的罪,並且有長的犯罪生涯。而這樣的研究派典也促成了1990年代以後,犯罪學家運用人類發展的概念至有關犯罪生涯的發展犯罪學研究的成長。
二、犯罪熱點之相關研究
在美國波士頓地區的熱點分析研究中發現,在波士頓犯罪熱區中,其到案的多數毒品犯與竊盜犯來自於不同的地區,該研究中以自行研發的ORPS系統,處理整體性犯罪地與犯罪人居住地的各種分析,從中瞭解各類犯罪與不同期間犯罪的犯罪人居住地與「犯罪旅程」的相關,並以犯罪人居住地熱區進行各種社區警政的改革建議,另一方面該系統亦著手於預測犯罪人「犯罪轉移」[3]的問題研究。
國內過去對於犯罪熱點的研究文獻具代表性者有二,一為「警政犯罪基圖在社區犯罪預防之探討」、二為「犯罪熱點的實證分析-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報案紀錄的分析與運用」;前文主要在於解說社區犯罪生態的基本概念、探討社區警政推動過程中犯罪基圖的角色定位及其所能發揮的功效,最後並提列五點結論與建議:(1)加強社區治安狀況的科學研究與評估(2)建立社區犯罪基圖(3)建立社區網路派出所(4)加強犯罪預防宣導(5)加強警民守望相助。後文主要在於以實證法探究犯罪的集中性,文中蒐集台北縣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88-89年間一年的110報案紀錄資料共109,351筆,利用Block熱點分析法將原始資料歸屬到台北縣的2,265個警勤區之中,求算出各警勤區一年受理案件的件數差異,最後的實證結果發現,4.33%的警勤區平均大約可解釋30%的刑案發生量,顯示犯罪發生地點的集中趨勢相當明顯,警察若能規劃出在犯罪(治安事件)集中地區適當的預防作為,那麼將犯罪防制資源(如警力數)擺在這些特定地區,應是一種經濟且有效的做法。
最近的研究有二,一為「犯罪熱點自動化分析技術之研究-以屏東分局民族派出所為例」、二為「毒品犯罪地點與嫌犯戶籍地點間關係之初探」;前文將屏東分局民族派出所92年9月起1年內該轄所發生或破獲並已填報刑案紀錄表的全般刑案共246筆作為研究樣本;實證結果發現,50.47%的搶竊案件均密集集中於13.99%的地區(大都位於屏東市逢甲商圈地帶)、且75.70%的搶竊案件亦分佈集中於36.36%的地區,顯示犯罪發生地點的集中趨勢非常明顯,已形成犯罪熱區(crime hot area)的現象。後文以台北市中山區93年10月16日起2個月內發生與破獲的毒品案68案、89名毒品嫌犯資料為樣本,結果發現大部分的毒品犯戶籍地設於台北縣、市地區,惟約近13%的嫌犯戶籍設於距離案發地點30公里以上的地區,如將距離測量值以3公里為一單位分組統計,發現整體嫌犯的「犯罪旅程」呈現距離遞減現象,其中0-3公里佔25.8%為最多;再者將「犯罪旅程」距離累計分析發現,以台北市中山區的毒品犯罪地點偵查犯罪人戶籍範圍時,必須向外9公里才能涵蓋一半的嫌犯,向外21公里才能涵蓋80%的嫌犯,這也突顯出現行警察機關以警勤區對「治安顧慮人口」進行管理查察,可能出現很大的盲點,亦即這些設籍在遠離台北市中山區的嫌犯,其管轄勤區的員警是難以查知他們在台北市的犯罪活動的。

三、地緣剖繪之相關研究
空間是影響犯罪的第四面向[4],近年來隨著資訊科學與地理資訊系統的快速發展,使越來越多的犯罪學者投入「空間與犯罪」的相關研究。如果將現代人一生的活動切割為空間移動的區塊,其結果不外落在以個人為中心的家居、學校、工作、休閒、親友網絡等空間區塊中,而個人在空間區塊中移動的順序、路徑與頻率,構成了每個人獨樹一格的空間紋路。犯罪人在犯罪行為旅程之中所留下的空間紋路,提供給偵查人員許多重要的偵查訊息,能發揮縮小清查範圍、強化證據蒐集、修正偵查策略的功能。犯罪人在犯罪過程的空間行為乃是犯罪人本身與環境交互作用後的產物,犯案地點的選定可能牽涉犯罪人複雜的內心決意過程;「空間與犯罪」相關研究在近來遂整合了犯罪學、偵查學、地理學、資訊科學的必要知識與技術,成為一種全新的整合科學,相關的名稱如「犯罪區位學」、「環境犯罪學」、「犯罪地理學」、「地緣剖繪」等,均為此新興學科專用名詞的代表。
環境犯罪學的研究發現,犯罪是犯罪者和周遭環境互動的產物;犯罪者通常會在其熟悉的舒適區域(Comfort Area)裡作案,但隨著距離居住地(Home Base)愈遠,犯罪者內在地圖(Mental Map)裡所累積的資訊自然減少,覺得生疏與不安的程度因而升高,犯罪活動地點的分佈即隨著遠離犯罪人居住地而遞減,此即所謂的「距離遞減」(Distance Decay)效應[5]
陳仁智(2005)針對連續街頭搶奪犯罪,以1999-2003年高高屏地區三縣市地區內,共犯下五件以上的街頭強盜搶奪案件,並已由警察機關填報破獲在案,共325名連續街頭強盜搶奪犯的3276個案件資料,透過刑事局刑案知識庫前科查詢系統、全國戶政資料查詢系統、全國電子地圖查詢系統等,取得嫌犯的前科、戶籍、犯罪地點的經緯座標值等資訊,以自行開發的程式,計算空間距離及角度測量數據進行分析。結果發現:
1、再犯案旅程方面,平均犯案距離為5.37公里,且犯案距離明顯呈現「距離遞減」效應,自0公里急遽上升,1-3公里次數為最高,自3公里以後即隨距離的增加而遞減,可見強盜搶奪犯罪具有明顯的地緣特性。
2、研究也發現,連續強盜搶奪案集中在都會地區,這些地區犯罪人口率、和人口密度均高於其他區域甚多,可說是強盜搶奪犯罪的「高危險地帶」。
3、犯案旅程與各變項間之相關分析發現:犯罪者住高雄市、年齡在18歲以下、職業為學生、教育程度國中小、無前科、徒步犯案者犯罪旅程較短;但年齡較大、有毒品前科、使用動力交通工具者,犯罪旅程較長。

國外學者Woodhams(2007)運用案件連結(case linkage)技術來精進地緣剖繪,並讓地緣剖繪可以具體應用犯罪偵防上,有關案件連結概念、實施步驟、理論假設、評估方式、應用限制,介紹如後:
如果一位員警正在調查一起強暴案件,且強暴犯另犯下其他性侵害案件,我們如果把所有犯罪者犯下的案件全部做調查分析,會對於案件偵辦過程有相當幫助,其原因如下:首先,這可以讓員警更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資源,結合調查結果找出癥結點所在,而非單純調查案件卻找不到交集點,造成事倍功半。對於連續犯罪者所犯下的每起案件所遺留的證據作整合,可以讓我們更快速的瞭解嫌犯及案情。
如果被害人可以知道攻擊他們的人的身分的話,加上確定各個案件係由同一個犯罪者所犯下的,就可以更明確的抓到嫌犯。然而,如果被害人並不認識攻擊他們的人,則無法明確地鑑別嫌犯身分。物理跡證,例如DNA,可以用來把同一未知的犯罪者的犯行做連結,但如果在許多犯罪案件中,找不到物理跡證來鑑別犯罪者,在這種情況下,案件連結就相當的有用。
案件連結是一種過程,目的在於確認一些案件是由相同的犯罪者所犯下的,利用其犯罪手法相似處來辨別,這種相似的案件我們稱之為「連續犯」,換言之,案件之所以會連結在一起,係因為犯罪者在犯罪過程中所使用的手法類似,因此很可能是由同一個犯罪者犯下所有的案件,如果證據顯示同一個犯罪者連續犯下許多案件,這不僅有助於瞭解其犯案動機,也能在合法的程序中找到相似的證據。
案件連結係利用犯罪分析或是由警察單位來運作,我們通常稱之為「相對的案件分析」(comparative case analysis)或是「連結分析」(linkage analysis),也被描述為一種行為模式的分析,最常用來分析犯罪案件,例如陌生人性侵害和謀殺案件,而在本章節最後將提到,這種分析也可以針對破門竊盜和搶奪案件來進行。
以往的作者認為犯罪連結是一種犯罪者剖繪(offender profiling),這二種方式有一些共通點,舉例而言,這二者都經常使用在未知犯罪者所犯下的案件當中,犯罪者剖繪和案件連結都假設犯罪者在其所犯下的案件當中,其犯罪過程的手法都是相同的,這種假設稱之為「犯罪者行為一致性假說(the offender consistency hypothesis)」,然而,雖然這二種方式都具有共通之處,但重點是在其相異之處。剖繪是從犯罪者犯罪行為中去預測其人格特質,因此,這種方式必須在犯罪者的犯罪手法與其人格特質之間具有特定關係的前提下才能成立,具有相似犯罪手法的犯罪者應該會有相似的人格特質,這個假設稱之為「相似假設(homology assumption)」,案件連結則非作如此假設。

案件連結之步驟
在二種不同的情形下,犯罪分析會試圖去連結犯罪案件,犯罪分析可以預先在犯罪資料當中找尋案件的相關性;或者,他們可以從事於調查其他同一犯罪者所犯下的案件(這時可能已得知犯罪者的身分)。基於考量犯罪分析,犯罪案件連結的過程會有些微的變化,其步驟相同如下,如圖1所說明。








依據研究目的蒐集相關資料
建構研究主題行為要素
蒐集犯罪手法相似之個案
建構犯罪手法相似潛在罪犯之行為要素
相似度與差異度之權重值
正式檢警案件連結分析報告
確認相似與不相似之行為













圖1:案件連結的程序

首先,犯罪分析必須對照所有關於犯罪案件的相關資訊,被害人對於案件的說明是最原始且最主要的資訊,但如果被害人在犯罪過程中被殺害,這項資訊將無法得知。
被害人對於案件的說明會有二種形式,第一種是被害人的陳述,這是依時間前後排列而記載的案件說明,由受理員警詳實記載。或者,犯罪分析會藉由被害人和員警面談的文字紀錄來進行,在這種情況下,會請被害人不要過於拘束,回想案發當時的情形,再詢問一些問題癥結點。因此面談的文字紀錄並非依時間前後排列而記載,而比較像是具有重覆性的案件說明。除了被害人對於案件的說明之外,犯罪分析會參考其他的記錄,例如嫌犯對於案件的陳述和醫學檢測報告,或是親自到犯罪現場勘查。在謀殺案件中,犯罪分析會參考一些資料,例如犯罪現場的照片或草圖素描、驗屍報告和毒物檢測報告。
在參考所有的相關資訊後,犯罪分析必須對於犯罪者的行為模式整理出一張清單,其中部分行為可能是自發性的,而其他行為可能是因為被害人或目擊者的反應所產生的。在某些情況下,犯罪分析會把嫌犯的行為區分為「犯罪手法(modus operandi)」或「儀式行為(ritualistic behavior)」。在這種情況下,「犯罪手法」用來形容犯罪者在犯案過程中必然做出的行為,而「儀式行為」則是非必要且是為了使犯罪更加完美的行為。學者Alison對於「犯罪手法」解釋為一種對於整起案件「具有重要作用性」的行為,她所謂「署名行為(signature behavior)」僅具有「心理上的作用」,對於犯罪案件並無太多幫助,這相似於Hazelwood和Warren提到的「儀式行為」。
首先,心理作用成分居高的行為並不太可能和整起案件毫無關聯,在某種情況下,心理層面的意義會影響是否作出某種行為的決定,而在一起犯罪案件中,心理層面的意義會基於許多因素而改變犯罪者,舉例而言,Davies敘述一位連續強暴犯,他對待受害者的行為會隨著他對於受害者身分的看法而有所不同,這名罪犯對待一位中產階級的年輕女性較為尊重,但卻對其他被害人則使用肢體上和言語上的傷害,這些被害人大多為老人和窮人。
其次,如同Hazelwood、Warren和Alison所說,把犯罪者的行為分類成「犯罪手法」、「儀式行為(或署名行為)」的依據在於分析一個行為的心理意義的主觀決定,這二派學者都認為這有相當的困難,舉例而言,Hazelwood和Warren認為在一起性侵害案件中,被害者的年齡和性別是屬於「犯罪手法」,但這可能只是基於犯罪者的性幻想。Hazelwood和Warren也認為一個行為可能同時會具有「犯罪手法」和「儀式行為」二種特性,因此要把犯罪者的行為分類有相當的困難性,且對於整個案件連結的過程而言,並不具有必要性。
一旦把犯罪者在犯罪過程中的行為做出一張列表,分析者的下一個任務就是去找出有相類似犯罪行為的案件,當確定出現有相類似的犯罪案件,分析者必須再次蒐集關於犯罪者行為的相關資訊,並且針對每起案件中的犯罪行為都製作列表清單,藉此來找出各案件間犯罪行為的相似與相異處,同時也必須考量到行為發生的原因為何,因為這會改變其犯罪行為的相似與相異。一個犯罪行為可能是因為受到環境的影響而有所不同,例如被害人的行為或第三者的干擾。舉例來說,一個強暴犯所使用的肢體暴力會因為被害人的反抗程度而有所不同,分析者在這個案件中,必須考量到暴力產生的原因為何。
在確認犯罪案件之間的相似與相異處之後,在連結過程中有一個相當重要的步驟就是去考慮犯罪行為的機率(base rate),二起案件可能會有相似的犯罪行為出現,但如果這種行為經常出現在特定的犯罪案件中(例如強暴案件和搶奪案件),那這二起案件就不太可能是由同一個犯罪者所為。在某些地方,他們對於犯罪行為所建立的資料庫,可以幫助他們區分其行為之相似與相異處,而在其他地方,分析者只能仰賴其對於犯罪類型的專門知識或分析團隊的經驗來分析。Hazelwood和Warren提到一個犯罪者的「署名行為」或是「行為的獨特組合」(unique combination of behaviors),雖然在文獻中有不同的專門用語,但共同點在於這個犯罪過程中,不僅有著相同的行為,同時也考量到其行為的罕見性。
犯罪分析者必須考量犯罪案件間的行為是否相似或相異,以及行為的機率(base rates),來決定這些案件是否由同一個犯罪者所犯下的,一個犯罪分析者並不會期待行為之間會有完美的一致性,分析者藉由自己的看法來評斷行為是否具有相似性,進而認定是否為同一個犯罪者所為。Bennell和Canter認為為了設定犯罪連結的準則,所需要的財力及人力有時會太少或太多,這會因為分析者為了調查目的或是合法程序的看法不同而改變,因此Bennell和Canter請求專家學者開始研究這項主題,實務上的建議在這個階段比較不可行,除非完成更多的相關研究。然而讀者可以藉由Bennell和Canter、Bennell和Jones,以及Alison的文章來獲取更多的資訊。
過程當中的最後一個步驟在於分析者將報告提供給顧客,顧客種類包含警察、其他地區的犯罪分析者和檢察官,除了提供書面報告,也可要求分析者為他們的顧客提供口頭報告。
案件連結需要犯罪分析者彙整大量的資訊來進行,這會給予分析者相當大的負擔,部分警察組織都知道其困難性,也開始著手建立相關資料庫,讓分析者可以去找尋相似案件,如果沒有這種資料庫所提供的資料來源,分析者只能仰賴自身的記憶。資料庫不僅可以作為尋找案件使用,也可以電腦化作為實際比較犯罪行為間相似程度的評估,犯罪分析者可以優先處理具有高度相似性的犯罪案件供未來分析。第一位作者跟英國警方合作,研發這套系統來連結搶奪案件,但類似這種自動化技術在現今仍未能考量到全部的因素,所以案件連結的程序並不能全面以自動化的方式去評估。
利用科技來研發可以增加連結程序的正確性和效率,然而,大量資料庫的建立和維持需要相當多的投資,每起案件的資訊都必須輸入到資料庫當中建檔,同時也必須要求品質及資料的正確性,這些程序都需要相當多的時間來完成,因此問題在於要付出多少時間來蒐集資料,或是只針對一小部分犯罪者的行為來做分析,這部分的研究稱為「案件連結評估」(Evaluating Case Linkage),這可能可以適用在未來的研究。
案件連結理論
運用案件連結於提供諮詢、指導警方調查方向以及潛在性的把它當作法定起訴程序中類似的事實證據,這需要有堅固的理論基礎。這個連結犯罪的過程有二個關鍵的假設。第一個假設是,犯罪者在犯罪的歷程中所使用的方式是一致的。在心理學,假設在不同環境下表現出一致的行為稱作跨情境的一致性(cross-situational consistency)。然而,案件連結著重在個體犯罪行為在犯罪模式上的相似性(例如搶盜或性犯罪)。這是一種特殊類型的跨情境一致性,稱為犯罪者的一致性假設。
第二個假設是,不同犯罪者的犯罪方式有許多變化。連結相同犯罪者的犯罪是有可能的,犯罪者通常有相同但獨特的犯罪行為。如果犯罪者們都以一致的方式犯罪,在相同的犯罪上,就無法區分犯罪者。因此,對案件連結而言,犯罪者必須有穩定但獨特的行為模式。在歐美和加拿大,這二個假設是否有效一直是法律心理學家研究的重點,這項研究將在下一節討論。
評估案件連結
大部分研究犯罪者是否有一致的犯罪行為,通常以連續犯罪為焦點,如性犯罪和謀殺。然而,也有針對縱火,商業和住宅區夜間竊盜和商業強盜等。雖然這些研究採用了不同的統計方法,它們均在相當程度上指出犯罪者有一致性的犯罪行為。
分析師通常認為個體間的犯罪行為有相似性。然而,有些研究認為是否有可能在架構面(thematic level)上連結犯罪。例如,在Salfati和Bateman的研究報告,以主要工具和表現手法來描述殺人類型。雖然有某種程度的一致性,但是在現實世界中,這種二分法在犯罪情報或起訴的目的中,是沒有足夠的辨別力。
有些犯罪一致性的研究更進一步地同時評估案例連結的二個假設。他們研究相同犯罪者的犯罪是否可以與不同犯罪者所犯的相同犯罪區別。其他的研究則確認出每種犯罪最多的10種犯罪類型。然後,他們評估這些選項中是否有相同犯罪者的犯罪。渠等的研究證實犯罪連結是有可能的,也支持行為一致性和跨犯罪行為變化等二個假設。然而,研究結果還指出,案件連結的過程是不完美的,連結的準確性似乎隨著不同犯罪類型而變化。這些方法上的變化使得研究人員難以在研究中比較;不過,Santtila等人用同樣的方法成功比較縱火和性犯罪。Santlila等人發現在10個最類似的縱火案中,僅有50%的縱火案有案件連結。Santtila等人發現在性犯罪中有最多的案件連結,約有60 %。

