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偵辦空軍作戰司令部謝姓女童遭姦殺案,認定命案廁所窗戶木板條的「掌紋」與許榮洲相符,且沾有被害女童的血跡。空軍作戰司令部1996年發生女童命案,當年遭指控犯案的江國慶隔年立即遭槍決,全案經監察院於2010年間糾正後,檢察總長黃世銘要求重啟調查。台北地檢署歷經4個月調查後,今天偵查終結。起訴書指出,許榮洲當時在空軍作戰司令部營區警衛連服役,1996年9月12日上課完畢後,在福利餐廳的交誼廳見被害女童獨自看電視,竟將女童強行抱進廁所內、脫光女童衣服。檢方根據重新鑑識後的證物認定,許榮洲用左手食指猥褻女童,導致女童血液噴灑至牆門框、地板等處,謝姓女童因疼痛大聲喊叫,許再用右手摀住女童口鼻,避免女童掙扎喊叫,導致女童窒息死亡。許榮洲為掩飾犯行,將女童屍體塞到釘有2根橫隔木條窗戶的間隙中,並推移出窗外;女童屍體掉落窗外後,頭部撞擊廁所外的水管,造成水管破裂。許榮洲先用女童衣物擦拭廁所血跡,再以木板、樹葉覆蓋女童屍體掩飾。檢方偵查,命案廁所窗戶木板條上的「掌紋」及死者的血跡有高度聯結,但因關鍵證物橫隔木條未尋獲,只有照片。檢方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模擬手掌沾有血液、汗液與仿製木條接觸後,研判許榮洲手掌確曾接觸木條。檢方並將許榮洲送交精神鑑定,確認許榮洲在偵辦期間的供述,雖有少部分前後不一,但不影響自白真實性。起訴書指出,許榮洲經陳若璋教授鑑定為「輕度智能障礙固著型戀童症者」,但不影響中長程情節記憶能力,因此採信許榮洲自白說詞。檢察官審酌許榮洲為達猥褻目的,不惜殺害女童,手法凶殘;但因許屬智能障礙患者,心智年齡僅約9到12歲間,成長時期性經驗受創,且於1996年江國慶尚未判決確定前即自白犯案,足見許良心未泯,沒求處極刑。檢察官認為,許榮洲為典型的固著型戀童症者,已形成穩固的犯罪模式、路徑,需要較長刑期進行矯治以防再犯,最後依殺人罪起訴,對他求刑20年。(以上新聞資料摘要自2011年5月24日聯合晚報)
從臺北地檢署2011年5月25日公布許榮洲性侵害殺人案之起訴書(100年度偵字第3122號)檢視當代性侵害犯罪偵查遭遇困境與未來值得研究議題,說明如下:
(一) 檢察官提示三軍總醫院精神醫學部1997年5月28日精神鑑定報告記載被告於1997年5月4日至臺中市大中保齡球館打球時,看見5歲孔姓女童自行進入廁所,隨即尾隨進入,強行將孔姓女童抱入廁所隔間,對女童性侵得逞。上揭鑑定報告認為被告自幼即有發展遲緩、學習能力差、語言溝通能力不佳、社交能力與人際關係互動技巧不良,其精神狀態已達精神耗弱程度,但尚未達心神喪失之情境。
(二) 檢察官提示中山醫學大學附設復健醫院於2003年8月8日精神鑑定報告記載被告於2003年4月2日至桃園縣大園鄉溪海村王厝社區訪友時,看見年滿5歲雙胞胎女童甲女、乙女在社區遊戲,便向兩名被害女童誆稱找媽媽,誘拐至臺中市、臺中縣太平市等處所,以手指連續猥褻女童得逞。該份鑑定報告評估被告整體智商屬於輕度智能障礙(56-57分之間)、性犯罪再犯率為88%,且被告兩次性侵害犯罪對象均為女童,應懷疑發展成戀童癖之傾向。而且,依據心理測驗評估結果:「被告智力在輕度智能不足範圍,對衝動控制力判斷不佳、是非道德判斷思慮不足,但被告對案發前後的交待說明一致清楚,顯示案發當時心神正常」。
