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5日 星期三

顯微照相技術運用至交通事故現場勘察-從陳○秀珠A1類車禍致死案例之探討-

顯微照相技術運用至交通事故現場勘察
-從陳○秀珠A1類車禍致死案例之探討-
范兆興[1] *、吳俊修[2]、郭耀宗[3]、鄭玉萍[4]




摘要
本文藉由探討交通事故現場遺留跡證之特性、肇事車輛碰撞後所產生的車損特徵,完整蒐集現場跡證,再以可攜式高倍率顯微照相設備直接針對車損特徵進行鏡檢,試圖找出具有個化價值之跡證,藉以提升警察處理交通事故之品質與交通鑑定之憑信性。研究小組針對轄內「陳○秀珠A1類交通事故案」進行現場勘察與重建時,使用顯微照相技術鏡檢本案相關重要跡證時,發現從肇事車輛之車損痕跡研判新、舊痕跡之外觀型態、外力之方向性及從死者衣物之纖維斷裂狀態找出外力所致證據。


關鍵字:顯微照相、交通事故鑑定

壹、前言
交通事故之現場勘察重點在於完整蒐集事故現場證據,並使用科學方法與科學儀器將交通事故原始狀態,以嚴謹文書紀錄、完整照相、精細測繪等方式將現場跡證文書化、圖像化,以供偵查舉證與審判調查,還原發現真實。交通事故影響肇事與被害者家庭,損害包括財物與生命或健康,當事人在交通事故偵審過程,需由警察於現場蒐集證據,再由專業鑑定人以科學方法(儀器)詮釋跡證意義,進而釐清判斷肇事原因與法律責任。而交通刑事訴訟實務所見之事故鑑定報告,常見有瑕疵或者矛盾而有不被法院採用之情形,或簡略不具理由,或鑑定基礎未依證據,或記載不詳細未載因果關係,或使用不明確用語,或自行認定現場跡證等情形,而不被法院採信(施俊堯,2004)。因此本文藉由探討交通事故現場遺留跡證之特性、肇事車輛碰撞後所產生的車損特徵,完整蒐集現場跡證,再以可攜式高倍率顯微照相設備直接針對車損特徵進行鏡檢,試圖找出具有個化價值之跡證,藉以提升警察處理交通事故之品質與交通鑑定之憑信性。
貳、研究目的
「交通事故原因鑑定」係整合許多相關科學(如物理學、分析化學、高分子化學、機械工程及交通工程)等不同領域知識之應用,本研究小組於今(97)年8月期間針對轄內「陳○秀珠A1類交通事故案」進行現場勘察與重建時,使用顯微照相技術鏡檢本案相關重要跡證時,發現從肇事車輛之車損痕跡可研判新、舊痕跡之外觀型態、外力之方向性;另從死者衣物之纖維斷裂狀態找出外力所致證據。
參、實驗方法
一、陳○秀珠A1類車禍致死案之案情摘要
(一) 本案關係人林○正於案發時,騎乘Y○○-921號重機,與死者陳○秀珠所騎乘J○○-799號機車發生擦撞,兩人分別摔倒落地;據關係人林○正表示:「死者摔倒後躺臥於機車道時,隨即遭另一部不明車號之機車撞擊,造成死者重傷」。死者陳○秀珠雖經立即送高雄醫學大學急救,仍傷重不治;楠梓分局專案小組持續調閱案發現場沿路監視系統,終究發現由涉嫌人吳○宏所騎乘Y○○-391號重機涉有重嫌,俟經本案關係人林○正指證、確認後通知涉嫌人吳○宏到案說明,「惟吳某於警訊筆錄中坦承撞擊機車,但否認曾撞擊死者」。
二、儀器設備與證物編號:
(一) 儀器設備:
1. 可更換式顯微物鏡:適用Canon IXUS 800 IS/950 IS數位相機之X-Loupe G20可更換式顯微物鏡分別為60X、150X、300X,解像力(Resolution)分別為90.5、181及228 lp/mm,均具有8顆低角度LED燈,可切換不同光源方向。
2. 照相機:Canon IXUS 800 IS數位相機。
(二) 證物編號:案發當時之事故現場相關痕跡(此稱為新痕)及車體案發之前已存在痕跡(此稱為舊痕)。相關證物編號如後:
1. 關係人林○正Y○○-921號重機車新痕部分予以編號A1~A5。
2. 關係人林○正Y○○-921號重機車舊痕部分予以編號B1~B5。
3. 死者陳○秀珠上衣背面無明顯擦抹痕跡予以編號C1~C3,擦抹及破損處予以編號D1~D5。
肆、研究發現與討論
一、本實驗利用X-Loupe G20可攜式顯微照相設備,拍攝案發當時之事故現場相關痕跡(此稱為新痕),並與車體案發之前已存在痕跡(此稱為舊痕)比較結果如表1:
表1、交通事故現場車損之新痕與舊痕外觀型態比較
痕跡類型