其他還有Bennell和Canter、 Bennell和Jones、Woodhams和Toye的研究都用類似的方法。預測準確度的量度通稱為AUCs,AUC在0.5至1.0間表示可以充分地區別。在Bennell和Canter以及Bennell和Jones在研究夜間竊盜中,AUCs介於0.63至0.81和0.52至0.94間。在 Woodhams和Toye研究商業強盜中,AUCs從0.70至0.95。
這些研究所表現出的變化可能是由於方法上的差異,或者反映某些犯罪類型的案件連結經得起考驗。雖然尚未經過調查,但是在某些犯罪類型,一致性在實際上可能更低。針對準確性的範圍,Bennell和他的同事Woodhams和Toye反映出在案件連結上使用不同的行為作為預測因子。這些研究提供了初步的證據,犯罪者在夜間竊盜或搶劫上表現出較其他犯罪更大的一致性。同時也觀察到更大的一致性是犯罪者不受環境因素影響。例如,在財產犯罪中,搶劫案或破門竊盜案是高度依賴情境,不論犯罪者對於標的的選擇有更大的控制權以及如何控制任何證人。
如果犯罪者較他人表現出更大的一致與獨特性,這種發現對於犯罪資料庫的資訊收集將會有更多的意涵。這對於案件連結的指標將更有效度與信度。這些調查結果還指出,在犯罪者間考量相似性時,犯罪分析者應當將注意力放在這些行為上。這項研究尚無法實際操作或清楚驗證,但是在未來是有可能的。
大部分案件連結研究以測試基本假設與評估是否有可能在個體相似性的基礎上進行連結。至今,只有一個研究似乎已經確認如何實際操作案件連結,該方法試圖連結汽車犯罪,區分為有經驗的汽車犯罪調查員、其他犯罪類型的調查員、沒有經驗的調查員、非專業人員等4組,以10件已解決的汽車犯罪案件進行比較。參與者的準確性已被評估,但是過程中,他們仍被要求清楚說明案件連結中與之後他們所使用的方法。正如預期,經驗增加連結的準確性。汽車犯罪的正確連結通常與車輛類型選擇、犯罪時間和犯罪地點等變項相關,而車內被竊財物則是不良的預測因子。看來,犯罪行為與準確的連結是基於犯罪者的控制,而不良的預測因子,如被竊財物,則受情境控制。這些調查結果反映在案件連結的統計分析上,並再次表明,如果某些預測因素能被聚焦的話,更正確及有效率的連結將是可以達到的。未來,正確的連結預測因子之辨認將是很重要的研究目標。
案件連結的障礙
資料的限制
犯罪資料分析的類型必須是可用的,也是影響資料連結正確性的原因之一。在「案件連結程序」中,被害人對犯罪的描述是最主要瞭解犯罪者如何犯罪的資料。因為很少能取得犯罪行為的直接紀錄,因此間接描述犯罪行為是很重要的。然而,即使犯罪的主要紀錄存在,仍無法完整描述整個犯罪事件。例如:犯罪者的言詞可能會消失。因此,犯罪資料的分析經常依賴犯罪被害人的間接描述。
一個被害者描述的準確和完全性很可能是不完整的。被害者可能因犯罪事件造成精神創傷或對當時情形僅有部分記憶(例如:用藥物迷姦)。當被害者對犯罪事件有完整的記憶並且能正確地描述案件發生情形,錯誤或略過重要過程仍然可能在訪談或陳述階段發生。那些陳述可能是在犯罪事件發生之後一段時間,合作性質的陳述或調查者選擇性的詢問,可能導致檢察官起訴時忽視或省略重要證據,犯罪事件描述可能失真,或某些特徵可能被誇大。
雖然他們可能包含一些省略和錯誤,但被害者訪談仍比被害人自己陳述更正確,因為他們是用被害者的語言真實記錄當時事件。在英國和威爾士,(錄音帶記錄)被害者訪談開始取代被害者陳述,並在1999年的青少年犯罪證據法中實施。這種變化即是將被害者陳述的潛在錯誤減少。
研究人員(犯罪分析使用自動連結系統)處理被害者描述的潛在錯誤是經由選擇一個適當的方式連結。Jaccard係數(Jaccard’s coefficient)是一種類似的方式,在計算上並未加入尚未發生的事件。換言之,如果特別的行為並未同時在二個犯罪中出現,這將不能增加他們的相似度。這優點是如果我們分析認為在其他犯罪事件中一定會發生卻未發生,依據上述理由,可能是被害者並未描述。這優點已被Bennell和Canter注意到,雖然也注意到Jaccard係數的缺點。
警察紀錄不可能完整的記錄整個事件。使用個別的行為來連結,Alison已提出警告。他建議犯罪分析者和剖繪專家使用地源關係來連結犯罪,因為這是較可能正確的記錄,這建議看起來部分是基於Bennell、Canter和Jones的結論。對於住宅和商業區的竊盜案,距離是最正確簡單的特徵預測。不過,「案件連結評估」中,有一些研究已經證明利用其他行為連結犯罪的能力,例如哪些行為曾被用來控制被害人,也許提出這些建議在研究過程中或許太早。
案件連結的研究人員從犯罪行為分析樣本中,發展出行為模式檢查表以進行他們的數據分析。這檢查表擷取樣本內的所有行為。每一個犯罪行為依照檢查表比對,每一行為的不存在或存在都被記錄。如果檢查表包含「陰道侵入行為」,被害人如僅說明「侵入行為」的發生,將產生記錄上的困難。在這樣的情況下,研究人員因無法確定「侵入行為」的本質,將造成訊息從分析資料中消失。警察朝著將犯罪資料電腦化,這議題可能成為問題,連結犯罪之間的潛在問題可能被錯過。第一個作者(按:指Bennell)目前正與同事合作策劃將犯罪行為分類化,使研究人員或實際操作者能克服這個真正困難的問題。
地緣關係的障礙
另一個更進一步的障礙是犯罪行為與地源關係的連結。犯罪分析人員經常只為自己轄內的警察工作。不過,犯罪行為不可能僅在自己轄內發生,他們將越區至其他警察轄區犯案。犯罪分析人員如果只分析轄內類似案件的犯罪行為,將無法與其他轄區的犯罪案件連結。因此,國家級的犯罪行為分析資料庫已經建立,例如英國的重大刑案分析部門。不同部門間訊息的分享和良好的聯繫也能幫助克服這個障礙。
法庭上的障礙
雖然案件連結能用來指導警察調查犯罪,但在法庭的接受度已經出現一些障礙,雖然犯罪案件之間的關連證據在美國的法律訟訴程序已經被承認,但仍有一些限制。例如,在「State of New Jersey v.Fortin」案例中,Robert Hazelwood雖然被允許辨別二件犯罪案件間的相似性,但他不被允許提出關於二件犯罪案件是否為同一個嫌疑人的證詞,這個決定的理由是(1)Hazelwood的連結分析沒有足夠的科學可靠性,(2)除了Hazelwood的親近同事外,很少人實際參與連結分析,(3)連結分析未接受嚴格監督。
經由案件連結所得的證據,在英美必須通過「道伯特測試法則」(Daubert criteria)檢驗,這個法則是由美國最高法院所建立。
Vrij第1個問題認為當評價一種新穎的技術是否可通過「道伯特測試法則」,是依據證據是否有一個可試驗的科學假設。案件連結是強調犯罪者其行為是一致且特別的假設。科學研究是使用已結案的犯罪以決定犯罪者其行為模式是否具有一致性及特別性。
第2個問題是犯罪者行為的一致和特別性是否可被實驗。這問題的答案是部分肯定的。有關犯罪者的行為是一致和特別的假設,在一些犯罪案件中已被實驗。有3個研究建議犯罪者行為的一致和特別性的特點中,哪些可用來連結和哪些不能連結犯罪案件,已可正確的辨別,而且已有5個研究已經證明有一致性和特別性的系列犯罪行為可以互相連結,這樣的研究有生態學上的效力;因此它的結論應該是可執行的。但是,有一個重要的事實,研究過程中使用的樣品都是由已解決的案件組成。然而,在案件連結的實際執行上,尚包括未解決的案件。Bennell和Canter認為因為他們的行為有很大相似性,如此的案件可以正確的解決。這議題的問題是克服這些限制是困難的;不過,有一解決辦法,就是透過DNA測試來連結未解決的犯罪樣本以進行研究。為加強肯定這問題,交叉確認的研究(cross-validation study)及其他犯罪類型評估是需要的。
第3個問題是「已知的錯誤率」,這個問題的答案也是部分肯定的。Bennell、Woodhams和Toye使用數理回歸(logistic regression)和ROC分析(ROC analyses),在解決案件的樣本中,錯誤的評估是可以概算的。這些研究顯示其預測的正確率達90%,或以AUC測達0.95,誤差0.05。雖然一些犯罪分析人員依賴統計分析以判斷犯罪案件是否有連結,但並非所有案件均如此。犯罪案件也可能與統計分析結果完全未連結。一個犯罪分析人員作最後判定時,應根據潛在附加的訊息。一個分析人員分析資料如何影響正確性。在沒有計算機的協助案件連結分析的正確性如何。
沒有精確的案件連結實地研究。到目前為止,最接近於這的是Santtila的汽車犯罪連結研究;因此這顯然是未來研究的一個領域。不過,估算現實世界的出錯率總是成問題的。如果要決定連結犯罪是否正確或者錯誤,犯罪者必須在二項犯罪中被證明為有罪,或者DNA證據的關聯性是必須的。第一,當判決敗訴時,這項連結就不能視為完美的指標。第二,如果判決被視為可靠的指標時,某些犯罪類行的定罪率就顯著地相當低,例如性犯罪。第三,關於DNA證據,如同上面所注意到的,經常沒有這樣的證據存在。在現實世界是很可能發生的,如果分析員拿來做連結的預測,如此,這些結論是正確還是錯誤將無法確立。
第4個問題「這項假設和技術接受同行評議和公議」也有一個肯定的答案。不過,已經建議那些第5個問題的答案「依據的假設和技術的理論被一般的科學團體接受嗎?」,答案是「還沒」。由於案件連結還沒有獲得足夠的學術興趣,因此這個問題的答案在未來才會出現。總之,案件連結證據還沒有顯現出全部符合道伯特測試法則的標準。
在英國和威爾士,專家科學證據沒被要求完全符合道伯特測試法則。相反的,在最近的情況裡,已經要求證據在科學團體有普遍的認同。在其他情況裡,證據基於新的技術將被准許,但是必須有法官的告誡(warning),以及陪審團對於某些證據的判斷。
Ormerod和Sturman明確考慮哪些可能的案件連結證據(或者像他們稱之為比較犯罪情境分析證據comparative crime scene analysis)將被接受為專家證據。他們斷定行為的相似和區別性的證據將很可能被法庭接受。他們解釋這樣的證據的目的是證明相似而不是證明犯嫌的罪行。因此,如果使用這種方法被認為可行的,或如果證據不必然被法庭(或陪審團)拒絕,如果它不被認為有偏見而接受,這樣的證據可能被法律上認為相關。不過,他們提出警告,即使這樣證據考慮相關並且可以同意,但也可能由於其他原因而被拒絕。這些原因包括證人不適合擔任專家證人,如果證據被一個外行人的經驗和知識所考慮,如此證據就會被認為不可靠。
這些觀點中的第2點,亦即,對於能了解相似行為和犯罪行為差異的犯罪分析人員,其經驗和知識,對外行人而言是不了解的。在非常明確的犯罪行為方面,相似行為對外行人也明顯容易了解,因此一個犯罪分析人員的證據將沒有必要。不過,考慮外行人是否知道哪些行為實際上稀有或普遍,在犯罪的人口中是重要的。犯罪分析人員可能閱讀數千種犯罪報告和數百個被害者陳述。因此,相對於外行人從新聞媒體或個人經驗的而言,犯罪分析人員的證詞較有意義。另外,透過諮詢犯罪資訊的過程中,犯罪分析人員可能使用基礎比率更客觀的措施以確定普遍或稀有行為的連結,透過數千種犯罪的訊息,外行人將無法理解。
在犯罪描述的相關領域中,小團體已經在處理顯示犯罪描述的最適當方法上出現,這被稱為臨床與統計辯論(the clinical versus the statistical debate)。Ormerod和Sturman解釋因為有不同種的描述,什麼是實際上變化和發生何種行為,可能不被在法律訟訴內考慮。要法庭接受案件連結證據,它必須得到科學研究注意並且有一個極大的理論的支持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要以專家證據被接受,也必須要有高標準的行為來協助。如上面略述,雖然過程裡似乎存在極小不同,但是根據目前所已知的,檯面下的基礎行為似乎相同。不過,在它的實際情況下仍有一些種類上的不同,例如,在那些使用的統計方法和電腦化的連結部分。
總之,對案件連結有障礙的部分為:關於(1)參與者和研究人員必須倚賴的數據,(2)克服警察的界限,和(3)在法庭接受案件連結證據。這些議題有許多方法可以來研討,像在上面所述,這些無疑是將來實證研究的焦點。
案件連結的未來
就理論及實際上來看,案件連結已經有好的基礎。研究結果支持它的基礎假設。在這個領域的研究,未來將包括研究以前未受實證的犯罪類型調查等假設的有效性。另外,要求正確的研究以發現犯罪模式的相關性及區別是完全可以被接受的。
實證研究建議連結犯罪的過程需要修正。例如,似乎與其他人相比較,一些犯罪者行為的連結是更可靠的指標。不過,在確定的結論實際實行之前,更進一步的研究是被要求的。針對案件連結持續研究時,似乎針對犯罪連結的可靠統計方式將會被發展出來。這些方法可能減少分析人員認知的負荷,並且將更為可靠和科學。他們可能也在案件連結產生時鼓勵標準化。然而,他們也會需要犯罪的研發及保持大規模的數據。例如在英國的重大犯罪分析部門,犯罪分析師會高標準要求大規模的數據。這樣的數據發展也潛在的包含了行為模式的統計,為分析師針對行為相似性提供一種更可靠的方法。
這些潛在未來發展,也暗示著案件連結證據在法律訟訴內可以被接受,因為他們強調標準化和可靠性。不過,為了追求案件連結的高標準及可信賴,如果把案件分析師排除在外,是不希望發生的。在調查過程中,有許多未被發現的資訊,但在案件連結的關聯性的確是必要的,因此犯罪分析人員可能總是被要求具有專業專門的技能。
公布的實證研究對案件連結的進行有清楚的暗示。但是,這樣的研究的結果必須與現實世界的實際應用平衡,以便可預期的研究將被保證這些建議是在現實上是可使用的。在缺乏對案件連結的大量研究情況下,研究人員在研究案中十分小心,並接受其他研究者實證資料的傳遞,以便詳細研究並分析。到目前為止存在於理論和實務之間的合作和互相關係,無疑地將透過企業而繼續。感興趣的研究人員當然不只努力要找到研究的題目︰他們將為維持治安和起訴犯罪的實際方向開創一個新領域。


四、「問題導向警政」概念、方法與應用現況
早期警察權威時代,社會單純,以單一的機會理論、日常活動理論或破窗理論等足以詮釋犯罪現象;面臨人口、犯罪態樣及交通網絡便利等後現代因素,傳統警察作為模式,顯示這種「事後的」、「被動取向」、「選擇性」、「封閉化」的警察勤務策略[6],早已不足應付日漸多元化犯罪問題,也難以滿足民眾渴望安全生活品質與減少被害之需求;特別是隨著地方自治逐步實施,地方行政首長為實現個人理念,警察勢必調整中央一體適用之策略作為,採用「在地化」的彈性警政策略,有系統地整合警察機關與轄區資源,針對不同地區獨特犯罪生態,從問題淵藪著手深入解決。
「問題導向警政」的概念起源於1979年Herman Goldstein 發表的論文。他的想法很簡單,警政基本上應該是改變那些促使重複犯罪問題發生的狀況,而不應該僅只是關於犯罪事件發生後的反應而已,或設法藉由預防性巡邏來阻止它們發生。員警發現,相同的地方一再地發生犯罪,或一再處理的問題都是由相同的一小羣犯罪者所為。這樣實在很令人沮喪。大量的報案電話淹沒了員警,而不斷的往返處理案件,卻也徒勞無功。要脫離這窘境,Goldstein 認為,員警必須經由以下四個階段工作(SARA)採取一種問題解決的方法:
1.掃描(Scanning):掃描資料,以確認他們日常處理事件的型態。
2.分析(Analysis):針對這些型態(或問題),進行詳細原因分析。
3.回應措施(Response)在問題的原因鏈中,及早尋找新的干預方式,讓這些問題在未來減少發生。這些新的策略不侷限於辨識、逮捕及起訴嫌犯。而是,在不放棄以刑事法為回應方式的同時,問題導向警政仍尋求更有潛力且有效的回應措施(可能需要其他團隊合作),且以預防為優先。
4.評估(Assessment):評估干預的影響,以及當其無效時,重複此一過程。
早期有一些關於標準模式執法是否有效的研究。為了在犯罪上產生效果,研究結果強烈建議:員警策略必須包括二個元素。首先,對於犯罪和失序的策略必須多元化。那就是,策略必須針對犯罪和失序,要使用比僅有執法更多的策略。有證據證明顯示,結合社會大眾力量和超越現行的執法策略,對犯罪和失序能產生適度的減少作用,並且員警與民眾有愈多的接觸聯絡,則對打擊犯罪的影響就愈大。
對於高度有效的員警策略,必要的第二個元素是聚焦。有堅強的證據顯示,至少短期內,在犯罪或失序的地理熱點上集中執法,會是有效的。那就是,對於一個非常小的高犯罪地方(即,街角),採取集中焦點的巡邏,對犯罪會有一個適度的作用,對失序上則會有一個大的影響作用。
自從「問題導向警政」於1979年首次被介紹以來,已完成許多的進步與成就,但是這些一直都不是警政中的主流。「問題導向警政」的實施一直都是一點一點的,不平均的,亦無深入而長久的根基。它一直為依賴相當多警察人員在街道巡邏、逮捕的主流傳統警政所掩蓋。對於警察處理行為問題的效能之探討並無須從頭開始。事實上,我們對於警察所處理的行為類型,以及如何能以最好的方法加以預防,已累積相當多的知識,我們可以在一般的犯罪與犯罪預防文獻,尤其在情境犯罪預防文獻裡,找到這些知識。許多有價值的經驗,也可以在許多警察機關的實務工作,和許多資深警察人員的腦海找到。但是這些經驗和專業,必須要加以開發,並經過嚴謹的分析。
當「問題導向警政中心」已經儲存記載了成千上百的問題導向警政之成功案例,傳播該項概念的一項主要障礙,一直是警察機關內分析能力的缺乏。許多警察機關內確實雇用了一位或更多的犯罪分析專家,但一些大的警察局卻未僱用。當被雇用後,犯罪分析家的主要工作往往被狹窄地限定在表格化已發生的犯罪。在其他的警局,則延伸至找出犯罪的型態,以便能辨識可能的犯罪者,而加以逮捕。範圍更廣泛一些的,則犯罪分析家的工作可能包括,找出犯罪型態的原因因子。但是如何回應這些因子,則往往又留給操作人員。他們又傾向以傳統的方法處理這些因子。不僅如此,犯罪分析的領域也變得更複雜起來。現在已有相當多的文獻,說明它的潛力無窮。以電腦搜尋、儲存大量警察蒐集的資料之能力,已比十年前更為提升。以電腦描繪犯罪基圖的能力更令人訝異,而且現在已成為犯罪分析不可或缺的工具。跨區的情報資料之收集,分析與傳遞的標準方法也已被發展起來。