(三) 檢察官於2009年、2011年函請陳若璋教授對被告進行鑑定訪談,陳教授認為被告屬於「輕度智能障礙固著型戀童症者,衝動控制與壓力因應相對較弱,已有固定之性侵害行為模式」。又,「被告雖屬輕度智能障礙仍具有適當的理解、自主回答的可能性;被告即使在未被引導及僅提供簡單線索下,對曾發生事件之情節記憶,即使追溯國小時期,亦能清楚回答;因之推論,無論被告涉案與否,其應亦可回憶15年前,謝姓女童案發前後之相關事宜」。故,「以被告的智力程度來看,僅能推論其即使承認虛構之犯罪事實,也不易對該事件所涉及明確細節,有穩定且一致性之陳述」。
(四) 檢察官列舉被告於1996年性侵殺害謝姓女童動機為「裏面有小女孩,我想玩一玩」、1997年性侵孔姓女童動機為「看見小女孩進入廁所,就有衝動想強暴她」、2003年性侵桃園大園鄉雙胞胎姊妹動機為「看她們可愛就用手摸她們的身體」等犯罪事實,顯見被告有固著、停滯於偏差性行為現象,後續值得針對被告之「犯罪前階段」歷程(情緒狀態、偏差性幻想、認知扭曲部分及犯案計畫等)進行訪談。此外,檢察官根據被告獨特作案手法具有固定犯罪路徑起訴論罪,這種論證方式符合Crabbe(2008)所主張「行為一致性假設」(consistency hypothesis):犯罪者的核心人格特質是穩定且不易變動;相同犯罪者於不同案件中相似作案手法(modus operandi,M.O.)與其獨特簽名特徵(Signature),具有行為一致性(consistency),據此犯罪剖繪之基本假設適合發展案件連結(case linkage)技術進而縮小偵查範圍。然而,這種應用犯罪剖繪原理起訴論罪方式,如何通過法庭交互詰問辯證程序與堅守嚴格證據主義之論罪原則的洗禮,值得後續觀察價值。
(五) 法務部調查局第六處鑑定人李復國曾於1996年5月7日對被告許榮洲(簡稱被告)進行測謊鑑定,然因被告智能較低故不宜接受測謊;但檢察官質疑鑑定人僅只有接受280小時馬里蘭州測謊單位訓練,並不具心理、心理諮商、犯罪學研究專業知識或證照,故其鑑定訪談結果僅有實務經驗,不具備任何理論研究、實務支持。揆諸上揭說明,檢察官採用三軍總醫院精神醫學部、中山醫學大學附設復健醫院及陳若璋教授等專家鑑定報告,駁斥法務部調查局鑑定訪談意見,說明本研究釐清不同類型性侵害加害人之犯罪歷程,從鑑別不同類型性侵害加害人之作案手法特徵;到分析不同類型性侵害加害人在成長背景環境階段、犯罪前階段、實施犯罪階段、犯罪後階段之犯罪歷程之決意因子與再犯風險因子差異;對於性侵害再犯危險性的監控與處遇具有研究價值。
(六) 發現真實以實現正義,乃刑事訴訟終極目標。惟古今中外皆見訊問者亟欲達成偵訊目的,進行訊問過程中以不當提問方式暗示受訊問者,或以誘導方式積極引導受訊問者,甚至以脅迫逼迫及刑求受訊問者,終導致不正確供述與自白進而產生法庭誤判結果之憾事(朱朝亮,2003:28)。本案另一位被害人江國慶遭到當時不具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身分之反情報總隊柯仲慶、鄧振環、何祖耀、李書強、李植仁等人,為求破案表現,擬議先對江國慶施以禁閉處分,其後再以觀看謝姓女童解剖錄影帶、體罰、眼罩矇眼、營造偵訊現場恐怖氣氛、夜間長時間訊問及強光照射威嚇等不法取供。上述不法取供、刑求造成江國慶身心健康狀態已達極限,進而形成虛偽自白。因此,何種類型偵訊壓力、偵訊人員的態度、偵訊訪談方式、偵訊訪談環境及受訊問者當時身心狀態等影響被告產生虛偽自白之機率,亦是值得關注研究焦點。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