項次與說明
新痕外觀型態
舊痕外觀型態
1
斷裂面乾淨,僅有少量灰塵附著。
1. 白色飾板因刮擦而破損。
2. 灰塵附著較多。
3. 下方污跡為外來物質。
2
1. 藍色飾片因刮擦而破損
2. 少量灰塵附著
3. 拖曳痕(拖曳方向為右至左)
1. 白色飾板因刮擦而破損
2. 灰塵附著較多
3. 刮擦處呈淡黃色
4. 血跡沾附於刮擦痕上方
3
1. 黑色飾片左端因刮擦而呈現物質堆積或蜷曲狀
2. 刮擦方向為右向左
1. 白色飾板因刮擦而破損
2. 水平方向為第1次刮擦
3. 斜線方向為第2次刮擦
痕跡類型
新痕外觀型態
舊痕外觀型態
兩者差異處
1. 斷裂面乾淨,僅有少量灰塵附著。
2. 刮擦物質將會堆積於刮擦痕尾端或呈現蜷曲狀。
1. 車損刮痕將附著較多外來物質。
2. 車殼之外層保護漆脫落車體處,將會因日曬雨淋等風化因素,呈現陳舊型態。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彙整

二、從案發當時死者穿著衣物之纖維斷裂狀態,是否肇事外力所致之比較
根據路卡交換原理(Locard Exchang Principle)物體間接觸必將發生微物之轉移,以纖維而言,接觸的施力或壓力愈大將產生愈多的纖維轉移,而衣物纖維斷裂程度、型態會因受力方向不同、力量強度而有所差異;因此,本研究挑選死者陳○秀珠上衣背面3處無明顯擦抹痕跡為對照組,又挑選死者上衣5處擦抹及破損處痕跡為實驗組,經使用顯微照相機鏡檢並予以照相紀錄,結果如表2所示:
表2、交通事故現場衣物之纖維斷裂型態比較
痕跡類型

說明
對照組
未遭受外力撞擊之衣物纖維型態
實驗組
遭受外力撞擊之衣物纖維型態

1. 纖維無明顯污跡殘留
2. 纖維斷線量少
1. 纖維有明顯污跡殘留
2. 纖維斷線量較多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彙整

伍、結論與建議
本案由死者陳○秀珠左後側第7〜12根肋骨斷裂(法醫解剖時稱該傷勢並非由機車倒地所致)及上衣背面左側之纖維污跡殘留及斷裂情形,不排除為死者倒地欲起身時,遭不明車號機車從死者左後背部撞擊所造成肋骨斷裂而死亡。惟因未於第一時間找到涉嫌人機車並及時採證,故未在涉嫌人機車上發現死者之衣物纖維或生物跡證,實為缺憾。
審判實務常見道路交通事故鑑定報告,甚少記載鑑定方法與計算或推論過程,多數僅引用警詢與警察所繪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之現場圖或現場照片,然交通事故死亡者並無警訊陳述,所能表示者即現場肇事後之各種跡證,如警察不能完整採取現場跡證,只作未死亡者之警詢筆錄,又鑑定者如未參酌現場跡證而僅參考現場圖或相片及警訊,僅作書面審核而未實際勘驗車輛撞擊後毀損情形或通知當事人或律師到場陳述,造成交通刑事案件當事人與家屬不滿鑑定報告之案例,時有所聞。且其不需至法院說明應對詰問與詢問,對所為鑑定報告是否為法院所採,或在詰問過程彰顯何種瑕疵,而得為日後鑑定報告改善等,均付之闕如,鑑定機關亦無從以詰問與詢問之結果,作為改善鑑定之檢討依據,自然難以提高交通事故鑑定之品質與證據證明力以及公信力(施俊堯,2004)。
本文研究旨在提升交通事故鑑定之品質,並充分應用顯微照相技術拍攝事故現場不易採取之微物跡證,同時快速紀錄車體刮擦痕跡及油漆堆積情形,研判新、舊痕、碰撞方向、刮擦順序,以釐清肇事原因等。另外,從死者衣物纖維斷裂現象觀之,建議後續研究可從外力撞擊衣物纖維方向、力量強度、各種不同材質布料(纖維)受力係數等不同因素探究纖維斷裂現象。

誌謝
本文承蒙高雄市瑞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商借顯微鏡相機乙部協助實驗,特此致謝!
參考文獻
[1]施俊堯(2004),交通事故處理與鑑定之司法程序-有證據能力與證明力之警察交通事故與鑑定報告,中央警察大學93年道路交通安全與執法國際研討會.
[2]駱宜安等人合著(2006),刑事鑑識概論,中央警察大學出版社.
[3]台北縣政府警察局刑警隊91年1月28日車禍刮擦痕之研究計畫.
[1]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博士生,現任台南縣警察局鑑識課巡官(E-mail: 621227@gmail.com; Tel:0922-862538、台南縣佳里鎮光復路127巷12-38號)
[2] 現任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股長
[3] 現任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警務正
[4] 現任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警務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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