五、Compstat概念、方法與應用現況
電腦化的犯罪統計係以證據為基礎的警政(evidence-based policing)發展而成,運用系統性方法蒐集警察活動相關資訊,評估其效果,進而採取必要的勤務作為。COMPSTAT於1990年代,首先於紐約市實施,之後再推廣至美國其他城市,這套工具使警政人員在做治安決策時,使用最新、最正確的資訊。以下僅就Compstat之重要措施概述如下:
(一) 治安資料的整合與檢析
1.治安班點圖:
將紐約市衛星航照圖數位化,將所有街道名稱、著名建築物及警力現況輸入產生電子地圖(GIS),以「Mapinfo」軟體開發的各項應用作業,運用視窗作業系統(Window)之Excel統計犯罪資料,同時網路相連其硬體設備,配合高性能高容量之個人電腦,再結合110報案各類資料,產生科學化治安斑點圖。
2.描繪犯罪現場:
詳實記錄刑案,內容包含時間、地點、犯罪工具、犯罪手法、人種、衣著、身高、體重、髮型(色)、歹徒出現及逃逸方向、人數、特徵等,另描述被害人(處所)概況。刑案(報案)記錄完成後,由分局送至警察局之資料整合單位審核,以確定資料之完整與正確性。
3.治安資料分析:
資料輸入電腦後,由犯罪分析部門進行犯罪模式之整理,歸納同類型犯罪模式資料及分佈區域,研判擴散情形,由犯罪分析專家研判罪犯圍捕或犯罪預防對策,再交由外勤員警執行。犯罪分析係以每日案件為基礎作業,並副送予非案發地分局研參。
(二)治安策略的規劃與行動
1.分析預判:
以治安斑點圖研判,分析犯罪之區域、蔓延擴散情形及歹徒出現、消失地區,預判下次犯罪地點。
2.歸納分類:
以電腦歸納分類資料,研判犯罪型態,分析犯罪習性及手法。以竊盜為例,以其闖入住宅方式、竊取物品、使用工具,判斷其為慣竊或附近治安顧慮人口所為。
3.研判屬性:
研判犯罪時間、人數,以犯罪時間週期性及集團性,並研判罪犯屬性。
4.規劃執行:
依據犯罪分析結果規劃勤務,落實之勤務督導,綿密便衣與制服巡邏,複式偵防犯罪。
(三)治安會議的檢討與學習
每週於總局召開一次,由局長親自主持,三位副局長,八位幕僚主管、作業官員及76位分局長參與;總局犯罪分析中心將週治安斑點圖及犯罪分析數據,於會議室大螢幕顯示,選定二分局提出轄區治安報告,由總局長、三位副總局長及列席各單位主管就治安狀況逐一檢討,並交叉考詢重大案件偵辦進度。對犯罪率升高之地區,要求提出有效因應措施,提出勤務規劃策略。因此,與會主管均全力以赴,熟悉轄區內治安狀況及勤務部署。Compstat會議強調發掘問題,亦強調解決問題,同時也將創新作法、成功及失敗的案例於會中提出,以達到共同檢討、鼓勵與相互學習的效果。
(四)治安作為的步驟與授權
1996年4月16日哈瓦‧薛賀(Howard Safir)接任紐約市警察局局長職務,除持續運用Compstat統計分析犯罪,另頒布「行動領導(Leadership in Action) 白皮書」揭示:「降低犯罪率四大有效步驟」,認為每一步驟均為大幅降低犯罪的關鍵。
1.正確及時的情報(accurate and timely intelligence):
什麼樣的犯罪會發生?什麼時候?在哪裡?為什麼?分局長的責任即在確保犯罪資訊的取得。
2.有效的戰術(effective tactics):
一旦獲得情報,主管要儘快部署勤務,迅速打擊犯罪,依據每週提供之犯罪統計資料,經由Compstat分析警力部署是否快速、足夠。
3.快速的人力資源部署(rapid deployment of personnel and resources):
「沒有好計畫,注定要失敗」,警政主管必須對犯罪狀況提出清楚有效的對策,集中特別的警力或資源資源在特殊的犯罪,漫無目的的巡邏,只會造成無的放矢的結果。
4.持續的追蹤和評估(relentless follow-up and assesment):
走動式的管理及透過Compstat分析是獲得精確考核與評估極重要之憑藉工具。
警察局一方面授予警政主管更大的權限打擊犯罪,另一方面要求要為降低犯罪負起責任。因此,籍由Compstat制度檢測或追蹤考核分局長的領導能力、對轄區犯罪狀況之掌握及打擊犯罪的成果。

五、綜合評析
本節先以「犯罪學相關理論概述」出發,將犯罪學與時空關係做一概述與連結,一方面除了可以建立本研究的理論基礎,另一方面亦勾勒出犯罪偵查預防與犯罪學中理論與實證之間的匯流;其次以「犯罪熱點」、「地緣剖繪」、國內外研究之現況與內容,說明時間、空間因子對於犯罪資料庫剖析與連結可產生和傳統犯罪學或犯罪偵查學研究領域的不同面向以及可能性,顯示「時空」資訊的力量,也將本研究採行的方法、技術與結果做了初步的檢驗。
Compstat的警政措施,大致可以歸納出「科技」、「專業」、「課責」及「多元」的核心概念。面對後現代警政大勢,筆者從中體會出「系統性的科技整合」、「專業化的分析人才」、「課責式的獎懲制度」及「多元化的治安策略」對我國治安策略啟示。
(一)系統性的科技整合
紐約市警察局為研析所羅蒐的治安資訊,使用MapInfo Professional軟體,結合內部發展的資料分析軟體;在犯罪策略會議的會議室裝設有可以同時顯示多個統計表、數字和地圖的大型影像投影機,系統允許各級主官對資料中任何型式的或異常的問題,連同可用的解決方案作回應。因此,各項統計數據或治安資訊,若未經過檢視分析,僅是單純無意義的資料;惟經交差比對分析,即形成有意義的資料。
檢視我國目前相關政府或民間機構因應其業務或商業需要,設置相關資料庫,以供查詢,如自動報案保全系統、交通事故處理系統、通訊監察系統、警勤區管理系統、戶役政系統、車輛管理系統、監視錄影系統、車牌辨識系統、刑事資訊系統、譯文分析系統、e化勤務指管系統、地理資訊系統、全球衛星定位系統等,因各系統互相獨立,若有治安需要之分析查詢,需逐一個別進入,為促進警政現代化及科技辦案能力的提昇,應以科技為加速器,將各系統予以整合,建構「治安策略分析平臺」,以供資料庫交叉分析比對,提供犯罪偵防與預測。
(二)專業化的分析人才
紐約市警察局分成76個分局、9個警察服務區及12個地鐵區域(Transit Districts)。這 97 個分區中,每分區每週彙編各種犯罪資料和執行績效類別後,連同重要案件的書面檢討、警察運作和其他有關的資料,傳送到 Compstat單位,由其彙編分析所有分區的資料。為了檢核 97 分區的資料,紐約市警察局的 Compstat 單位包含 15位統計專家以分析資料,及10位助理幫助收集統計數據;此外,每個分區有3到5位助理協助資料的收集。所有的資訊都出版於 Compstat 週刊,這些週刊在會議中分發。
反觀,我國目前各級警察機關,僅有內政部警政署設有「統計室」,由具有統計職系資格的公務人員,執行相關治安面向的專業分析,至於其他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均未有相關專業人才,執行治安資訊的分析;因此,儘速培養及充實電腦及統計分析的高科技人才及犯罪分析師,以強化犯罪偵防「專業化分析人才」。
(三)課責式的獎懲制度
Compstat的治安會議,就是資訊分享及分局長負責任的平台(forum),會議中執行幕僚成員提問特殊犯罪案件及相關逮捕作為,以找出缺失或提出策進;當分局長發展特殊策略,執行幕僚觀察其成敗;若無能力解決問題,將在會議上公開羞辱(humiliation)執行績效或缺乏專業知識,且可能被免職;此種強迫課責式的會議,被視為激勵官員好表現主要因素。
目前我國警察機關的課責機制,包括政治、法律、官僚及專業等,對警察的課責內涵,應與警察治安、交通、服務的功能一致,因此,就當前實務面而言,應強化各項警察治安功能的獎懲制度,並藉由各種課責式的會議來實踐。
(四)多元化的治安策略
新接任的紐約市警察局局長哈瓦‧薛賀(Howard Safir)「行動領導(Leadership in Action) 白皮書揭示:「降低犯罪率之四大步驟」為「正確及時的情報」、「有效的戰術」、「快速的人力資源部署」及「持續的追蹤和評估」,此即為問題導向警政的中「掃瞄」、「分析」、「回應」與「評估」的犯罪分析之策略流程。
若警察能就所面臨的治安問題,依前揭四大步驟分析,即可產生多元化的治安策略。若以汽車為標的的犯罪,採取「強化汽車防竊設備」之策略為例,偷車兜風為目的的嫌疑犯,勇氣十足,僅具基礎偷竊知識,該策略對其有較佳的效果;偷車牟利轉賣為目的的嫌疑犯,多屬有組織的多人分工集團,每個成員分別執行不同階段的犯罪行為,該策略僅能稍微延緩犯案時間少許有效;至於以暴力劫車為目的的嫌疑犯,本身頑固無情,不達目的絕不罷休,該防制策略則完全無效(如圖1)。因此,從紐約市警察局局長哈瓦‧薛賀(Howard Safir)「行動領導(Leadership in Action) 白皮書」的四大步驟,或「問題導向警政」對犯罪問題做系統性的分析,將產生多元化的治安策略,也正回應了「後現代警政」治理的新思維。









圖1:汽車犯罪類型分析與策略模型圖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參許春金等譯(Ronald V. Clarke and John E. Eck所原著),2007年3月,犯罪分析60步驟(Crime Analysis for Problem Solvers in 60 small steps)繪製,臺北市:臺北大學,頁11。
參、研究設計
一、研究架構
本研究擬參照上述歐美犯罪分析步驟與制度,以台南縣作為研究地區,將該地區近年來(91年至98年)紀錄表原始文字檔以自行撰寫程式將其重新轉碼整合成資料庫當作研究樣本,並將地點資料對照GIS軟體之經緯座標重新建立樣本地理資料庫,之後將刑案資料庫與地理資料庫之資料依市(警察局)、區(警察分局)、里(分駐派出所)分區建構子資料庫,以便與警察勤務規劃整合運用,樣本資料架構如下圖2:

















TNCP-GIS/MIS系統


掃描(Scanning)
問題導向警政
警察局層次
問題導向警政
分局層次



犯罪熱區
動態分析
分析(Analysis)


犯罪軌跡
動態分析

問題導向警政
分駐/派出所層次
回應(Response)


關聯式
犯罪分析

評估(Assessment)

職業犯罪者之
犯罪生涯週期分析



圖2、地理資訊系統與問題導向警政在犯罪偵防之應用
-以台南縣為例之研究架構圖





(一)建置GIS治安地理資訊決策應用系統【簡稱TNCP-GIS/MIS】
1、TNCP-GIS/MIS系統概述
本系統係結合地理資訊系統(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以下簡稱GIS),期能有效研判犯罪的區域與趨勢,繪製成全縣『犯罪地圖』,掌握各轄區犯罪狀況並區分出各類型犯罪『治安熱區』,作為勤務規畫及研訂治安對策參考依據,並針對熱區加強警力部署,事先預防犯罪行為發生。
2、TNCP-GIS/MIS系統效益
本系統以運用犯罪資訊管理,結合地理資訊系統的分析功能,製作犯罪地圖,瞭解臺南縣刑案發生在空間上所呈現之分布型態,辨識治安熱區,案類分析比較及各轄區案件變遷趨勢,以探討刑案發生的區域特性,進而掌握轄區治安狀況。
(1) 使用者透過本系統,將犯罪與治安作資訊化分析比較,運用GIS分析「犯罪資料」與「出圖管理」之能力,提供犯罪和地理關連的資訊,摘擷「刑案資料」、「環境資料」等資訊。繪製「犯罪熱點」、「斑點圖」、「密度圖」、「環框圖」及「趨勢圖」,掌握轄區治安狀況及了解各類刑案犯罪時空特性,進而策訂各轄區之犯罪預防與偵查作為,有效打擊犯罪。
(2) 在犯罪預防工作上,加強犯罪地圖與轄區治安特性分析,使各單位掌握治安熱區及犯罪變遷趨勢,並將GIS導入社區警政工作,將犯罪空間、時間資訊整合,並結合本縣各村里、社區巡守隊之協勤功能,以有效規劃犯罪預防策略。
(3) 透過關連性分析模組,有有效分析特定案類之細項,進而研擬具體作為,可更有效掌握犯罪模式與態樣。
(4) 透過長期的案件彙整,獲取大量刑案紀錄,針對與地域性相關之犯罪型態進行模式分析,瞭解時、空背景之發展,預防犯罪於機先。
(5) 藉由治安人口分析模組,除可了解轄區治安人口分布外,亦可由治安人口之類別及犯罪特性,有效研判與刑案發生之關連性,進而提供偵查與預防之參考。
(6) 針對連續性或特殊性之案件發生後,加以分析其犯罪之態樣(如犯罪時段、犯罪工具、犯罪方法等),並和刑案紀錄表、查贓典當、治安顧慮人口、DNA檔案及CCTV、車牌辨識系統加以分析比對,篩選出高危險分子,進而研判其犯罪軌跡,提供偵查方向。
3、TNCP-GIS/MIS系統功能,如表1與圖3
TNCP-GIS/MIS係以資訊技術為基礎,結合地理學、地圖學、測量學、數學、資訊學等理論,運用整合資料庫及空間分析能力,進行環境空間資料的建立、擷取、管理、處理、分析、輸出、查詢及呈現等功能。本系統採取Web GIS理念,本局使用者透過現有之警政網路平臺,上網操作進行各項統計及圖層資料套疊分析。
本系統以Web Based多層次分散式(Distributed Multi-Tiers)架構來建置,並採用地理資訊伺服軟體為此系統之GIS開發核心;藉由地理空間資料庫引擎原件連結後端犯罪地理空間資料庫,存取關聯式資料庫(Relational DataBase Management System,簡稱RDBMS)中的各類GIS圖資,提供使用者進行犯罪資料及圖資整合套疊、圖資編輯、查詢、空間分析等功能。配合GIS的資料分析功能,整合犯罪資料、電子地圖、地籍圖、門牌資料,本局使用者可以用瀏覽器上網操作及查詢,以及分析案件發生的地理位置與相關資料,並繪製成各轄區之犯罪地圖。













圖3. TNCP-GIS/MIS系統架構圖











表1. 台南縣警察局GIS治安地理資訊決策應用系統功能
作業項目名稱
功能說明
一、資料轉換功能模組
1、須轉換之項目:
(1)刑案紀錄表—資料來源:刑事警察局。
(2)機車竊盜--資料來源:警政署資訊室。
(3)治安人口資料--資料來源:警政署資訊室。
(4)查贓典當資料--資料來源:警政署資訊室。
(5)DNA資料—資料來源:鑑識課自建檔。
(6)路口監視器、車牌辨識系統—資料來源:鑑識課自建檔案。
(7)本轄ATM資料-本局自行清查建檔。
2、資料轉換期間及類別:自資料有建檔時起,刑
案紀錄表並涵蓋所有案類。
3、透過GPS經緯度轉換機制,再透夠過地址對位等方式,自動轉換標記於圖層中。
4、經電話連繫警政署,同意提供本局運用。
二、刑事案件統計分析功能
1、即時資料查詢模組
2、犯罪關連性分析模組
3、治安人口分析模組
4、犯罪預測分析模組
(一)刑事案件即時資料查詢模組
1、執行需求:
可針對刑案類別、案件名稱、發生時間、發生地點、時段等相關資料進行查詢及統計分析。
例如:可查詢新營分局轄區(或某鄉鎮、街道)0-6時住宅竊盜發生之案件數。
2、輸出產品:
根據上述刑事案件統計分析子系統操作查詢後,可輸出下列地理資訊圖表及統計報表:
(1) 治安斑點圖(單一刑事案件均視作為一
座標點,於電子地圖上呈現出來,針對時間、刑案類別、或區域即會呈現出有如斑點狀態之地理資訊地圖,謂之斑點圖)。以游標點選每一座標點,可顯示該案之基本內容。
(2) 治安密度圖:依照犯罪密度的高低,以深淺不
同顏色的分析圖方式呈現出來,謂之為密度圖
,顏色愈深代表發生機率愈高。(顯示圖旁須有圖例)
(3) 環框分析圖(針對刑案類別、發生時間、發生地
點、案件名稱…等相關資料進行查詢,並可以發生地、重點守望點及路檢點時段為中心點,設定環框區域,查詢區域內之刑案相關資料及評估勤務效益 。----併可產出雷達圖。
(4) 犯罪趨勢圖(針對某段區間內,某個區域(如新
營分局),不同的刑案類別發生數、歸納分析出犯罪發生的趨勢)。
(5)以上並可在分析圖表中產出圖表(含長條圖與
圓餅圖)、統計數據及詳細資料列表提供查詢者使用。
3、功能:可更細部了解各區間之各類刑案治安狀況,自動產出相關圖表,提供執行單位規畫勤務,除可彌補現行刑案紀錄表不足外,可更有效率的針對熱區實施預防犯罪及勤務部署。
(二)犯罪關連性分析模組
1、執行需求:
針對刑案類別,輸入特定條件,如性別、年齡、
職業、犯罪方法、犯罪工具、失贓證物、發生
場所等,了解特定刑案相關條件之發生件數,
進行統計分析。
2、輸出產品:
(1)異常分析:可透過某項案類之平均數及標準差,分析是否有犯罪異常狀況,進而研判異常原因及採取作為。
(2)週期分析:可針對臺南縣各行政區域、分局、派出所進行刑案分析。
(例如可用刑案類別及發生區間做為查詢條件
,來比對各地區發生同性質的刑案多寡)。可以年、季、月及時段分析。
(3)交叉選項分析:其也亦可針對刑案類別,輸入特定條件,如年齡、職業、犯罪方法、犯罪工具等,了解特定刑案之發生件數,進行統計分析並研擬預防策略。
例如詐欺案件被害人年齡之分析,了解是否有特定年齡階層的人較易受騙。
(4)比較分析:可針對刑案類別做區間比較(本期名上期),案類、單位可複選,並自動換算增減數及比率。
3、功能:
可針對特定刑案,更細部分析包括被害者年齡
層、職業、時段、犯罪工具等,有效掌握犯罪
被害之人、時、地,了解案件發生趨勢,進而
實施預防犯罪。亦可層層剖析了解刑案發生的
高峰及分布狀況,進而研擬預防策略。例如藉
由2-2-(2)算出某案類何時段發生趨勢,再
由2-2-(1)了解發生件數,再透過2-1了解
該時段發生之案件分布,進行研擬勤務部署。

(三)治安人口分析模組
1、執行需求:
(1)分布查詢:了解本轄治安顧慮人口之分布狀況,並可以全縣、行政區、分局轄區、派出所及街道輸出或選定環框區域輸出,並可產出詳細資料。
例如可以了解某鄉鎮、某街道之治安人口數目。
(2)分類查詢:可經由治安人口系統連結刑案紀錄表,了解某區域治安顧慮人口分屬之類別,更有效研判與發生刑案之關連性。
(3)特性查詢(含犯罪工具、犯罪方法、交通工具等):經由治安人口系統連結刑案紀錄表,了解某區域治安顧慮人口分屬之特性,可更有效研判與發生刑案之關連性。
2、功能:
可更清楚了解治安顧慮人口的分布狀況,並以圖資顯示,彌補現況之不足;並可加以運用,進而作為預防及預測之方向。
(四)犯罪預測分析模組。



1、鑑定法
鑑定出犯罪熱點、犯罪熱線、犯罪熱區、犯罪熱
時等『犯罪熱區』之資料。
2、篩選法
循『犯罪熱點、線、區、時』+「刑案紀錄表」
+「查贓典當系統」+「治安顧慮人口系統」+
DNA系統」+「路口監視器、車牌辨識機組」
=可篩選出那些人是高危險分子。
3. 犯罪軌跡
(1) 以『人』為中心查詢->『刑案紀錄表』+『治安顧慮人口系統』+ 『TNCP-CCTV、車辨系統』+『TNCP-DNA』
(2) 以『物』為中心查詢->『刑案紀錄表』+『TNCP-CCTV、車辨系統』+『查贓系統』
(3) 以『車』為中心查詢->『刑案紀錄表』+『TNCP-CCTV、車辨系統』
(4) 以『案』為中心查詢->『刑案紀錄表』+『TNCP-CCTV、車辨系統』『TNCP-DNA』
(5)行為地和現住地距離之關連性分析預測:
A:以案為中心:
a:以案查案
分析特定案類----方圓內(可設定)未破之類似案件----交叉分析比對----綜合彙整----提供偵查方向。
b:以案查人
分析特定案類----方圓內(可設定)已破之類似案件----交叉分析比對----查人----查治安人口----比對監視器(犯罪軌跡)----提供偵查方向。
B:以人為中心:
偵破之特定嫌犯----方圓內(可設定)未破之類似案件----交叉分析比對----綜合彙整----提供擴大偵查方向。
例如,本轄自97年9月,1男1女搶奪集團陸續於學甲、佳里、麻豆、善化、新化、歸仁、永康等分局持續作案12起,經分析其犯罪模式,歹徒多以1男1女(女騎車、男行搶)、騎乘失竊機車(車牌、車輛都於臺南市失竊)、選定白天時間、街道、婦女、金鍊、徒手行搶等手法犯案。藉由上述逐一分析其『犯罪軌跡』之動態資料,俾利清查
4、功能:
藉由上述層層分析,對可能犯罪嫌犯進行剖析及預測其可能逃逸路線,縮小偵查方向,減小人工作業及增加破案能量。



















(二)建置地緣剖繪資訊系統
1、建置地緣剖繪概念說明
任何具連續犯特性之犯罪(如強盜、搶奪、性侵害及竊盜)都有犯罪現場;犯罪者與被害人在某種時空組合情況下遭逢,一系列時空點串連起來會形成特定形態,仔細分析將可找出犯罪者選擇被害對象之空間特性。而根據地緣關係的剖析方法,再結合前科資料、查贓典當、治安人口系統和地理資訊系統,除可優先清查特定區域內的可疑對象以縮小範圍外,也能進行喬裝、埋伏、誘捕和欄檢等攻勢勤務,以嚇阻連續犯再度犯案,圖4。
2、建置地緣剖繪設計邏輯
(1) 預測分析之案類:初期以具連續犯特性之犯罪如:強盜、搶奪、性侵害及竊盜4項案類為主。
(2) 以案件犯罪者住居地與案件發生地之作案旅程為分析要素;運用地理資訊系統程式直接運算出直線距離。
(3) 作案旅程除依案類分項外,並依個之作案旅程及以鄉鎮市為範圍,分別算出其平均及個人作案路程,並建立資料庫。
(4) 再透過刑案紀錄表(簡稱A)、治安人口(簡稱B)、查贓典當(簡稱C)、DNA(簡稱D)及CCTV(簡稱E)等之連結,分析出AB、AC、AD、AD、AE、ABC、ABCDE之關連性,層層剖析,找出高危險犯案分子。
3、建置地緣剖繪預期效益
(1)鄉鎮市平均作案旅程資料庫:
A:以案為中心:
a:以案查案
分析特定案類----平均作案路程未破之類似案件----交叉分析比對----綜合彙整----提供偵查方向。
b:以案查人
分析特定案類----平均作案路程已破之類似案件----交叉分析比對------查方圓內可疑之涉案人------查治安人口、查贓典當、DNA----比對監視器(建立犯罪軌跡)----縮小偵查範圍。
B:以人為中心:
偵破之特定嫌犯----平均作案路程未破之類似案件----交叉分析比對---綜合彙整----提供擴大偵查方向。

(2)個人作案旅程資料庫:
如甲犯案旅程5.3KM、乙-8.2KM、丙-7.0KM。再如發生連續4件搶奪案,可劃定該4案之圓周找出其中心點,再透過地理資訊系統程式換算至各犯罪之距離,再循個人作案旅程資料庫分析最接近距離之犯罪者群組。預測高危險分子。
4、理論依據(英、美、加學者研究)
(1) 圓圈假設:通勤型、劫掠型。
(2) 作案路程:不同案類的犯罪者,具有不同的空間模式。
(3) 犯行偏角:犯罪者會有方向偏好,藉此,可大致了解作案空間方向偏好情形,更準確預測其居住地、下次作案時間及地點。

圖4、臺南縣警察局地緣剖繪架構圖
參考文獻
一、中文部份
1. 林燦璋(1995),問題導向警察本土化,警學叢刊,第26卷1期,第67-68頁。
2. 林燦璋(2000),犯罪模式、犯罪手法及簽名特徵在犯罪偵查上的分析比較-
以連續型性侵害案為例,警學叢刊,第31 卷第2 期,第97-123 頁。
3. 林燦璋、施志鴻、陳仁智(2007),白米炸彈客的作案歷程-行為跡證剖析,
中央警察大學警學叢刊(第37 卷第5 期),第133-150 頁。
4. 林燦璋、廖有祿、郭若萱 (2004) 陌生人間性侵害案件偵查的行為跡證剖析,中央警察大學學報,第四十一期,第379-402 頁。
5. 林燦璋、廖有祿、陳瑞基、陳蕾伊(2006),犯罪地緣剖繪-連續性侵害犯的
空間行為模式分析,中央警察大學警政論叢(第6 期),第163-190 頁。
6. 陳仁智(2005),地緣剖繪技術應用於連續街頭強盜搶奪犯罪偵查之研究-以
高高屏三縣市為例,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
7. 劉擇昌(2008),運用地理資訊系統與犯罪製圖提升警政執法效能之探究,中央警察大學2008年犯罪防治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二、外文部份
Kocsis, R.N.(2007). Criminal Profiling: International Theory, Research, and Practice. Humana Press.

j施源欽,中央警察大學警察政策研究博士生,現任台南縣警察局局長
[1] 「偵查科學」研究著重於科學性操作與數位資訊應用,而「傳統犯罪偵查」研究則偏重於經驗法則的歸納與偵查思維的推演。數位資訊應用於犯罪偵查的方式,可分為結合與運用兩種。結合係指數位資訊配合偵查技術,以強化偵查技術原有的效能,例如將GPS全球衛星定位系統之定位資訊,配合跟蹤技術,以提昇跟蹤效能。運用則為利用數位資訊,以專家系統(Expert System)、軟體偵探(Software Agent)、資料探勘(Data Mining)等方式,解讀資訊內涵,助益刑案偵查。
[2]刑案知識庫為一互動式資訊系統,只要員警掌握部分線索,如時間、地緣關係、犯罪手法等,系統就能即時分析過去發生過的數百萬件刑案資料,詳細列出相關案件、可疑人犯及其共犯結構,以能全盤掌握相關訊息,加速偵辦腳步,並提高破案率;目前該系統功能主要有六:一、「以人查案」、「以案追人」雙向交互查詢;二、刑案流程圖;三、全文檢索;四、共犯分析;五、偵查討論區;六、系統整合;於97年起並加入「人」、「案」、「車」整合連結服務,並將案件鑑識之物證資料庫納入建置與連結。
[3] 「犯罪轉移」指犯罪人原在A地區犯案,之後由於A地區的人為或環境因素改變,使犯罪人不再至A地區犯案,而轉往B地區犯案的現象。
[4] 犯罪的研究面向通常在於「犯罪」、「犯罪人」、「被害人」三個方面,「空間環境」被環境犯罪學者認為是犯罪研究的第四面向。
[5] 林燦璋、施志鴻、陳仁智(2007),白米炸彈客的作案歷程-行為跡證剖析,警學叢刊,第37卷5期,第145-146頁。
[6]林燦璋(1995),問題導向警察的本土化,警學叢刊,第26卷1期,第67-68頁

2009年8月5日 星期三

從心理學觀點看證人的證詞真偽~以孫○均命案為例

從心理學觀點看證人的證詞真偽~以孫○均命案為例
余秋忠、范兆興
目擊證人的證詞在訴訟中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但目擊證人的證詞容易受到各種變項的影響, 是一種很特殊的證據類型。隨著心理學對目擊證人的證詞研究的不斷深入,與司法實踐結合得越來越密切,目擊證人的證詞的研究在心理學領域日益受到關注。
98年2月10日23時許,位在高雄市小港區中安路上一家汽車旅館剛辦理完一對年輕情侶退房手續,兩名女清潔工進入打掃時發現房內有一股臭味從床下飄出,當兩人合力移開木製床板後發現一具屍體仰躺在內,嚇得立即衝出房間並向警方報案。案發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立即組成專案小組並通報刑事鑑識中心支援勘察採證,除調閱住房登記資料、監視影像外,另調閱高雄縣、市女性失縱人口清冊,以利交叉比對分析。
經勘察採證結果,現場一樓為停車場,二樓為套房,死者陳屍於二樓床舖底下,死者為年約20歲女性,直髮及肩,全身赤裸,房內無死者衣物、鞋子及證件等,死者也未配戴手錶或任何飾品配件,下半身遭兩只大型黑色垃圾袋由下往上套至大腿處,上半身則被另一只同型黑色垃圾袋從頭套至胸部,袋口將雙手綑綁交握於胸前,身上無明顯外傷。
由於死者已死亡約三、四日,在此期間已有十餘部車輛入住該房,這些車輛之車主及使用人自然成為專案小組首要調查對象,當專案小組逐一詢問這些對象時,一位楊姓受詢問人於11日7時許經專案小組人員詢問後,於12日0時許由友人陪同向刑事警察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投案,案情得以進一步明朗。然而,隨著死者身份鑑定、死亡原因確認、現場跡證鑑定及調查等工作陸續完成,楊嫌最初避重就輕的說法一一遭到否定,如楊嫌指稱其包裝屍體時未戴手套,然而現場勘察人員在包裝屍體的黑色塑膠袋上採集到的盡是“菱形”手套痕跡(如照片二),且該痕跡大多呈長約3~5cm、寬約2cm棒狀,與手指相似,楊嫌最後承認,其戴手套包裝屍體,該手套為其母親所購買。
嫌犯為了受較輕刑罰,說謊已成了必要手段,就算證據已明確,嫌犯仍企圖解釋,況且當證據未明時,嫌犯大多隱藏於警方待查的證人或清查對象中。本案除了嫌犯可能說謊外,受詢問的對象也非常有可能說謊,當警方詢問受訪者該時段有無投宿客○頌汽車旅館?和誰一起前往?這是個令人打從心裡就非常抗拒的問題,證人(受訪者)可能為了種種不願他人知悉的原因而說謊,這與證人常發生的記憶錯誤有所不同,偵查人員除了了解犯罪心理學外,亦應注意證人心理學,以應用在刑事案件偵查上。
證人的證詞在訴訟中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 對案件偵查與事實的認定都扮演著重要的作用。在司法實踐中,目擊證人的證詞是最為普遍的證據之一。目擊證人的證詞是指證人就其五觀所感的案件情況向司法單位所作的陳述,證人是證人證詞的主體,證人容易受到認知、情緒、動機、環境、社會反應傾向等多種變項的影響,所以,證人的證詞與其他證據相比,屬於證明力較低的證據。1950年開始對目擊證人的證詞進行實證研究,許多心理學家研究發現,目擊證人的證詞會受到案發環境變項(現場照明是否明亮)、證人自身生理變項(眼睛疾病)、警察詢問方式(誘導)的影響;然這些研究結果遲至1990年代才逐漸對司法實踐產生影響。如發生於美國1996 年和1998年,以當時最新DNA 檢驗之前被判有罪系爭(疑義)案件,發現40件系爭案件應該獲判無罪;這40件無罪案件中高達36件(90%)係屬目擊證人的錯誤證詞造成的錯誤判決。隨著心理學對目擊證人的證詞研究的不斷深入,與司法實踐結合得越來越密切,目擊證人的證詞的研究在心理學領域和訴訟法學以及證據法學領域日益受到關注。
1970年美國認知心理學和社會心理學的蓬勃發展,促使目擊證人的證詞之相關研究更具有深厚學術理論基礎。Loftus(1979)研究發現影響目擊證人的證詞可靠性之變項主要有兩類:第一類是個人變項,如證人的年齡、性別、情緒、記憶、自信心等;第二類是情境(環境)變項,如光線、距離、警方詢問方式、指認的環境、媒體報導資訊等。
在本案共有17名受詢問者中,5位受詢問者(含楊嫌)呈現說謊情形,究其原因有三:
一、本案在媒體大肆報導下,受詢問者不願家人及朋友知悉其曾單獨或跟他人共同前往“汽車旅館”或可能曾躺在屍體上休息,因此對於警方的詢問避重就輕。
二、警方詢問類型與方式讓受詢問者認為其說謊也不會受到任何處罰。
三、受詢問者害怕與刑案有所關連,因此在恐懼情緒的影響下選擇說謊。在刑事訴訟法第176-1條:「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刑事訴訟法第43-1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行詢問、搜索、扣押時,準用之。」;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以上可作為警方詢問證人時,告知其權利義務。而證人詢問類型初步分為開放式和封閉式問題,開放式問題,係指讓證人自由回憶,無壓力自由且詳細地敘述案發當時情境、過程;封閉式問題,係指證人的回答方式受到限制,回答往往只有“是”或者“不是”兩種選擇的問題。經由證人詢問筆錄的設計,影響證人證詞之變項得以減輕,提高證人證之可信度。
心理學對於證人證詞之研究可拓展刑事司法偵查與審判的視野。心理學實證研究指出即使是誠實的證人,其證言亦不能完全相信,因此,偵查犯罪不要盲目輕信證人的證詞,亦不要盲目排斥證人的證詞,除了以制度設計提高證人證詞可信度外,亦可從犯罪現場種種證據來檢驗證人證詞之可信度。

擄人勒贖犯罪手法、犯罪模式之研究

擄人勒贖犯罪手法、犯罪模式之研究
A Study on the Modus Operandi and Crime Patrrern
Concerning Kidnapping for Ransom

施宇峰[1](Yu-Feng, Shih)、蔡俊章[2](Chun-Chang, Tsai)、范兆興[3](Chao-Hsing, Fan)

目次
壹、研究背景、目的
貳、重大擄人勒贖案例分析
一、邱○順擄人勒贖犯罪集團
二、陳○興擄人勒贖犯罪集團
三、張○銘擄人勒贖犯罪集團
参、擄人勒贖犯罪之相關理論
肆、研究方法~質化取向
一、信度考驗
二、效度考驗
三、研究對象
伍、研究發現
一、擄人勒贖犯罪手法與犯罪模式
二、犯罪學相關理論之印證
三、擄人勒贖犯罪者心理及行為歷程
四、擄人勒贖犯罪者暴力成因
陸、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二、建議

關鍵字:擄人勒贖(Kidnapping for Ransom)、犯罪手法(Modus Operandi)、犯罪模式(Crime Pattern)








【摘要】

近年來,暴力與狡詐結合型態案件遽增,不僅消耗龐大的社會成本,許多駭人聽聞的案件更加深了民眾的被害恐懼感,其中尤以擄人勒贖案件最為嚴重。例如2006年○○礦泉水董事長陳○○遭綁架案,與張○○、林○○犯罪集團所犯下之擄人勒贖案,均造成國內治安的危機。
經本文訪談犯罪者發現,受訪之擄人勒贖犯罪者個人犯罪成因,除了可以印證文獻探討之各種犯罪學理論外,現今國內發生之擄人勒贖案件具有下列幾點特性:(一)犯罪集團職業化;(二)勒索金額極大化;(三)犯罪原因多樣化;(四)犯罪分工組織化;(五)犯罪區域跨境化;(六)犯罪工具科技化;(七)擄人對象廣泛化;(八)犯罪過程隱匿化;(九)使用手段暴力化;與(十)接收贖金狡詐化。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violent crimes combine with guilty of fraud had increase sharply, it not only expended enormous social cost, but also intensified fear feelings among the general public. Of all criminal types, kidnapping/abduction is the most acute problem. For examples, the Chen case, the chairman of a mineral water company was kidnapped in 2006, and other cases that conducted by the criminal group of Chang & Lin. All of them have threatened public safety and endangered domestic security.
Discovered after this article interview criminal that, is visited it to kidnap and hold somebody for ransom the criminal individual crime origin, besides may verify the literature discussion each criminology theory, nowadays domestic has it to kidnap and hold somebody for ransom the case to have the following several characteristics: (1) crime group professionalism; (2) extorts the amount maximization; (3) crime reason diversification; (4) crime division of labor organization; (5) crime region interstate; (6) crime too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7) seizes the human object widely; (8) crime process concealment; (9) use method violence; With (10) receive ransom money deceitful.




壹、 研究背景、目的
一、研究背景
邇來暴力犯罪態案件遽增,其中尤以擄人勒贖案件猖獗,危害社會治安最鉅。 每一件擄人勒贖案件都是社會矚目案件,影響社會大眾的生活安全感,若不能有效立即偵破,極易導致人民誤認治安惡化,衍生一連串不良之連鎖反應。
我國治安史上涉案歹徒人數最多、持有火力最強大的擄人勒贖集團-張○○犯罪集團,早於民國84年就與詹○○犯罪集團,共同犯下綁架南投知名旅遊業董事長陳○○勒贖二億元案、93年間綁架南投知名電臺主持人洪○○勒贖一億元案、綁架臺南市當舖老闆鄭○○勒贖一千五百萬元案、綁架臺南縣運輸業少東楊○○勒贖三千六百萬元案、綁架臺中電玩大亨于○○勒贖40億元案等多起重大擄人勒贖案件。
由於媒體持續擴大報導,張○○集團能否查緝到案,頓時成為當時社會治安良窳之指標,司法及治安機關遂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積極偵辦。然因張○○集團之許多犯罪手法,往往超脫傳統擄人勒贖之既定模式,更由於該集團之細膩分工與幕後黑手之適時資助,檢警追查其犯案與逃亡過程中,確實遇到嚴重之瓶頸,屢屢失敗。
因此,擄人勒贖案件雖然發生數量不多,但是每一案件均有可能造成政府形象的嚴重損害,當統計數據顯示此類案件未受到壓制時,我們必須對這類案件做一透徹研究,研擬有效防治對策。


二、研究目的
處理犯罪是一種專業,警察人員是處理綁架案件的專業人員。家屬擔心被綁家屬的安危是人之常情,而警察人員在處理綁架案時,必須確認人質安全之後,才能採取攻堅行動。本研究就發生擄人勒贖案件中,針對被害人身分特殊、被勒贖金額高或被害人遭殺害撕票等案情,蒐集國內曾經發生且受國人矚目之重大擄人勒贖案件,分別為民國76年發生之邱○○擄人勒贖犯罪集團(陸○案)、民國86年發生之陳○○擄人勒贖犯罪集團(白○○案)及民國92年發生之張○○擄人勒贖犯罪集團(綁架洪○○案、綁架鄭○○案、綁架王姓商人案、綁架楊○○案、綁架于○○案)。以其犯罪手法中之取款方式分析,這三大案之演變,取款地點從直接在台灣交付贖款到利用地下匯兌方式,至境外取款之跨境犯罪模式,呈現其複雜性及隱匿性;而勒贖金額從台幣幾百萬元到幾十億,呈現極大化之趨勢,且這三大社會矚目之擄人勒贖案件,橫跨了三個年代,均為該年代重大治安發生之代表案件,對台灣治安有很深遠之影響。
本文認為深入探索擄人勒贖犯罪因子,瞭解其犯罪手法及犯罪模式,揭開擄人勒贖犯罪集團犯罪決意與犯罪歷程,並瞭解犯案工具來源,剖析其犯罪內幕,供警察機關偵查此類案件參酌,以利研擬預防與偵查策略。

三、名詞定義
(一)犯罪模式(Crime Pattern)
所謂犯罪模式,係指不特定犯罪集團或一群犯罪人,有相類似犯罪手段、方法、過程或途徑,所彙整出一套具有概括性與共通性的犯罪手法集合。它是一些具共通特徵(如犯罪類型、被害標的、犯罪工具、作案手段、嫌疑人描述等),以及相近犯罪手法的合成。
(二)犯罪手法(Modus Operandi,MO)
犯罪手法的原文為Modus Operandi(MO),它是拉丁詞語,意思為「操作的方法」。犯罪心理學與犯罪偵查學的研究認為,犯罪者通常會有固定的犯罪手法,並且經常會重複同一犯罪手段與模式。因此司法單位如果能夠精確掌握犯罪者的犯罪手法,於犯罪偵查之際,根據這些犯罪的習性和痕跡,將能更有效地追緝罪犯。犯罪偵查的專家因而建議司法單位建立犯罪者的手法檔案,以便在發生犯罪案件時作為比對、縮小偵辦範圍之用。
有關犯罪模式與犯罪手法,在犯罪偵查上是兩種不同的概念,為了更清楚瞭解其間之差異(林燦璋,2000),茲將其分析如下表(如表1):
表1 犯罪模式與犯罪手法比較分析表
類別
區分
犯罪模式(Crime Pattern)
犯罪手法(Modus Operandi)
意義
指不特定一群犯罪人或犯罪集團,有相類似犯罪過程、途徑、手段或方法,所彙整出一套具共通性與概括性的犯罪手法集合。
指犯罪人為了成功完成犯案的行為,探究犯罪人如何犯案,其所選擇之特定犯罪方法即稱為犯罪手法。
特性
1.犯罪模式是犯罪手法的合成。
2.其討論對象在於針對同類型犯罪中二個以上的犯罪個體。
3.其範圍較犯罪手法大,但亦具有大小不一的性質。
4.犯罪模式的變動性較犯罪手法小。
1.犯罪手法必然存在。
2.其討論的對象為特定的犯罪個體。
3.具有高度重覆性質。
4.具有學習改進的性質。
5.其內含具有範圍大小不一的特質。
分析
犯罪模式分析可劃分成三個階段:
1.犯前行為與準備(犯罪前)
2.犯案行為(犯罪中)
3.犯後行為(犯罪後)
犯罪手法主要目的為:
1.隱匿犯罪者身份。
2.順利完成。
3..便於逃離。
功能
1.犯罪預防。
2.掌控辦案全局。
3.教育訓練。
4.犯罪資料庫。
完整的犯罪手法分類檔案,會有以下潛在功能:
1.辨識嫌犯。
2.連結案件。
3.擴大偵破。

貳、 重大擄人勒贖案例分析
本研究就發生擄人勒贖案件中,針對被害人身分特殊、被勒贖金額高或被害人遭殺害撕票等案情,蒐集國內曾經發生且受國人矚目之重大擄人勒贖案件,分別為民國76年發生之邱○○擄人勒贖犯罪集團(陸○案)、民國86年發生之陳○○擄人勒贖犯罪集團(白○○案)及民國92年發生之張○○擄人勒贖犯罪集團(綁架洪○○案、綁架鄭○○案、綁架王姓商人案、綁架楊○○案、綁架于○○案)。
這三大社會矚目之擄人勒贖案件,橫跨了三個年代,均為該年代重大治安發生之代表案件,對台灣治安有很深遠之影響,為深入瞭解這三大案之始末,茲將這些案例的案發時間、地點、案情摘要、犯罪手法及犯罪集團組織分工等逐一整理並分析如下:
一、邱○順擄人勒贖犯罪集團(陸○案)
(一)案發時間:民國76年12月21日18時10分
(二)案發地點:新竹市北大路○○補習班
(三)案情摘要:
民國76年12月21日傍晚,邱○○和女友吳○○、友人黃○○、林○○、吳○○等多人,由於缺錢花用,綁架勒贖並將人質新竹市10歲學童陸○撕票,一時震驚社會各界。邱○○等人先分乘兩車在陸○補習班前守候,下午6時許,陸○下課,與一名同學前往附近新建大樓前沙堆玩耍,綁匪等該名學童離去,由吳○○誘騙陸正上車,陸○不為所動,邱○○等人將車駛近,強拉上車。由於陸○在車內極力反抗呼喊,邱○○用手摀住口鼻,陸○奮力掙扎,進而咬傷邱某的手,邱○○憤而決定殺人,勒頸使陸○陷入昏迷,行經青草湖下車,持藍波刀刺陸○腹部兩刀,將屍體裝入袋內,由鄭○○、余○○(兩人均判處徒刑16年確定)載往崎頂海邊,丟入海中棄屍。邱○○等人自陸○書包的家庭聯絡簿得知家中狀況、電話號碼,數度以電話勒索,詐稱陸○在其手中,要求500萬元,陸○家人多方周旋,才降為100萬元。邱○○要陸母前往高速公路給付贖款,將4張字條置於信封內,放置在高速公路的不同處,要陸母分別依內容趕往指示地點,最後地點為高速公路南下99.9公里處,邱○○等人則在正上方的陸橋,高聲喊叫「好了」,由余○○等人用繩子將布袋垂下,取得贖款。事後,邱○○仍未知足,要余○○打電話給陸○家人,要求再給贖款,補足成500萬元,不久,陸○遭綁架案已見諸媒體,邱某等人才罷手;事隔9個多月,臺北市刑警大隊緝獲邱○○等人,宣告偵破。法院開庭審理時,陸○父親也多次親自出庭,為愛子打官司;被害學童陸○屍體至今仍未尋獲,陸家父母姊弟一家人,也不時前往崎頂海邊棄屍地點遙祭陸○。
(四)犯罪手法:
1.擄人方式:強行擄人上車,旋即以利刃將人質殺死棄屍,再向被害家屬勒贖。
2.勒贖金額:新臺幣500萬元,經被害家屬討價還價後,歹徒妥協下降至新臺幣100萬元。
3.支付贖款方式:歹徒利用電話、信紙等聯絡方式,主動指示被害家屬到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旁陸橋(涵洞)交付贖款。
4.人質藏匿處所:人質陸○遭綁後因極力反抗哭喊,遭主嫌邱○○以手摀住口鼻暫時昏迷於車上,後將人質以利刃殺死,棄屍在苗栗縣崎頂海邊。
5.人質情況:遭殺害棄屍。
(五)分析檢討:
震驚全國的新竹10歲學童陸○綁架撕票,纏訟17年,高等法院更10審宣判;合議庭依強劫殺人、擄人勒贖故意殺人等罪,判處主謀邱○○兩個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被告林○○判刑17年,吳○○和邱○○的女友吳○○,都判11年;全案仍可上訴。羈押中的邱○○、林○○出庭聆判,宣判前,邱某與律師不停地交談,得知判決結果,邱○○搖了搖頭,不發一語,林○○請求交保,合議庭表示將再開庭審理,兩人還押看守所。陸○父親陸○○表示對臺灣的司法感到灰心,本案一拖十審18年,應驗「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這句話,且目前綁票案層出不窮,臺灣的法律對作奸犯科者是否太過寬宥,社會自有公斷。陸○○衷心希望,將來最高法院不要再將本案發回更審了,因為他對臺灣司法灰心到了極點,並沈痛地說「難道要拖到大家都忘記這個案件,法官才會甘心?」陸○○指出,他從高等法院的判決主文發現,主嫌殺害他的兒子,因而被判死刑,但共犯卻因沒有參與殺害,逃過一死,他遺憾地說,根據自己多年來對法律的研究,他認為只要是有「犯意聯絡」,無論是誰殺了陸○,都應該同處死刑,然而高院法官卻罔顧這個基本法理,他相當遺憾。但目前全案因為未找到被害學童陸○的屍體,警員偵辦時也涉及刑求,分別遭公懲會懲戒,甚至法院判緩刑,加上一些證據取得具有爭議,導致案件遲遲未能確定。原本一審新竹地院87年間宣判,共判邱○○、林○○、吳○○、吳○○、黃○○(改判有期徒刑15年確定)、林○○(改判有期徒刑10年8個月確定)六人死刑,但是在歷次更審都已經改判有期徒刑,僅餘邱○○一人仍被判死刑。
二、陳○興擄人勒贖犯罪集團(白○○案)
(一)案發時間:民國86年4月14日
(二)案發地點:白○○從林口鄉忠○街住家前往醒吾高中上學途中
(三)人質藏匿處所:台北縣五股鄉西雲路○○號○樓(犯嫌林○○租屋處)
(四)案情摘要:
民國86年4月14日上午7時30分,陳○○、林○○、高○○,在台北縣林口鄉知名藝人白○○宅前,綁架了正前往醒吾高中上學的白○○,警方接獲報案後,隨即成立「0414」專案小組,同年4月28日,台北縣新莊中港大排發現女屍,經DNA比對,警方確定白○○已遇害,法醫楊○○相驗後認為死亡已八到十天。一時之間,台灣朝野震動,警方宣佈全面追緝在逃嫌犯陳○○、林○○、高○○。此後警方陸續在各地展開大規模的追緝,三人也開始在島內四處亡命,且不時傳出有人遭白案3嫌威脅、婦女被性侵害的新聞,台灣社會人心惶惶不安,十萬人聚集總統府前要求「總統認錯、撤換內閣」。
在警方一連串的追捕過程中,發生了警員曹○○因公殉職,醫師方○○、護士鄭○○遇害,在媒體報導推波助瀾、政府官員與警方遭受空前的破案壓力,台灣社會陷入「欲置白案3嫌於死地」的咒罵與惶恐中。白案3嫌中的林○○、高○○在警方圍捕過程中相繼死亡。86年11月18日,陳○○闖入南非駐中華民國大使館武官卓○○家中,夾持卓○○一家五口,使整個案情升高成為國際事件。此事件除了造成兩名人質受傷以外,更首開台灣新聞媒體透過電話現場專訪綁架犯的先例。陳○○在24小時內,接受了包括法新社、中視等國內外十餘家媒體的訪問,侃侃而談他犯案的心路歷程,試圖將自己英雄化。在陸續釋放受傷人質,並與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長侯友宜(現任警察大學校長)談判溝通後,陳○○同意棄械投降,人質危機才告落幕。不過此一事件已經對台灣的國際形象造成重大損害,並動搖了臺灣人對治安的信心。
陳○○落網後,經由DNA的比對,證實他在逃亡期間,陸續犯下了19件以上的性侵害案件。陳○○在逃亡期間侵入民宅,性侵害單獨在家的婦女後,還大吃大喝一頓,拿走財物,並恐嚇被害人如果報案,一定回來報復,犯案行徑令人髮指。87年1月23日,板橋地方法院宣判,判決5個死刑、2個無期徒刑;陳嫌並於88年10月6日槍決伏法。
(五)犯罪手法:
1.擄人方式:強行擄人上車,後將人質殺害棄屍。
2.勒贖金額:美金500萬元。
3.支付贖款方式:未取得贖款,歹徒多次約定取款地點,均未現身。
4.人質情況:遭歹徒毆打凌辱後殺害棄屍。
(六)分析檢討:
白○○遭挾持殺害案,堪稱台灣有史以來最重大刑案之一,由於被害者為知名藝人之女,加上陳○○、林○○、高○○等三名加害人不僅作案手法殘酷,且又於逃亡途中犯下多幾刑案,撼動了整個台灣社會,本案最後在經歷了震驚國內外的挾持南非武官人質事件後,得以劃下句點,也終於為持續低迷的治安狀況扳回一絲希望。
綜觀「0414專案」中,就成本與效益而言,所付出的社會成本難以估計,本案在當時讓全國民眾深感治安敗壞,引發「504悼曉燕,為台灣而走」、「518用腳愛台灣」、「524陪台灣到天亮」等三次遊行,要求總統認錯,內政部長下台,三名歹徒對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所造成的傷害,絕對難以抹平,而檢、警、憲、調所動用的人力以數十萬人次計,投入的資源高達億元以上,成本之高為歷來所見。在效益方面,需顧及證據之掌握及嫌犯逮捕兩部分,本案陳○○等三嫌犯下白○○綁架撕票案,固然令人痛心,但三人在逃竄期間所犯下之罪行更令人髮指。其中尤以陳○○連續強盜、強姦及方○○整形外科診所3屍命案最令人痛心。這都是執法單位不能在第一時間,以最高效率逮捕歹徒,而讓社會所付出之成本,這是執法單位應銘記於心的慘痛經驗。
本案中最大的爭議在於張○○是否涉案,執法單位未能提供直接且強而有力之證據,而讓其在審判上有一審無罪,二審無期徒刑之爭議。犯罪之第一現場在蒐證上面臨許多波折,因現場已被陳○○等清理過後,又縱火企圖湮滅證據,等到火警為消防隊所撲滅,現場證據已流失泰半,在加上媒體聞風而至,蜂擁入內拍攝畫面,因此若不能在第一時間封鎖現場,徹底採證,隨後所需面臨的現場干擾,絕非事前所能想像(羅松芳,1998)
由本案所延伸之陳進興挾持南非武官事件,在國內治安史上可謂為最具代表性之人質危機事件,在本事件發生前,警察機關並未真正具有人質與危機談判之觀念,亦未對人質挾持事件進行任何訓練或設立談判小組,最後本案雖經由談判者運用談判技巧及各治安機關密切合作下,順利使該人質事件和平解決,惟在談判過程中所引發之新聞媒體角色與採訪自由、第三者介入談判、建立談判聯絡管道,以及危機處理團隊內部組織之協調聯繫、後勤支援等問題,卻再次暴露出警察機關對於人質與危機談判應變能力不足與處理模式欠缺等問題,並促使事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開會檢討,創先研訂「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執行歹徒挾持人質事件危機處理原則」,開啟國內警察機關重視與研究人質與危機談判之契機,此事件亦成為國內人質與危機談判演進發展之重要轉捩點(黃富源、侯友宜合著,2002)。
三、張○銘擄人勒贖犯罪集團
張○○於84年間,在臺南縣新營市東方KTV涉及殺人案件後,旋即逃亡至大陸地區,後經林○○之安排,於92年偷渡返臺,並自93年起,犯下多起擄人勒贖案件,茲將該集團涉及之擄人勒贖案分述如下:
(一)案發時間:民國84年6月、93年1月至94年3月
(二)案發地點:南投縣泰雅度假村(綁架陳○○與李○○案)、南投縣草屯鎮(綁架洪○○案)、臺南縣關廟鄉(綁架鄭○○案)、桃園縣大溪鎮(綁架王姓商人案)、臺南縣七股鄉(綁架楊○○案)、國道中山高北上298公里處(綁架于○○案)等。
(三)案情摘要
1.洪○○遭擄人勒贖案
民國93年1月7日下午2時,張○○夥同鄧○○及張○○,由張○○駕駛三菱廠牌黑色休旅車搭載張○○及鄧○○,持制式槍械至中興電臺附近守候,當洪○○駕車離開時,即由張○○與鄧○○持槍將之押至三菱黑色休旅車上,以手銬銬住被害人雙手,膠帶封住被害人之眼睛,逼使其以自己之行動電話及書寫親筆信函,向其家屬分別勒贖新臺幣1億元及6千萬元,並將洪○○押往臺南縣東山鄉山區藏匿,後由林○○另覓藏匿處所,林○○聯繫其友人代為尋找高雄縣金瓜寮山區工寮藏匿,最後,再由林○○駕車帶同張○○及鄧○○,押洪○○至臺東縣成功鎮林○○友人所有之工寮內藏匿,嗣於93年1月21日晚間10時許,洪○○趁張○○等人酒醉之際逃出,故未取得任何贖款。
2.鄭○○遭擄人勒贖案
93年4月2日,張○○夥同鄧○○、林○○、張○○,在臺南縣關廟鄉攔下鄭○○所駕駛之車輛後,持槍擄走於臺南市小東路及東門路開設大○當舖與國○當舖之鄭○○,由張○○、林○○及張○○將鄭○○押上渠等所駕駛之車輛,鄧○○則駕駛鄭○○之自小客車尾隨在後,張○○於車上便要求鄭○○以其自己之行動電話聯絡其員工,要求其員工準備贖金,後其員工準備1,500萬元交付予張○○,張○○則將該筆贖款以地下匯兌之方式匯往大陸地區,惟張○○仍要求需再給付4,500萬元,並持續將鄭○○囚禁於嘉義市,後因鄭○○為警方救出,故未再取得任何贖款。
3.楊○○遭擄人勒贖案件
93年7月2日,張○○夥同張○○、鄧○○與林○○等人,在臺南縣七股鄉產業道路上,持槍將○○客運少東楊○○所駕駛之自小客車攔下,並將楊○○強行押上渠等所使用之車輛後,將之藏匿於嘉義縣阿里山達邦山區,嗣再邀集林○○及曾○○負責看管楊○○,再由曾○○透過管道向楊○○之家屬傳達需支付贖金6,000萬元,後達成3,600萬元贖金之協議,楊○○之家屬則依約支付3,600萬元之現金予張○○,張○○取得該筆贖金後,先將其中2,250萬元交予洪○○,作為投資砂石場及購買車輛,其餘由其自己負責分配,並於93年7月18日釋放楊○○。
4.于○○遭擄人勒贖案件
張○○夥同李○○、李○○與林○○等人,於94年3月20日,先在高雄小港機場尾隨跟蹤于○○之座車,至國道一號公路北上298公里處,將于○○之座車攔下,再持槍將于○○強行押入渠等所使用之車輛,後將之帶往陳○○位於臺南縣楠西鄉山區工寮藏匿,張○○並要求于○○寫書信給其家屬,由陳○○負責寄送郵件,要求其家屬需支付40億元之贖金,後因于○○自行脫逃,故未取得任何贖款。
5.其他非屬擄人勒贖之暴力犯罪
(1)張○○、林○○、陳○○及張○○等人於93年6月3日於高雄縣阿蓮鄉,為躲避警方臨檢,遂由林○○持槍於國道三號關廟交流道,向攔截警察射擊,雖未造成警員傷亡,然仍誤傷路人蘇○○,張○○等人則趁隙脫逃。
(2)張○○、張○○、陳○○與林○○人,因鄭○○未依約支付足額贖款,遂於93年7月12日前往鄭○○所經營之當舖,持槍朝當舖開槍,並丟擲汽油彈,燒毀鄭○○所經營之當舖。
(3)檢警於93年7月26日循線監控張○○之行蹤後,在高雄縣大寮鄉圍捕張○○時,張○○、林○○、陳○○、張○○等人持槍向警方射擊拒捕,雙方發生槍戰,造成警方4人因此受傷,該次槍戰逮捕同案共犯林○○及李○○,張○○、張○○與陳○○則趁隙脫逃。
張○○前為詹○○擄人勒贖犯罪集團之成員,自84年起即因槍擊殺人、擄人勒贖等重大刑案通緝中,逃亡期間於85年初,透過管道持偽照護照(張貼自己相片)自高雄小港機場出境至香港後,再潛逃至中國大陸地區躲藏。事後該犯罪集團首惡詹○○於大陸落網引渡回臺,張○○已躍升為國內首要擄人勒贖重大在逃要犯。張○○原長期滯留於中國大陸地區,92年底由大陸福建搭乘大陸漁船至公海,轉搭台灣漁船,由台東成功漁港上岸返回台灣,立即結合國內各地區黑道份子,組成擄人勒贖犯罪集團,集團成員包括有高雄縣阿蓮鄉黑道份子林○○、高雄市車頭幫老大洪○○、高雄市角頭老大李○○、陳○○、天道盟太陽會殺手鄧○○、桃園黑道老大段○○、中部地區黑道老大林○○、王○○、南部黑道老大赫○○、吳○○及數名殺人殺人、強盜等重大通緝要犯,如陳○○、李○○、林○○等人,共同聯絡策劃犯下多起擄人勒贖、槍擊縱火等重大刑案,危害社會甚鉅。
本研究特將張○○犯罪集團自84年2月間至94年3月20日,涉及之案件(含擄人勒贖案件)整理如下表(如表2):
表2 張○○犯罪集團涉及案件(含擄人勒贖)一覽表
日期
地點
成員
犯罪過程
84年2月20日
新營市-東方快店
張○○、李○○
槍擊被害人林○○
84年3月27日
新營市
張○○、詹○○
李○○、張○○
吳○○、郭○○
強押軍火販仔許○○與吳○○(許的司機),索討1億元跑路費,因許○○搶奪槍枝不成,遭張○○的同夥(郭○○等人)槍殺,但警方未尋獲屍體。
84年6月28日
南投縣
泰○渡假村
張○○、詹○○
李○○、張○○
吳○○、郭○○
張○○與張○○等人赴南投泰○渡假村綁走董事長陳○○與秘書李○○,勒贖2億元(後減價為4,000萬元);陳○○20天後籌款獲釋,李姓秘書則於44天在曾文水庫獲釋。
87年9月
臺南縣東山鄉
張○○、李○○
在東山鄉林安村山區遭警方查緝,雙方互駁2、30槍,兩警中彈受傷,李○○左大腿中彈後,舉槍自戕;張○○則逃往山區,隨後潛逃大陸。於92年12月間自大陸偷渡,從臺東縣海邊回臺。
93年1月7日
南投縣草屯鎮
張○○、張○○
鄧○○
張○○夥同鄧○○及張○○,由張○○駕駛三菱廠牌黑色休旅車搭載張錫銘及鄧永燃,持制式槍械至中興電臺附近守候,當洪○○駕車離開時,即由張○○與鄧○○持槍將之押至三菱黑色休旅車上,以手銬銬住被害人雙手,膠帶封住被害人之眼睛,逼使其以自己之行動電話及書寫親筆信函,向其家屬分別勒贖新臺幣1億元及6,000萬元。
再將洪○○押往臺南縣東山鄉山區藏匿,後由林○○另覓藏匿處所,林○○聯繫其友人代為尋找高雄縣金瓜寮山區工寮藏匿。
最後,再由林○○駕車帶同張○○及鄧○○,押洪○○至臺東縣成功鎮林○○友人所有之工寮內藏匿,嗣於93年1月21日晚間10時許,洪○○趁張○○等人酒醉之際逃出,故未取得任何贖款。
93年4月2日
臺南縣關廟鄉
鄧○○、林○○
張○○、張○○
綁架於臺南市小東路、東門路開設大○當舖、國○當舖之鄭○○,勒贖3,000萬元,得手1,500萬元後,被害人經警方救出。
93年6月
桃園縣大溪鎮
張○○、林○○
陳○○、張○○
企圖綁架王姓砂石業者,勒贖2億元,但因王姓業者不在公司,而未得逞。
93年7月2日
臺南縣七股鄉
陳○○、張○○
張○○、林○○
張○○夥同張○○、鄧○○與林○○等人,在臺南縣七股鄉產業道路上,持槍將和○客運少東楊○○所駕駛之自小客車攔下,並將楊○○強行押上渠等所使用之車輛後,將之藏匿於嘉義縣阿里山達邦山區,嗣再邀集林○○及曾○○負責看管楊○○,再由曾○○透過管道向楊○○之家屬傳達需支付贖金6,000萬元,後達成3,600萬元贖金之協議。
楊○○之家屬則依約支付3,600萬元之現金予張○○,張○○取得該筆贖金後,先將其中2,250萬元交予洪○○,作為投資砂石場及購買車輛,其餘由其自己負責分配,並於93年7月18日釋放楊○○。
94年3月20日
國道中山高
北上298公里處
李○○、張○○
李○○、林○○
張○○夥同李○○、李○○、與林○○等人,於94年3月20日,先在高雄小港機場尾隨跟蹤于○○之座車,至國道一號公路北上298公里處,將于○○之座車攔下,再持槍將于○○強行押入渠等所使用之車輛,後將之帶往陳○○位於臺南縣楠西鄉山區工寮藏匿,張○○並要求于○○寫書信給其家屬,由陳○○負責寄送郵件,要求其家屬需支付40億元之贖金,後因于○○自行脫逃,故未取得任何贖款。
來源:本研究彙整

參、 擄人勒贖犯罪之相關理論
回顧相關研究擄人勒贖犯罪文獻中,本文以社會控制理論、中立化技術理論、標籤理論、差別接觸理論與生命史犯罪學理論等五個犯罪學理論觀察擄人勒贖犯罪者之犯罪形成歷程、病理機制。
(一)社會控制理論(Social control theory)
Travis Hirschi於1969年發表社會控制理論,認為在社會化的過程中,個人和社會之間有各種不同的社會鍵,人不會犯罪是因為受到外在的社會控制力所影響,然而當這些社會鍵連結變得薄弱時,個人才會犯罪。社會鍵包括了以下四種(蔡德輝,1986;周愫嫻譯,1992;張景然,1992;許春金,2007):
1.附著(attachment)
附著力愈強,或是一個對他很重要的人(如父母、朋友、角色模仿對象),或是與機構(如學校、社團)之間的連繫愈強,產生偏差的可能性就大大減少。
2.抱負(commitment)
Hirschi認為,個人如果投入相當時間與精力致力於追求較高的教育和事業,則當他欲從事犯罪或偏差行為時,應考慮該行為可能帶來的不利代價(如喪失美好前途或受教育機會),則對自己行為會有所約束,其犯罪可能性也就相對減少。
3.參與(involvement)
指個人投注於傳統或非傳統行為的活動、時間和精力的程度。積極參與傳統且有益身心活動較多的人,會將其潛在犯罪誘因隔離起來。
4.信仰(belief)
指相信社會規範的公正性,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相信規範,就會有服從它的道德義務與責任感,相對地也就較不會從事犯罪行為。
從社會控制理論的觀點來看,擄人勒贖犯罪者從事犯罪行為的主要原因,在於該個體與家庭、學校、同儕擁有薄弱的社會鍵,並且無法全心全力地從事於社會性之活動(如追求學業成就)。換言之,薄弱的社會鍵可能是導致他們從事擄人勒贖犯罪的主因。
(二)中立化技術理論(Techniques of neutralization theory)
David Matza & Gresham M. Sykes (1935)的中立化技術理論認為,一般青少年仍保有傳統的價值觀念與態度,但是他們卻學習到一些「技巧」,使他們能中立化這些價值觀,藉以衝破傳統價值觀的束縛,好讓他們的行為能漂浮於合法與不合法之間。中立化技巧理論與副文化理論不同,中立化理論強調學習「合理化」其偏差行為的技巧;而副文化理論則強調學習「犯罪與偏差行為」的技巧與態度。因此,本理論有以下的觀點(許春金,2007):
1. 一般青少年仍保有傳統價值觀的認知(如仍崇敬誠實與勤奮的人),有時對自己非法行為仍存有罪惡感、羞恥心;假使渠認同犯罪副文化時,犯罪者僅只會懊惱自己疏忽遭逮捕,並不會對自己錯誤行為感罪惡。
2. 合理化技巧使他們暫時離開社會規範的約束,而參與犯罪行為。
3. 青少年於犯罪時,對於誰可加害或誰不可加害,分辨得很清楚。如親人、鄰居、自己尊崇的長者都不會是渠所欲加害的對象,這就間接說明青少年犯罪者仍意識到自己錯誤的行為。
中立化技術理論不僅可用來解釋青少年偏差行為,亦可用來理解暴力犯罪者用來脫罪的藉口;進一步深思,多數犯罪者並非完全沒有道德價值(如羞恥感、罪惡感等認知情緒)。
但是,中立化技術理論亦有一項重大缺陷,它並未詳細說明「中立化」或稱「合理化」是何時發生?究竟是「犯罪實行之前」、「犯罪實行中」還是「犯罪實行後」?本研究藉由訪談擄人勒贖犯罪者的心理歷程,清晰建構出中立化的時機、及其具體內涵。
(三)標籤理論 (Labeling Theory)
美國學者Howard Becker於1963年提出標籤理論,其認為一個人之所以會成為犯罪者,乃是對他人賦予標籤所做的反應。因此,當一個人違反社會規範而被他人貼上負面標籤時,則其將在此負面標籤的影響下,貶低自我形象,持續更嚴重的偏差行為,最終成為一位真正的犯罪者,此即Frank Tannabaum所謂的「邪惡的戲劇化(The Dramatization of Evil)」。
標籤理論認為,一個人受到標籤後有兩個主要的效應:一為烙印(stigma)的產生,即指個人被標籤為犯罪人之後,他人就會開始以這個烙印所代表的意義,來和他交往與互動,不再以他行為的真實意義來看待他;一為自我形象(self-image)的修正,或自我實現的預言(self-fulfillment prophecy),即當外在標籤力量逐漸強化,當他人對他有負面而同一標籤時,他就會重新評估自己身分,偏差行為便逐漸惡化,而實現了自我的期望(許春金,2007)。
對於此一標籤形成的過程,也可以由社會心理學中的歸因理論來做解釋(張景然,1992):
1.自我歸因:
人們在自己面對不同外在壓力環境下,觀察自身行為,而獲知自己的態度,並非經由自己內在感受的反省。因此當他人叫少年為「不良少年」或是長期將他視為「犯罪者」,久而久之,個人就會接受他人對他的稱呼,並且也認為自己確是犯罪者。
2.一致歸因:
人們傾向選擇和他人先前行為模式一致的因素做歸因,也就是說當別人的行為和我們以前對他的認知一致時,我們會相信這種行為表現乃是個人人格特質上的原因;但是,如果別人的行為方式和以往不同,而且是新的行為出現時,我們則相信這是情境因素造成的。因此當青少年已出現過犯罪行為,雖然他想要改變,但人們對於他的改變很容易認為不是他的本意,對此一青少年來說,這種情境很容易令他產生挫折,而加強他的偏差行為。
3.錯誤歸因:
當個人對自己的內部狀態感到不確定時,或是個人不在意自己做出什麼樣的反應時,會使個人把真正引發行為的原因,錯誤地歸因到其他似是而非的原因上。例如當青少年為了要幫朋友的忙,而以打架的方式來解決問題時,若老師只是一味地否定他,認為他是個品性不好的人,而以正確方式使他了解他的解決方法是錯誤的,則此一青少年就很容易在此狀況下做錯誤的歸因,認為自己真的是品性不好的人。
由標籤理論觀點來看擄人勒贖犯罪者,青少年初次犯罪,通常是竊盜、傷害等小罪,後來,因社會非難,而犯搶奪、強盜、槍械等較嚴重的罪。最後,被標定為「犯罪少年」後,即有可能與其他罪犯結夥,而策劃對社會秩序及人身安全傷害最大的擄人勒贖案件。本研究訪談犯罪者的過程,即可試著印證標籤理論在此類犯罪者,犯罪形成的解釋程度。
(四)差別接觸理論(Differential association theory)
Edwin Sutherland(1937)認為:我們身處一個人們可對犯罪有不同定義的社會裡,而決定個體犯罪與否,須視該個體對犯罪的行為、動機、技巧、態度等的學習過程。因此,當個體接觸之犯罪人多於非犯罪人;或接觸有利於犯罪的定義多於不利於犯罪的定義時,該個體則容易陷於犯罪,此即所稱「差別接觸」之內涵。差別接觸理論的要點有九項(黃富源、范國勇、張平吾,2006;許春金,2007):
1. 犯罪行為是學習而來。
2. 犯罪行為是經由與他人的接觸過程中,互動學習而來。蘇哲蘭堅信一個人並不會因為居住於惡劣的環境中,或有個性上缺陷(如智商低)而成為犯罪人。
3. 犯罪行為的學習主要發生在親近的社會伙伴,所謂親近的社會伙伴係指家人、親友、同學等最容易影響個人認知觀念、想法者。
4. 犯罪行為的學習包括犯罪的動機、技巧、合理化以及態度等;此外,犯罪的生手必須學習正確的專業術語,與對犯罪正確反應以降低遭逮捕的機率。
5. 犯罪的動機以及驅力,視一個人學習到法律(或犯罪)有利或不利的定義的多寡而得,進而影響個人觀念、想法而認同犯罪行為才是正確的。
6. 若一個人接觸有利於犯罪的定義多於不利於犯罪的定義,則他易成為犯罪人。
7. 差別接觸的效果會因頻率、持久性、先後次序和強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8. 犯罪行為的學習機制與一般行為的學習機制相同。
9. 犯罪行為可解釋一般的需要與價值,卻不為這些一般的需要與價值所解釋。
從本文訪談中發現,多數犯下擄人勒贖案件者,均會事先計劃且綿密任務分工;以蘇哲蘭的差別理論用來解釋擄人勒贖的犯罪手法,是會經過:學習→改進缺失→進化犯罪手法→多樣化犯罪技術的一組模式演進歷程。以擄人勒贖犯罪付贖方式的演進:火車丟包(付贖)→高速公路旁或涵洞丟包→歹徒不斷變更指示付贖地點(以公用電話發話)→指定人頭戶轉帳匯款→發展兩岸四地擄人勒贖模式(台灣擄人大陸付贖、大陸擄人台灣付贖)。上述犯罪行為的發展,皆可印證蘇哲蘭理論。
(五)生命史犯罪學(John Laub, 2004)
一個人的生活史,是受到他所經驗的歷史時間和地區所影響。生命的轉折對一個人的發展性影響,隨其何時發生在一個人身上而有所不同。個人在歷史和社會環境下,透過選擇和行動建構了自己的生命史。(生命史有部分受到個人決定所影響)。發展性過程(developmental process):犯罪的生涯是發展性的,是不斷地變化,每個階段的原因機制均可能不同。
格魯克夫婦於1939年在麻州所做的少年輔育院之研究資料重新整理和分析,產生此一理論,主要有以下三個特點:結構變項〈年齡、性別及種族〉透過家庭和學校控制的中介作用而解釋兒童和少年時期的偏差行為。兒童和少年時期的反社會行為可以以不同的型態〈如:酗酒、竊盜、精神疾病及犯罪或偏差行為〉而延續至成人時期。但無論早期犯罪傾向如何,成人時期的家庭和就業狀況可以解釋成人犯罪狀的改變。研究發現:
1. 年齡與犯罪:有相當重要的關係
2. 延遲成熟(delayed maturation)現象
3. 實驗組與控制組有截然不同的生命方向(life course):行為有其穩定性(stability)和特殊型態(pattern)
4. 最重要的影響因素:早期的家庭生活
5. 遭受方法學上的批評:偏差行為測量過於簡略、因果分析不明確、缺乏對立模式等。
沿襲1993年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外,擴充增加了三項犯罪影響因素:
1. 個人意志力(human agency)人類的行為是有意義、目的、和系統性的。即使是犯罪人也會積極地改善自己的機遇。持續犯罪者除缺乏以上機制外,最大的特徵:(1)個人缺乏意志力(human agency)以抗拒犯罪的誘惑、(2)酒精或毒品的長期濫用。
2. 情境脈絡(situational context)犯罪和暴力必須要從情境的脈絡來加以考量、觀察。
3. 歷史脈絡(historical context)出生、成長在某個階段影響了一個人的客觀機會及世界觀。
4. 持續犯的最大特徵是邊緣化(marginality)及不連結性(deconnectivity)
5. 終止犯罪的四個主要途徑(轉折點):婚姻/配偶、軍隊服役、矯正學校、鄰里的改變。這四個轉折點均能創造新的情境而產生以下的機制:
(1) 切斷過去不良的影響
(2) 提供監督或監控,以及社會支持和成長的機會
(3) 改變了日常活動的結構或型態
(4) 提供自我認同(identity)的改變
本研究藉由訪談犯罪者,瞭解其從早期的家庭生活狀況,到日後成年時期的發展情形及期間相關的轉折,分析其從事擄人勒贖犯罪之原因。
(六)國內擄人勒贖犯罪相關研究
在國內擄人勒贖犯罪之相關研究中,以學者楊士隆之研究分析為例,其係以文本分析、量化分析及個案研究等三種研究策略進行研究(楊士隆等,2005),研究結果發現我國擄人勒贖犯罪以「集團模式」居多。若以犯罪前、犯罪中及犯罪後等三個基本階段分析(林燦璋,2000),可歸納彙整如下表(詳如表3):
表3 擄人勒贖犯罪行為模式分析表
犯罪模式
行為內容
犯罪前(犯前行為與準備)
1.通常由一位經濟遭遇急迫性困境者發起。
2.吸收成員。
3.選擇目標。
4.選定囚禁人質之處所。
5.準備相關工具。
犯罪中(犯罪行為)
1.尋求適當下手時機,以守候跟蹤為最多。
2.真正行動。
犯罪後(犯後行為)
1.進行勒贖,要求贖金。
2.取款方式。
3.人質釋放方式。
來源:本研究整理
(七)人質挾持事件壓力因素
任何人質挾持事件的發生都有其形成原因,危機處理人員若不能深入探究這些原因,並掌握挾持者的心理及想法,將有可能導致反效果(激怒挾持者引發人質傷亡),整個人質談判過程就好像一場談判人員與挾持者間心理戰。人質挾持事件處理的最高準則是避免人員在過程中傷亡,達成「零傷亡」最終目標(黃富源、侯友宜,2002)。
Michaud.等學者於2008年針對加拿大Quebec省自1990年迄2004年所發生指534件挾持人質事件,以量化分析途徑(approch)彙整534件挾持人質事件之危機因子(risk factors),試圖建構警方處理人質挾持事件之決策模式(Police decision making model)。首先他們將危機因子分成三大類,分別為1.靜態個人因子(Static personal factors);2.靜態情境危機因子(Static situational factors)與3.動態情境危機因子(Dynamic situational factors)共18種觀察危機因子(指標);彙整如表4。從這些危機因子預判將有助警方,成功處理人質挾持事件使人質可以安全獲釋及挾持事件安全落幕。
在整個人質挾持事件中,不管是人質、挾持者、談判人員、人質家屬均處於高度壓力環境下,這些壓力來源不外是挾持事件(擄人勒贖案件)係屬突發事件,具有不可預測性,誰都沒有百分之百把握可以整個危機保持「零傷亡」圓滿落幕,因此探究壓力源因素(如後)與因應策略將有助整個危機事件和平、圓滿疏處。
1. 挾持者的壓力:事件本身狀況、挾持人質狀況、殺害人質的狀況、挾持者人數、現場圍捕警力的部署等。
2. 人質的壓力:擔心自己可能遭遇不幸機率、其他人質遭殺害、警察給予壓力、與挾持者熟稔的壓力等。
3. 談判人員的壓力:人質造成的壓力、營救人質的時間競賽壓力、外界期許圓滿落幕的壓力等。
表4 加拿大警方處理人質挾持事件之危機因子(指標)
加拿大警方處理人質挾持事件之危機因子(指標)
一、靜態個人因子(Static personal factors)
1.綁匪性別
2.綁匪年齡
3.綁匪是否心理疾病或精神病史紀錄
4.綁匪是否有自殺紀錄
5.綁匪是否有暴力犯罪前科紀錄
6.綁匪是否有用武器刀械傷害人紀錄
二、靜態情境危機因子(Static situational factors)
7.遭挾持人質至少有1人以上
8.挾持事件發生之前,綁匪是否有飲酒或嗑藥情形?
9.報警求救電話是否由綁匪親自撥打?
10.挾持事件發生之導火線是否因家庭衝突演變所致?
11.挾持事件現場綁匪有無用武器刀械威脅人質情形?
12.挾持事件現場綁匪是否有設置路障,以妨礙營救人質行動?
三、動態情境危機因子(Dynamic situational factors)
13.挾持事件發生後多久,警方與綁匪雙方才正式展開溝通、談判?
14.挾持事件整個過程有無發生警匪雙方暴力對峙或槍擊事件?
15.綁匪有無提出個人需求或挾持人質之訴求?
16.警方展開談判時間點與展開正式營救人質時間點之差異?
17.挾持事件發生五分鐘內有無展開與綁匪溝通、談判行動?
18.綁匪有無提出挾持事件結束後,他們可以安全離開訴求?
資料來源:Michaud, P. & Guay, J(2008). Predictive Modeling in Hostage and Barricade Incidents, Criminal Justice and Behavior 2008; 35; 1136-1155

肆、 研究方法~質化取向
訪談係質性研究中蒐集資料的一種方法,希望在實際的場域中,發現一些事實真相,此方法是一種蒐集一群人或相關人之訊息或意見,由訪員面對面親自詢問受訪者問題之資料蒐集方法,在質的研究中,所謂現象學,其研究重點在於如何將所經驗之現象結合在一起,以理解這個世界,並藉此發展出「世界觀」(吳芝儀、李奉儒,1999),因此,本文希冀由訪談以判刑確定入監服刑之犯罪者,瞭解並描述擄人勒贖案件發生前、中、後等三個階段之現象,再者,對於犯罪者之背景、犯罪原因及動機、犯罪手法、被警方緝獲之原因及與被害者之互動等亦為本文所欲探討之重點;本研究於進行訪談前,事先定好主題,研擬訪談大綱,再進行訪談,係採取半結構性的訪談指引法。
一、信度考驗
無論是自然科學或社會科學研究皆要求客觀性,亦即依據資料探討研究對象的事實情況,質化和量化的研究同樣必須符合這種要求。信度即是測量的可靠性,也就是指測量結果的穩定性或一致性。當我們針對某一相同的受試體,利用同一種特定的研究技巧,重複進行多次研究,我們所得到的研究結果都是相同的(李美華等譯,1998)。信度的高低是一種相對的概念,並非全有或全無的特質。問卷信度(reliability)的檢定代表一份問卷受測者在相同條件下,重複測量是否得到相同結果(即穩定性)或相同構念(相同構念、目的相同),以不同題目測量所得之測量結果之一致性(consistency)程度。
本文信度考驗部分;因研究團隊均為警察人員,對於警察處理擄人勒贖案件過程,知之甚詳,有相當之實務經驗。因此,對訪問所得可加以檢核,排除不可信或有造假嫌疑之資料;次為本研究訪談所獲得犯罪者為第一手資料,可與本文所蒐集之檢警官方資料(例如偵查報告、移送書及筆錄等)及相關報告相互印證。
二、效度考驗
效度(validity)係指測量工具確能測量所欲測量的特質或功能之程度,質的研究中研究者即是工具(The researcher is the instrument.),質的研究之效度,大部分的關鍵在於進行實地研究者本身的技巧、訓練和知識(吳芝儀、李奉儒譯,1995)。為提高本文效度,研究團隊於博士班期間曾接受研究方法的訓練,並曾擔任法務部委託研究案主持人及其他研究案協同主持人、研究員,參與質化的研究訪談,在研究過程,可運用此訓練及經驗。
欲瞭解擄人勒贖案件犯罪手法、犯罪模式、生理及心理因素,必須針對主嫌及從犯詳加深入訪談(採半結構式訪談),尤其是擄人勒贖案件甚少由一人獨力完成。因此,主嫌犯案原因?如何規劃作案?如何募集共犯?而從犯提供何種協助?如何提供協助?為何協助?等等問題都值得探究。為避免本研究訪談時,主嫌與從犯造假或不實陳述,本文預擬訪談大綱如後:
1. 請詳述您幼時家庭成長背景?
2. 請詳述您幼時教育背景?
3. 請詳述您幼時朋友關係?
4. 請詳述您幼時與鄰居或鄉親相處情形?
5. 請詳述您成人後家庭狀況?
6. 請詳述您成年後朋友關係?
7. 請詳述您成年後與鄰居或鄉親相處情形?
8. 您何時第一次犯案?犯什麼案件?刑事處遇如何?
9. 您何時第一次犯擄人勒贖案件?使用何種工具(交通、電信、武器)?
10. 您第一次擄人勒贖案件結果如何?所得?有無被查獲?判刑及服刑結果?
11. 往後犯案情形及結果?
12. 您如何挑選被害人?
13. 您如何著手?
14. 您對今後警察處理是類案件有何建議?
15. 您對社會大眾有何具體建議?或政府政策?

三、研究對象
本研究對象限定於觸犯「擄人勒贖」犯罪並經司法審判確定之受刑人,以台灣地區為研究場域範圍。為了能確保受訪對象的「代表性」,本研究團隊從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調閱自民國1986年至2006年發生於台灣地區具有社會矚目重大擄人勒贖案件,逐一過濾犯下擄人勒贖罪的名單,與先透過管道接觸受訪對象,向其說明本研究目的,取得充分理解與同意後。研究人員則依其所列符合研究目的之受訪名冊,逐一至各該受訪者服刑監獄或看守所進行訪談。
本研究遴選之受訪者條件如下,(一)必須為擄人勒贖犯罪之主嫌或共犯;(二)犯罪時年齡介於25歲至55歲之間為原則;(三)犯嫌已判決者刑期均超過8年以上。
訪談13名擄人勒贖犯罪者基本資料分析,(一)性別皆為男性;(二)職業包括企業負責人、軍人、服務業、漁工、水泥工及無業等;(三)教育程度專科2名、高中5名、高中肄業1名、國中3名、國中肄業1名、國小1名,詳如表5。
表5 受訪犯罪者基本資料分析表
編號
年 齡
職 業
居住地
教育
程度
與被害者者熟識程度
刑 度
C1
52
企業負責人、房屋仲介業、賽鴿
嘉義市
專科
不認識
11年
C2
37
食品業、銷售及製造人員
臺北市
高中
不認識
12年6月
C3
29
服務業(應召站負責人)
臺北縣
國中
不認識
14年
C4
35
漁工、偷渡來臺做泥水工
福建省
國小
不認識
10年2月
C5
34
軍人、新聞文字記者
基隆市
專科
認識
9年10月
C6
26
服務業(債務催收公司)、賭場圍事
桃園縣
國中
不認識
3年10月
C7
32
工、成衣販售、遊樂場員工、銀樓業
臺北縣
高中
認識
20年
C8
28
服務業
(通訊行老闆)
臺北市
高中
不認識
8年6月
C9
36
船員
臺北縣
高中
不認識
10年8月
C10
25
裁縫師、應召站圍事、學生
臺北縣
高中
不認識
12年
C11
28
水泥工
高雄市
國中
不認識
9年
C12
30
無業
臺南縣
國中
肄業
不認識
無期徒刑
C13
31
無業
臺北市
高中
肄業
不認識
尚未判決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受訪擄人勒贖犯罪者之案情,有震驚社會之案件、強大火力之犯罪集團首謀如張○○;綁架基隆醫生之凶嫌沙○○;亦有大陸偷渡犯來臺犯罪,其他尚包括為人逼討債務、綁架妓女、綁架自己女友、電玩業者、當舖業者等窮凶惡極,詳細之情節,彙整如表6。
表6 受訪擄人勒贖犯罪者案情摘要表
編 號
案 情 摘 要
C1
因開設債務催收公司,幫朋友催收債務,因對方(被害者林○○)不願意付錢,故自臺北押走被害者,拘禁於嘉義之鴿舍內,後實因無法索討到金錢,方將對方釋放,後為臺北市之警方循線緝獲。
C2
與朋友合組擄妓勒贖集團,於賓館內叫小姐後,假稱係警務人員,要求應召站給付贖金方釋放人質,作案數次均透過人頭戶轉帳得逞,後因應召站要求現場交付贖金,並暗中報案,為警方緝獲。
C3
自稱是擄妓勒贖,將被害人綁了三天左右,他說願意賠償,給我五百萬,他打電話給他老婆,他老婆也說好,錢還沒付,到現場就被抓了,出事了,原來是他老婆事先就報警了,我也不知道警察為什麼幫他,我就這樣被抓了。
C4
自稱為福建籍之大陸偷渡犯,偷渡至臺灣工作後,因僱用之老闆延遲給付薪水,故離開僱用老闆處,投靠同鄉,同鄉則介紹其至柴○○旗下工作,幫忙柴永森看守人質,後因主嫌相繼落網,於警方解救人質時被緝獲。
C5
憲兵上尉監獄戒護官退伍,於找工作過程中,一百萬之退伍金遭詐騙殆盡,遂意圖綁架朋友之女友,將被害者拘禁於住處房間內,被害者逃脫時,以童軍繩攀爬,不慎墜樓身亡,其後並將屍體載往他處丟棄,後因家屬報案,警方上門搜索,警訊時自白,供出案情。
C6
因朋友與其妻感情不睦,遂在朋友要求下,自導自演綁架其小姨子,朋友再藉機向其岳父佯稱可以代為處理綁架案,趁機勒索金錢,其綁架女童不久後即將女童釋放,後因其朋友在警方偵訊時先行自白,並被其朋友騙至釣蝦場交付金錢,與取款過程中遭警方逮捕。
C7
因購買王八電話卡,但因無法使用,於住處向被害者質問,後乾脆綁架被害者,要求對方家屬給付金錢,已使用人頭戶順利取得金錢並釋放人質,但警方找到販賣人頭戶之業者後,透過業者佯稱仍須至銀行辦理相關手續,於銀行內被捕。
C8
因幫朋友討債,赴南部將被害者押回北部,拘禁於中正紀念堂附近之眷村內,因回程將被害者之車輛開回,警方尋獲車輛後,於車內採獲其與共犯之指紋,遂遭警方逮捕。
C9
因認識賭場之朋友,朋友缺錢後,邀其參與綁架案,與同夥共4人綁架白沙灣渡假村之小開,雖計畫嚴密,且利用高速公路丟包取贖之方式取款,但因同夥操之過急,同夥遭警方現場逮捕,後其同夥誘騙其至臺北分贓,為警方緝獲。
C10
與C4係同案被告,其參與至一半後即收手,但對方仍持續綁架,故一併為警方緝獲。
C11
因與朋友合開債務催收公司,他的朋友和另一個任職房仲業的友人,與被害者有土地仲介費之糾紛,他在不明白情況下就參與綁人,後來警方靠著監錄系統及手機通聯等蒐證,就將他們逮捕。
C12
曾犯下多起擄人勒贖案件,在每次綁架前,其綁架目標大多由相關友人提供給他並傳達綁架訊息,其執行綁架由多人進行並分工,於綁架後藏匿地點亦由友人提供相關處所,後來在幾次與警方交手下都順利逃脫,不過在警方將其他成員逐一逮捕及查緝專刊發佈後,讓其元氣大傷,最後警方更藉由相關高科技設備,偵搜並鎖定其位置,在臺中縣槍戰中將其及另一名黨羽逮捕。
C13
友人提供綁架目標,於是就和另2名友人租一輛箱型車,趁被害人至停車場開車時將他擄走,然後到被害人住處搜刮財物,並押他到汽車旅館監禁,在逃亡一個月後就被警方逮捕。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伍、 研究發現
一、擄人勒贖犯罪手法與犯罪模式
綜合本節資料,將犯罪者訪談所得,以犯罪手法與犯罪模式依紮根理論方式進行整理,分為主概念、次概念、答項(亦即主要內容),加以分析,詳細內容如下表7。
表7 犯罪手法與犯罪模式紮根理論分析表
類型
主概念
次概念
主要內容
犯罪手法與犯罪模式
使警方偵辦困難
事先計畫綿密
且詳細分工
詳細之計畫,包括擄人方式、對象、動線、藏匿地點、交通工具、取贖方式、逃亡路線等。
不讓人質知道
囚禁地點
為了避免人質釋放後,知道被囚禁的地點,犯罪者有時會要求人質帶上頭套或是遮蔽其視線,使人質不知身在何處,有時為了安全或是掩人耳目,期間會多次更換人質藏匿處所。
使用人質之行動電話、公用電話、王八卡、易付卡等與人質家屬聯絡
犯罪者會儘量以不留痕跡之方式與家屬聯繫,包括使用人質之行動電話、提供特定之行動電話及號碼、公用電話、王八卡、易付卡等,且為避免警方追蹤到訊號來源,犯罪者會不時移動方位及製造可能藏匿人質地點之假象,以混淆警方之追蹤。
贖款交付方式複雜化
犯罪者會事先演練,事先觀察地形、動線,以免在取款過程中遭警察追緝。
使犯案容易達成
犯罪者為使犯案能順利達成,會跟監被綁架者或觀察地形一段期間
通常犯罪者會先在被害者活動範圍附近觀察地形及選擇下手方式
使用槍枝或其他武器
用一定程度之武力及器械迫使人質就範,工具主要還是以刀、槍、電擊棒及手銬為主。
以綑綁或安眠藥等方式控制人質行動
受限於看管之人力不足,或是事先沒有良好的計畫,所以通常以綑綁控制的方式居多,有時還會搭配安眠藥的使用。
監視被害人家屬
有無報案
會恐嚇對方不要報警,但為減少犯案風險及明瞭被害者家屬是否有採取報警的行動,有時犯罪者會藉由各種的機會查探被害者家屬的行動。
必要時會與賓館業者合作、聯絡
若是特殊案情,如擄妓勒贖案件,必要時歹徒會與賓館業者合作、聯絡。
使犯罪所得提高
用程度不一之方式傷害或恐嚇被害人
犯罪者最終之目的仍在於取得金錢,為迫使人質及其家屬就範,犯罪者於綁架人質初始,即會用程度不一之方式傷害或恐嚇被害人,以提高贖金金額,並儘速順利取得贖金。
使犯案後容易逃脫
避免留下跡證或故意留下跡證混淆警方
歹徒漸漸知悉警方偵查及追蹤方式,因此,會儘量避免留下可供追蹤的指紋及生物等跡證,或在離開現場前,清除相關跡證。
變換車牌或使用可以避免追蹤之方式
採取變造車牌或使用出租車輛之方式逃避追查,另歹徒亦知道監理單位與警察機構間之協調作業時間,通常在作案前一刻,才會變造或竊取要使用之車牌。
預先擬定逃亡方式
犯罪者會預留後路,計畫案件失敗後之逃亡方式,訪談到的對象中,多數以中國大陸為主要選擇對象,但亦有部分犯罪者未想到可能失敗的問題。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二、犯罪學相關理論之印證
從受訪擄人勒贖犯罪者犯罪原因可發現,以下相關理論獲得證實詳細內容如下表8。
(一)控制理論
Gottfredson與 Hirschi(1990)認為「犯罪性」(criminility)是一種人格特質;「犯罪性」則被界定為行為者追尋短暫、立即的享樂,而無視於長遠的後果之「傾向(propensity)」,可造成不同的個人,在從事犯罪活動(或其他類似偏差行為)上的差異。換言之,「犯罪性」的核心就是「低自我控制」特質(本研究C7即具有此特質),個人面對各種誘惑較無法控制、抵擋。
C7:我做服裝材料的,跟我叔叔做,在和平西路大理街口附近,住也在那附近,後來全家就搬到中和去,那邊的房子也不適合做生意了。我們是賣鈕釦拉鍊的,接觸的都是成衣廠,把材料賣給成衣廠,大部分是做轉手的,我們要做染色,配合廠商的要求,去作他們需要的顏色,因為一開始都是白色的,所以要配合廠商,這一行自從八十幾年後,很多廠商轉到大陸去後,這一行就不好賺了。那時生活就開始不正常了,沒有欠錢,但是生活不正常,總是要弄點錢才對,退伍一兩年了,生活不正常,就想不勞而獲。
C12:記得國中時我就不喜歡讀書,上課喜歡說話、玩;因此,老師為了維持班級秩序,就叫我不要讀書去操場跑步,我腦海的印象就是我ㄧ直不停在操場跑步。
C12:人出來走江湖也是為了錢財,只不過是每個人賺錢方式不同,因為用偷、搶的方式我不會。我感覺用綁票方式比較有格調、卡有格調。
(二)中立化技術理論
中立化技術理論不僅可用來解釋青少年偏差行為,亦可用來理解暴力犯罪者用來脫罪之藉口;本研究發現多數犯罪者,並非完全沒有如羞恥感、罪惡感等道德認知,只是他們心理上必須替他們錯誤行為,找尋合理化的理由,以便於否定責任。
C6:我有問警察,他說是跟主嫌問一問,就問出來了,所以我感覺是被出賣了。也覺得起訴跟判決對我們很不公平,因為法官認為擄人三等親內,要加重其刑,他們後來一直上訴,變成五年半,我們還要三年多,我也搞不清楚,為何三年多,還用擄人勒贖判,好像罪名對我不公平。
C7:其實我認為警察真的要追蹤,任何方法都追蹤的到。我覺得我也不是存心要做這件事情,不然警察也應該沒有這麼容易抓到我。
C12:不會因綁架楊○○而感到不安、抱歉,因為楊○○的父親所做所為亦備受爭議……;且賺很多錢,如果要錢綁架他兒子,叫他父親付錢亦是不為過。
表8 犯罪學相關理論分析表
類 型
主概念
次概念
關聯意義單元群聚內容
犯罪學



論印

控制理論
「犯罪性」的核心就是「低自我控制」特質
C7:我做服裝材料的,跟我叔叔做,在和平西路大理街口附近,住也在那附近,後來全家就搬到中和去,那邊的房子也不適合做生意了。我們是賣鈕釦拉鍊的,接觸的都是成衣廠,把材料賣給成衣廠,大部分是做轉手的,我們要做染色,配合廠商的要求,去作他們需要的顏色,因為一開始都是白色的,所以要配合廠商,這一行自從八十幾年後,很多廠商轉到大陸去後,這一行就不好賺了。那時生活就開始不正常了,沒有欠錢,但是生活不正常,總是要弄點錢才對,退伍一兩年了,生活不正常,就想不勞而獲。
C12:記得國中時我就不喜歡讀書,上課喜歡說話、玩;因此,老師為了維持班級秩序,就叫我不要讀書去操場跑步,我腦海的印象就是我ㄧ直不停在操場跑步。
C12:人出來走江湖也是為了錢財,只不過是每個人賺錢方式不同,因為用偷、搶的方式我不會。我感覺用綁票方式比較有格調、卡有格調。
中立化
技術理論
找尋
合理化理由
以否定責任
C6:我有問警察,他說是跟主嫌問一問,就問出來了,所以我感覺是被出賣了。也覺得起訴跟判決對我們很不公平,因為法官認為擄人三等親內,要加重其刑,他們後來一直上訴,變成五年半,我們還要三年多,我也搞不清楚,為何三年多,還用擄人勒贖判,好像罪名對我不公平。
C7:其實我認為警察真的要追蹤,任何方法都追蹤的到。我覺得我也不是存心要做這件事情,不然警察也應該沒有這麼容易抓到我。
C12:不會因為綁架楊○○而感到不安、抱歉,因為楊○○的父親所做所為亦備受爭議…;且賺很多錢,如果要錢綁架他兒子,叫他父親付錢亦是不為過。
標籤理論
青少年
初次犯罪
C2:感覺上可能是先交到壞朋以才會這樣,很多因素交叉在一起,剛好又有金錢問題才會這樣,之前缺錢時,也沒有想到要去做壞事,因為朋友慫恿,所以才會這樣。做完壞事後,也沒有什麼不安,被抓後,也沒什麼感覺,因為一開始從沒想到說會有問題,沒想到說會被抓,被抓真的是意外。
C13:我曾讀幼稚園、士林國小、士林國中及泰北高中,高中一年級交到壞同學(朋友),有一次他們偷機車給我騎,我騎的時候被警察抓到,被判保護管束,我當時並沒有把同學拖下水,但是從當時起就開始和竹聯幫分子來往,於是偷抽菸、翹課、偷竊、打架等不法行為就一直持續下去。
被標定為
「犯罪少年」
C13:我父親是外省的退伍軍人,家境尚稱有錢,小時候父母親離婚,我哥哥跟母親,我跟我父親。……高中一年級交到壞同學(朋友),有一次他們偷機車給我騎,我騎的時候被警察抓到,被判保護管束,我當時並沒有把同學拖下水,但是從當時起就開始和竹聯幫分子來往,於是偷抽菸、翹課、偷竊、打架等不法行為就一直持續下去。…比較有印象是高中交了壞朋友。但是,他們叫什麼名字,現在人在哪裡,我已經都不知道了。因為被關的時候,認識監獄的新朋友,所以出獄的時候,我都和監獄中新交的朋友來往。……因為後來又犯了一些案件,他們也怕和我來往,乾脆大家不要有牽扯。…父母離婚後,我哥哥跟母親,我跟我父親,我和媽媽也很少往來,我78年5月退伍後,因為開設賭場、參與賭博、玩地下期貨指數,把父親的積蓄輸光光,父親後來被我氣死。……78年11月就因盜匪案件(搶賭場)入獄,83年假釋,84年初又因為人逼討債務,再度入獄,90年出獄,就和獄友如竹聯幫、天道盟、至尊盟等分子一起賺錢,一直到這次犯案被抓。我現在的朋友大多是幫派分子。……最早應該是高中一年的偷機車吧,當時是少年法庭付保護管束。
差別接觸
理論
與犯罪者
接觸學習
C9:我剛從印尼回來,我是跑船的,生活不好,遇到主嫌他們,我又愛喝酒,平常出門都是主嫌請我,他本身是建築小包商,他一個朋友把他拉去賭場跟人合股,去湊場子,投資場子,後來他自己也貪,他自己也下場賭,也輸了不少錢,生活也過的不好,忽然就跟我講,生活不好,有妻子小孩,輸這麼多,不好交代,要過年了,看有沒有辦法認識一些人,弄一些錢,有一天,他忽然跟我講,我不好意思拒絕他,反正他媽的被人逼的受不了,所以就跟他做這件事情了。
C10:我是經由我同伴的弟弟介紹認識的,只是去幫幫忙而已,這個過程我有跟法官講,可是他聽不進去,也就這樣判了。
交友不慎
C2:那時父親剛過世,家裡環境也不好,醫藥費又花的蠻多的,雖然家人有幫忙出,但是工作都不穩定,朋友說有賺錢的方法,就跟著去了,我後來也沒請律師,地院判完就寫報告申請過來執行了,因為,請律師也要花很多錢。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三、擄人勒贖犯罪者心理及行為歷程
一般而言,擄人勒贖犯罪者心理及行為歷程,係個人有愛玩叛逆和低自我肯定的特質,後來加上家庭教養問題、學校學習的挫折、社會環境影響及朋友同儕的引誘,為了滿足個人需求,而產生偏差行為。
惟本研究發現,犯下擄人勒贖案件犯罪者之心理及行為歷程,分類為下列三種情形:
其一為,個人有愛玩叛逆和低自我肯定的特質,由於家庭教養問題、學校學習的挫折、社會環境影響及朋友同儕的引誘,為了滿足個人需求,而產生偏差行為,再因標籤化使其無法擺脫污名及自我控制力較差,以致於產生嚴重偏差行為,最後則從事罪刑重大的擄人勒贖行為。舉例如本研究受訪之犯罪者C1、C3、C11、C12、C13。
其二為,個人雖不一定有愛玩叛逆和低自我肯定的特質,但是因朋友同儕的引誘,無法以合法之方式贏取自己之需求,為了滿足個人慾望,而犯擄人勒贖罪行。舉例如本研究受訪之犯罪者C2、C5、C6、C7、C8。
其三為,個人年幼時雖不一定有愛玩叛逆和低自我肯定的特質,但成年後,受迫於生活困頓,亟需財物,無法以合法方式獲得,只好走向以暴力取得自己需求,例如強盜、搶奪、擄人勒贖等。舉例如本研究受訪之犯罪者C4、C9、C10。
此一暴力犯罪之形成,雖然是個人和環境的交互作用,但根據本研究結果,認為其主要原因仍在於個人的自我狀態。畢竟,有自我肯定感的人可以自我提升,而以合法之方式取得權力,達到自我實現的目標。
本研究經由深入訪談犯罪者及分析上述心理、行為歷程,認為多數擄人勒贖犯罪者,係從兒童或青少年前期,即在家庭學校遭遇一連串挫折,導致其處於低自我肯定的狀態,本研究受訪之犯罪者中,尤以C13張○○及C12沙○○之案例為此模式之典型案例。因此,本研究參考吳芝儀(2003)累犯暴力犯罪者心理及行為圖,描繪出擄人勒贖犯罪心理及行為流程圖,如圖110-1-1。儘管擄人勒贖犯罪係屬於重大犯罪案件,犯罪者除自幼年時期因不良同儕、家庭學校及自我控制不足之影響,以致產生圖110-1-1犯罪行為之歷程模式。
惟本研究發現,尚有一部分犯罪者係於成年之後,因環境逼迫、積欠他人債務、金錢被騙光或偷渡來臺生活困頓等情況,而犯擄人勒贖案件,此類犯罪者犯罪心理及行為歷程較為複雜,因此,本論文修正吳芝儀對累犯暴力犯罪者心理及行為研究結果之歷程圖。
因此,本研究主張刑事司法體系對擄人勒贖犯罪者之教化,必須從不良同儕、家庭學校及自我控制不足之影響等相關因素,針對不同個案,有不同之心理諮商與輔導策略,以免教化徒勞無功,致其出獄後,再陷入犯罪淵藪,無法悔改向善。
愛玩叛逆
低自我肯定
家庭
學校
生活困境
社會
朋友同儕
嚴重偏差行為
輕微偏差行為
擄人勒贖犯罪
迫不得已
引誘
標籤
低自我控制
圖1 擄人勒贖犯罪心理及行為歷程圖
四、擄人勒贖犯罪者暴力成因
本研究在第五章第七節從受訪擄人勒贖犯罪者犯罪原因,印證了相關理論:一、控制理論(C7、C12);
二、中立化技術理論(C6、C7、C12);
三、文化衝突理論(C3、C4、C6、C9);
四、標籤理論(C2、C13);
五、差別接觸理論(C2、C3、C9、C10)。
經由綜合質化訪談及量化分析結果,本研究發現,擄人勒贖犯罪者犯罪生涯及自我觀念之發展歷程,可區分為五個階段,分別敘述如下:
一、兒童期(0-12歲):此時期大多數為乖小孩,外在表現文靜乖巧,尚無偏差行為或飲酒行為之出現。
二、青少年前期(約12-15歲):受到家庭、學校、同儕的影響,開始變壞,愛玩叛逆,已經有不良或輕度暴力之偏差行為出現,而且會有娛樂式(偶一為之)之飲酒或藥物濫用行為。
三、青少年後期(約16-19歲):受到家庭、學校、工作、同儕的影響,急遽惡化,價值扭曲,不僅出現不良或輕度暴力之偏差行為,並逐漸有中度暴力行為出現,而且飲酒或藥物濫用行為,由娛樂式(偶一為之)轉變為尋歡式(通宵達旦)。
四、成年期(約20-28歲):受到社會、工作、家庭與同儕之影響,向下沉淪,產生矛盾心態,已經逐漸由中度暴力之偏差行為,衍生為重度暴力行為,而且飲酒或藥物濫用行為,由尋歡式(通宵達旦)逐漸變為成癮式(醉生夢死)。
五、壯年期(約29-40歲):受到社會、工作、家庭、同儕的影響,陷入犯罪淵藪,無法自拔,產生自我麻痺及英雄主義症狀,出現重度暴力之偏差行為,而且飲酒或藥物濫用行為常常是成癮式(醉生夢死)。
本研究受訪之犯罪者(包括C1、C3、C6、C7、C8、C9、C10、C11、C12、C13等),多數是從「青少年前期」國中階段開始變壞之後,逐漸惡化;其自我觀的演變,則從文靜乖巧、愛玩叛逆、價值扭曲、追求自利、滿足自我需求、不顧他人權益;偏差行為則從抽菸、喝酒、翹課、翹家、打架等較輕微之暴力行為,演變為偷竊、威脅、恐嚇、飆車、傷害、逼討債務等之犯罪行為,最後,產生擄人勒贖、搶劫、強盜殺人等重大犯罪之暴力行為。
綜合上述,可由本研究第二章第五節之分析得到印證,多數擄人勒贖犯罪者之犯罪年齡皆在「成年期」及「壯年期」,因為他們的偏差行為都具有從「青少年前期」之後逐漸惡質化的特徵。本研究特參考吳芝儀(2003)累犯暴力犯罪者犯罪生涯及自我觀念發展圖,將擄人勒贖犯罪者犯罪生涯及自我觀念之發展歷程,繪製成圖210-1-2。
生涯階段
兒童期
前青少年期
後青少年期
成年期
年齡範圍
壯年期
0-12歲
約12-15歲
約16-19歲
約20-28歲
約29-40歲
飲酒或藥物濫用
娛樂式(偶一為之)
尋歡式(通宵達旦)
成癮式(醉生夢死)
偏差行為發展
不良/輕度偏差
一般犯罪行為
擄人勒贖犯罪
自我觀演進
影響因素
家庭學校
同儕
家庭學校
工作同儕
家庭社會
工作同儕
家庭社會
工作同儕
文靜乖巧
愛玩叛逆
價值扭曲
追求自利
滿足自我需求不顧他人權益
生涯演變
乖小孩
開始變壞
急遽惡化
無法回頭
持續犯罪
圖210-1-2 擄人勒贖犯罪者犯罪生涯及自我觀念之發展歷程
資料來源:參考吳芝儀(2003),本研究修改

伍、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經本研究訪談犯罪者發現,受訪之擄人勒贖犯罪者個人犯罪成因,除了可以印證本研究文獻探討之各種理論外,現今國內發生之擄人勒贖案件具有下列幾點特性:
(一)犯罪集團職業化:由於國內債務催收公司合法化,故許多之擄人勒贖案件係由債務糾紛所衍生出來,此類案件均為合法之債務催收公司人員所犯。另外,由於國內經濟及社會風氣的變化,開始出現以擄人(妓)勒贖為職業之犯罪團體或組合。
(二)勒索金額極大化:勒索金額多則上億,少則數十萬,端視犯罪者之目的而定。依據訪談結果,愈來愈多犯罪者所取之贖金超過被害人所能承受,因為他們希望能一次索取到足夠的金額,然後遠離臺灣或隱匿於社會中,以躲避警方可能之追緝。因此,勒索金額愈來愈多,而有極大化之趨勢。
(三)犯罪原因多樣化:以往擄人勒贖之目的均以獲取金錢報酬為主,但依據訪談結果,擄人勒贖之原因除了單純之獲取金錢報酬外,常有因債務所引起之糾紛及不同犯罪團體間因利益衝突所衍生之黑吃黑問題,此類擄人勒贖原因除金錢因素外,尚有報復及展示自己本身勢力之成分在,因此,近來擄人勒贖之犯罪原因可謂越來越趨複雜。
(四)犯罪分工組織化:擄人勒贖犯罪通常無法由一個人所犯下,由於此類犯罪牽涉層面較廣,且必須直接與被害者接觸,以及適時的使用強制力才可達成目的,因此需要有較多的人參與,這包括目標及交通工具的選擇、現場觀察、擄人、與家屬聯絡、看守人質及取款等,甚至有法律諮詢顧問參與其中,因此需要有一定程度的組織方可達成,也就是說擄人勒贖之犯罪組織之分工較其他的暴力犯罪而言,有較強之組織化犯罪現象。
(五)犯罪區域跨境化:擄人勒贖犯罪較其他的暴力犯罪而言,其牽涉之地域較廣,犯罪範圍通常超過一個地方分局或縣市警察局的管轄範圍,因此,在犯罪偵查作為上,更須注重單位間的橫向協調能力,最常見到之的現象為甲地擄人、乙地看守、丙地談判、丁地取款,部分歹徒亦坦言,之所以採取不同地域之犯罪方式,就是看準警方橫向協調能力不佳及各單位間可能產生的爭功諉過現象,認為可以利用警方各單位間之矛盾,爭取較大的犯罪空間及成功機會,更有甚者,則是利用我國在國際間的特殊地位及司法互助管道不暢通等現象,要求付款至香港、中國或美國等地,增加警方追緝之困難度。
(六)犯罪工具科技化:除了常見的汽車等交通工具外,歹徒還會使用各類的通訊器材(行動電話如王八機、王八卡等)、監視器材(如望遠鏡)、武器(除改造槍枝之外,亦有各類制式槍枝)、銀行帳戶(除本地之人頭戶外,尚有他國或跨境之帳戶)等,凡現今人類生活中各類可以使用及取得的設備或器材等,均可做為歹徒之犯罪工具。
(七)擄人對象廣泛化:犯罪者擄人勒贖的對象有廣泛化之趨勢,以往歹徒針對的對象可能為家境較為寬裕者,但現今犯罪的對象有性工作者、生意夥伴、競爭對手、朋友或是根本不清楚對方背景而產生的隨機擄人行為。
(八)犯罪過程隱匿化:犯罪者為逃避警方的追緝,會使用各種方法掩飾身分,藉由科技的輔助,犯罪者更易於隱藏自己的身分與藏匿人質,例如透過不知名人士出面談判、使用前述各類科技產品、配合跨境犯罪等方式,增加警方偵辦之困難。
(九)使用手段暴力化:犯罪者會使用各種可行之方式以達成擄人的目的,這當然包括強制力的使用,除了威脅或恐嚇被害人外,毆打或傷害被害人為常見之方式,甚而再搶奪被害者之財物加以變賣,訪談對象中,更有對人質性侵害之行為,因此,擄人勒贖之犯罪者所犯之罪行,除擄人勒贖之本罪外,通常會附加傷害、強盜或性侵害等罪名,而這些暴力行為之目的,均是要威嚇被害人使其順從所致。
(十)接收贖金狡詐化:歹徒通常會選擇隱匿的方式接收贖款,最常使用的方式即是透過人頭戶轉帳,部分要求當面交贖款者,犯罪者亦會事先多次勘查取款及逃逸路線,事先演練,並使用任何可能之工具,以促成贖款之接收。
二、建議
對擄人勒贖犯罪對社會、治安之影響,以及政府與民眾如何有效預防擄人勒贖犯罪案件之發生,建議如後:
(一)呼籲民眾生活應單純化,行事謹慎低調,避免誇耀財富,以免引起歹徒覬覦。
(二)平日警察機關應針對轄內較可能之被害對象,加以輔導防範預防被害,如建請於住宅周邊建置監視設備、感應照明或攜帶個人式衛星定位(如中○保全A-GPS)。
(三)提高擄人勒贖案件的破案率,阻嚇歹徒的犯罪的動機。
(四)增加警察巡邏之密度,提高破案率,加強民眾對警察偵辦擄人勒贖案的信心,使民眾遭遇綁架時,願意尋求警察的協助。
(五)注重校園安全,避免學童在上下學途中遭綁架。
(六)擄人勒贖案件發生前,被害人居家、交通等方面會先有異常徵兆,如遭人跟蹤、於住家附近徘徊,鎖定被害人生活作息而伺機下手,民眾應有危機意識,事先做好被害防範工作。
(七)當面遭歹徒擄人勒贖時,應暗記歹徒人數、面貌、特徵、衣著、及交通工具(含車牌號碼),以供警方準確研判案情而順利偵破逮獲歹徒。
(八)加強高犯罪率者(例如教育程度低、財務出現問題、無業者)之教育,提高渠等犯罪羞恥感,可降低犯罪人口。
(九)警察機關應提高破案率,使歹徒覺得需付出極高成本,此乃抑制擄人勒贖案件發生最有效的策略。
(十)對於擄人勒贖犯罪應速審速,從重判刑,以消除歹徒犯案的動機。
(十一) 警察機關受理報案應正確研判案情,運用科技器材儘速偵辦,立即偵破,以中止歹徒犯罪行為。
(十二) 將綁匪對待人質之情形,列入判刑考量,可使嫌犯善待人質,減低人質被殺或傷害之機率。
此外,本研究對於警方追查犯罪之偵查手法,依據相關偵查犯罪規範,包括調查訪問(現場查訪)、勘察採證、跟蹤監視、通知訊問、相關背景清查、電腦及電磁紀錄清查、刑案紀錄資料搜尋、金融監察、保險及社福機構清查、通訊監察、影像辨識、線報及情資運用、搜索及攔檢、共犯指證、道德勸說等等,經本研究整理分析,針對警察機關破獲擄人勒贖案件之關鍵因素,本節所列出之主概念「偵查技術」、「科技硬體」、「合作與策反」等三項,加以分析並提出以下建議,詳細內容如下表95。
表95 警方破案關鍵紮根理論分析表
類型
主概念
次概念
主要內容
警察破案關鍵
偵查技術
警察人員跟監
警方利用跟監技術仍是偵查擄人勒贖案件重要的方式,但行動必須小心謹慎,以免被歹徒察覺。
現場搜索採證落實
現場採證的完整關係偵查方向的正確性,並且能夠幫助偵查人員縮小偵查範圍,對於案件偵查必然有所幫助。
科技硬體
電話監聽
利用監聽,上線及現譯臺辦案。
通聯紀錄分析技術
分析電話通聯或電子通訊紀錄。
錄影監視器
發揮功能
調閱有關重要路口的監視錄影帶而破案。
合作與策反
加強佈建
對相關業者實施佈建,協助警方打擊犯罪。
與被害家屬合作
獲得家屬相當程度之信任,誘使歹徒出面取款。


與銀行合作
銀行業者由於本身工作之敏感性及潛在危險性,警察亦可說服銀行業者合作,共同打擊犯罪。
與人頭帳戶
業者合作
充分利用歹徒矛盾心理,取得人頭帳戶業者之合作,協助追緝嫌犯。
策反同夥共犯
策動同夥全盤供出作案經過及犯嫌,也是破案關鍵之一。
說服嫌犯自首或投案
當警察知悉犯罪者,應加以說服投案或逮捕,但為加強犯罪證據,必須取得犯罪工具,有時犯罪工具早由歹徒丟棄,還是有必要透過親情、關係、談話技巧等,加以取得。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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